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流程一、啥是证据保全公证呢?证据保全公证啊,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一种活动。
这就像是给证据穿上一层保护罩,让它稳稳当当的,以后要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而且还特别有公信力呢。
比如说,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合同原件,担心它被损坏或者丢失,就可以去做个证据保全公证啦。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开始喽。
1. 咨询。
你要是想做证据保全公证,第一步就是去咨询啦。
你可以找一家靠谱的公证机构,这就像找一个贴心的小助手一样。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也可以直接跑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地点去。
到了那儿,就大大方方地跟公证员说你想要做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把你的情况简单说说。
公证员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会耐心听你讲,然后告诉你大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啥的。
这时候你有啥问题也别客气,一股脑儿都问出来,像“这个公证要多少钱呀?”“得多久能办好呢?”之类的。
2. 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的材料不一样哦。
如果是保全网页证据呢,你可能需要提供网址啦,要是能把网页的相关内容简单描述一下就更好了。
要是保全物证,像某个产品有问题,你得把这个产品带上,还有购买这个产品的凭证,像发票呀、收据之类的。
反正就是要把和这个证据相关的东西都准备好,就像给证据找一群小伙伴陪着它去公证一样。
要是你不确定要准备啥材料,就再给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呗,他们肯定不会嫌你烦的。
3. 申请。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正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啦。
你要填一份申请表,这表上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哦,就像写自己的小日记一样,但是要准确。
你的个人信息啦,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啦,为啥要保全这个证据等等,都要写清楚。
填完表之后,把之前准备的材料一并交给公证员。
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但是别担心,公证员会很细心地检查的。
4. 审查。
公证员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之后,就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看你交的材料全不全、对不对,你写的情况是不是属实。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第一篇: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
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 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仝思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0期摘要:互联网时代,围绕网络发生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因此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自身的不完善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问题学界对于网络公证虽有不同的定义,但本质基本相同,即通过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软件程序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提供证据保全服务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赋予公证文书强大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标准不一,公证书的效力有时甚至取决于公证员自身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形式性效力和实质性效力,集中表现为证据保全公证文书的效力[1]。
二、形式性效力问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性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主要指在网络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申请地、公证书管辖地方面存在争议以及公证书制作存在瑕疵、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公证程序不妥当、不完整等引发公证书效力认定的问题[2]。
1.申请人资格。
公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公证受理与否,也会影响公证效力问题。
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但对于何谓“利害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利害关系应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使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存在使其利益间接受到损害,从公证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应有权申请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
2.申请的问题。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
Total.405November 2017(C)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总第405期2017年11月(下)摘要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为解决侵权证据日后难以或有灭失的可能性问题,电子证据保全就成为权利人固定电子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经过公证保全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一般高于其他证据效力。
关键词保全电子证据公证诉讼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Function of Preserving the No 原tary of Internet Electronic Evidence in Litigation //Zhou Fenghong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Internet infringement cases.To eliminate the loss of infringement evidence,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ation become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obligees to fix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safeguard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the validity of notarized 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ed is generally highly than that of other evidence.Key words preservation;electronic evidence;notarization;litiga-tion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网络侵权和纠纷也日益彰显。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怀疑,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行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行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分析
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分析作者:陈敬光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新服务和新技术领域的不断出现,民商事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加,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已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潜力也最具挑战性的公证业务之一,并且在司法实践和具体应用中日益彰显其功能和价值。
本文以两个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注意事项及作用。
关键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在信息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缺少的学习、工作、生活工具,网络侵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因其容易被篡改、删除,不易提取和保存等特点,致使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被侵权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受到质疑,因此,产生了网络类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就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的优势证据。
一、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案例1:广州A公司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有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现发现别的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贴有相同外观设计的图片并且进行销售,而且没有取得广州A公司的同意,这显然侵犯了广州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因网页每天都在更新,存在不稳定性,为了证明别的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广州A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对相关侵权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广州A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机构已接入广域网的计算机上将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公证机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
由此,广州A公司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权行为。
案例2:甲公司是一个设备公司,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设备之前的所有询价、设计图的样式及修改之类的谈判都是通过双方公司负责人的邮箱互发电子邮件进行的,一切谈妥后,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
现在B公司就设备不符合其要求,要求A公司进行退货并赔偿其损失,但是A公司认为,设备就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来提提供的,并且还在B公司的特殊要求下,对设备的设计图进行过特别修改,同时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这些都是有邮件往来的。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而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给当事人错失取证时机,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密,进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错失取证时机。
而通过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对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会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诉讼中证据属性的要求,可被审判机关依法釆纳,进而起到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预防纠纷的目的。
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并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证据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网络证据是指在网络上所反映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是通过计算机来表达,摄影机、打印机等来固定且通过公证书来发生效力的一种依托载体来进行表达的证据形式。
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而网络环境下证据具有易删改的特性降低了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由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介入诉讼时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由此可见,经公证进行保全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可以依法被审判机关所采用。
2.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相比于权利人行取证而言,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在审判中更易于为法院所采信。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周成键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如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很多问题都通过网络解决,但在用大数据解决事情的同时,也由此诞生出许多网络上诈骗、盗窃、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等行为不能公正的得以解决。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公平公正等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不可缺少的,下文便是分析我国的网络上公平公正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正;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43-02作者简介:周成键(1967-),男,浙江象山人,法律本科,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上证据保全工作问题(一)网络证据保全公正具体程序的缺乏在公正这个问题上,毋庸置疑的是,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判定事情纠纷的公平公正,而一般都是在法院上利用法律来解决的,这种解决办法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今网络发达,逐渐也诞生出了网络上的产权纠纷问题,因此也出现了网络公正等在网络上解决的纠纷问题,但是网络公正刚兴起不久,而且是在网络上操作,这就会出现在网络上改资料、篡改网页等诸多问题。
即使近几年来,国家也对网络公正问题有了一些规划与改变,但还是由于网络公正兴起时间短、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
而在网络上处理公平公正问题的操作员,如果内容简单,那问题便不会太大,但如果遇到内容相对复杂的事件,需要不同的操作人员经过不同的流程才能解决,此期间由于一个案例经由不同人之手,难免其中会出现差错,让审核的内容就不具有太大的和法意义。
(二)网络证据保全的高技术性缺乏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是在快速的发展,电脑高手越来越多,而现行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正行业又起步的晚,发展也较为缓慢,因此有部分工作人员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使网络证据保全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跟得上计算机的发展脚步,拥有巩固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上的东西非常了解,这样又会是一部分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技能去篡改资料、网页等等,让网络证据再一次陷入危险之中。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在网络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和信息传递的频率大大增加,许多不法行为也转移到了网络平台上。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意义以及实施方法。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通过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和保存,保护证据不被篡改或丢失的一种法律手段。
网络证据可能涉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网页截图等形式的数据。
网络公证的目的是在争议发生时,能够确保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相关方提供一个公正、透明、证据确凿的依据。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1. 维护公正正义:在互联网交流中,常常出现虚假信息、诽谤、侵权等不良行为。
通过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确保争议双方都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维护公正正义。
2. 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网络证据往往存在被篡改或丢失的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利益纠纷的情况下。
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篡改、删除或丢失,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提供法律保护: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为涉案方提供法律保护。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机构会更加重视经过公证的证据,提高相关方的胜诉机会。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实施方法1. 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网络证据的描述、来源、时间等信息。
2. 筛选证据:公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
筛选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保全条件或不属于争议证据的材料。
3. 证据保全:经过筛选后,公证机关会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
保全的方法可以包括制作证据副本、保存原件或制作电子备份等。
4. 证据公正:公证机关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确认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保全过程进行记录。
公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电⼦商务的⽇渐兴起繁荣,⽹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
所以我们要做好⽹络购物证据保全的⼯作。
那么,⽹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好多⼈是不清楚的,同时也是⽐较关⼼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普通公证业务的保全证据公证中细分出来,《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具体体现在: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于其他⼀般证据,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定的制约性;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效⼒;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
另外从⽹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般的电⼦证据,⽽是兼有电⼦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先从⽹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上店铺的页⾯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班⾥完毕后相关的页⾯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还要通过⽐对甚⾄通过专业的鉴定,从⽽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为存在。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申请主体的确定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题⼀般都是权利⼈本⼈,主要集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通过⽹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络侵权仅从⽹页的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对。
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量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以与所保全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律师是受权利⼈的委托⽽进⾏公证申请的话是可以受理的,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委托书及当事⼈的权利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当事⼈在证据效⼒上⾯来讲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些已超出公证员所应考虑的范围。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高世崇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河南平顶山467000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证据的保存形式变得更为多样。
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其便捷性与法律效力得到了司法系统的认可。
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需要借由网络来完成。
本文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公证;证据保全;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143-01作者简介:高世崇(1989-),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6年。
网络在人们生活之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也在不断地增加。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是,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
当网络犯罪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可以搜集电子证据,通过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为司法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以数字形式保存的证据信息就可以被称之为电子证据。
在司法案件当中,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证据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都可以作为司法案件的审理凭证。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而生成的,借由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储存设备之中。
这就意味着电子证据可以在传递过程中被多次复制,而且可以做到原样复制。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电子数据的实质是计算机语言,只有依托于电子设备才可以实现储存和使用。
通常,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处理都需借助于计算机来完成。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非单一性。
严格来说,电子证据是一个泛称,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音视频,只要这些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表达,就都可以被称为电子证据。
最后,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和脆弱性。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于它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记录和反应,并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而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也与此相关,电子证据主要被保存在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之中,极容易因设备或网络问题而导致信息丢失或读取失败,证据的有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1]。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作者:吴啸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
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作者简介:吴啸飞,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6-02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络平台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
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to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to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
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防止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疑心,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展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展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展详细记录。
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保全证据公证案例案例名称:保全证据公证案例,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案例概述:公司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其商业秘密为公司运营的核心,包括客户信息、销售策略、产品研发等重要机密。
最近,该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前员工泄露给竞争对手,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重大损失。
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决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确保公正、客观、可信的证据存在,进而为后续的法律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案件调查与证据保全:公司首先成立了一个由高级管理人员、法务顾问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案组,负责调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证据。
专案组在监控公司内部网络通信、安装摄像头等措施下,收集了大量可疑行为的证据,包括文件传输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电脑操作监控录像等。
案件日期: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5日案件证据保全过程:1.通过监控公司内部网络通信,发现有大量文件传输、电子邮件往来涉及竞争对手的流入流出。
2.通过电脑操作监控录像,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非正常地频繁进出公司机房,通过U盘等可移动设备连接电脑。
3.对涉案员工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其与竞争对手有经常性的面对面接触。
4.涉案员工被发现携带公司重要机密文件,疑似准备带给竞争对手。
5.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证据,证实了员工的非法行为,并揭示了与竞争对手勾结的事实。
证据保全措施:1.对涉案员工的电脑进行快照保留,确保电脑上的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得以保存。
2.将电脑操作监控录像存档,并备份在不同地点,以防证据被篡改或意外损毁。
3.创建备份电子邮件账户,将涉及员工与竞争对手的电子邮件保留,并保存相关附件和邮件往来记录。
4.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和记录,以备在后续的公证程序中使用。
公司委托公证处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准备相关的公证材料,并在公证书中详细描述案件的背景、涉及人员、证据的收集过程和保存措施等。
公证员将对涉及的文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加盖公证章和签名,以确认公证的真实性及其法律效力。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初探由于网络证据是以数字信号表现的证据,由于被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盘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
除了误操作导致的破坏,人为破坏也十分容易,产生它的人或接触它的人都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地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地予以删除、使其消失,因此,网络证据同时具有易删改性。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因此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保全的优越性(一)经公证的网络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通过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确认了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可行性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网络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就进入诉讼,也就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这样,通过公证保全的网络证据可以很好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审判机关采用。
(二)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证据法学界,很多学者将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列入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免证事项。
由此可见,公证证据具有法定效力和较强的证明力,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在证据上占有优势。
三、此类公证存在的缺陷(一)公证高科技性的稀缺互联网技术依托的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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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内容: 公证内容: 2008年 2008年3月,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律师陈某 申请某公证处对该大学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使用《无极》 申请某公证处对该大学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使用《无极》 等影像资料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等影像资料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的公证员 张某和王某与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某在该大学某学院的 微机室内,由陈某进行了相关操作, 微机室内,由陈某进行了相关操作,该公证处作出公 证书,记载:开机后出现开始画面,双击桌面: 证书,记载:开机后出现开始画面,馆”进入页面, 该大学进入页面,点击:“图书馆”进入页面,点击 影视在线”进入页面,在页面显示的“电影搜索” “影视在线”进入页面,在页面显示的“电影搜索” 栏目中输入“无极” 点击搜索,进入页面, 栏目中输入“无极”,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开始播 放该片。 放该片。
本案的公证书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公证书中存在的问题: 截图不完整。文字记载开始播放该影片, 1、截图不完整。文字记载开始播放该影片,而截 图中只有对影片进行介绍的画面截图, 图中只有对影片进行介绍的画面截图,而没有在线播 放影片的截图。关键证据缺少截图。 放影片的截图。关键证据缺少截图。 进入微机室后,如何选择的电脑未予说明。 2、进入微机室后,如何选择的电脑未予说明。这 点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存有争议,建议最好使用“ 点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存有争议,建议最好使用“随 机选择电脑”或者按照管理员的指令使用某一电脑。 机选择电脑”或者按照管理员的指令使用某一电脑。 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原告诉称的影片不同。 3、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原告诉称的影片不同。 重大瑕疵。因互联网信息具有即时性, 重大瑕疵。因互联网信息具有即时性,电子证据具有 易删除和易修改的特点, 易删除和易修改的特点,因此电子证据的复制必须是 完整和准确的,书面记载和光盘录像应该保持一致。 完整和准确的,书面记载和光盘录像应该保持一致。 出现错误往往无法事后补正,否则将失去公信力。 出现错误往往无法事后补正,否则将失去公信力。
王某在场进行了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 王某在场进行了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本处对所 购得的物品、名片施封。 购得的物品、名片施封。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名片的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照片为现场申请人所拍摄。 件相符,照片为现场申请人所拍摄。 本案的公证书中存在以下瑕疵: 本案的公证书中存在以下瑕疵: 申请人用自己的相机进行拍摄时, 1、申请人用自己的相机进行拍摄时,公证人员 未对相机的存储卡进行检查。 未对相机的存储卡进行检查。 未注明该书店所在的具体位置, 2、未注明该书店所在的具体位置,如某某路多 少号。 少号。
二、司法实务中反映出的在公证保全证据中 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一)公证行为出现重大程序瑕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 案例(一)
原告:广东某文化发展公司。 原告:广东某文化发展公司。 被告:某大学。 被告:某大学。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该公司为电影作品《无极》 原告诉称:该公司为电影作品《无极》的国内独 家许可发行人,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家许可发行人,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 制品复制、发行等各项权利。该大学未经许可, 制品复制、发行等各项权利。该大学未经许可,擅自 将该影片通过其主办的网站的图书馆板块中的“ 将该影片通过其主办的网站的图书馆板块中的“影视 在线”提供在线播放, 在线”提供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通过其网站进行在 线观看,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线观看,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维权的合理开支3000 3000元 并承担诉讼费。 维权的合理开支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通过公证试图证明的内容为: 原告通过公证试图证明的内容为: 1、被告网吧对被控侵权作品提供了网络服务器 业务。 被告在局域网内(网吧内)提供在线播放, 业务。2、被告在局域网内(网吧内)提供在线播放, 传播涉案作品。 传播涉案作品。 而公证书未能通过相关技术或演示证明以下问 题:1、涉案作品只能在网吧内的局域网上观看而不 能在互联网上观看。 能在互联网上观看。 被告网吧提供网络服务器服务。 2、被告网吧提供网络服务器服务。 因此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能采信。 因此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能采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 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13条 第13条: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与附卷的同期录 音录像等材料存在明显矛盾, 音录像等材料存在明显矛盾,或者公证书记载的公证 过程不完整,或存在其他明显瑕疵, 过程不完整,或存在其他明显瑕疵,足以影响对待证 事实真实性判断的,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事实真实性判断的, 的依据。 的依据。
该公证书中仅有一副《无极》影片介绍的画面截 该公证书中仅有一副《无极》 图。陈某将过程制作成文档后保存并复制到随身所带 移动硬盘, 移动硬盘,之后将上述移动硬盘中保存的内容刻录成 光盘三份,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光盘三份,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在庭审中播放时, 在庭审中播放时,该公证书所附的两份封存光盘 刻录的均是操作人员在网上点击播放并截图制作《 刻录的均是操作人员在网上点击播放并截图制作《闯 关东》的过程。 关东》的过程。 原告主张此为公证处装订失误, 原告主张此为公证处装订失误,并由公证处出具 一份补正后公证书。 一份补正后公证书。 一二审判决:该公证书因具有重大瑕疵, 一二审判决:该公证书因具有重大瑕疵,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被告承认照片中所拍摄的考试书店的门头即 为其经营的书店,本公证书中附上了所拍照片, 为其经营的书店,本公证书中附上了所拍照片,可以 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所以对该公证书证明的事项 予以认可。 予以认可。 一二审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一二审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损失 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建议: 建议:1、公证时使用申请人的相机拍照一定要 做检查。2、必要时应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全程摄像 做检查。 或拍照。 或拍照。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二)公证行为记载存在明显矛盾: 公证行为记载存在明显矛盾: 案例( 案例(二)
如某案件中, 如某案件中,同一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中载 明,该处同一公证人员在同一天的九点二十分和九点 二十五分,分别在本省的两个县实施了两个购买行为, 二十五分,分别在本省的两个县实施了两个购买行为, 两份公证书中记载的时间仅相隔5分钟,而该两地相 两份公证书中记载的时间仅相隔5分钟, 距近80公里。公证内容的公信力让人质疑。 80公里 距近80公里。公证内容的公信力让人质疑。
网络环境下公证保全证据中的若干问题
——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为视角 ——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为视角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1.3.2 山东临沂
肖 彬
一、全省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0年全年, 2010年全年,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到全部知识产 年全年 权案件的40% 同比上升33% 居各类知产案件之首。 40%, 33%, 权案件的40%,同比上升33%,居各类知产案件之首。 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在2010 2010年上半年上升了 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在2010年上半年上升了 234%,上升速度最快。 234%,上升速度最快。 案件特点:98%的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采取了 案件特点:98%的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采取了 公证的形式来保全证据。 公证的形式来保全证据。有的案件中涉及多个甚至 几十个公证文书。 电子导航地图一案。 几十个公证文书。如:电子导航地图一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 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9条:网络公证证据的采纳,应以民事诉讼 网络公证证据的采纳, 证据规则中的直接证据规则和优势证据规则为基本 依据,考虑公证过程中程序性瑕疵大小, 依据,考虑公证过程中程序性瑕疵大小,综合判断 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并结合其他证据全 面分析。 面分析。当公证文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时 可认定该公证文书的待证事实。 可认定该公证文书的待证事实。
(三)公证时使用申请人的相机拍照未做检查
案例(三) 案例( 原告:某出版社 原告: 被告:马某 被告: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 案由: 原告诉称:被告在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图 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公证书记载: 公证书记载: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某和申 请人的代理人于2009 2009年 日来到某市的“ 请人的代理人于2009年6月8日来到某市的“考试书 店”,两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图书并索 取名片一张。 取名片一张。该购买过程由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 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四、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 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 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 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 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 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 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 取必要措施的, 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任何人进入该网吧,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任何人进入该网吧,点 IE浏览器输入 网吧院线”主页, 浏览器输入“ 击IE浏览器输入“网吧院线”主页,即可点击观看涉 案电视剧。该网吧仅向消费者提供上网的电脑, 案电视剧。该网吧仅向消费者提供上网的电脑,没有 证据证明其提供网络服务器存储业务, 证据证明其提供网络服务器存储业务,涉案电视剧来 源于“网吧院线”这一网站, 源于“网吧院线”这一网站,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被 告网吧所有、开办或经营, 告网吧所有、开办或经营,或其上传或者传播被控侵 权电视剧, 权电视剧,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所委托公证处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没有 被法院采信,主要原因如下: 被法院采信,主要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