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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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篇篇1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何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 违反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房屋建设、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损害公共利益:房屋租赁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存在违法建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 虚假意思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
5. 违反公序良俗: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如涉及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6. 未经批准:房屋租赁未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
三、无效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1. 自始无效: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因无效租赁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包括租金、押金等。
3. 赔偿损失: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追缴违法所得:涉及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
1. 了解法律法规: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审查房屋状况:租赁双方应认真审查房屋状况,确保房屋符合租赁使用要求。
3. 选择正规中介:通过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寻找房源,降低合同风险。
4. 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纠纷。
5. 及时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合同效力。
五、争议解决如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问题产生争议,租赁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b32816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58.png)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篇1一、协议背景与目标鉴于房屋租赁市场的活跃发展,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法的效力及风险,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通过法律指导,增强租赁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的认识,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法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租赁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生效,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风险点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租赁物的描述及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信息,以及租赁的起止时间。
3. 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确保双方权益。
4. 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规定交付与返还的程序、标准等。
5.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税费承担等。
6. 违约责任与赔偿:明确违约情形、违约金及赔偿责任。
7. 风险点分析:- 出租人风险:承租人拖欠租金、损坏房屋设施、擅自转租等。
- 承租人风险:出租人产权纠纷、房屋质量问题、随意涨租等。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要素1. 合同签订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自愿与公平原则:合同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内容公平合理。
3.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需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生效程序。
五、合同履行与风险控制措施1. 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3. 出租人应核实承租人身份及租赁用途,确保承租人的信誉。
4.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避免损坏。
5.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双方应事先约定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救济途径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https://img.taocdn.com/s3/m/d9f108bbaf45b307e9719731.png)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1】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https://img.taocdn.com/s3/m/51b6903d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af.png)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定义。
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未成年、精神障碍、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完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情况。
第二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1.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2. 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3. 精神障碍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效力。
对于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即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条法律责任。
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纠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主体不适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果您需要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起草合同范本,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33229e217c1cfad6185fa7a4.png)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协议书做出后续补充:甲方:乙方:甲方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一周内,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到乙方名下。
租赁合同变更完成后,乙方须在______日内,将房屋押金的万(整)给予甲方指定账户中()。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9e11c86b804d2b160b4ec06b.png)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房屋租赁在当前是很常见的一种行为,但是涉及的问题也不少,那么应该怎么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呢?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06dbc7ca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8b.png)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效如何处理房屋进⾏租赁时,⼀般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后,当事⼈要按租赁合同约定履⾏义务,如果租赁合同⽆效的,当事⼈不需要履⾏合同,那么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效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效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的,收取租⾦的⼀⽅要按实际情况退还租⾦。
承租⼈要返还租赁的房屋,如果⼀⽅有过错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效情形及条件(⼀)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效:1、⽆民事⾏为能⼒⼈或者⽆权代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限制民事⾏为能⼒⼈或者越权代理⼈签订⼜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效: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般应认定⽆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续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1)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期限,超过部分⽆效;(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3、共有房屋的⽆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效。
4、房屋转租的⽆效情形:承租⼈未经出租⼈同意⽽擅⾃将房屋转租,出租⼈有主张承租⼈与次承租⼈签订的转租合同⽆效。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工作范文]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ad44948028ea81c759f57810.png)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20XX年12月24日,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经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间从20XX年1月18日至XX年,年租金为6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XX年3月时发生矛盾,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出租房屋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经营一楼。
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
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关系。
该房屋建成及登记后,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
第三人李丽一直在外读书、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事项经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办理。
(当事人为化名)【案件分歧】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种意见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
王凤玉与李荣新所签订的合同标的房屋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现签合同是李荣新,属于主体不适格,且过后第三人李丽也不予确认,故该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他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认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荣新出租的楼房虽登记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楼房一直是李荣新管理使用。
李荣新将该楼房的使用权出租给王凤玉,并未损害该楼房的所有权,亦未改变第三人李丽拥有该楼房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损害,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应当支持王凤玉的诉讼请求。
合同主体不一致
![合同主体不一致](https://img.taocdn.com/s3/m/5981534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b8.png)
合同主体不一致合同主体不一致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起来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确保主体的一致性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
合同主体不一致是指在合同中标明的双方当事人与实际参与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多种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化,如公司更名、个人更改姓名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如企业改制、个人死亡等。
这些变化可能导致签约时的当事人与执行时的当事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首先,合同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如果合同中标明的当事人与实际执行时的当事人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中标明的当事人是一家已被注销的公司,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权益纠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借用合同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来推诿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债权人与合同中约定的一方不一致,债务人可能会以此为由来拒绝偿还欠款。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涉案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合同主体不一致带来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确认对方的法律主体。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确认对方的法律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登记文件、法人资格认证等方式来核实对方的法律主体身份。
2. 确保合同中的当事人准确无误。
合同中应当清楚地标明各方的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信息,以确保双方的当事人一致性。
3. 及时更新合同内容。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发生了变化,应及时进行合同内容的更新,确保合同中的当事人与实际执行的当事人一致。
4.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法律主体信息,以降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风险。
如果合同主体不一致问题已经发生,可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https://img.taocdn.com/s3/m/1fd190f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c.png)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性,即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我国,主体的合同适格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合法主体。
合同主体必须是合法的主体,即必须是合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主体是非法的,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合同就不具备效力。
第二,能力主体。
合同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即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在法律上是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的,因此他们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代表权主体。
合同主体有时不是直接进行合同签订的,而是通过代理人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代表权。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表权超过了其法定权限范围,那么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
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无效。
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即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各方不需要履行合同的约定。
其次,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各方之间的违约责任也将发生变动。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后,法律责任。
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果主体不适格是由于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的,主体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被要求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对方的损失等。
总之,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性,从而对各方产生一定的法律影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能力性和代表权的合法性,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6003579ab9d528ea81c77962.png)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文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
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
租赁合同一定要书面吗合同号是什么号码
![租赁合同一定要书面吗合同号是什么号码](https://img.taocdn.com/s3/m/d4b7c658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51.png)
租赁合同一定要书面吗_合同号是什么号码租赁合同一定要书面吗房屋租赁合同不一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如口头承诺)。
但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了六个月,为了更好地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还是应当要采取书面形式。
房屋租赁合同号是什么号码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编号右上角开头是自己设定的一个为便于出租方统计自己房屋出租的情况,自行确定的编号。
该编号并不是合同的内容,司法实践中除非与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有合同编号,一般都不会有合同编号的。
作为承租人来讲,合同编号没有意义,对于出租人来讲便于统计和管理。
另外,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部分城市有实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在办理备案登记时,部分登记部门需要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编号,或者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编号,以便查询备案信息。
什么样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的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二)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三)租赁的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四)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租赁合同和租房合同有什么区别1、概念不同租房合同又称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范文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5e727845f524ccbff0218448.png)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范文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名称: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职务:XXXX答辩人因XX运输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及其XX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XX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XXXX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XX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XX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XX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XX方造成损失,由XX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XX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 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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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整改方案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整改方案目录1. 引言2. 融资租赁的定义和背景3. 租赁物不适格的问题4. 影响和风险5. 融资租赁公司应采取的整改方案5.1 加强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5.2 提高租赁审查和尽职调查标准5.3 完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5.4 建立健全的租赁物检测机制6. 个人观点和理解7. 总结和回顾1. 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的问题愈发突出,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融资租赁物的不适格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整改方案。
2. 融资租赁的定义和背景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租赁物出租给租赁方,并向租赁方提供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它具有灵活的融资方式、快速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融资租赁在推动投资和经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3. 租赁物不适格的问题租赁物的不适格是指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物(如设备、机械等)存在质量问题、功能缺陷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这种问题的存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
而且,租赁物不适格问题的发生还可能引发诉讼纠纷,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
4. 影响和风险租赁物不适格问题的发生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还会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产生负面效应。
它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担忧和疑虑,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市场的不稳定,进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租赁物不适格问题还会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可能面临赔偿责任、信用受损等问题。
5. 融资租赁公司应采取的整改方案为了避免和解决租赁物不适格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应该采取以下整改方案:5.1 加强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要加强对租赁物供应商的合作伙伴管理,确保其提供的租赁物符合质量和功能要求。
要加强对租赁物的品质监测和测试,及早发现问题,做到从源头把控。
合同主体适格_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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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
本文将从合同主体适格的含义、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主体适格的含义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此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2)具有相应的资质、许可证等法定文件;(3)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三、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后果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 合同无效当合同当事人不适格时,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也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无效还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标的物返还: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标的物。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恢复权利等。
2.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1)无效条款的撤销:合同部分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无效条款。
(2)有效条款的履行:合同部分无效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有效条款。
(3)赔偿损失:因合同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合同主体适格的重要性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意见建议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意见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373dd28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a6.png)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意见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合同签订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经验。
我刚入行的时候啊,根本没太在意这个事儿。
就觉得,哎呀,签合同嘛,有人签有人做不就得了。
结果呢,真的是踩了大坑。
我记得有个项目,合同是甲公司签的,但是实际做事的是乙公司,乙公司还是甲公司旗下的一个小公司。
当时觉得这不是都一家人嘛,能有啥问题。
但是问题可多了去了。
首先呢,在付款环节就乱套了。
客户按照合同把钱付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又要转给乙公司,这个转账过程就磨蹭得很。
我感觉这里面扯皮的地方就在于,甲公司想从这中间扣点管理费啥的,乙公司又觉得不合理。
我觉得这就是合同签订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最大的隐患之一,利益分配很难清清楚楚。
然后再说责任的事儿。
项目进行的时候出现了点小失误,客户就来问责了。
可甲公司就推给乙公司,说都是乙公司做的,乙公司又说,我们都是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来做的。
就这么推来推去,客户烦得不得了,我们也跟着头疼。
这时候我就意识到,这合同关系不捋顺了,出了事儿没个明确的责任方,就是个大麻烦。
哦对了还有呢,在一些法律程序上也麻烦得很。
要是遇到打官司或者什么纠纷之类的,法院看合同是甲乙两个主体,实际做事又是另一个情况,这个审理过程都会变得特别复杂。
那我这儿有啥建议呢?我觉得,如果非要这种签订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首先在合同里就得把责任、利益这些东西界定得清清白白的。
比如说钱咋给,按什么比例分,谁在每项工作里负啥责。
就好比合伙做买卖,谁负责进货,谁负责卖货,赚了钱怎么分,得白纸黑字写明白。
我知道我的建议也不是万能的。
毕竟每个情况都不太一样。
我还得再强调一下,尽量还是让签订主体和实施主体一致比较好。
如果实在避免不了,那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啥的。
像有本《合同法实用问答与案例精析》,里面有很多案例,可以让人更清楚在不同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种关系。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沟通就特别重要。
在合同签订前就要三方都坐下来,把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都聊透了。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 整改方案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 整改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bb125f2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c.png)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整改方案1. 引言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的租赁物具有不适格的情况时常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也影响了客户的信任度和市场竞争力。
制定和实施租赁物不适格的整改方案至关重要。
2. 什么是租赁物不适格在谈到租赁物不适格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租赁物适格。
租赁物适格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内能够正常使用,不会因为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或使用功能受损。
而租赁物不适格则是指租赁物在某些方面不符合使用要求,例如质量问题、规格不符等情况。
3. 导致租赁物不适格的原因租赁物不适格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租赁物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使用者误操作或超负荷使用等。
4. 租赁物不适格的影响租赁物不适格不仅对融资租赁公司自身造成损失,也会对客户造成损失。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租赁物不适格可能导致租金减少、维修费用增加甚至合同违约金支付等问题。
而对客户来说,租赁物不适格可能导致生产中断、损失扩大等问题。
5. 整改方案的制定针对租赁物不适格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整改方案。
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租赁物检验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租赁物在进入市场之前都符合要求。
公司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达标。
公司应该建立起租赁物使用的跟踪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租赁物不适格问题。
6. 实施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方案只是第一步,实施才是最关键的。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将整改方案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操作环节中,确保整改方案能够有效执行。
公司应该加强对租赁物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7.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文章写手,我认为租赁物不适格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租赁物质量控制系统和监督机制,才能有效避免租赁物不适格带来的种种问题。
租赁物不适格整改方案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升。
总结通过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不适格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
男女合租的法律后果(3篇)
![男女合租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9aaf0b4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61.png)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合租来节省生活成本。
在合租人群中,男女合租现象尤为常见。
然而,男女合租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风险,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男女合租的法律后果。
一、租赁合同方面的法律后果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男女合租时,双方需确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1)租赁期限:男女合租时,租赁期限不宜过长,以免一方在租赁期间产生依赖,影响双方生活。
建议租赁期限为1年至2年。
(2)租赁用途:男女合租应明确约定租赁用途,如居住、办公等。
若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如开设赌场、卖淫嫖娼等,将承担法律责任。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男女合租双方应协商确定租金及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一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或解除合同。
(4)押金:男女合租双方应协商确定押金数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租赁期满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押金。
3. 合同解除(1)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租赁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②租赁房屋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男女合租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如一方违约、家庭矛盾等。
一旦满足解除条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二、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1. 侵权行为男女合租期间,若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1)过错责任: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后果1. 家庭关系男女合租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复杂,如未婚同居、家庭暴力等。
租赁合同范本怎么签名有效
![租赁合同范本怎么签名有效](https://img.taocdn.com/s3/m/f34bcb5a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83.png)
租赁合同范本怎么签名有效
1. 签名主体要适格
签署合同的各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是自然人,要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状况正常;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有合法的注册登记和授权代表。
2. 签名要真实自愿
签名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签署,不能由他人代签,除非有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
而且,签名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影响。
3. 签名位置要正确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范本会明确规定签名的位置,通常在合同的末尾,在当事人的名称或称谓之后。
务必在指定的位置签名,以表明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4. 签名形式要清晰可辨
签名应当清晰、完整,能够明确识别签名人的身份。
可以是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或者盖章,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
5. 配合其他身份信息
为了进一步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和合同的有效性,有时还需要在签名旁注明签名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6. 合同内容要完整
在签名之前,要确保租赁合同的内容完整、准确,没有遗漏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如果对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应当在签名前协商解决。
7. 日期的签署
除了签名,还应当在签名的同时签署日期,以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的起算点。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范本上的签名才是有效的,才能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合理的租房合同3篇
![不合理的租房合同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78c1c5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45.png)
不合理的租房合同3篇篇1租房合同是租赁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租客和房东之间达成共识的依据。
但有些时候,一些不法的房东会利用租客对法律的不了解,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租房合同,损害租客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合理的租房合同展开讨论。
一、过高的租金有些房东会将租金定得过高,超出了当地市场价,并要求租客签署这样的合同。
这就是典型的不合理的租房合同之一。
租金过高不仅增加了租客的经济负担,也违反了市场竞争规则。
建议租客在签署合同时,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价格行情,确保租金合理。
二、不合理的押金要求一些不法的房东会要求过高的押金,甚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要求。
押金是为了保障房东的利益,但不能过分占用租客的资金。
建议租客在签署合同时,可以要求房东提供押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关协议,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隐瞒房屋状况有些不良房东会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漏水、有害气体等问题,导致租客在入住后受到损失。
建议租客在签署合同时,可以要求房东提供房屋的检测报告,并签署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双方的权益。
四、违规的解约条款有些房东会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解约条款,比如要求租客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后才能解约,或者即使房屋有严重安全隐患也不能解约等。
这种不合理的解约条款严重损害了租客的权益。
建议租客在签署合同时,可以与房东商定解约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不合理的租房合同是损害租客利益的一种形式,租客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政府、房屋租赁平台等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篇2不合理的租房合同一直是租房市场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许多租客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导致在入住后才发现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条款。
这些不合理的条款严重损害了租户的权益,让他们处于被动和不公平的境地。
本文将探讨不合理的租房合同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不合理的租房合同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租金涨幅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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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
篇一:关于签合同中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略谈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
在建筑单位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合同提交法务部门审核时,法务部门都会要求尽量不签订这种合同,即使签订也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对此,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常常感到疑惑,希望法律顾问说明缘由。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
建筑法律主体,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
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
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
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这样一旦违约,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
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
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
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
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的财权,可直接拨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但这也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提起诉讼,公司项目部肯定是不适格的,法院也不会执行公司项目部的财产。
向公司本部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承认项目部签约,也存在很大诉讼风险。
外包队是建筑企业常常打交道的,但一般要求其挂靠劳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因为外包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动部门或者法院会直接追究借用外包队公司的责任,如果外包队工头将劳务费挪作他用,工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肯定是使用外包队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冒着重复支付劳务费的风险。
而且,外包队往往也是租赁建筑器材、设备的主体,如果没有挂靠劳务公司,其拒付租赁费或者将设备变卖,租赁企业想找都找不到。
再拿劳务公司资信情况来分析,虽然具有法人资质,但由于劳务公司
10万元就可以注册,公司实际工作地随工地而变动,注册地只是一个空壳,可能连办公室都没有。
这样,如果发生违约,尤其是在外包队租赁设备、器材,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外包队常常是交了首期预付款后就一直拖延付款,工程完工后一走了之。
在安装工程中,也发生过由于外包队人手不足,造成工期滞后,违约罚金只能由承包公司承担的情况。
所以在大工程中,对于劳务公司或者挂靠劳务公司的外包队,还要求其提供担保的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书面保证或者财物抵押。
如果发生违约,可直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公司门市部对外签约也存在主体的问题,尤其是购销合同,签约时没有公司授权,事后没有公司追认,发生纠纷就很难办。
有的办事员认为,合同上盖上某公司门市部的印章,就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
这其实也是误解,公司公章是工商、税务正式备案的,门市部印章则没有这些限制。
联营单位出现合同问题,是履约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因为联营的单位虽然可能一方或者双方全部都是法人,但联营体不一定有法人资格。
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考察联营体的资信情况。
顺便提一下,对于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可在建委网站或者红盾315查询,如果在这些网站上查不到,则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信息。
在考察其盈亏情况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负债表、损益表,也可到工商部门查其工商底档。
最后,说一下签证和结算时的主体问题,按照正规做法,工程签证的主体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代表,如果是其他人签证,有可能存在
签证的文件不被甲方承认的风险。
结算时的签证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且结算不仅仅是委托代理人签字,还要加盖公司公章或者结算章。
篇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辩人现就原告提起货款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看,其《钢材购销合同》没有答辩人的公司盖章,该合同也没有交答辩人审查批准同意。
因此该《钢材购销合同》中所有内容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也不能就此合同纠纷向答辩人提起主张,所以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显然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起诉答辩人“拖欠其钢材款3827413.85元”不是事实。
由上可知答辩人根本与原告不发生购销关系,因此不存在拖欠货款之事实。
三、货款存在严重出入。
由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委托陈伟、林崇清负责收获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其签字验收或收获单为甲方有效结算凭证。
而从原告提供的《》看出,陈伟、林崇清二人经手签字收获的总额钢材价值只有5205610.54元,而不
是总计9179215.73元。
因此存在严重出入,对其超出部分应为无效结算凭证。
而原告诉称已收钢材款6840200元,因此对于陈伟等多付的1634589.46元,答辩人在与陈伟结算时将予扣除。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主体错误,因此请依法予驳回起诉!其诉讼请求无理也不合法依法也应予驳回。
特此答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月日
篇三:不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能否导致时效中断
不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能否导致时效中断
案例:某建筑公司(简称甲)的某项目经理向某某(简称丙)于1999年7月与某公司水泥厂(简称乙)签定了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的需方注明为某建筑公司、向某某,供方为某公司水泥厂。
合同履行后,丙于2000年5月起诉乙,诉称乙的水泥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其工程不合格而返工,故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损失20余万元。
乙答辩,丙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赔偿损失无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请,判令乙赔偿丙的经济损失10余万元。
乙上诉。
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法庭采纳了乙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于20XX年6月裁定驳回丙的起诉。
20XX年10月甲起诉水泥厂。
乙以甲已过诉讼时效抗辩。
对甲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绝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
观点认为没过诉讼时效。
理由为:1、丙已于2000年5月15日起诉,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才被法院驳回,丙是甲的项目承包人,所以甲的诉讼未超过时效;2、丙起诉乙和甲起诉乙,这两个诉讼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同一个权利争纷,事实上是同一个诉讼,丙的起诉应当视为甲起诉的中断情节;3、甲和丙尽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本案中他们有着密切联系,丙在所承包的项目中的行为都是代表甲,所以丙就承包项目,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便应当视为甲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了诉权;4、如果该纠纷首先因主体不适格,驳回丙起诉,更换主体后,又因甲已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那么不符合公平原则,等于无端的剥
夺了适格主体甲的司法最终救济权;5、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丙的起诉,并不是无可争议的裁定,如果法院这一裁定是正确的,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读,应该能成为没过时效的理由;如果因法院的错误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同样有背公平原则;6、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人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以得知,立法并未限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只要有人提起诉讼,即可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丙与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一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