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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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以服务学生、家长和社会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生入学前,应向家长说明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并签订入学协议。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七章教师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3)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校外培训内容与质量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教学过程、师资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校外培训收费与财务管理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时间与场地1.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处罚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市场秩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京教函〔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113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2021年3月,全市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审核”的基本原则有序恢复线下培训。

近段时间以来,市、区教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持续紧盯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现将新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培训机构擅自恢复线下培训经市、区教委联合检查,发现下列11家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线下培训。

根据有关要求,由相关区依规严肃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1.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紫金大厦校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2.北京金汉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世纪科贸大厦11层)3.北京龙举云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庄分公司(新科祥园甲4号2层)4.北京圣杰博雅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闵庄南路9号商业楼4层4007)5.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经贸大厦5层)6.北京青藤蔓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玉海大厦3层3104)7.北京博思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畅茜园雪芳里5号楼1层104)8.北京原点培优科技有限公司(云岗南区东里7号)9.精锐至慧学堂望京校区(东湖街道旺角广场1层)10.精锐至慧学堂国展天虹校区(左家庄北里58号天虹百货3层)11.精锐至慧学堂大悦城校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主楼一层105号)二、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违规兼职经查,下列5名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取酬。

责成朝阳区教委、通州区教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将违规教师调离教师岗位。

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xxx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是。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初等教育。

办学形式: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

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定州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定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学校规章制度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学校规章制度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学校规章制度之青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青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治理,促进青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开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青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青年宫、青年之家(站)、儿童青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青年儿童图书馆(室)、青年科技馆、青年儿童艺术馆、青年儿童业余艺校、青年儿童野外营地、青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青年儿童为主要效劳对象的青青年宫、青青年活动中心、青青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青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根本任务是通过多种方式向青年儿童进展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根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专长;培养他们独立考虑、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青年儿童全面开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一)面向全体青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浸透,有机结合;(三)遵照青年儿童身心开展规律,符合青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兴趣性于活动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注重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专长的青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开展。

第五条地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展宏观协调和指导。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方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符合青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治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老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平安用电等防护措施。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十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十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十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国的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
供了拓宽知识、培养技能的机会。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一些
机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涉及不法活动。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
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以下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十条: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
证照。

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法纪,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
动或违法乱纪行为。

2. 提供真实信息与宣传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与宣传材料,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采取误导性的宣传手段。

学生和家长有权根据真实信
息做出适当选择。

3. 明确课程设置与教学目标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明确课程设置与教学目标,确保教学内容科学、权威、符合学生年龄和能力需求。

课程设置应经过科学研发和教学实践,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展进行灵活调整。

4. 保障教师素质与教学质量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雇佣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素质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5. 维护学生权益与个人隐私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保障学生权益与个人隐私,不得收集、使用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超出教学管理的必要范围。

机构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制定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6. 确保收费公。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规章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规章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家长和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兴趣和特长,设置合理的培训课程,并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培训内容、课时、收费等事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收费与退费管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教育教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学生家长有权在培训课程开始前了解培训内容、课时、收费等情况,并在签订培训合同后按照约定享受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学生家长有权在培训课程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要求退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合同与承诺管理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合同时,应当明确培训内容、课时、收费、退费等事项,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或提前结束培训。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学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制度-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精品

管理制度-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精品
6.制定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必要的社会工作,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1.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校外教育发展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3.2兴趣小组编组(班)要兼顾组员的年龄和程度,组员人数符合小组活动项目特征和教育活动的实际需要。
3.3要合理确定兴趣小组的级别层次和基本学制,并有相应的活动纲目、活动计划和编选教材。
3.4兴趣小组活动突出实践性,有计划地组织组员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
4.群众活动:
4.1设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少先队活动等。年活动覆盖率达到所辖区域中小学校总数的50%以上。
11. 对兼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活动规范的教育,定期观摩兼职教师的教育活动,评价活动质量。
12. 建立与家长、学校、社会的沟通机制源自定期听取各方意见,并建立相关档案。




1.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教育活动研究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负责教育活动研究工作。
2.建有教育活动研究制度和工作计划,根据教育活动实际、教育活动管理实际和校外教育发展定期组织教科研活动。
6.承担并完成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育
活动




1.根据机构职责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全面开展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活动。
2.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活动。设计和组织活动按规范要求撰写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活动:
3.1根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开设兴趣小组,注重兴趣和能力培养。组员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坚持自愿报名参加。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培训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培训、语言培训、艺术培训等。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课程管理、师资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规范行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评价机制,及时收集学生反馈意见,针对问题进行改进。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促进家校合作。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需求和市场需求,合理设计课程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制度,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调整课程设置,确保学生获得良好学习体验。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评估课程效果,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师资库,保障教师素质。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教师招聘标准,选拔优秀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推动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准。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评价机制,及时收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评价,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档案管理、考勤管理、学习情况跟踪等工作。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1.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在北京市设立的,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教育、兴趣爱好培养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并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足够教师队伍和教学材料;(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拥有依法合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登记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相关申请表和登记申请表;(三)申请机构携带相应的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设立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公布教学计划和培训项目,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明示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四)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定期对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 相关政策

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 相关政策

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相关政策近年来,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备受社会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这些政策,并探讨其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及制定目的1. 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众所周知,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学校教育的不足,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然而,一些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乱象也日益凸显,如虚假宣传、恶意抬价、低俗营销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目的在于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发展,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2. 相关政策的制定目的及意义相关政策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行为,提升教育服务质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整顿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市场秩序、提升教育质量、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政策内容及具体影响1. 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准入政策政府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准入进行了严格规定,对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场地设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门槛,另一方面也有效遏制了一些无资质、无实力的机构进入市场,保障了学生的学习权益。

2. 课程设置及收费监管政策政府规定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不得含有与学生学业无关的内容。

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保证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课程内容和收费标准,避免了过度商业化现象的发生。

3. 教师资质及管理政策政府规定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教师,对教师的学历、职称、教学经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教学质量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定标。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三、个人观点及总结回顾个人认为,北京校外培训培训机构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整顿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市场秩序、提升教育质量、保护学生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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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教师行为规范要求与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为人师表具体内容,规范教职工的日常行为。
4.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考勤、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思想道德、遵章守纪、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考核评价,表彰先进。
5.实行聘用合同制,建立健全聘任制度,执行国家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
6.执行职评政策,认真履行申报、审核、考核、评定等程序,鼓励教职工在德、能、勤、绩各方面做出优秀成绩。
4.兼职教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资质,身心健康。聘任兼职教师要经过必要的审查程序,并签订协议。
5.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教职工总数的85%。
6.有计划地对新进入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






1.有计划的对教师进行师德、终身学习、校外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改革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
3.2兴趣小组编组(班)要兼顾组员的年龄和程度,组员人数符合小组活动项目特征和教育活动的实际需要。
3.3要合理确定兴趣小组的级别层次和基本学制,并有相应的活动纲目、活动计划和编选教材。
3.4兴趣小组活动突出实践性,有计划地组织组员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
4.群众活动:
4.1设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少先队活动等。年活动覆盖率达到所辖区域中小学校总数的50%以上。
2.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执行各项技术规范。
3.财物、财会等项工作实施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收集信息及时,满足管理及统计需要。
4.树立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要求,及时周到服务,满足教育活动及工作需要。
5.定期开展资源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总结管理经验,提高使用效率。




1. 严格执行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3.组建教育活动研究组织或搭建平台,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教研活动,交流信息和经验。
4.教育活动研究有经费保障。有教育活动研究的骨干队伍。



1.教师应取得与机构建制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2.有引进和聘用教师的标准和程序,对职业道德、专业水准、经历和业绩、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
3.引进和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8.建立卫生及防疫制度。设立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管理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
环境管理
1.活动区、活动室环境整洁,陈设有序,布置美观,专业特色明显,与活动内容相统一。
2.绿化、美化环境,办好宣传橱窗和刊物,实现网络办公,建设有特点的校园文化。
6.承担并完成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育
活动




1.根据机构职责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全面开展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活动。
2.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活动。设计和组织活动按规范要求撰写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活动:
3.1根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开设兴趣小组,注重兴趣和能力培养。组员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坚持自愿报名参加。
5.2有计划的组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游戏讲座、游戏推介、游戏比赛等活动。
6.组建艺术、文化、科技、体育等方面的社团(含专业俱乐部),对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指导和训练,并定期组织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7.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利用重要节日和结合重大事件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2.组织教师参加市、区县的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和整体素质。
3.有教师分层次、分梯次发展和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划及具体措施,整体提升教师的教育活动基本功。
4.有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骨干教师在教师中的比例要达到相应中小学建制的水平。
5.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专业交流活动,了解专业发展动态,开阔教师视野,提升专业水平,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活动。
6.制定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必要的社会工作,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1.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校外教育发展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2.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的重要问题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教职工教育与管理的重大问题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题。
3.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教育活动管理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管理教育活动。
4.有完整的教育活动制度和教育活动管理制度。建立活动常规制度,保证教育活动的有序、规范,利于未成年人良好品德和习惯的养成。
5.按时制定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及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教务管理和教育活动信息、教育活动资源管理。
7.加强单位文化建设,全面关心教职工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8.执行市、区县教委的教职工休假制度。
行政
管理





1.依据相关法规和市、区县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机构章程。
2.根据市、区县教委的规定和机构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育活动管理、教科研管理、行政管理、运行保障等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规模较小(30人以下编制)的机构应设置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上述工作。
4.机构的教育活动经费和运转经费按规定纳入市、区县财政保障体系。
5.根据市、区县教委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设置工作岗位。
6.主任(馆长)由市、区县教育工委、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委派或聘任。实行主任(馆长)负责制。




1.根据市、区县教委明确的工作定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践行机构职能。
3.用火、用电、用气符合行业规范,各项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安全、有效。
4.安全岗位的技术人员熟悉设备设施,操作使用熟练,并定期接受专业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5.安全标识明显、完善、有效。
6.坚持教育活动的安全预案制度,确保分工明确,措施到位。
7.机动车使用、食堂供餐、饮水供应、食品销售及临时施工等有明确的安全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
2.根据教育活动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
3.定期向主任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经费情况,提出经费使用和管理建议。




1.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岗位职责明确,检查落实到位。
2.采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对教职工和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利用各种资源设计组织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活动,为学校的课外、校外活动提供技术、信息、管理等服务。
4.3建立有效机制,为学校培养课外活动的教师和学生骨干,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促进学校课外活动开展。
4.4承办市、区县教委委托的群众活动。
5.游戏娱乐活动:
5.1有阵地开放活动的场地,有确定的项目,有专门的活动时间和工作人员开展游戏娱乐活动。





1.主任、馆长对机构的全面工作负责;经过规定的程序,依照市、区县教委的编制要求及任职条件,聘任各级干部,组建机构领导班子。
2.依据市、区县教委的规定,制定本机构的聘任办法,做好教职工的聘用工作。
3.有清晰的办学理念,运用多种方法和形式提高领导班子的依法办学意识、校外教育理论水平、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和推进素质教育,发挥校外教育育人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11. 对兼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活动规范的教育,定期观摩兼职教师的教育活动,评价活动质量。
12. 建立与家长、学校、社会的沟通机制,定期听取各方意见,并建立相关档案。




1.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教育活动研究部门,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负责教育活动研究工作。
2.建有教育活动研究制度和工作计划,根据教育活动实际、教育活动管理实际和校外教育发展定期组织教科研活动。
3.根据市、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校外教育发展和机构现状,制定本机构的3-5年发展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部署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为教育活动开展、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建有综合或专项档案室,配备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员。档案资料搜集及时,归档规范,摆放有序,并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资料能为机构的发展服务。
7.建立小组活动教师下校辅导和群众活动教师定期到学校调研的制度,形成与学校联系的机制。
8.与所辖区域的学校建立群众活动的联系网络,保证大型活动组织渠道的畅通。
9.建立教育活动评价机制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评价。
10.建立活动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安全设施良好,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教育活动安全。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突出校外教育特点,全面开展教育活动,坚持活动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未成年人的兴趣培养和个性发展。
4.依法办学,执行政策,贯彻市、区县教委的指示精神。
5.对学校开展咨询和指导,促进学校的课外、校外活动开展,成为本地区的课外校外活动中心、指导中心、服务中心、研究中心。
8. 建立与社会资源单位的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充实社会实践活动。
9.坚持在课后、双休日和寒暑假开展活动。




1.教育活动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中心工作,教育活动的重要工作列入主任、馆长办公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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