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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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流程一、啥是证据保全公证呢?证据保全公证啊,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一种活动。

这就像是给证据穿上一层保护罩,让它稳稳当当的,以后要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而且还特别有公信力呢。

比如说,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合同原件,担心它被损坏或者丢失,就可以去做个证据保全公证啦。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开始喽。

1. 咨询。

你要是想做证据保全公证,第一步就是去咨询啦。

你可以找一家靠谱的公证机构,这就像找一个贴心的小助手一样。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也可以直接跑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地点去。

到了那儿,就大大方方地跟公证员说你想要做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把你的情况简单说说。

公证员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会耐心听你讲,然后告诉你大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啥的。

这时候你有啥问题也别客气,一股脑儿都问出来,像“这个公证要多少钱呀?”“得多久能办好呢?”之类的。

2. 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的材料不一样哦。

如果是保全网页证据呢,你可能需要提供网址啦,要是能把网页的相关内容简单描述一下就更好了。

要是保全物证,像某个产品有问题,你得把这个产品带上,还有购买这个产品的凭证,像发票呀、收据之类的。

反正就是要把和这个证据相关的东西都准备好,就像给证据找一群小伙伴陪着它去公证一样。

要是你不确定要准备啥材料,就再给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呗,他们肯定不会嫌你烦的。

3. 申请。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正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啦。

你要填一份申请表,这表上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哦,就像写自己的小日记一样,但是要准确。

你的个人信息啦,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啦,为啥要保全这个证据等等,都要写清楚。

填完表之后,把之前准备的材料一并交给公证员。

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但是别担心,公证员会很细心地检查的。

4. 审查。

公证员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之后,就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看你交的材料全不全、对不对,你写的情况是不是属实。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第一篇: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

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 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以案说法: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

以案说法: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

以案说法: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裁判要旨:Ⅰ、证据保全采用的是某某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系统,通过该方式固定的被诉网页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其生成、储存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均较为可靠。

Ⅱ、保全固化证据过程中,不仅有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录像记录,取证前还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和相关的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合理的清洁性检查,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Ⅲ、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文号:(2018)鲁民终1607号案情简介:某某咕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网站某某咕阅读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众某公司通过某某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

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众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某某咕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众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某咕公司承担赔偿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裁判说理:一、关于众某公司使用时间戳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问题。

某某咕公司认为,众某公司采用时间戳取证过程存在瑕疵,无法确认取证视频是否与网络连接,取证电脑是否进行清洁性检查,时间戳服务中心并非法定公证认证机构等。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仝思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0期摘要:互联网时代,围绕网络发生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因此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自身的不完善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问题学界对于网络公证虽有不同的定义,但本质基本相同,即通过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软件程序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提供证据保全服务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赋予公证文书强大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标准不一,公证书的效力有时甚至取决于公证员自身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形式性效力和实质性效力,集中表现为证据保全公证文书的效力[1]。

二、形式性效力问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性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主要指在网络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申请地、公证书管辖地方面存在争议以及公证书制作存在瑕疵、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公证程序不妥当、不完整等引发公证书效力认定的问题[2]。

1.申请人资格。

公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公证受理与否,也会影响公证效力问题。

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但对于何谓“利害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利害关系应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使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存在使其利益间接受到损害,从公证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应有权申请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

2.申请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怀疑,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行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行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而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给当事人错失取证时机,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密,进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错失取证时机。

而通过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对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会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诉讼中证据属性的要求,可被审判机关依法釆纳,进而起到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预防纠纷的目的。

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并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证据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网络证据是指在网络上所反映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是通过计算机来表达,摄影机、打印机等来固定且通过公证书来发生效力的一种依托载体来进行表达的证据形式。

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而网络环境下证据具有易删改的特性降低了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由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介入诉讼时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由此可见,经公证进行保全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可以依法被审判机关所采用。

2.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相比于权利人行取证而言,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在审判中更易于为法院所采信。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档资料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前我国在民法⽅⾯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是⼈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诉讼保全,⼆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诉前保全,也称⾮诉讼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项传统业务,通过公证机构对那些容易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进⾏提取、收存、固定,可以有效防⽌证据的灭失,为⼈民法院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要区别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这两个概念,⾸先应该认识到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公证证据保全”是⼀个全新的概念,它是公证机构主动依据职能和权限介⼊民事或经济活动,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实施保全。

在这⾥,它的⾓⾊定位不同于公证机构作为第三⽅对当事⼈或申请⼈的证据保全予以证明的证明职能。

这⾥我们需要明确⼀个概念,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通过解读概念,我们可以推知“证明活动”是主体以第三⽅的地位对活动进⾏证明,典型的如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证据保全为公证的事项之⼀。

从法条语义解释的⾓度,将这两条规定联系起来,⾃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据保全这类特定⾏为的证明活动。

也就是说,在这⾥证据保全仅仅作为公证机构所开展的众多证明活动业务中⼀个对象或客体,⽽这种活动是当事⼈或申请⼈实施的,⽽不是公证机构。

⽽这⾥重点强调的是“公证证据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主动进⾏的证据保全职能,对于作为公证传统业务的对申请⼈证据保全或取证⾏为的证明,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

区分两个概念体现了公证机构的两种不同职能,更好地发挥其作⽤。

为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公证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公证的异同点,现把两者特征归纳如下:其⼀,从⾓⾊定位看,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依照职能主动采取的⼀种⾏为,保全对象为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周成键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如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很多问题都通过网络解决,但在用大数据解决事情的同时,也由此诞生出许多网络上诈骗、盗窃、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等行为不能公正的得以解决。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公平公正等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不可缺少的,下文便是分析我国的网络上公平公正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正;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43-02作者简介:周成键(1967-),男,浙江象山人,法律本科,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上证据保全工作问题(一)网络证据保全公正具体程序的缺乏在公正这个问题上,毋庸置疑的是,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判定事情纠纷的公平公正,而一般都是在法院上利用法律来解决的,这种解决办法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今网络发达,逐渐也诞生出了网络上的产权纠纷问题,因此也出现了网络公正等在网络上解决的纠纷问题,但是网络公正刚兴起不久,而且是在网络上操作,这就会出现在网络上改资料、篡改网页等诸多问题。

即使近几年来,国家也对网络公正问题有了一些规划与改变,但还是由于网络公正兴起时间短、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

而在网络上处理公平公正问题的操作员,如果内容简单,那问题便不会太大,但如果遇到内容相对复杂的事件,需要不同的操作人员经过不同的流程才能解决,此期间由于一个案例经由不同人之手,难免其中会出现差错,让审核的内容就不具有太大的和法意义。

(二)网络证据保全的高技术性缺乏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是在快速的发展,电脑高手越来越多,而现行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正行业又起步的晚,发展也较为缓慢,因此有部分工作人员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使网络证据保全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跟得上计算机的发展脚步,拥有巩固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上的东西非常了解,这样又会是一部分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技能去篡改资料、网页等等,让网络证据再一次陷入危险之中。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 李法东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 李法东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李法东2010-11-21 15:14:33 作者:admin浏览次数:0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李法东内容摘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同时将“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

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列为版权之专项任务。

我国于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颖的、独立的权利,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进入了网络时代。

随后,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05年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务院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由此,我国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

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怎样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力争从公证理论与实务的角度探讨证据保全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引起有兴趣的朋友对于侵权证据的进一步关注,目的以利于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作品使用者、网络服务商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公众信息获得权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对侵权证据的保全、受托人名义申请公证、异地取证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公证层面上来说,“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①。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在网络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和信息传递的频率大大增加,许多不法行为也转移到了网络平台上。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意义以及实施方法。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通过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和保存,保护证据不被篡改或丢失的一种法律手段。

网络证据可能涉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网页截图等形式的数据。

网络公证的目的是在争议发生时,能够确保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相关方提供一个公正、透明、证据确凿的依据。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1. 维护公正正义:在互联网交流中,常常出现虚假信息、诽谤、侵权等不良行为。

通过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确保争议双方都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维护公正正义。

2. 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网络证据往往存在被篡改或丢失的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利益纠纷的情况下。

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篡改、删除或丢失,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提供法律保护: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为涉案方提供法律保护。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机构会更加重视经过公证的证据,提高相关方的胜诉机会。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实施方法1. 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网络证据的描述、来源、时间等信息。

2. 筛选证据:公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

筛选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保全条件或不属于争议证据的材料。

3. 证据保全:经过筛选后,公证机关会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

保全的方法可以包括制作证据副本、保存原件或制作电子备份等。

4. 证据公正:公证机关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确认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保全过程进行记录。

公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浅谈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业务

浅谈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业务
证信息获得的时间、方式、过程等都要详细地、客观
要求 在侵权 行为 的发生地 。最 后 ,收集 电子 网络 过
程 中应有专 业人 员跟 随 :第 一 ,避 免在 取证过 程 中
由于 对 软 、 硬 件 设 备 的 了解 不 足 而 导 致 证 据 受 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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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第 3期 ( 总第 2 4 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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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u mu I a t i v e t y N O. 2 4 6)
的分析 、研 究 ,认 真 、严谨 地判 断 电子 网络 证据 是
否应该 被采纳 。
2 . 2 电 子 网络 证 据 的 。 由于我 国电子 网络证
据保全 业 务还处 于探 索 、发 展 阶段 , 因此 第二 种方 式的使用还 需要进 一步的完善 和规 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2 3 7 4 ' ( 2 0 1 3 ) 0 3 — 0 1 4 1 — 0 3 2 . 1 电子 网络 证 据 的 审查
1 电子 网络证据 保全概 述
目前 , 电子 网络 证据 是指 以数字 形式保存 在 计 算 机 、手 机 等介质 中 能够 证 明案件 真 实情况 的数 据 或信 息 。 电子 网络 证据保 全 是指通 过 公证 的方式 对 这 些 电子 网络 证据 进行 固定和 保管 ,避 免与 申请 人 权益 相关 的 电子 网络 证据 的 损坏或 丢 失 。其 作为 证 据 的关键 是 当事人提 出证 据保 全 申请 ,有 关人 员按 公证 程序 提取 电脑存 储器 、手 机记 忆卡等 介质 保存 的信 息 、文件等 ,使 电子 网络信 息 、文件 具有 法律 效 力 。在 接受 当事人 证据 保全 申请 时 ,一般会 出现 两种 情况 。一种 是 申请人 当面委 托 ,公证 员与 申请 人 在 公 证 处进 行 网 上 查询 、 收集 、保 存 证 据 等 操 作 。另一种 是 申请 人 通过 网络委 托证 据保 全 ,公证

远程公证流程和操作方式

远程公证流程和操作方式

远程公证流程和操作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公证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远程公证是指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场,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完成公证的一种方式。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远程公证的流程和操作方式。

一、远程公证流程
1.申请远程公证: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公证的事项和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公证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安排公证时间:公证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公证机构的工作安排,确定公证时间。

4.进行远程公证:在公证时间到达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好必要的设备和软件,以便进行远程公证。

5.公证结果确认:公证机构会将公证结果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确认公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6.公证书领取:公证机构会将公证书邮寄给申请人或者提供电子版公证书供申请人下载。

二、远程公证操作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证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指定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2.视频认证:申请人需要通过视频认证,以便公证机构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远程签名:申请人需要使用数字签名或者其他指定的签名方式进行远程签名。

4.远程证明材料提交:申请人需要将证明材料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提交给公证机构。

5.远程公证过程:申请人需要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参与公证过程,以便确认公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远程公证是一种方便快捷的公证方式,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公证异地取证

关于公证异地取证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

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过程。

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

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

如果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合法性问题,包括取证方式和取证行为人的合法性要求。

1,申请人必须和保全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虽然申请人与保全对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的存在使其权利或利益间接收到伤害,成为间接受害人。

实践中许多公证证据保全事项都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审查是否有效授权,不宜将律师事务所直接作为申请人。

2,公证人员绝对不能参与取证过程的观点过于机械。

公证保全证据一般分为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中公证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申请人的行为相混杂,不但影响行为的单一性而且可能导致行为后果的改变,因此公证人员不应参与行为的保全过程。

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侵权场景的保全,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现场拍摄其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反而难以保证。

3,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要注意陷阱取证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三,常见问题:1,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问题。

该问题很常见,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被告常常提出违背地域管辖规定公证书应认定无效。

对此作者认为法庭采信公证书证明效力是基本正确的(举了一个案例,支持观点)。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作者:吴啸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

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作者简介:吴啸飞,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6-02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络平台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

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to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to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

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

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保全证据公证案例案例名称:保全证据公证案例,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案例概述:公司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其商业秘密为公司运营的核心,包括客户信息、销售策略、产品研发等重要机密。

最近,该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前员工泄露给竞争对手,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重大损失。

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决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确保公正、客观、可信的证据存在,进而为后续的法律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案件调查与证据保全:公司首先成立了一个由高级管理人员、法务顾问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案组,负责调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证据。

专案组在监控公司内部网络通信、安装摄像头等措施下,收集了大量可疑行为的证据,包括文件传输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电脑操作监控录像等。

案件日期: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5日案件证据保全过程:1.通过监控公司内部网络通信,发现有大量文件传输、电子邮件往来涉及竞争对手的流入流出。

2.通过电脑操作监控录像,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非正常地频繁进出公司机房,通过U盘等可移动设备连接电脑。

3.对涉案员工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其与竞争对手有经常性的面对面接触。

4.涉案员工被发现携带公司重要机密文件,疑似准备带给竞争对手。

5.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证据,证实了员工的非法行为,并揭示了与竞争对手勾结的事实。

证据保全措施:1.对涉案员工的电脑进行快照保留,确保电脑上的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得以保存。

2.将电脑操作监控录像存档,并备份在不同地点,以防证据被篡改或意外损毁。

3.创建备份电子邮件账户,将涉及员工与竞争对手的电子邮件保留,并保存相关附件和邮件往来记录。

4.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和记录,以备在后续的公证程序中使用。

公司委托公证处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准备相关的公证材料,并在公证书中详细描述案件的背景、涉及人员、证据的收集过程和保存措施等。

公证员将对涉及的文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加盖公证章和签名,以确认公证的真实性及其法律效力。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初探由于网络证据是以数字信号表现的证据,由于被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盘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

除了误操作导致的破坏,人为破坏也十分容易,产生它的人或接触它的人都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地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地予以删除、使其消失,因此,网络证据同时具有易删改性。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因此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保全的优越性(一)经公证的网络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通过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确认了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可行性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网络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就进入诉讼,也就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这样,通过公证保全的网络证据可以很好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审判机关采用。

(二)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证据法学界,很多学者将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列入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免证事项。

由此可见,公证证据具有法定效力和较强的证明力,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在证据上占有优势。

三、此类公证存在的缺陷(一)公证高科技性的稀缺互联网技术依托的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处理系统。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的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或者监督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为由,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撤销公证书,并对公证机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的,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公证业务不构成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第三条【办证人数】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另一人可以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在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时,根据需要,可以不向涉嫌侵权的一方表明身份。

第四条【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代理人申办公证应当提交其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第五条【告知内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记录附卷:(一)当事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申请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决定采用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当事人与其所申请保全的事实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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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李法东2010-11-21 15:14:33 作者:admin浏览次数:98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李法东内容摘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同时将“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

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列为版权之专项任务。

我国于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颖的、独立的权利,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进入了网络时代。

随后,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05年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务院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由此,我国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

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怎样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力争从公证理论与实务的角度探讨证据保全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引起有兴趣的朋友对于侵权证据的进一步关注,目的以利于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作品使用者、网络服务商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公众信息获得权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对侵权证据的保全、受托人名义申请公证、异地取证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公证层面上来说,“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①。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

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

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然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证证据保全方式并非整齐划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不同地方的公证机构甚至或同一公证机构内部不同的公证员在取证过程中的方式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甚至有学者提出“网络公证涉及技术问题,应当明确一个统一的步骤,公证方法具体固定下来,以方便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

”②笔者办理过这样二个案例,其一是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某律师事务所向本处申请证据保全,称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夜幕下的哈尔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权利人发现有些网站在未经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播放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述影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现委托律师事务所以该所的名义对青岛图书馆网站()播放《奋斗》、《夜幕下的哈尔滨》过程中的有关网页内容及播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然而有人对公证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一是,住所地分别位于宁波市和北京市的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青岛图书馆网站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可以向二公司分别所在的宁波市、北京市的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青岛市申请公证证据保全,而向位济南市的槐荫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有悖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济南市可否算作侵权行为地?二是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此时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固然称得上公证申请人,而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的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授权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另一个案例是,自然人杨元涛向我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

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我叫刘跃进》、《赤壁下》、《疯狂的赛车》、《桃花运》、《潜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权利人发现有些网吧或/及网站在未经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播放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述影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现委托其对济南地区网吧或/及网站播放上述影片过程中的有关网页内容及播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这其中包括位于济南市辖区的章丘市、平阴县等地学校、网吧、宾馆等保全对象,而山东省司法厅核定济南市槐荫公证处的执业受理区域为济南市城区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六个行政区域范围。

而章丘市、平阴县不在该公证处核定的执业受理区域内。

因此有人同样质疑:虽然权利人授权自然人杨元涛可以对济南地区网吧或/及网站播放《我叫刘跃进》、《赤壁下》、《疯狂的赛车》、《桃花运》、《潜伏》过程中的有关网页内容及播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然而当要保全的网吧或/及网站不在济南市城区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六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时,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同样不能受理该公证申请,否则该公证从程序上超越了山东省司法厅规定的执业受理区域,应为程序“不合法”。

依据我国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其中关于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在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

从上列两个公证案例可以看出。

关于公证异地取证,笔者为了方便探讨,暂把它定义为“在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的执业受理区域之外的地点取证的公证活动”。

这个地点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包括结果所在地,可以是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也可以不是。

当然如果申请人所在地与公证处执业受理区域一致的话,公证活动范围-除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外(涉及不动产的委托、遗嘱、声明、赠与除外)-理论上取证地可以是全国各地;如果不一致,如上述案例一,住所地不在济南市城区的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暂称为“主权利人”)可否特别授权住所地在济南市的律师(自然人)或法人(暂称为“次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济南市地区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也即,代理权利人维权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及/或律师(自然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及做法。

一种意见认为,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理由如下:一是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律师事务所及/或律师(自然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二是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三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因此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等诸要素都不在公证机构的执业受理区域的话,公证机构此时不能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如上述案例二中的平阴、章丘、商河、济阳等地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不应由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理由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上述显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保全公证;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认定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即使公证书存在一些形式上瑕疵,其效力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决。

公证取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于以客观第三人的角度见证某一事实和过程的形式要件,即客观记载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事件,并非取代人民法院进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定性;三是公证员超越执业受理区域进行异地取证,虽然有人会认为从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公证成本的角度来说都不是太合适,但仅以此否定公证书的效力并不妥当。

《公证法》并未限制公证管辖,而且作为一项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要求的职业,公证员至少起到了证人的作用,而证人作证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四是尽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了“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但该条款及其后的条款均无违反该条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

按照法理学三段论的基本理念,具体法律条文主要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甚至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可以将记载在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法条中的三部分结合起来。

但现实是很多法律条文缺乏法律后果这一部分。

《公证程序规则》关于超越执业受理区域的法律后果阙如就是一例。

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下,具体如何适用法条则属于法官的自由载量权。

不能机械地认为超越执业受理区域就无效从而简单地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否定的判断,当然对经过公证程序取得的证据更不应简单的否定。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代理是指一人在法律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

这是传统民法关于代理的概念,从这一概念看,代理权仅是指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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