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团内部控制规范—票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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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内部控制规范—票据管理1

X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票据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德赛集团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结合《德赛集团内部控制规范-资产管理问责》的相关内容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应于集团控股公司(含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下称“各公司”)所有票据管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各事业部财务总监对事业部下辖公司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承担统筹、监督、指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范中所称的票据系指: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

第五条票据管理工作纳入集团对派驻财务总监(经理)的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各公司应当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条各公司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方法按照《票据法》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结算中心(下称结算中心)报备。

第八条各公司作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应当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九条各公司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核对是否准确。

第十条各公司应建立“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重要票据的备查簿,登记保管和领取人,领取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加强各种票据所涉及的印章管理。特别是银行预留印鉴的

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三条参照《德赛集团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相关规定,各公司所有银行账户预留印签中的一枚必须设定为结算中心直接控制的印签。原则上,结算中心印章不得外借,但特殊情况经过申请,填制《下属公司借用印章申请表》,获得批准后,结算中心同意借出办理或安排专人配合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票据贴现管理原则及审批

第十四条各公司票据贴现应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经济性原则。各公司应从降低成本角度出发,提高收到票据的背书及质押开票的比例。

(二)计划性原则。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资金状况合理安排资金的收支,集团原则上要求各公司避免突发性票据贴现事项的出现。

第十五条结算中心收集央行货币政策及各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集团公司领导及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所收集资料,提供贴现行及贴现指导利率信息。

第十六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在结算中心指导利率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贴现银行,但为集中资源优势,强化集团整体的融资授信能力,在贴现指导利率范围内,各公司应按照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第十七条根据票据贴现金额的大小,分两种审批方式:

(一)单次票据贴现金额小于人民币贰佰万元,且一星期内累计贴现小于人民币叁佰万元时,各公司在贴现指导利率范围内可自行选择贴现行,次月初将上月本公司的票据贴现情况集中上报结算中心。

(二)单次贴现金额大于人民币贰佰万元(含),且一星期内累计贴现人民币超过叁佰万元(含)时,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填报《集团票据贴现融资审批表》(表格附后),由结算中心层报集团领导审批同意,贴现业务得到结算中心回复后方可进行操作。于票据贴现完成后,将本次贴现利息单于次日复印一份上交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各公司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结算中心所提供的指导利

率,如因特殊原因致使贴现利率高于指导利率,贴现业务操作公司须以书面报告向结算中心汇报,由结算中心层报集团领导核准后方能按上报利率进行票据业务贴现操作。

第四章内部票据贴现与流程

第十九条集团内部票据贴现融资业务,是为提高集团内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集团内资金的合理安排、协助各公司完善资金流动而进行的一项业务。

第二十条各公司所获票据应当首先考虑向集团内部申请融资。并提前两天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结算中心提交意向申请,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的预算和分析出具是否接受内部票据贴现融资业务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在接收到结算中心初步意见(同意贴现)后,参照《集团内部审批权限表》,填制《集团票据贴现融资申请表》和《票据清单》,提交结算中心,完成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在完成内部票据贴现融资申请全部流程后,结算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安排付至各公司账上。各公司获得票据融资款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贴现款和利息归还至集团指定账号内。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应当每月末与集团财务管理部财务人员根据《集团票据贴现融资申请表》和《票据清单》进行“未清内部票据贴现融资业务”对账,以保证贴现双方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含附件、《集团票据贴现融资审批表》和《票据清单》、《下属公司借用印章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制(修)订,并负责具体解释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票据贴现融资审批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下属公司借用印章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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