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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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流程一、啥是证据保全公证呢?证据保全公证啊,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一种活动。

这就像是给证据穿上一层保护罩,让它稳稳当当的,以后要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而且还特别有公信力呢。

比如说,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合同原件,担心它被损坏或者丢失,就可以去做个证据保全公证啦。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开始喽。

1. 咨询。

你要是想做证据保全公证,第一步就是去咨询啦。

你可以找一家靠谱的公证机构,这就像找一个贴心的小助手一样。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也可以直接跑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地点去。

到了那儿,就大大方方地跟公证员说你想要做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把你的情况简单说说。

公证员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会耐心听你讲,然后告诉你大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啥的。

这时候你有啥问题也别客气,一股脑儿都问出来,像“这个公证要多少钱呀?”“得多久能办好呢?”之类的。

2. 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的材料不一样哦。

如果是保全网页证据呢,你可能需要提供网址啦,要是能把网页的相关内容简单描述一下就更好了。

要是保全物证,像某个产品有问题,你得把这个产品带上,还有购买这个产品的凭证,像发票呀、收据之类的。

反正就是要把和这个证据相关的东西都准备好,就像给证据找一群小伙伴陪着它去公证一样。

要是你不确定要准备啥材料,就再给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呗,他们肯定不会嫌你烦的。

3. 申请。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正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啦。

你要填一份申请表,这表上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哦,就像写自己的小日记一样,但是要准确。

你的个人信息啦,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啦,为啥要保全这个证据等等,都要写清楚。

填完表之后,把之前准备的材料一并交给公证员。

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但是别担心,公证员会很细心地检查的。

4. 审查。

公证员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之后,就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看你交的材料全不全、对不对,你写的情况是不是属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网络等形式产生或储存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律师正确、高效地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业务办理流程1.收集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提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依法向网络管理员提请查封或冻结涉案电子数据等。

2.整理与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明确其中的关键信息及相关证据,有助于后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

3.保全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措施保全可能被删除、修改或毁损的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丧失或灭失。

如制作备份、保存电子数据的元数据信息、申请法院查封或冻结相关电子数据等。

4.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律师应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制作电子数据取证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确保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6.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利用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的证据。

7.挖掘电子数据律师应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发现可能存在的隐藏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

8.获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评估律师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效力评估,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评估。

9.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详细陈述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数据的证据力量。

10.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辩护律师应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庭审辩护,有效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证明己方的主张。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规则委内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超越前款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办理公证的行为不影响其所出具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说明】目前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有二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申请公证更方便,通常费用也会比较低;二是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于‚容易被被保全人认出是公证员而无法取证‛、‚容易受到当地不当干预‛、‚公证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等原因而拒绝受理。

对于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是否采证,各地法院意见不一,多数法院倾向可以采证,如:(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公证取证不符合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规定的,一般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

‛但是,也有些法院对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不予采证,如:(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认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跨区域执业行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113348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湖南省司法厅的《司法建议书》(湘高法函“2010”103号也强调‚律师带着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全国各地进行系列证据保全,较之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申请公证支出费用更多,直接影响法院对‛合理开支‚数额的认定,这也容易使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公正、中立形象产生怀疑,质疑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仝思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0期摘要:互联网时代,围绕网络发生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因此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自身的不完善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问题学界对于网络公证虽有不同的定义,但本质基本相同,即通过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软件程序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提供证据保全服务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赋予公证文书强大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标准不一,公证书的效力有时甚至取决于公证员自身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形式性效力和实质性效力,集中表现为证据保全公证文书的效力[1]。

二、形式性效力问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性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主要指在网络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申请地、公证书管辖地方面存在争议以及公证书制作存在瑕疵、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公证程序不妥当、不完整等引发公证书效力认定的问题[2]。

1.申请人资格。

公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公证受理与否,也会影响公证效力问题。

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但对于何谓“利害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利害关系应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使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存在使其利益间接受到损害,从公证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应有权申请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

2.申请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怀疑,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行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行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张立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互联网网络安全作者简介:张立林,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82众所周知,网络安全问题经常性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就可能造成巨大危害。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时刻的背负着网络带给我们的危害,我们应该正确的看待网络的双面性,将网络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我们可以把网络安全降到最低,但是没有能力完全的避免网络风险。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我们受到攻击时提供重要证据。

所以,在国家、社会、个人等层面一定要注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于网络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新时代新生的公证手段,和以往的公证手段不同。

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它可以帮助你提供证据,充分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你打赢官司,挽回你的损失。

目前,互联网成为21世纪发展的主流,作为普通的群众,一定不会避免网络安全问题。

我们身边发生着许多的网络安全犯罪现象,我相信许多人也在网上受过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牟取暴利。

比如,利用老人儿童心理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去骗取钱财。

严重的导致许多家庭因为网络安全而家破人亡。

所以,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我们非常的重要。

各家企业在当今时代也特别的注重网络安全,正如阿里巴巴、腾讯而言,背后一定有强大的网络安全团队来为企业的网络安全做保障。

在国际的大舞台上,现在各国的斗争往往是科技的竞争,网络通讯中涉及国家的军事秘密等方面的内容,网络安全可以作为它的保护屏障,保证国家的安全,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网络安全防线崩溃后的又一道防线。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导读: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首先是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受理的法院将对其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

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

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周成键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如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很多问题都通过网络解决,但在用大数据解决事情的同时,也由此诞生出许多网络上诈骗、盗窃、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等行为不能公正的得以解决。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公平公正等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不可缺少的,下文便是分析我国的网络上公平公正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正;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43-02作者简介:周成键(1967-),男,浙江象山人,法律本科,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上证据保全工作问题(一)网络证据保全公正具体程序的缺乏在公正这个问题上,毋庸置疑的是,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判定事情纠纷的公平公正,而一般都是在法院上利用法律来解决的,这种解决办法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今网络发达,逐渐也诞生出了网络上的产权纠纷问题,因此也出现了网络公正等在网络上解决的纠纷问题,但是网络公正刚兴起不久,而且是在网络上操作,这就会出现在网络上改资料、篡改网页等诸多问题。

即使近几年来,国家也对网络公正问题有了一些规划与改变,但还是由于网络公正兴起时间短、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

而在网络上处理公平公正问题的操作员,如果内容简单,那问题便不会太大,但如果遇到内容相对复杂的事件,需要不同的操作人员经过不同的流程才能解决,此期间由于一个案例经由不同人之手,难免其中会出现差错,让审核的内容就不具有太大的和法意义。

(二)网络证据保全的高技术性缺乏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是在快速的发展,电脑高手越来越多,而现行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正行业又起步的晚,发展也较为缓慢,因此有部分工作人员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使网络证据保全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跟得上计算机的发展脚步,拥有巩固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上的东西非常了解,这样又会是一部分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技能去篡改资料、网页等等,让网络证据再一次陷入危险之中。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电⼦商务的⽇渐兴起繁荣,⽹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

所以我们要做好⽹络购物证据保全的⼯作。

那么,⽹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好多⼈是不清楚的,同时也是⽐较关⼼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普通公证业务的保全证据公证中细分出来,《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具体体现在: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于其他⼀般证据,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定的制约性;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效⼒;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

另外从⽹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般的电⼦证据,⽽是兼有电⼦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先从⽹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上店铺的页⾯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班⾥完毕后相关的页⾯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还要通过⽐对甚⾄通过专业的鉴定,从⽽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为存在。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申请主体的确定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题⼀般都是权利⼈本⼈,主要集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通过⽹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络侵权仅从⽹页的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对。

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量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以与所保全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律师是受权利⼈的委托⽽进⾏公证申请的话是可以受理的,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委托书及当事⼈的权利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当事⼈在证据效⼒上⾯来讲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些已超出公证员所应考虑的范围。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保存在某个特定的地方,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毁。

这是数字时代司法证据管理的一部分,它为法庭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式来识别、检查和验证证据。

在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以各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文件、视频和音频等。

这些数据是极其易被篡改或删除的,因此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要保护和保存它们是非常重要的。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点上的存在和状态。

因此,它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法庭上、保险索赔、版权争端、商业纠纷等场合中。

保全公证是通过公证处或专业的第三方保全机构来进行的,保全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安全的存储介质中,并在保全过程中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访问性,以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损坏,并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它还可以提供存证服务来提供证据支持。

保全公证的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能力可以帮助判决机关追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为法庭提供更可靠和有效的证据。

保全公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要保全的数据:确定那些电子数据需要保存,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中可能需要用到的数据类型。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机构:选择一个可靠的保全机构,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提交保全申请:向保全机构提交保全申请,该申请应该包括要保全的数据类型、数量、时间、保全目的等信息。

保全机构会有一份保全协议和收费标准来与申请人确认。

4. 保全公证:保全机构将保全申请者的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保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媒介上,并为其记录时间和提供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证据,以证明保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5. 保全协议签署:保全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保全协议,该协议将规定保全的目的、时间、保全费用、保密性等相关条款。

6. 发放保全证书:完成公证后,保全机构会发放一份保全证书作为该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证据,并提供存证证明和保全数据的访问方式。

远程公证流程和操作方式

远程公证流程和操作方式

远程公证流程和操作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公证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远程公证是指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场,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完成公证的一种方式。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远程公证的流程和操作方式。

一、远程公证流程
1.申请远程公证: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公证的事项和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公证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安排公证时间:公证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公证机构的工作安排,确定公证时间。

4.进行远程公证:在公证时间到达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好必要的设备和软件,以便进行远程公证。

5.公证结果确认:公证机构会将公证结果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确认公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6.公证书领取:公证机构会将公证书邮寄给申请人或者提供电子版公证书供申请人下载。

二、远程公证操作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证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指定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2.视频认证:申请人需要通过视频认证,以便公证机构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远程签名:申请人需要使用数字签名或者其他指定的签名方式进行远程签名。

4.远程证明材料提交:申请人需要将证明材料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提交给公证机构。

5.远程公证过程:申请人需要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参与公证过程,以便确认公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远程公证是一种方便快捷的公证方式,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证据保全操作过程

证据保全操作过程
3 通过工具栏右下角双击“本地连接”打开“本地连接状态”窗口→点击“属性”→双击“internet协议(TCP/IP)”查看IP、DNS等信息后,点击“确定”使用以上信息连接网络→点击“确定”关闭“本地连接”属性窗口→点击“关闭”关闭“本地连接状态”窗口。
4 打开“我的电脑”,打开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文件夹,右键选择“hosts”文件并用记事本打开,通过鼠标拖拽选择全部信息,按“del”键进行删除,按下“alt+F4”关闭当前窗口,弹出窗口提示问是否保存,点击“是”进行保存。
1 将需要取证的网站网址保存在txt文本内,在公证处通过QQ微云下载到桌面。
2 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下的“internet属性”→点击“删除”→点击“勾选全部(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inprivate筛选数据)”→点击“确定”,待删除过程结束后点击“确定”关闭“internet属性”窗口。
5 在IE”查看当前日期。
6 按下“win+r”打开运行窗口,输入cmd后按下回车键确定,在弹出窗口输入“ping ”回车查看网络连接情况,点击右上车键”,选择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打开,页面完全打开完毕后关闭。
依此操作依此打开txt文本内预先保存的网址及其其中需要取证“画图”工具,在桌面点击“右键”→“新建”→“文件夹”创建新文件夹,起名“电子证据保全”并按下“回车键”确定,双击打开此文件夹并最小化。
9 从txt文本内使用鼠标选择第一条需要证据保全的网站网址,按下“ctrl打开,点击该连接打开,待网页完全打开后,按下“PrintScreenSysRq”键截取当前屏幕图像,切换到“画图”工具窗口,按下“ctrl+v”将截图的屏幕图像粘贴到画图工具内,并点击上方的文件→另存为→选择桌面新建的文件夹“电子证据保全”,将文件名命名为“1”点击“保存”,切换到“IE浏览器”点击上方的“文件”选择“打印”,在弹出窗口点击“打印”进行打印。

线上公证的流程

线上公证的流程

线上公证的流程
1. 用户申请:通过官方或第三方线上平台提交公证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所需材料。

2. 资料审核:公证机构在线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 视频确认: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公证员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核实意愿及证明事实。

4. 缴费办理:根据公证项目,线上支付相关公证费用。

5. 出具公证书:公证员在确认无误后,制作电子公证书并加密存储。

6. 寄送或下载:电子公证书可选择邮寄纸质版或在线下载电子版,部分业务支持直接推送至相关部门。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作者:吴啸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

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作者简介:吴啸飞,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6-02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络平台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

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to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to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

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防止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疑心,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展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展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展详细记录。

网页证据保全的手续

网页证据保全的手续

⽹页证据保全的⼿续证据保全是⼀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般由当事⼈进⾏申请。

⼤家都知道证据是案件判决的依据,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是要有法可依有据可寻的,所以证据保全是⼗分重要的,那么⽹页证据保全的⼿续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页证据保全的⼿续证据保全⼿续原则上是根据当事⼈的申请⽽开始的。

当事⼈提出申请通常是由认为该证据能够⽤来⽀持其主张的⼀⽅当事⼈所提出。

但是倘若双⽅都当事⼈都认为证据有利于其主张的,也可以由双⽅当事⼈提出。

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向法院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在特定形式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具体事项。

证据保全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当事⼈。

2、应保全的证据。

即申请保全的为何种证据,如请求勘验,申请指定鉴定⼈鉴定,申请询问证⼈或者调取证书等情形。

保全证据的客体应于申请时予以确定。

例如:“申请⼈与对造⼈于某⽇订⽴之买卖契约⼀件”,“坐落某处平房⼀栋之毁损情形”,“证⼈某某之证⾔”等。

不能泛称“证⾔”、“契约”。

3、依该证据应证的事实。

4、应保全证据的理由。

⼆、证据保全的条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当事⼈向⼈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加以保护的证据有可能对本案的实际处理结果产⽣影响。

第⼆,“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民法院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是指⼀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受污染的环境、受药害的农作物青苗等等。

这些证据如果不及时取样、对损害程度进⾏勘验、鉴定,难以对损害后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在这⼀类诉讼中,证据保全显得⾮常重要。

“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是指时过境迁,原来的认证物证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时取证,以后难于取得。

第三,当事⼈向⼈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这就要求法官在引导当事⼈在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如有证据保全的请求就应⼀并提出,以便接受申请的法院综合考虑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 李法东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 李法东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李法东2010-11-21 15:14:33 作者:admin浏览次数:0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李法东内容摘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同时将“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

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列为版权之专项任务。

我国于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颖的、独立的权利,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进入了网络时代。

随后,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05年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务院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由此,我国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

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怎样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力争从公证理论与实务的角度探讨证据保全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引起有兴趣的朋友对于侵权证据的进一步关注,目的以利于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作品使用者、网络服务商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公众信息获得权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对侵权证据的保全、受托人名义申请公证、异地取证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公证层面上来说,“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①。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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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核心内容: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审查其相关资料,受理后,公证员和申请人开始在网上查询,监督电脑操作步骤、时间、网页内容等,最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互联网作为世界上最迅捷、最经济、覆盖范围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运作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一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最主要的是与网络侵权有关的问题,比如网上域名转让、域名抢注与商标权的保护、网。

版权、肖像权或名誉权的侵权等。

而要想通过法律来保护网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网上匪据保全公证因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正被作为预防和解决网上侵权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而不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申请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数量也大幅上升。

一、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想知道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含义,要先知道证据保全公证的含义。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

而网络直接证据正是具有容易丢失改变、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

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

因此公证机构根据其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二、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对于如何办理网卜证据保全公证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一家生产电话机的甲公司在浏览另一家生产电话机的乙公司网站时,发现其网页上有多个型号的电话机件产品外形是甲公司开发设计的,同时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授权生产具有其设计外形的电话机。

甲公司准备提出乙公司侵权的诉讼,这就需要提供有效的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这些电话机种的证据。

而该取证就可以通过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来实现。

在受理此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甲公司的主体资及甲公司声称的被侵犯的权益审查。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取证一
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

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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