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命街道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吗
■I ■争鸣 ZHENGMING ■■街道选J I W W H W成人员吗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命□主持人\本刊记者李卫锋28法治与社会2021年第4期靄争鸣 ZHENGMING ■■■比照乡镇在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有悖法律□文/滕修福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是法定选举 机构,街道一级没有人大代表,比照乡镇 设立选举委员会有悖法律。
选举委员会是由选民直接选举本级 人大代表的法定机构。
依据选举法相关 规定得知,乡镇一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 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按惯例,县乡两 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因此,乡镇选 举委员会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必然会在县一级选举委员会的统一 步调下,承担乡镇范围内的县一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工作。
街道一级没有本级代表,无须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街道不属于一级 国家机关,属于派出机关。
依据地方组 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三款规定得知,街道不同于乡镇,只有县 一级人大代表,没有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无须设立选举委员会。
比照乡镇在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认知混淆,有悖法律。
认为“县级选举委 员会只是对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进 行宏观指导”.缺乏对这一法定选举机构 的职能认知;认为“乡镇和街道负责具体 工作,街道设选举委员会很有必要”,混 淆了乡镇与街道的本质区别。
街道可以设立选举工作机构,负责 办理辖区内选举事项。
关于街道设立人 大代表选举机构?省一级选举工作实施 细则一般有规定。
如安徽省选举实施细 则第八条就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 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 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派出机 构,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法律应完善任命和批准街道选委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文濯峰笔者认为,法律应完善任命和批准街道选委会成员的相关规定。
理由如下:虽然,目前属于基层地方政府的乡镇政府与属于县级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各自因隶属关系上的不同,以及“乡镇政府的权力是乡镇人大授予的,对乡镇人大负责”和“街道办的权利是上级政府赋予的,对上级政府负责”之法理上的区别,因而现行法律即未明确规定作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应与乡镇一样设立选委会,当然即更不可能对其成员应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作出相应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6•【字号】黑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1998〕15号1998年8月16日)最近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实践证明,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近两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这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仍存在标准不高、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现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农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一)主要任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
今明两年,主要是抓好“建立一支队伍,健全五项制度”工作。
“一支队伍”,即村民代表队伍。
“五项制度”,即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选举和评议村干部制度、村规民约制度。
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民主管理的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同时,积极在乡镇机关(包括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主要目标。
村务公开规范化(即内容、时间、阵地、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实行民主管理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建立村民代表队伍的村,今年底达到应建村的90%,明年底达到100%;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面,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
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随着中国乡村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近年来“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越来越重要。
班子的换届选举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基层民主建设的成效和治理秩序的稳定。
如何有序地组织好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既需要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也需要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齐心协力。
一、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组织指导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县)政府的组织部门或派出机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其工作职责如下:1. 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组织方案,明确选民资格和报名条件,并组织推荐、审核和公示候选人名单。
2. 组织选民教育和宣传工作,鼓励选民积极参加投票,完善选民名册,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3. 设立选举管理机构和投票站,在选举前制定选举流程和方法,组织选举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 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及时组织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5. 检查和评估选举工作质量,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为下一届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参考。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除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外,其余成员单位也有着重要的职责,协助领导小组有序地完成选举工作。
1. 组织部门(1)负责选民资格认证和选民名册的备案工作,指导各乡镇和村居两级组织开展选民资格审核和名册登记工作。
(2)组织推荐、审核和公示候选人名单,并指导各乡镇和村居两级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
(3)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和村居两级组织开展选民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选民大会和提名会议。
2. 公安机关(1)负责协助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选民名册的制定和管理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做好选民资格认证和选民名册备案工作。
(2)协助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候选人人员审核和纪律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3. 民政部门(1)指导和协助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做好选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做好选民名册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七大特点
力操 控选举 ;是 否符合代 表结构要
求 , 证一 线工农 、 保 妇女 、 数 民族 少
比例 ; 是否具有 良好 素质 , 够依法 能
兰 簟 一
立 法 聚 焦
履职 ; 是否是 “ 两地代 表 ”把好 代 表 ,
“ 口关 ” 人 。
的实施 细则 中 , 加 了监 票人 、 增 计票
发生 了很大变化 。据福建统计 年鉴 治 、保证人 民当家作 主的一大历史 数 据显示 ,0 9年年末 全 省常住 人 性进步。 20
口数 32 6 7万 人 ,其 中 城 镇 人 口 16 . 万人 ,乡村 人 口 16 . 83 5 7 、 7 3 5万 2
特点三 : 优秀 人选 挑选
实 介 绍 所 推 荐 的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情 况。接受 推荐 的代表候 选人应 当向 选 举委 员会 如 实提 供个 人 身份 、 简
历等基本情 况 。提供 的基本情况不 实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当 向选 民通 报。” 选举委员会应 当审查候选人是 否具 有政治权 利 ,享有选举 权和被
立 法 聚 焦
直接选举 实施细则 的七大特点
★郑 勤 建
件已经具备 。 分 子 的代 表 中有 许 多是 领导 干 部 , 劳动 、 研一线 的பைடு நூலகம் 表 科 这次 实施细则修 改 ,依据新 修 真正在生 产 、 21年 1 月 2 00 1 9日,省十一届 改 的选举法 ,将城 乡每一代表所 代 偏少 。实 行城乡按相 同人 口比例选
表所代表 的人 口数应 当大体 相等 。” 民 民主 ,更 充分地 听取来 自基层 的 县、 乡两 级人 大代表选举 , 是全省人 意见和要 求 ,更好地 反映基层群 众
协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协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目标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规范协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的运行,确保会长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协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的协会组织。
职责与权力会长职责1. 会长应负责制定并推动协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2. 会长应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营并保证其按照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3. 会长应代表协会与外部机构和团体进行沟通和协调,维护协会的利益。
4. 会长应定期向协会的成员和领导层报告协会的运营情况和重要事项。
领导层职责1. 领导层应支持会长履行其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 领导层应参与并协助会长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3. 领导层应监督会长的工作并评估其绩效。
4. 领导层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会长不断提升能力。
会员权力1.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并对协会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2. 会员有权要求会长和领导层公开协会的运营情况和重要事项。
3. 会员有权选举协会的会长和领导层成员,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实施要求会长产生与任命1. 会长由会员全体选举产生,任期为固定期限。
2. 会长应符合协会章程对会长资格的要求。
3. 在会长任期结束前,协会应提前开始选举程序,确保会长顺利交接。
监督机制1. 协会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会长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2. 监督机制可包括会员大会、领导层会议、定期报告等形式,以确保会长的工作透明、公正、负责。
离职与违规处理1. 会长如因故离职,协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会长的接替程序。
2. 若会长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协会应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形象。
附则本试行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协会应与会员共同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论协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规范协会运行,明确会长、领导层和会员的责任与权力,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协会应全面落实细则的要求,建立监督机制,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细则,以保证其持续有效性。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职务: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10分)1、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
( )2、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
( )3、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 )4、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唯一依据。
( )5、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不需要进行民主推荐,但要进行组织考察。
(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 )7、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8、越级提拔干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且最多只能越两级。
(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
(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 )1l、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提他人。
( )12、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
( )1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必再进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
( )1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 )15、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帮助别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 )16、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 )17、中纪委、中组部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规定,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26•【字号】•【施行日期】1983.1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手段,是公民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
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
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
选民登记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确认选民资格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确认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四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必须是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1.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自律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和《XX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是指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的选举。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坚持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化社会组织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换届筹备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书面提出换届申请,并提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5名,且为单数。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会长和党组织书记担任,会长、党组织书记因特殊情况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党员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收到换届申请及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后,及时进行审核,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给予正式答复意见。
第八条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经行业协会商会1/3以上理事或1/5以上会员联名书面申请,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在广泛征求理事或会员意见基础上,牵头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第一篇: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选举xx市xx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供选区或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参考)选区负责人讲话选民们:现在开会了。
今天,我们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xx市xx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先宣布大会纪律:1、一切行动听从大会主席团指挥;大会进行期间,不要擅自走动,不要说话,不要做手工活,不要看书看报,自始自终保持大会严肃认真的良好秩序;3、未宣布散会,不要离开会场;4、对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今天这个大会,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共同委派同志到我们这里主持。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委派书。
(照念。
念完后)请同志上主席台主持大会。
经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两位同志为副执行主席,协助执行主席主持我们今天的大会。
大家如果同意,请鼓掌通过。
请同志上主席台。
(上台人员就座后,主席团开会研究大会程序,提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检票员、计票员名单。
暂不向选民宣布。
主席团会议后)选举主持人讲话选民们:我们这个选区(投票站),共有选民人,现已到会人,超过一半以上,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现在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这次选举高坪区第五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到十一月十九日前已经公布了区、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和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今天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区和全乡镇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投票选举,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投下庄严的一票。
换届选举“公推直选”实施细则及表式
换届选举“公推直选”流程及实施方案一、党组织设置根据党章的规定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经验,党的基层组织的机构和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应建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50人以上,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以上,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换届选举(“公推直选”)工作程序1、学习准备阶段(1)学习动员通过党课、组织生活以及各类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对全体党员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明确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实行“公推直选”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引导党员和群众积极主动的参与。
(2)准备工作①召开本届支部委员会会议商议“公推直选”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附件一)。
②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公推直选”的工作方案。
③总结起草本届党委(总支、支部)工作报告,布置本届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准备履职报告。
④按照领导班子的基本条件、结构合理等要求,确定新一届党组织成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数,并在单位公示栏中公示3天(附件二)。
2、民主推荐阶段①通过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
换届选举单位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党员和群众(职工群众参加比例一般掌握在30%)第一次推荐会。
②由本届党委(总支、支部)进行动员,并作工作总结报告,各总支(支部)委员个人进行履职。
③向党员和职工群众发放印有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式党员基本情况的《民主推荐表》(附件三、附件四),由党员和职工群众分别民主推荐新一届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综述
深 刻 阐述 和 高度 概括 全 省 各 级 党 举 , 以往 相 比 有 许 多新 特 点 、 情 况 。 届 选 举 .为换 届 选 举 营 造 良好 的舆 论 氛 与 新 委 、 大 常委 会 和 各相 关 部 门的 同 人 各 地 要 高度 重 视 。 强 领 导 , 密 部 署 , 加 周
围。
志, 尤其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实 际 在 把 充 分发 扬 民主 和 严格 依 法 办事 有 机 结
二 是要 严肃 换 届 选 举 工作 纪律 。要
工 作 中一 定要 牢 牢 把 握 好 、 面 贯 合 起 来 , 真 细致 地 做 好 各 项 工 作 . 保 严肃 县 乡换 届 选 举 工作 中的 组 织人 事 纪 全 认 确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确 保 县 乡人 大 换 人 员 人 选 的德 才表 现 、 工作 实绩 、 洁 情 廉 况和 群 众公 认 程 度 , 观 、 正 地评 价 干 客 公
导 、 民 当 家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国 的 有 届 选 举 工 作 圆满 成 功 人
机 统 一 ,为加 强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 构
委 常 委 、 委 组 织部 部 长董 君 舒 , 省 省人 大
常委 会 副 主 任 钟 家 明 出席 会 议 并讲 话 。
县 乡两级 人 大换 届 选 举 工作
一
是 要 牢 牢把 握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的 指
省 委 常委 、 省委 宣传 部 部 长 刘 上 洋 主持
会 议 。 设 区 市 市委 分 管 副 书记 。 织部 各 组
这 次县 乡人 大换 届 选 举 涉 及 面 广 , 部 。 党 委 宣 传部 门要 加 强 对换 届 选 举 宣
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办法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代表选举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分为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两个步骤。
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应按较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选举办法进行。
一、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在选民名单公告后进行,其原则、程序和方法是:(一)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1.初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产生的原则。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被推荐为县、级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一般情况下,所推荐的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均为本选区的选民。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为主的原则。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
3.选民联名补充推荐的原则。
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
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10人以上联名。
4.按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推荐的原则。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县、乡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所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要符合换届选举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在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阶段,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好各选区的选民广泛推荐候选人。
同时,应及时把同级党政机关的代表候选人推荐到各选区。
1.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程序。
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1)搞好宣传引导工作。
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首先要搞好宣传引导工作。
要重点宣传选举法、地方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要求,让选民知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应选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推荐的方法和时间,动员和引导选民积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活动。
投票选举代表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投票选举代表办法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最后阶段,也是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
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能否顺利产生,也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顺利产生。
因此,在投票选举工作中,要严格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38条的规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相对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表决等公开表决方式而言的。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具有更强烈的民主性。
(二)投票权平等的原则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其涵义体现于,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投票;二是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不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39条的规定,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第一,赞成,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第二,反对,选民对选票上所列代表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
第三,另选他人,选民可以对全部代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
第四,弃权,选民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
弃权者在选票上不划任何的规定符号。
(四)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必须是本选区的选民。
二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
三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
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四是委托他人代为写票。
根据选举法第38条的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
被委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五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选区领导小组和选区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选区领导小组和选区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由选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选民学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传达县、乡两级人大有关换届选举的精神,做好选举的动员部署工作。
2、划分选民小组,进行选民登记,协助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3、组织选民推荐、协商或通过预选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实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搜集、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并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4、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依法、按时公告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负责办理公民的委托投票,选民参选情况的摸底调查等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依法公告选举结果。
7、完成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199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分院的监督作用,加强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地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全面汇报一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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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到有利生产、工作和代表的广泛性,分别定为: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负责投票选举具体事务的准备;
(七)组织选民参选,统计选票,汇报选举结果;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撤销前应将有关选举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培训骨干应按选举工作步骤,坚持一步一训的方法,反复学习《选举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提高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明确政策和选举的步骤、方法,认真做好选举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选民登记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选民反复学习《选举法》,并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向选民宣传选举的重要意义,讲清实行县级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必要性。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时着重讲清搞好选举,一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二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权建设,三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速四化建设,提高群众对选举的认识。
第二十九条 选区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本选区选民资格的审查。县和公社、镇选举同时进行,以公社代表的选区进行选民资格审查。选民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选区办事处确定。
对于剥夺或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者,应报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选民登记,可以设立登记站,也可以按户进行。职工凭职工名册登记。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有户口的,凭户口册登记,没有户口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和较大企业(包括农林企业)、事业单位,应选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
人民公社、镇辖区内的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选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亦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按照《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分配。城镇人口和镇数特多的县,农村代表名额不及一半时,为了照顾农村各条战线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农村代表名额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二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的,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要同所在地一般居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大体相等。
城镇的选区,选举市辖区、县、镇的代表,可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系统和一个街道办事处单独划分或者几个单位、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有的单位也可以同附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较大的单位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第二十七条 县、社两级选举同时进行,一般应当划分两套选区。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县、社两级选举同时进行的,以选举公社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选民登记结束后,应按选区或单位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
第九条 县级以下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试行细则,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宣传活动,按照国家法律,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县: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九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零五人至四百零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八十五人。
(四)人民公社: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一百七十五人。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生产大队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 县级和公社、镇的选举工作同时进行时,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同时是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公社、镇不另设选举县级代表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公社、镇单独进行选举时,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不成立选举委员会,可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指导公社、镇的选举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教育要贯穿选举的全过程,按照选举工作步骤,一步一宣传,步步深入。选民登记阶段,应着重宣传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讲清选民不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有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代表候选人提名阶段,应着重宣传提名推荐方法和选什么人当代表,讲清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讲清差额选举的好处。选举代表阶段,应着重宣传选好代表的重要性,讲清选好代表同选好各级领导班子、加强政权建设的关系,使每个选民都珍视自己的选举权利,热情参选。
武装警察和公安消防队,按领导系统划分选区,参加地方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补选、撤换代表,并要和代表名额分配同时考虑。选区不宜过大,一般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二十六条 农村选区,选举县、自治县的代表,可以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划分,人口多的生产大队或者人口少居住比较集中的人民公社,可以单独划分,社直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联合划分,也可以同所在地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举人民公社的代表,可以几个生产队联合划分,人口多的生产队或人口少的生产大队可以单独划分,社直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按单位或系统划分,也可以联合划分。
第三十一条 登记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当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期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发现漏登的选民应当给予补登,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三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范围不应过大,一般二、三十人左右为宜。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代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宣传工作,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做法,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出好的代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三章 培训骨干
第十二条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均应抽调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和足够数量、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选举工作队,协助基层做好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层层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要培训本级下派的工作队和人民公社、镇选举工作机构负责人。人民公社、镇和各系统,主要培训本级选举工作队和生产大队、街道、单位选举工作负责人。生产大队、街道、单位培训具体工作人员和选举工作宣传员。
第二十三条 市领导的县,只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由市直接领导的人民公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和团以上驻军单位,应选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市辖区、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员会)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各驻军单位的具体名额,按军队选举办法自行选举产生。驻军单位不选举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员会)通过。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由辖区内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由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未成立前报革命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九十五人至二百七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七十五人至三百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六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三百七十五人至四百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九十五人。
(二)市辖区: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九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人口超过四十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三百五十五人。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承办上级选举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选区选举办事处的任务:
(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
(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
(三)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做好选举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填发选民证,按照选举委员会规定时间,张榜公布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