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权限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权
限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08.26
•【文号】司发函[1997]309号
•【施行日期】1997.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权限问题
的通知
(司发函[1997]309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发挥公司的作用,经研究规授权你公司办理下列事项:
一、管理你公司在香港设立的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在国外设立的投资机构。
二、负责司法部在香港委托的公证人所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审核、登记、加章、转递工作,参与委托公证人的推荐、年度考核及委托公证人协会理事提名等事项。
三、管理经司法部批准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律师。
负责他们的职业操守评定和年度考核。
归口办理其向香港律师会的登记注册事宜。
1997年8月26日。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文件公证认证办理手续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文件公证认证办理手续
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及香港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
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及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
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
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可按以下要求向大使馆申请认证:
1、文书应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公正;
2、再由外交部认证;
3、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护照前来大使馆办理认证。
来源于:/html/qtsgrz/4548.html。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香港伪造文书罪
香港伪造文书罪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孔宪淦关礼雄朱锦强陈仲涛陈肇川吴少溥苏合成冼国雄周炳朝康宝驹黄克铨雷础雄王凤仪邓兆驹刘淑华李宇祥何鸿宗陈耀庄方燕翔廖依敏吉盈熙李国庆陈启球陈乐宜何志强苏福祯林沛然金义威唐楚彦梁家驹简家骢王桂埙邓秉坚庄重庆李全德何继昌杨国楚文志昌卢维干伍振豪李伟民陈锦程陈远翔萧国兴杨麟振林国兴胡永杰娄瑞馨梁廷锵谭德兴马清楠朱国熙张宝强李汉生何君柱林文彬马兆林刘健仪冯礼贤李凤翔陈文汉杜伟强张有洪杨元彬林国昌董光显黄萃群蒋尚文薛建平区颖麟刘大潜张德民萧智林吴珊仪周慧兰马绍岳刘淑棻朱嘉桢陈鸿远陈洪基杜景仁黄张敬瑜杨洪钧周君倩莫玄炽黄德成赖发强方浩然邓卓恩刘伟槟李慧贤萧咏仪苏洁儿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篇二:龚如心664亿遗产归属案情分析龚如心664亿遗产归属案情分析文/张月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金牙律道律师团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逝世引发的“83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判华懋慈善基金败诉,维持基金只是遗产的“信托人”,而非“受益人”。
司法部关于5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5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以下5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
现公告如下:一、北京代表处1.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8-15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俱乐部508室邮政编码:100006联系电话:(010)65227072-2015传真号码:(010)65226967电子邮箱:****************************网址:2.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01-09首席代表:钟咏雪(Chung, Wing Suet)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85182338传真号码:(010)85182339电子邮箱:**********************网址:3.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K.TO & C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6-06-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8-15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3501A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875076传真号码:(010)65669681电子邮箱:***************网址:4.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08-15首席代表:陈志坚(Raymond Chan)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50501邮政编码:100010联系电话:(010)65232415传真号码:(010)65231449电子邮箱:*******************网址:5.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4-04-12首席代表:史卫(Wei Sh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0828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335671传真号码:(010)59335666电子邮箱:***************************网址:6.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8-15首席代表:罗志力(Lo Chi Lik Peter)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座509室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85181928传真号码:(010)85181595电子邮箱:*****************网址:7.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HU & LAU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8-15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邮政编码:100006联系电话:(010)65229937传真号码:(010)65229937电子邮箱:********************网址:8.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AYER BROW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01-09首席代表:路伟斯(Ian Keith Lewis)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楼1102单元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65999200传真号码:(010)65989266/277电子邮箱:*****************************网址:9.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YDE & C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2013-03-08首席代表:张敏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三办公楼七层7室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58143600传真号码:(010)58143700电子邮箱:********************网址:10.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MMONS & SIMM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1-09-19首席代表:罗尔夫·海登(Rolfe Gerrard Hayde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写字楼南楼25层2518-2521单元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884500传真号码:(010)85884588电子邮箱:******************************网址:11.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HARLT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7-07-13首席代表:高恒(Cohen Colin Bernard)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1703 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073299传真号码:(010)59073299电子邮箱:***********************网址:二、上海代表处12.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DEAC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5-08-30首席代表:司徒英健(Seto Ying Kin Myles)联系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2801/2808室邮政编码:200001联系电话:(021)63403588传真号码:(021)63403788电子邮箱:**********************.cn网址:13.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朱庆华(Chu Hing Wah Grace)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7楼A7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51162883传真号码:(021)63353376电子邮箱:****************.hk网址:14.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OLDHAM LI & NI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6-12-20首席代表:李卓贤(Richard Michael Healy)联系地址:上海市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栋1114室邮政编码:200051联系电话:(021)62780612传真号码:(021)62780613电子邮箱:******************网址:15.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GALLANT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6-05-18首席代表:陈国刚(Chan Kwok Kang Dennis)联系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101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1401638传真号码:(021)61401636电子邮箱:*****************************网址:16.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BIRD & BIR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8-09-12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Harvey Laight)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605、3606室邮政编码:200002联系电话:(021)23121288传真号码:(021)23121212电子邮箱:**********************网址:17.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HILIP K.H. WONG KENNEDY Y.H.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2-10-29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 H. Wong)联系地址:上海市天钥桥路329号B栋嘉汇创机商务中心703室邮政编码:200030联系电话:(021)62898248传真号码:(021)62898248电子邮箱:*****************.cn网址:18.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4-10-27首席代表:黄新民(Wong Sun Man)联系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403室邮政编码:200030联系电话:(021)54071528传真号码:(021)54071590电子邮箱:********************.com网址:19.香港李乔安许允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RIBEIRO HUI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1-02-15首席代表:许允立(Hui Wun Lap)联系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702A单元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135****4071传真号码:(021)63866112电子邮箱:*******************网址:20.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TEPHENSON HARWOO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6-01-12首席代表:郭懿聆(Quek Evangeline)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座901、902、910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53852299传真号码:(021)53852195电子邮箱:**********************网址:21.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MAYER BROW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杨瑞锟(Yeo, Swee Koon Andy)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座4710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0320200传真号码:(021)61201069电子邮箱:**********************网址:22.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CLYDE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6-01-12首席代表:张逸伟(Chong Ik Wei)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60356188传真号码:(021)60356199电子邮箱:********************网址:23.香港王培芬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NGELA WA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3-05-15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 Poey Foon Angela)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76号上海商城西办公楼504-17室邮政编码:200041联系电话:(021)62679773电子邮箱:******************************网址:24.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IMMONS & SIMM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7-09-12首席代表:李国彦(Li Kwok Yien Paul Anthony)联系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0层2001-2003室邮政编码:200041联系电话:(021)62490700传真号码:(021)62490706电子邮箱:*****************************网址:25.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CHARLT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周怡菁(Charlton Stevens Julia Frances)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2006室邮政编码:200060联系电话:(021)62779899传真号码:(021)62777899电子邮箱:*************************网址:26.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ONC LAWYE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6-05-16首席代表:张国明(Cheune Kwok Ming)联系地址:上海市祖冲之路2288弄3号1130室邮政编码:201210联系电话:135****4374电子邮箱:*******************************网址:www.onc.hk27.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LEUNG AND W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9-06-30首席代表:温嘉明(Wan Kah Ming)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1幢8层C室邮政编码:201203联系电话:62176450-805电子邮箱:***************网址:28.香港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Vincent T.K. Cheung,Yap&Co.Shanghai Office批准设立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李企伟(Lee, Kee Wai Frank)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1008室邮政编码:200070联系电话:(021)63906886电子邮箱:*******************三、广东代表处29.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DEACON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朱敏慧(Chu Man Wai)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大厦南塔1815-1818室邮政编码:510095联系电话:(020)87785678传真号码:(020)87770488电子邮箱:*********************.cn网址:30.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DAVID Y. Y FUNG & CO. 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1993-11-27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陈耀辉(Chan, Yiu Fai Youdey)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楼B单元邮政编码:510098联系电话:(020)83311000电子邮箱:******************31.香港何君柱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K.C.HO & FONG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2004-01-08首席代表:何君尧(Ho,Kwan Yiu)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四座3405室邮政编码:510080联系电话:(020)87652930传真号码:(020)87672516电子邮箱:********************网址:32.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GALLANT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2-11-09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王名鸿(Wong Ming Hung)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729室邮政编码:510064联系电话:(020)83652410传真号码:(020)83765692电子邮箱:****************网址:33.香港黄淑芸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S.W.WONG & ASSOCIATES GUANGZHOU REPR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7-03-28首席代表:黄淑芸(Wong, Shuk Wan Wendy)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黄埔大道西76号1316室邮政编码:510623联系电话:(020)38393603传真号码:(020)38393602电子邮箱:**********************.hk34.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TONY KAN & CO. SOLICITORS & NOTARIE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1995-05-04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钟卓成(Alvin Chung)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广场D座10楼1002A-1室邮政编码:510000联系电话:(020)83350833传真号码:(020)83311456电子邮箱:******************网址:35.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TONY KAN & CO. SOLICITORS & NOTARIE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2002-01-09首席代表:陈洁燕(Chan Kit Yin)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804室邮政编码:518000联系电话:(0755)83981205传真号码:(0755)82553071电子邮箱:*****************网址:36.香港劳洁仪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K.Y.LO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2014-03-24首席代表:李文邦(Li Man Pong)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19A-51邮政编码:518000联系电话:147****7192电子邮箱:***************.hk37.香港梁浩然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H.Y. LEUNG & CO.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2017-11-21首席代表:梁浩然(Leung Ho Yin Alexander)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广电文创中心6楼邮政编码:518000联系电话:(0755)23946173电子邮箱:****************38.香港林骆律师事务所驻佛山市代表处MESSRS LIM & LOK, SOLICITORS FOSHA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5-10-22首席代表:骆子邦(Lok Tze Bong)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J单元邮政编码:528200联系电话:132****9311/131****9993电子邮箱:***************网址:39.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ROBERTSON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李应彪(Lee,Ying Biu Andrew)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楼E室邮政编码:510620联系电话:(020)38795260传真号码:(020)38795468电子邮箱:*********************网址:40.香港马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MA TANG &CO.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4-06-25首席代表:马世钦(Ma Sai Yam)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A座1003室邮政编码:510000联系电话:(020)38011645传真号码:(020)38011645电子邮箱:*****************.hk41.香港佘英辉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DAMIEN SHEA & CO.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3-09-27首席代表:佘英辉(Shea Ying Fai)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大厦19楼A14室邮政编码:518001联系电话:(0755) 61662870传真号码:(0755) 61662871电子邮箱:****************************网址:42.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STEVENSON,WONG & CO.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04-19首席代表:劳恒晃(Hank Lo)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大厦北塔9楼A10邮政编码:510613联系电话:(020)87521228传真号码:(020)87521268电子邮箱:********************网址:43.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MESSRS AUGUSTINE C.Y.TONG & CO. 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5-12-30首席代表:唐楚彦(Tong Chor Yin Augustine)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威尼国际大厦2139室邮政编码:510610联系电话:(020)38011682/38011290传真号码:(020)38011921电子邮箱:**************网址:44.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NG & SHUM SOLICITO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2-11-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吴少鹏(Ng, Siu Pang)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207单元邮政编码:518038联系电话:(0755)82733895/136****8372传真号码:(0755)82733405电子邮箱:*******************网址:45.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HASTINGS & CO.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1993-02-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 Yuen Hoong)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嘉里中心15楼1507室邮政编码:518001联系电话:(0755)82175288传真号码:(0755)82175168电子邮箱:*********************网址:46.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HUI & LAM,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6-08-30首席代表:林靖寰(Lam Ching Wan)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9楼909室邮政编码:510030联系电话:(020)38771919传真号码:(020)38771958电子邮箱:****************网址:47.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YIP, TSE & TANG GUANG 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6-04-11首席代表:谢连丰(Tse,Lin Fung Charles)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B2003室邮政编码:510620联系电话:(020)28816688传真号码:(020)28816621电子邮箱:****************.hk网址:48.香港周卓立陈启球陈一理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C.L.CHOW AND MACKCSION CHAN 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5-11-01首席代表:周卓立(Chow Chevk Lap)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4号东峻广场1座2501室邮政编码:510080联系电话:(020)87321352传真号码:(020)37588378电子邮箱:*******************49.香港叶天养、叶欣颖、林健雄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YAP & LAM,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9-01-28首席代表:叶欣颖(Yap Yan Wing Stephen Reed)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B1603室邮政编码:510000联系电话:(020)28816913电子邮箱:****************网址:50.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SIMMONS & SIMMONS SHENZHEN REPRESEN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19-05-23首席代表:胡德贤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54联系电话:(0755)86567720电子邮箱:********************************网址:51.香港温杨侯律师事务所驻珠海代表处HONG KONG WAN YEUNG HAU & CO. ZHU 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 批准设立日期:2019-10-29首席代表:杨云峰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88号横琴总部大厦1808室邮政编码:519000联系电话:150****2181电子邮箱:*****************52.香港黄嘉锡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JIMMIE K.S. WONG & PARTNE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批准设立日期:2019-09-23首席代表:赵曼仪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座2901室邮政编码:518020联系电话:(852)2523-4778电子邮箱:***********************网址:/四、福建代表处53.香港卓黄纪律师事务所驻福州代表处MICHAEL CHEUK, WONG & KEE FU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0-06-08重新核准日期:2002-08-20首席代表:纪华士(Kee Wah Sze)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华城国际)南楼22层1513单元邮政编码:350001联系电话:(0591)87612393传真号码:(0591)87612181电子邮箱:******************五、江苏代表处54.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驻南京代表处P.C.WOO & CO. NAN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5-05-16首席代表:黄嘉纯(Huang Lester Garson)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22号天安国际大厦1212室邮政编码:210005联系电话:(025)57923773传真号码:(025)57923778电子邮箱:*****************.hk网址:六、山东代表处55.香港麦家荣律师事务所驻济南代表处PATRICK MAK & TSE JINA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4-04-12首席代表:赵志鹏(Zhao Zhipeng)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903号邮政编码:250014联系电话:(0531)82070567传真号码:(0531)82070569电子邮箱:****************网址:七、浙江代表处56.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驻宁波代表处FORD, KWAN & COMPANY NINGBO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3-11-05首席代表:叶建民(Yip, Kin Man)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店1105室邮政编码:315100联系电话:(0574)87376099/87721906传真号码:(0574)87727257电子邮箱:**********************,***********************,********************网址:八、四川代表处57.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驻成都代表处P. C. WOO & CO. CHENGD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批准设立日期:2002-04-19首席代表:邓澍焙(Tang,Shu Pui Simon)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A座1605邮政编码:610041联系电话:(028)86528737传真号码:(028)86528095电子邮箱:*****************.hk网址:九、重庆代表处58.香港狄炳奇李道明律师事务所驻重庆代表处DE BEDIN & LEE LLP CHONGQ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批准设立日期:2017-02-22首席代表:狄炳奇(Claudio de Bedin)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环球金融中心35楼6-1邮政编码:400010联系电话:(023)63702480传真号码:(023)68489114电子邮箱:****************网址:www.dbl.hk司法部2021年12月14日。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司办通[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司办通[2007]26号)部机关各司局、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7〕34号)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司法行政行为,现就进一步清理司法行政机关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清理的范围和取消、调整的原则(一)清理范围(详见附件一):1.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10项);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批准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项目(9项);3.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3项)。
(二)取消和调整现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应遵循的原则: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1.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2.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3.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4.对一个许可(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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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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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公证书真伪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香港文书送往内地使用,需要办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
简介1987年12月15日,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公司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宗旨,透过律师、公证和法律资讯等服务,竭诚为香港社会和市民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
公司致力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的法律交流,促进两地司法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增进了解,提升共识,推动合作,亦积极参与内地与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往和民商活动。
业务范围委托公证服务公司根据司法部授权,对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章转递;代办内地公证以及在香港使用的内地公证文书的认证。
律师服务律师业务由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承担。
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首家在香港设立以香港为基地专门提供跨域中国法律服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主要律师由长期从事中国立法﹑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国际仲裁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背景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顾问均是海内外各界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律师所同各界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与香港本地和内地各专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是配合和支援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业务的专责团队。
资讯与研究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1994年在港注册,出版的《中国法律》(双月刊)在内地、香港和境外同时发行,是中英双语对照介绍中国法律的权威性资讯刊物。
杂志着重介绍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司法改革、涉外经贸、一国四法域和国际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各国法律界人士了解中国法律的一个窗口。
来源于:/html/xggz/773.html。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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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
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考试大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的通知⽂号:司发通[2000]100号颁布⽇期:2000-08-14执⾏⽇期:2000-08-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将进展情况及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
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脱钩改制的意见》,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作的顺利完成,制订本⽅案。
⼀、脱钩改制的⽬标和原则这次脱钩改制的⽬标是,完善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组织形式,建⽴、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律性运⾏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独⽴、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主管理、⾃担风险、⾃我约束、⾃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
这次脱钩改制⼯作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改⾰、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的同时,⼜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间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的利益,既要防⽌国有资产的流失,⼜要保护⼴⼤律师的积极性;⿎励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实⾏联合,⾛规模化发展道路。
⼆、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已实现⾃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三)司法⾏政机关批准设⽴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改制的内容是,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脱钩单位)要在⼈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与挂靠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具体要做到: (⼀)脱钩单位不再属于⾏政或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政级别。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1.26•【文号】司发[1990]015号•【施行日期】199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0年1月26日司发〔199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公证司。
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司法部公证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了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福建、山东、江苏、浙江、湖南、四川、上海、北京、安徽、广东、天津、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分公证处的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台办和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汇报、总结、交流了近两年来办理涉台公证的情况和经验,并就办理涉台公证中如何执行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近年来,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以及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
我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中,认真执行中央对台工作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克服办公条件差、人员少、经费不足等困难,坚持“三优”(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质服务),积极、热情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台胞、去台人员和台属的欢迎。
与会的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机关近两年来共办理涉台公证近四千件,主要用于探亲、奔丧、继承遗产、收养子女、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理诉讼、从事经济活动等。
其中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二千余件,据了解这些公证书基本上被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所接受。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对于台胞、去台人员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关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考察报告20XX年12月1日、2日,我局组织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考察团到香港进行了参观学习,考察团由潘保军副局长带队,9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15人及公律科人员参加了考察。
考察团一行通过实地参观、听取情况介绍、与香港律师互动交流等方式,了解香港律师界的总体情况和所参观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情况。
考察活动使律师们拓宽了视野,更新了思想观念,律师们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一、考察情况(一)香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总体情况香港目前有400多家律师所(行),事务律师6000多人,其中小规模律师所(律师人数3名以下)较多,占65%以上,许多只有一名律师。
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不超过20家。
外国律师所在香港有50多家,其中30多家为美国所。
外国所实力很强,占据了主要的业务(约9成)。
(二)香港律师制度与内地的主要差异香港律师制度与内地有很大不同。
香港律师依其从业职能不同,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
大律师并不是比事务律师高级,而是业务范围不同,大律师主要负责出庭诉讼事务,事务律师主要是从事非法律事务,但可以出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代理诉讼事务。
事务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大律师是独立执业者,不在律师事务执业。
大律师不能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不能向当事人直接收费,诉讼当事人要请事务律师,必须先请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视情况决定是否转聘大律师。
接受转聘的大律师根据事务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及准备好的法律文书材料,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香港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与内地取得律师资格的制度不同,不是考试制,而是认许制,要求具有大学法学专业学历才能取得事务律师资格。
香港永久居民申请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主要条件是在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修完3年法学学士课程,再完成1年制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在律师事务所学习两年。
香港律师较注重资历,事务律师一般要经过顾问律师、受薪律师、出资合伙人几个阶段,从律师到出资合伙人一般要15年时间。
香港律师管理主要是实行行业管理,香港律师会是事务律师行业自我监管的法定专业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司发通[1996]026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律师地位的比较及其启示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律师地位的比较及其启示作者:黄建球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内地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律师地位也有所提升。
但对比包括香港地区在内的许多法治国家、地区,内地律师地位仍然偏低,社会民众及有关部门对律师的不了解与偏见,一些司法机关的歧视等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较低的社会地位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开展。
文章拟通过香港地区与内地律师地位的比较,为提升内地律师地位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香港;内地;律师;地位;参政议政;执业环境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司法和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可以说,在很多法治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都很被重视,律师地位很高。
内地律师制度重建已有35年,虽然律师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律师地位仍然较低。
一、香港律师的地位香港是一个实现了高度法治的地区,律师制度很健全。
律师在香港受到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尊敬,地位较高。
形成这种良好的环境,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律师在诉讼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地区的法律非常庞大复杂,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就需要聘请律师。
另外,由于香港法律属英美体系,法庭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法官处于消极的地位,诉讼双方处于主动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庭审的进行。
因此,法庭上的表现是能否胜诉的关键,聘请律师是香港市民参加诉讼时必不可少的。
(二)律师在社会活动和服务中具有突出的作用香港律师的执业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譬如参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遗嘱公证、离婚手续办理、财产托管、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处理等,除此之外,香港律师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律师成为整个香港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三)香港律师对政治及司法活动有重大的影响“香港除了私人执业律师外,还有大批受雇于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官方律师。
司法部公告第56号--关于准予11家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设立代表处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56号--关于准予11家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设立代表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8.15•【文号】司法部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公告(第56号)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以下七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四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设立代表处。
设立代表处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名单如下:1、美国美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ILBANK, TWEED, HADLEY & McCLO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首席代表:卢安霆(Anthony Root);代表:孙伟清(Edward Tai Sun)、王良(Wang Liang )、谭鹏(Peng Tan)2、印度瑞姆弗里·萨格尔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REMFRY&SAGAR ATTORNEYS-AT-LAW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DIA);首席代表:维迪亚·萨加尔(Vidya Sagar);代表:尼廷·森(Nitin Sen)3、香港秦觉忠吴慈飞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SU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秦觉忠(Tsun Kok Chung Richard);代表:吴慈飞(Goh Choo Hwee)4、美国思瑞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THELEN REID & PRIEST LL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US);首席代表:苏唐明(Thomas M. Shoesmith);代表:胡梅(Mary M. Utterback)5、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ERKINS COIE LL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US);首席代表:陈怡蓓(Fabiola Maria Suwanto);代表:王朝晖(Zhaohui Wang )6、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CMS HASCHE SIGL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首席代表:阿希姆·格雷斯(Joachim Gres)7、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TTMAN LLP SHAGN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首席代表:顾睿之(Greg L. Pickrell)8、英国安永实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英文名称为EVERSHEDS LL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UK);首席代表:何安愚(Andew Halper)9、香港黄嘉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JIMMIE K.S. WONG & PARTNE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黄嘉锡10、香港许林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HUI & LAM,SOLICITORS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林靖寰(Lam Ching Wan William)11、香港苏龙律师事务所驻东莞代表处(SO,LUNG & ASSOCIATES,SOLICITORS DONGGUA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苏锦梁(So Kam Leung Gregory);代表:杨丽诗(Yeung Lai Sze, R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