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 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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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汴政[2007]6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汴政[2007]6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汴政〔200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坚持依法治盐,强化食盐专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本次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象:1.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2.无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3.工业盐投放食盐市场、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经营者;4.非法使用工业用盐加工食品的;5.盐业经营和使用中的其它违法问题。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部位: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盐零售网点、饭店、汤馆、早市、夜市摊点、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及卤制炒货行业、食品加工业、腌制业、饲料加工业等重点用盐单位。

二、加强领导为了保证食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健康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开封市食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程志明任组长,副市长刘玉虎、蒋美兰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炜周、张宛红、调研员张正海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盐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区食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食盐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过程、结果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次市区食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个行动小组:第一组:由公安、盐业、食品监督、卫生等四部门联合组成,组长由盐业部门领导担任。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食盐,又称餐桌盐,是对人类生存最重要的物质之一,也是烹饪中最常用的调味料。

现在关于盐的政策已经出台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国家放开盐价政策特殊情况可临时价格干预《通知》称,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通知》强调,要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据悉,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食盐价格不会大幅上升有市民担心食盐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别是盐价是否上涨等问题。

对此,广东省盐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冯启明表示:“目前食盐的产能是大于需求的,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上升。

”冯启明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将有利于保障市场的有效需求,预测价格放开后,广东省食盐价格会发生结构性调整,海盐价格会略为上升,井矿盐价格则会明显下跌,盐价总体不会大幅波动。

广东全省城乡的小包装食盐(居民厨房用盐)消费目前稳定在全年40多万吨,加上食品加工企业的用盐量,全省食用盐需求超过100万吨,但广东省属的雷州盐场、徐闻盐场、阳江盐场等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年产总量才十多万吨,缺口较大。

改革前,缺口部分由国家计划安排从省外购进,改革后,省外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可以跨省进入广东市场。

广东虽然是产不敷销,但全国却是产大于销,产能过剩。

因此,改革后,市场供应就更有保障了。

平价盐会否消失?不会“1.6元500克的盐越来越难买了。

”一位市民昨天表示,担心盐价放开后,“平价盐”会彻底消失。

昨天记者走访了华润万家天河北店等超市,发现货架上难觅“平价盐”踪迹。

超市中货架上摆着几种盐,其中最便宜的是250克加碘低钠盐,售价2元,最贵的是250克加碘冰晶盐,售价达到6.5元。

业内表示:“市民无需担心买不到平价盐,价格放开后买平价盐可能更方便。

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博食委办〔201*〕8号印发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罗浮山管委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市盐务局博罗分局反映。

博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主题词:食品安全食盐△通知县领导徐云枢、罗仕良。

博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年6月23日印发抄送:市食安委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博罗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食安委办《关于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惠食委办[201*]5号)精神,打击制售假冒食盐或非食用盐充当食盐销售的违法行为,加强工厂集体食堂、学校集体食堂、饮食业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用盐管理,规范食盐流通网点经营行为,稳定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安全,决定开展201*年夏季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从持证经营食盐和落实集体用盐管理入手,深入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盐业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意识。

多渠道宣传国家盐业政策法规,宣传食盐安全、食用合格优质盐产品对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真假盐和多品种盐功能的能力,强化群众认证买盐和科学选购食盐的意识。

(二)有效打击假冒食盐等盐业违法行为。

通过追查违法盐产品来源,深挖制售假冒食盐窝点,惩办盐业违法犯罪分子。

(三)进一步规范食盐零售许可经营管理。

对201*年度食盐零售许可资格进行审查,按要求完善相关档案资料,镇级以上食盐零售点做到持证经营,挂证经营,杜绝无证经营。

(四)认真落实集体用盐管理责任。

会同镇政府切实抓好集体用盐单位食盐管理责任的落实,杜绝非食用盐进入集体食堂、饮食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

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

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____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盐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食盐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特殊食品的整治力度。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决策,各地纷纷开展了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

____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第六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提出了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的整治目标和任务。

本文将对2024年的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进行总结。

一、食盐专项整治1. 增强监管力度从____年开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食盐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的全面整治。

加强对食盐企业的抽检和监测力度,加大对不合格食盐的处罚力度,并推行食盐追溯制度。

此外,将食盐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2. 整治食盐假冒伪劣问题通过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食盐假冒伪劣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加强食盐的追溯管理,建立起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全程追溯体系。

3. 提高群众食盐消费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食盐消费安全意识。

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利用农村免费送盐政策从事低价销售,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生产高质量的食盐产品。

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1. 整治特殊食品假冒伪劣问题特殊食品是指对特定人群具有特殊保健食品功效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

针对特殊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问题,国家加大了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特殊食品的行为。

2. 加强特殊食品广告监管对特殊食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核,禁止虚假宣传,严禁以治愈疾病、替代药物等不实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加强对特殊食品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

3. 建立特殊食品追溯体系建立特殊食品的追溯体系,要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做好产品的追溯工作,确保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可追溯。

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压力之年,也是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一年。

为了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我局组织了一系列的整治工作。

经过一年来的努力,该整治行动取得了扎实的成果。

下面,我将对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工作思路为了有效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我局制定了全面、科学、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食盐市场管理的合力。

同时,我们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食盐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使用食盐。

二、整治重点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重点展开工作:1. 食盐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确保企业生产设备、原料、生产工艺等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生产的食盐质量安全。

2. 食盐批发市场的监管:加强对食盐批发市场的巡查力度,打击不法分子的投机倒把行为。

加强对进货渠道的追溯和监控,确保食盐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3. 食盐零售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食盐零售市场的监管,严禁超范围、超标准销售食盐。

加大对小作坊、无证经营者等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

4. 食盐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加强对食盐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食盐质量检测体系。

组织对食盐质量抽检工作的加强,确保食盐质量合格率。

5. 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

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营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地购买和使用食盐。

三、取得的成绩在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食盐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程度明显提高。

通过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现在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料等方面都得到了有效的监控和控制,食盐的质量安全得到了保障。

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

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

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2024年,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对食盐和特殊食品的监管和整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下面是对这一专项整治的总结。

一、巩固了食盐质量安全2024年,我们加强了对食盐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建立完善了质量检测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标准。

加强了对食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打击了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加大了对食盐市场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批不合格产品。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食盐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餐桌更加安全。

二、严厉打击了特殊食品违法行为对于特殊食品的整治工作,我们以“三个严厉打击”为原则,即严厉打击生产者、严厉打击销售者、严厉打击使用者。

对于特殊食品的生产者,我们加大了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了使用非法添加物、超标添加物等违法行为。

对于特殊食品的销售者,我们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对于没有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打击了无证经营的情况。

对于特殊食品的使用者,我们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人们选择安全、卫生的食品。

三、加强了监管力量和能力在2024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加强了监管力量和能力。

一方面,加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了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增加了巡查频次和范围,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了一体化的监管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

四、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强了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在学校和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了广大学生和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了食品安全素质。

五、加强了对特殊人群食品安全的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注重保障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

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

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

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总结食盐和特殊食品作为生活中的常见食品,关乎民众的生活健康。

然而,由于某些企业的不法行为或市场监管不力,食盐和特殊食品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的产品,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食盐和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活动被开展,下面将对这次整治活动进行总结。

首先,整治活动对食盐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了那些不合格、假冒伪劣、添加有害物质的食盐企业。

通过对食盐生产企业的全面排查、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的建立,及时发现并取缔了一批违法违规的企业。

与此同时,加强了对食盐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惩了那些非法经营、擅自涨价、以次充好的食盐经营者。

通过这次整治活动,食盐市场的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恢复和维护,消费者购买食盐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其次,对特殊食品市场的整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特殊食品是指那些含有特殊功能成分、专为特定人群设计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品等。

这些食品对人体健康有着特殊的需求和影响,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

整治活动对特殊食品市场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质量标准,对整个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和管理。

这次整治活动着重加强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监管,严把进口和生产的质量关,加强了对加工企业和销售渠道的监管,确保特殊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整治活动重点解决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食盐和特殊食品市场的整治,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市场监管不力、行业乱象丛生的问题。

例如,一些食盐企业长期存在的质量不达标、检测手段落后、追溯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特殊食品市场上,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欺骗消费者等问题也受到了严厉打击。

通过整治活动,相关部门对食盐和特殊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加强了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落地,有效提升了市场的整体质量和信誉度。

最后,整治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整治活动通过对食盐和特殊食品行业的曝光和宣传,使得消费者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学会了辨别和识别有问题的食品,并在购买和食用过程中保持警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方案》精神,保证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现就进一步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落实盐改精神,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决策权威的高度切实担负改革总责,加强对改革落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对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的经常性督导,不折不扣落实《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

要加快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方案》精神不符的条款,2017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清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相关涉盐法规完成修订前,不得拒不落实《方案》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此类行为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责令整改和严肃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不符合《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做细做实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一、背景和目标2024年,我国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旨在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行动的目标是深入整治食盐市场乱象,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推进食盐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机制1.强化监管职责落实。

建立食盐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职责落实。

2.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食盐市场监督委员会,引入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督。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管1.加大对食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2.加强对非法生产行为的打击。

组织打击非法食盐生产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盐生产企业和流通渠道。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1.加强对食盐经销商的监管。

规范食盐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销售行为的监管,确保食盐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

2.建立追溯体系。

推动食盐市场实施溯源管理,建立食盐生产和流通的全程追溯体系,提高打击假冒伪劣食盐的能力。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食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食盐质量安全的认知水平。

2.严格处罚假冒伪劣食盐行为。

依法查处假冒食盐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工作成效(一)制度完善在2024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地,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得到明确,形成了多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整治成效显著1.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明显下降。

通过加大对非法生产和销售食盐行为的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非法食盐的市场份额大幅度减少。

2.食盐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监管,提高了食盐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三)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行为,消费者对食盐质量安全有了更好的认知,并且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打击,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 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 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新《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规定“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可是什么行为构成食盐批发,如何识别食盐批发与零售,却没有规范性规定与解释,所以对食盐批发的认定成为困扰盐政执法的一大难题,为此本人依据盐改政策,结合盐政执法实践谈一点个人思考与体会,不妥之处请盐政同仁批评指正。

一、厘清食盐批发与零售首先必知道什么是商品批发与零售。

商品批发与零售是计划经济产物,是计划经济商品经营的两种模式、两个概念、两个流通环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计划经济商品流通体制中,产品及商品由国家定价,流通环节由国家确定,不同流通环节执行不同的价格由国家政策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和流通环节,当时产品价格按流通环节有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其中批发价按省、市、县的行政级别分一级批发价,二级批发价,三级批发价。

商品不能越级购销。

流通渠道少,环节多,费用大,常有诸多困难或多有不便。

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商品交易方式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批发与零售的概念和边际已经逐渐模糊,且趋向于被淘汰,商品经营为“买卖”“购销”,区分批发零售不甚科学。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此确立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对食盐这种特殊商品的批发赋予新的强制性的含义,进行强制性规制,其目的为: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二、食盐批发: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从事食盐销售的行为或将食盐销售给其他食盐经营者的行为叫做批发行为。

食盐安全“雷霆风暴”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模版(2篇)

食盐安全“雷霆风暴”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模版(2篇)

食盐安全“雷霆风暴”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模版方案名称:____年食盐安全“雷霆风暴”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食盐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国内食盐市场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食盐行业的正常经营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加强食盐市场的监管,保障人们的食盐安全,必须开展一场全面深入的执法专项行动。

本次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加大食盐市场监管的力度,严厉打击食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食盐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行动措施1.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1)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各地食盐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招聘和培养执法队伍的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数量充足。

(2)强化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加强协作:各级食盐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

2. 打击违法行为(1)加大检查力度:执法人员要加大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

(2)加强抽检:加大对食盐产品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查封并追溯其生产、流通环节。

(3)加大处罚力度:对食盐行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及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3. 提高监管水平(1)制定完善监管标准:各级食盐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协作,制定完善的监管标准和规范,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食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风险评估:对食盐市场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4. 宣传教育(1)加强商品食盐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商品食盐的优点和重要性,提高公众对食盐安全的认识。

(2)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大对食盐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3)开展食盐安全知识普及: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班,提高公众对食盐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信政文[2013]124号【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3【实施日期】2013.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13〕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食盐专营政策和盐业法规,努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近一段时期,部分县、区连续发生涉盐违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非法销售、贩运私盐违法行为,且呈现手段多元化、组织集团化、运销分散化趋势,食盐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越发突出,食盐安全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我市情况来看,由于地处三省交界的特殊地理位置,我市食盐市场受外省无碘工业盐、假冒小袋食盐冲销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区域市场混乱,私盐贩销气焰嚣张,少数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以低价工业盐充当食盐,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市食盐供应正常秩序,而且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同时,盐政执法环境差、执法力度弱、查处效能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盐业市场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科学发展、和谐惠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责无旁贷地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盐业政策法规,积极支持、配合盐业部门搞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市食盐安全工作持续发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完善盐业市场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必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分工协作、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021年食盐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食盐安全管理制度

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食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本方案旨在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加强食盐监管,确保民众食盐安全。

一、整治目标本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针对以下目标:1.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禁止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劣质、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

2.加强食盐监管,严格把关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证食盐从生产到消费的安全性。

3.加强食盐知识普及,让公众了解食盐的作用、使用方法、存储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对食盐质量安全的意识和认识。

二、整治措施1.加强食盐生产企业管理,建立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

2.建立食盐流通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把好食盐的质量关。

定期检查食盐经营者的资质、假冒伪劣食盐打击等,保证市场上销售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加强食盐质量监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市场上销售的食盐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予以汇报,依法依规处理。

4.加强食盐知识普及,开展食盐专场讲座、食盐科普宣传等活动,让公众了解食盐的作用、使用方法、存储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对食盐质量安全的意识和认识。

5.加强食盐安全教育培训,对制盐企业、食盐经营者以及消费者进行食盐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食盐安全的重视程度。

三、整治措施的实施1.制定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2.依法依规开展食盐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3.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总体要求1.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为中心,以权力为先导,以法制为保障,以责任为主题,以维稳为目标,全面深入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2.坚决查处食盐生产、经销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厉行从严治理。

大包装食用盐购销风险防范告知书

大包装食用盐购销风险防范告知书

大包装食用盐购销风险防范告知书各食盐经营户(批发、零售)、食盐使用户:为规范食盐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现将国家大包装食用盐销售(批发、零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一、国家对食盐的购销渠道实行严格管理。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二、国家对碘盐零售行为有清晰界定。

碘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日常生活所需购买大包装食用盐,使用时间一长,碘难以达到预防碘缺乏病的目的,因此,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19条规定,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

食用盐国家标准明确25kg、50kg为大包装;1000g及以下500g、250g 等规格的为小包装。

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三、国家严厉打击食盐违法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试论盐业市场监管检查中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

试论盐业市场监管检查中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

试论盐业市场监管检查中如何认定食盐批发行为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食品之一,盐业市场监管检查的目的就是确保市场上的食盐质量安全、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认定食盐批发行为是监管检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下面从监管规定、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监管方法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监管规定是认定食盐批发行为的基础。

在我国,盐业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他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包括食盐质量标准、食盐生产经营许可、食盐销售证明等。

在盐业市场监管检查中,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检查对象所持有的许可证、证明文件等,来确定该对象是否具备食盐批发资格。

其次,监管措施是认定食盐批发行为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盐业市场监管检查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认定食盐批发行为,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档案核查、询问取证等。

例如,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出示其在食盐批发环节的经营记录、进购单据、销售凭证等,检查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还可以抽取现场销售的食盐进行抽样检测,对质量不合格的食盐进行追溯,查清所涉及的批发环节。

最后,监管方法是认定食盐批发行为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监管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例如,可以应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对食盐样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以便及时发现质量问题;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一的食盐追溯系统,实现对食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管管理。

另外,还可以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确保他们熟练掌握各种监管方法的应用。

综上所述,认定食盐批发行为是盐业市场监管检查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管规定、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监管方法,才能真正保障食盐市场的安全和有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食盐市场的健康发展。

食盐批发和零售的界定

食盐批发和零售的界定

食盐批发和零售的界定
食盐批发和零售的界定是根据销售的数量和对象的不同而决定的。

食盐批发指的是以批发形式销售盐产品给其他商家或机构的行为。

批发商通常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大批量的食盐,并以整个货物的形式销售给其他商家、超市、餐饮业者或其他机构。

食盐批发商通常需要与生产商或供应商进行直接合作,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食盐零售指的是以零售形式销售盐产品给个人消费者的行为。

零售商通常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小批量的食盐,并以单个包装或小包装的形式销售给个人消费者。

食盐零售商通常可以通过超市、便利店、药店或其他零售店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食盐批发和零售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销售的数量、销售对象的类型或销售渠道来进行界定,因此具体的界定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和法律来判断。

食盐相关监管情况汇报范文

食盐相关监管情况汇报范文

食盐相关监管情况汇报范文食盐相关监管情况汇报。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我国对食盐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下面就食盐相关监管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国对食盐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都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食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对于食盐的流通和销售,相关部门也加强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其次,针对食盐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

通过对食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食盐中的碘含量、重金属含量、外观质量等指标,确保食盐的质量安全。

对于不合格的食盐,相关部门会及时进行通报,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此外,我国还对食盐的包装和标识进行了规范。

食盐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标识上必须清晰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食盐的来源和质量情况。

最后,国家相关部门还开展了大力的食盐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食盐的正确使用方法、正确存放方式,提高公众对食盐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消费者的食盐安全意识。

总的来说,我国对食盐的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食盐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

但是也要看到,食盐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对食盐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存在违规生产行为等。

因此,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食盐监管工作的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放心的食盐产品。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建设健康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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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新《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规定“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可是什么行为构成食盐批发,如何识别食盐批发与零售,却没有规范性规定与解释,所以对食盐批发的认定成为困扰盐政执法的一大难题,为此本人依据盐改政策,结合盐政执法实践谈一点个人思考与体会,不妥之处请盐政同仁批评指正。

一、厘清食盐批发与零售首先必知道什么是商品批发与零售。

商品批发与零售是计划经济产物,是计划经济商品经营的两种模式、两个概念、两个流通环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计划经济商品流通体制中,产品及商品由国家定价,流通环节由国家确定,不同流通环节执行不同的价格由国家政策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和流通环节,当时产品价格按流通环节有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其中批发价按省、市、县的行政级别分一级批发价,二级批发价,三级批发价。

商品不能越级购销。

流通渠道少,环节多,费用大,常有诸多困难或多有不便。

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商品交易方式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批发与零售的概念和边际已经逐渐模糊,且趋向于被淘汰,商品经营为“买卖”“购销”,区分批发零售不甚科学。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此确立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对食盐这种特殊商品的批发赋予新的强制性的含义,进行强制性规制,其目的为: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二、食盐批发: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从事食盐销售的行为或将食盐销售给其他食盐经营者的行为叫做批发行为。

食盐经营价格已放开,经营者有权自主定价,所以价格不在是界定批发与零售行为的标准。

批发经营主体法定,只有法定经营主体方能从事批发业务,其他商品经营者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职从食盐销售的批发企业,如省、市、县盐业公司;一类是产销结合的从事食盐销售的批发企业。

要注意的还有一种没有申请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制盐生产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销售,按现行规定其生产的合格食盐也只能零售。

三、食盐零售:给食盐消费者销售食盐的行为是零售行为。

食盐消费者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食用的普通食盐消费者,如城乡居民、自然人;一种是制做食品的特殊食盐消费者,如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等。

四、批发与零售的区别:(1)两者的经营主体不同,一个是法定的具有批资质的特殊经营主体,一个普通的经营主体。

(2)两者的销售对象不同。

批发的销售对象一般为食盐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零售的销售对象只能是食盐消费者、以食用为目的。

(3)两者在流通过程中所处的位置不同。

批发处于流通过程中间位置,当批发交易结束时,商品流通并未结束,零售处于流通过程的终端,当零售商品售出后,商品离开流通领域而进入消费领域。

五、、关于“二批”的识别,所谓的“二批”就是食盐经营者将食盐销
售给其他食盐经营者的行为泛指,说白了,对违法“二批”界定识别就是对“二批”经营主体合法性的界定,依据批发经营主体法定原则,如果“二批”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其经营主体为合法,如果没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其经营主体为违法,应依法查处。

六、关于“零售”的识别,对于食盐零售经营者是否违法,识别核心关键是看购买渠道是否合法,也就是说供货商是否有食盐批发主体资质,如果供货商没食盐批发主体资质,则应以“从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为由进行立案处罚。

在盐政处罚案件中,盐政执法人员应对盐政违法案件负举证责任,全面收集证据,让证据说话,“禁止有责推定”。

时刻不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不妥之处望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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