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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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第一篇: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

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 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

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

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网络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溯,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成为解决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方法和技巧。

一、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证据保全是网络侵权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如果没有及时保全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丢失或篡改,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因此,证据保全是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的关键步骤。

证据保全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网络取证、数据备份和监控记录等。

网络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如截屏、录像、抓包等。

数据备份是指将相关数据复制保存,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监控记录是指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对网络活动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保全证据。

二、调查取证的重要性调查取证是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确定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调查取证也是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资源,如网络监测、取证软件和专业人士的帮助等。

网络监测可以通过跟踪IP地址、追溯数据流向等方式,获取侵权行为的来源和路径。

取证软件可以帮助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发现和保全证据。

专业人士的帮助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网络侵权案件的常见类型网络侵权案件的类型繁多,常见的包括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网络诽谤和侵犯个人隐私等。

每一种类型的案件都有其特点和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方法。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证据保全的重点是保存原始作品和侵权作品的相关数据和记录。

调查取证的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侵权作品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证据保全的重点是保存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和相关交易记录。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摘要】电子数据证据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公证保全则是保障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公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作用、程序、技术手段以及法律效力。

公证保全的程序包括证据收集、封存、存证和备案等环节,技术手段则涵盖数字签名、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方式。

公证保全不仅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障,还能有效防范篡改和伪造行为,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最终,公证保全的法律效力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认可。

公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重要性,作用,程序,技术手段,法律效力1. 引言1.1 引言【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进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其中包含着各种重要的信息和证据。

电子数据的易被篡改和删除性使其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明力备受质疑,这也对电子数据的保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案。

公证是指国家授权的公证机构对文书、证件等进行证明、鉴定的行为,公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即通过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和保全。

公证保全可以有效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和删除,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其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明力。

公证保全还可以为电子数据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在当前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具有深远意义。

在数字化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公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将成为法律保全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

2. 正文2.1 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电子数据证据也变得愈发关键。

电子数据可以迅速传递,保存和复制,使得证据收集和保存更为高效和便捷。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序,完善相关法律标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其一,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以及相关规则中,增设详
细的要求,确保全过程以及每个步骤,均有法律标准可以依据[5]。
其二,工作人员在依据各项法律标准对网络证据实施公证期间,
必须具备两名公证工作人员一起落实公证业务。其三,对中立
人的计算机设备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实时的数据
取的时效性也具有一定影响,若是工作人员能力低下,对新型科
学技术操作缺失规范性,这样也将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期
间不足,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4]。
3.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举措
3.1 健全相关法律程序,
确保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网络证据的公证环节,尽管我国已经颁发公证标准以及程
序规定,如《办理保全证据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公证程序的规
具备良好素养以及工作能力,善于更新自己的思维并应用新
型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紧随时代发展步伐,更加高效落实
网络纠纷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期间,
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向前辈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技
术水平。此外,工作人员也应在日常利用空闲时间去学习相
关理论知识、网络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
提高用户的忠诚度;三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构筑一个“从用
户权益出发”的图书馆文化体系;四要实施用户关系管理,与用
户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随着用户观念的转变,图书馆服务迫
切需要将重点转向满足用户日趋个性化的需求上来,以用户为
中心,换位思考用户的需求,视用户为图书馆永久的伙伴,与用
户建立长期、和谐的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发展用户与图书馆的
证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指引,

证据保全公证要点

证据保全公证要点

证据保全公证要点最近在整理证据保全公证的要点,有些心得要分享。

首先我理解,证据保全公证的目的就是固定证据嘛。

比如说,在知识产权纠纷里,要是有人抄袭你的作品,你想打官司告他,那这个证据肯定得保留好,要不人家抵赖你咋办?这个时候证据保全公证就超重要啦,就像给你的证据上了一道保险锁。

那做证据保全公证的第一个要点呢,就是及时性。

我记得有次我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小商家发现有大公司抄袭他的店面招牌设计,他拖拖拉拉过了好几个月才想着去做证据保全公证,结果这期间人家大公司早就把招牌改得差不多了,很多原始的抄袭证据都没了,这就很亏。

所以一旦发现有需要保全证据的事儿,就得赶紧行动,别拖延。

还有合法性也很关键,我总结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证的程序得合法。

公证员按照正规的流程走,记录得清清楚楚才行。

像我们平常出去买东西要小票一样,这个小票就是一种程序合法的凭证。

二是证据的来源得合法,如果证据是你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那这公证可能就不作数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证据保全公证的关联性。

这个我想了好久才理解,就是说你所保全的证据必须和你要去证明的事情是有关联的。

打个比方,你要告人家侵犯你的商业秘密,结果你保全的证据全是人家公司的人员结构,这显然跟你的商业秘密没多大关系不是吗?那说到学习这里边的技巧呢,我觉得就是多研究一些实际发生的相关案例。

我就找了好多知识产权案件里证据保全公证的判决书来看,看人家律师是怎么把这些要点运用起来的。

有时候我也挺困惑的,因为有些案例里,感觉证据保全公证做的很完美了,可结果却不是想象的那样。

比如说有些涉及网络证据保全的,网络数据一直在变,虽然公证的时候按流程做了,但在法庭上还是有争议。

我后来分析可能是因为网络科技发展太快,相关的公证规则还没跟上吧。

在记忆这些要点的时候,我就想了个方法,就像记口诀一样,“及法关”。

及时、合法、关联。

这么一念简单好记。

另外一个要点是证据保全的连续性。

我开始总是忽略这个,比如说拍一个现场侵权证据,你不能只拍一部分就停了吧,要完整地记录这一整个侵权的过程。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仝思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0期摘要:互联网时代,围绕网络发生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因此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自身的不完善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问题学界对于网络公证虽有不同的定义,但本质基本相同,即通过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软件程序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提供证据保全服务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赋予公证文书强大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标准不一,公证书的效力有时甚至取决于公证员自身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形式性效力和实质性效力,集中表现为证据保全公证文书的效力[1]。

二、形式性效力问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性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主要指在网络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申请地、公证书管辖地方面存在争议以及公证书制作存在瑕疵、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公证程序不妥当、不完整等引发公证书效力认定的问题[2]。

1.申请人资格。

公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公证受理与否,也会影响公证效力问题。

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但对于何谓“利害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利害关系应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使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存在使其利益间接受到损害,从公证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应有权申请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

2.申请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怀疑,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行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行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而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给当事人错失取证时机,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密,进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错失取证时机。

而通过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对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会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诉讼中证据属性的要求,可被审判机关依法釆纳,进而起到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预防纠纷的目的。

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并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证据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网络证据是指在网络上所反映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是通过计算机来表达,摄影机、打印机等来固定且通过公证书来发生效力的一种依托载体来进行表达的证据形式。

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而网络环境下证据具有易删改的特性降低了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由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介入诉讼时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由此可见,经公证进行保全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可以依法被审判机关所采用。

2.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相比于权利人行取证而言,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在审判中更易于为法院所采信。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专门用于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手段。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由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保护这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全公证。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篡改或删除,因此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完整性保护。

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对电子数据进行时间戳、哈希值等加密技术处理,确保证据在保存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虽然电子数据可以很容易地制造出来,但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真实性认证。

这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公证机构的认证等方式来实现。

数字签名是一种将证据与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的技术,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可追溯性。

即证据的来源和流转应该能够被追溯到,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这可以通过采用数字水印、日志记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数字水印是一种在数字文件中嵌入信息的技术,可以用于追踪证据的来源和流转。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建立一个可信的保全机制。

保全机制包括保全流程、保全人员和保全设施等方面。

保全流程应该规范且透明,确保证据的保全过程不受到干扰或操纵。

保全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受到监督和管理。

保全设施应该具备防火防水、防止黑客攻击等能力,确保证据的安全保全。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保护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建立可信的保全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在日益数字化的社会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倡导。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在网络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和信息传递的频率大大增加,许多不法行为也转移到了网络平台上。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意义以及实施方法。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通过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和保存,保护证据不被篡改或丢失的一种法律手段。

网络证据可能涉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网页截图等形式的数据。

网络公证的目的是在争议发生时,能够确保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相关方提供一个公正、透明、证据确凿的依据。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1. 维护公正正义:在互联网交流中,常常出现虚假信息、诽谤、侵权等不良行为。

通过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确保争议双方都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维护公正正义。

2. 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网络证据往往存在被篡改或丢失的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利益纠纷的情况下。

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篡改、删除或丢失,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提供法律保护: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为涉案方提供法律保护。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机构会更加重视经过公证的证据,提高相关方的胜诉机会。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实施方法1. 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网络证据的描述、来源、时间等信息。

2. 筛选证据:公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

筛选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保全条件或不属于争议证据的材料。

3. 证据保全:经过筛选后,公证机关会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

保全的方法可以包括制作证据副本、保存原件或制作电子备份等。

4. 证据公正:公证机关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确认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保全过程进行记录。

公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

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由于目前仅仅针对这一类型的公证所进行研究的并不多,从理论上来讲并没有可以作为权威性的办证依据,完全只能凭公证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执业经验来完成整个操作过程。

二、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释义所谓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或者层面:一是受理申请阶段,当事人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员通过初步的审查,进而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材料,通过查看网络页面比对,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三是网上进行订购、商谈、付款,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页面以及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谈话的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四是接收卖家发送的货物,对受到的货物拆封并拍照的过程。

通过上述步骤,公证员整理整个操作过程,从而制作公证书,并将所打印的网页内容、快递单复印件、拍摄照片等作为附件。

三、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一般的电子证据,而是兼有电子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

首先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网上店铺的页面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面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网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子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办理完毕后相关的页面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而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人还要通过比对甚至通过专业的鉴定,从而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存在。

四、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1.申请主体的确定。

完善网络环境下保全证据公证之探析

完善网络环境下保全证据公证之探析

完善网络环境下保全证据公证之探析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网络证据出现在诉讼中,而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脆弱性共存的特点,内容更迭迅速且数据易被篡改,这就促使当事人为获得证据优势,积极在诉前对存在于网络中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

然而,由于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尚不成熟,存在操作不规范、内容、程序不完整等问题,导致效力有瑕疵之虞。

本文从网络证据的特征着手,分析其证据效力及瑕疵分类,并据此提出了完善策略。

标签: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证据效力一、引言目前,在法院处理的众多网络环境下纠纷中,由于网络的无形性、内容更迭迅速、数据易被篡改等特点,当事人为了获得证据优势,倾向于在诉前对存在于网络中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

但是,由于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操作不规范、内容、程序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公证证据效力存有瑕疵。

因此,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采集,对于净化网络环境,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实践以及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都有具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环境下的证据特征网络技术具有高科技性、数字性、多媒体性、易破坏性和虚拟性及管理的非中心性等特点,决定了基于网络产生的网络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一)数字性在计算机内部,网页结构、用户信息、文字内容等等所有的信息都被数字化。

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将数据电文一一对应的方式转换为“1”和“0”组成的特定的二进制代码。

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用这些代码来传递。

(二)脆弱性网络证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的,而数字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删减、剪接,从常规技术上将无法查明。

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网络系统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网络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行为人对网络证据的修改或改造过程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完成,不易察觉。

(三)综合性网络证据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网络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甚至人机交互处理。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防止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疑心,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展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展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展详细记录。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初探由于网络证据是以数字信号表现的证据,由于被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盘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

除了误操作导致的破坏,人为破坏也十分容易,产生它的人或接触它的人都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地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使其面目全非,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地予以删除、使其消失,因此,网络证据同时具有易删改性。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因此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保全的优越性(一)经公证的网络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通过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确认了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可行性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网络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就进入诉讼,也就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这样,通过公证保全的网络证据可以很好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审判机关采用。

(二)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证据法学界,很多学者将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列入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免证事项。

由此可见,公证证据具有法定效力和较强的证明力,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在证据上占有优势。

三、此类公证存在的缺陷(一)公证高科技性的稀缺互联网技术依托的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处理系统。

浅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作者:崔桂清来源:《活力》2019年第05期[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各种便捷服务的同时,网络纠纷也日益增多。

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并非尽善尽美,公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瑕疵使得公证书颇受庭审的质疑。

本文收集了几处庭审中质疑较多的问题以期共同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和管辖问题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是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公证效力问题。

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主体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必须具有利害关系。

实践中经常出现由被侵权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情形,但其仅是代理人身份,不是公证事项的申请人。

关于管辖问题,《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都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由于《公证程序规则》无公证机关违反执业区域及公证事项管辖的责任,且网络具有无限延伸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不同区域的公证人员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发现同一侵权行为,因此申请人可以选择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事实发生地”或者“行为地”。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步骤问题程序步骤问题是影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效力的关键,问题多集中为公证方法、环境是否恰当、保全程序步骤是否严密、保全内容是否具体等。

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①计算机以及相关服务器的清洁性检查、互联网接人情况的检查必不可少,不能直接在含有原始数据的计算机上操作。

即使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也需注意清除内存、清除浏览记录,包括清除浏览器的缓存记录、COOKIES记录,清除上网缓存和历史记录。

②由公证员亲自对存储介质进行清洁并记录在工作记录中。

存储介质包括优盘、移动硬盘、光盘,采用“格式化”的方式进行清洁。

网络保全证据论文:刍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之完善

网络保全证据论文:刍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之完善

网络保全证据论文:刍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之完善摘要:目前,全国各地公证处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得到突飞猛进的增长,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书也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的普遍认可。

然而本文介绍的“疯狂的石头”案中法院的判决给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敲响了警钟,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完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关程序、方法的建议,只有保证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质量,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才能继续领跑,这项朝阳业务才能长盛不衰。

关键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集中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08年度审结的23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年度报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意见集中发布,充分发挥这些案例在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努力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中提及的“疯狂的石头”案原文如下:“在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认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因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

本案不仅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具有指导意义,也有利于规范涉及网络的公证行为。

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什么是⽹上证据保全公证互联⽹作为世界上最迅捷、最经济、覆盖范围最⼴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运作⽅式和⼈们的⽇常⽣活。

随着互联⽹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不断增多。

什么是⽹上证据保全公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上证据保全公证⽹上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之前,依法对⽇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上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有关的、⽇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的活动。

⽽⽹络直接证据正是具有容易丢失改变、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

当事⼈⾃⼰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

因此公证机构根据其合法申请,对与申请⼈有关的⽹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上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申请⼈⽇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应提交的材料编辑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或法⼈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应在诉讼发⽣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份证明。

法⼈单位须提交法⼈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份证、户⼝簿等,代理⼈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的和⽤途,以及申请⼈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证⾔,证⼈应亲⾃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到场。

证⼈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保全证据公证采集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保全证据公证采集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保全证据公证采集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这种侵权行为处于网络环境下,极易灭失且事后难以重现,故事先采用公证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就成为最有效的取证方式。

近年来,前来我处申请办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类保全证据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

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具有容易复制、更改、删除的特点,网络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证据困难得多,加之有些公证人员对于网络技术了解不够或经验不足,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为了保障公证的效力,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在采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选择正确的网络环境取证选择正确的网络环境取证,是保证此类公证证明效力的前提条件。

笔者建议在采集证据时,要利用计算机直接连接入互联网浏览取证,不要通过局域网浏览互联网浏览取证。

并且上网地点尽可能要选择在公证处进行,不要到申请人处进行上网取证。

如今局域网在办公机构中日益普及,而且很多局域网本身又与互联网相联接。

通过申请人所在局域网浏览互联网是无法保证所浏览的内容属于互联网上的真实内容的。

因为在申请人处进行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对局域网的网关或防火墙进行设置,使特定的网络地址发生改变,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互联网的时候,公证员输入一个特定网站的地址,并以为自己是在浏览互联网上的内容,实际上该计算机访问的是申请人局域网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浏览的是在申请人准备好的另一台计算机上或者另外的网站上预存的内容。

另外,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互联网进行取证,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以上可能。

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上网的连接设备、上网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二、取证过程由当事人操作完成办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类保全证据公证在采集证据时,应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委托的人进行计算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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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

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传统公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征:⑴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⑵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⑶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⑷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⑸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既然“涉网公证”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它就应当具有上述传统公证的基本特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公证机关办理“涉网公证”的经验,以及个人办理“涉网公证”案件的体会,“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内容应以传统公证的基本特征为指导,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公证步骤是否严密我国公证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不但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还负有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责任。

公证步骤严密是保证严格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前提。

因此,在对“涉网公证”庭审质证中,首先应对“涉网公证”公证书所载明的公证步骤是否严密进行辨析。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书应记明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及实物、发票等,应在清单中列明。

根据上述规定,“涉网公证”公证书应载明或附有:⑴整个上网及逐级进入各网页时间、过程的详细记载;⑵上网连接设备、连线服务商及所拨号码、联接过程的记录;⑶对每一步骤页面及其地址栏全部地址的打印;⑷打印网页与实际情形不同的点的说明等。

在审查“涉网公证”公证书时,应依据《联合通知》上述规定,以及审查证明“涉网公证”网页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特点,对“涉网公证”和所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另外,对涉外案件直接取证的,要注意查明有无经过使领馆认证的情况。

2、公证环境、方法是否恰当(1)非局域网或特定计算机“涉网公证”,是否在公证机关使用公证机关的计算机办理。

如果公证人员公证时在公证机关之外的场所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脑,在没有对电脑清洁度进行检查的情况下,保全的对象可能是申请人预设的网页。

如申请人可通过对局域网的网关或防火墙进行设置,使特定的网络地址发生改变,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互联网时,公证员输入一个特定网址以为是在浏览互联网上的内容,实际上该计算机访问的是申请人局域网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

这样就非常容易使公证人员产生误解,无法确保公证事实的客观真实性。

(2)局域网或特定计算机“涉网公证”,是否尽可能采取了保障公证客观真实的措施。

局域网内著作权侵权常见于网吧中,许多网吧在其自建的局域网内提供数量庞大的影视作品供顾客欣赏,而往往这些影视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

由于网吧特殊的社会性和局域网访问的局限性,通常公证人员和申请人来到网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登记上网,公证人员对操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和储存。

在对网吧“涉网公证”公证书中,应有以下基本记载或所附材料:取证前公证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制定的详细的操作流程;公证人员在网吧内任意指定一台空闲计算机由操作人操作;公证人员对操作过程的监督记录、储存方法;公证人员将储存设备带回公证处刻录、封存光盘过程的情况等。

这些基本记载和所附材料才能较好地体现该“涉网公证”的客观真实性。

另外,为防止申请人或申请人聘请的人员可能在操作过程中加入影响事实的技术代码,不论是非局域网和特定计算机“涉网公证”流程操作、还是局域网和特定计算机“涉网公证”流程操作,都应由公证人员或公证人员专门聘请的技术人员完成或复核。

3、公证页面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同或相似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对于“涉网公证”页面的侵权应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标准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知监字第18号函中确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⑴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⑵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简言之即以构筑页面的代码是否相同或相似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如果仅将页面显示内容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而不审查构筑页面的代码,就很有可能将一些因巧合而导致雷同的作品认定为侵权作品。

“涉网公证”页面代码保存可通过将页面代码打印或保存电子文档来实现。

因此,对“涉网公证”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代码或电子文档应认真进行审查,并视情实际上网查验、比对。

如发现疑点,应酌予进行抗辩性“涉网公证”,或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4、公证内容是否具体(1)是否对公证网页网络服务的具体类型予以明确。

根据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连线服务(又称链接服务)提供者(ISP)和内容服务提供者(ICP)。

连线服务仅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指提供大量各类作品、新闻信息内容等的网络服务。

因两类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进行编辑控制的能力有所不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第四条至第八条,对不同网络服务涉及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中上载或传播的具体信息内容并不知晓,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仅在知道被连线网页存在权利瑕疵后,有立即停止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连线、防止侵害的扩大,以及提供第三方具体信息的义务。

而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参与实施网络侵权或在明知侵权发生或者著作权人提出警告后不履行移除义务等,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还应注意对非注册域名是否有证据表明系经营者的情况,对非注册域名但有证据表明系经营者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于发表在网络上文字、绘画作品的侵权,是否有“权利声明”和“侵权事实”的证明。

对于网络上发表的文字、绘画作品,依照《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除非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它网络内容服务商可以不经作者的许可转载,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因此,如果属上述作品网络侵权,“涉网公证”应有发表作品网站、网页作出了的权利声明,以及转载网站、网页的侵权事实。

另外,还应注意“涉网公证”有无页面进入方式的记载,即是通过网站页面链接进入还是通过搜索引擎进入?有的作品被一些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复制后,仅仅放置在自己的电脑中作为存档,而没有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下载的链接,但由于该电脑同时也是服务器,因而会被搜索引擎搜索到。

如不能排除上述情况,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则不能准确确认。

5、公证管辖是否存在瑕疵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对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上述管辖规定的公证机关所作出的“涉网公证”,被主张侵权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此进行抗辩。

但是,由于《公证程序规则》无公证机关违反执业区域及公证事项管辖的责任,以及相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条款,被主张侵权人及其代理人以此申请公证机关对该“涉网公证”复查、或主张该“涉网公证”无效,尚无法规依据。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下,具体如何适用法条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由法官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该“涉网公证”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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