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修订版
经营管理合同范本详细版
协议编号:经营管理合同甲方:乙方: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协议生效日期:年月日到年月日为规范_____________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乙方在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义务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浙江省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浙江省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市_______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乙方(承租方):_______一、商位及位置2.乙方租赁的商位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商品交易市场内,具体位置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二、租赁期限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商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双方根据届时市场行情及租赁情况协商确定新的租金及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月。
2.乙方应在每个月的_____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
3.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甲方要求迁离商位,并将商位恢复原状。
如有损坏,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承担修复费用。
四、经营范围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仅限于在租赁商位从事_______(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正常使用租赁商位,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甲方应负责商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商位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商位,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使用商位,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在租赁期间内妥善使用和保管商位,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商位。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铺位租赁合同例文(6篇)
铺位租赁合同例文合同编号:_____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____场内经营者(乙方):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甲方将座落于____路____号,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
用途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按_____结算,由乙方于_____交付甲方。
第四条场地交付期限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1.具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3.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5.负责对出租场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6.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____%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2.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04•【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施行日期】199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6月4日上海市房地局印发沪房地交[1995]302号)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年)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一八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一八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修订)(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反对浪费,推进可持续消费。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上海招商合同模板
上海招商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上海招商合同模板甲方(招商方):乙方(投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上海项目的投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_______1.2 项目地址:_______1.3 项目性质:_______1.4 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2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2.3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投资安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2.4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投资金额。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3.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投资回报。
3.4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投资回报4.1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年投资回报率为_______%。
4.2 投资回报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
4.3 投资回报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5.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为:_______5.3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互相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7.2 甲乙双方应保守合同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校园大学生爱国演讲比赛活动策划书
校园大学生爱国演讲比赛活动策划书一、活动背景: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永不枯竭的精神动力。
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为最大的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为最大耻辱。
二、活动目的: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传统。
四、活动地点:教C101五、活动主办单位与承办:主办单位: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分团委策划承办单位: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组织部六、比赛规则:1.演讲紧扣主题,内容积极向上,感情真挚。
2.参赛选手到场后到签到处签到,抽签决定演讲次序。
3.参赛选手需用普通话演讲,语言表达生动流畅。
4.本次比赛将设定8个奖项,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最佳人气将两名。
5.比赛选手将活动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及相关奖品。
七、活动准备:2.宣传部以展板形式在食堂门口宣传此次活动。
3申请教室4.制作PPT5.拟定邀请嘉宾,设计制作邀请函,提前三天发出。
6.确定参会人数,制作座次安排表。
7.准备活动所需用品8.宣传部根据活动主题,按设计方案布置会场。
9.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出席嘉宾、参赛选手得分统计及现场摄影工作。
八.活动流程:1.参赛人员签到,抽签决定演讲次序。
2.亲友团入场,工作人员发放卡片3.嘉宾入席。
4.PPT放映5.主持人开场白,宣布活动开始。
6.介绍出席嘉宾。
7.宣读评分标准。
8.第一组参赛选手演讲节目:宣布第一组选手得分,抽取一名幸运观众第二组参赛选手演讲节目:宣布第二组选手得分,抽取一名幸运观众第三组选手演讲节目:宣布第三组选手得分,抽取一名幸运观众第四组参赛选手演讲互动环节宣布第四组选手得分9.主持人宣布获奖名单。
10.颁奖仪式。
11.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束。
12.嘉宾退席。
13.观众离场。
十、注意事项:1.工作人员需提前一小时入场2.比赛期间要求所有参赛人员及其亲友团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期间将手机调成静音或震动3.会后工作人员留下清理会场。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房地局∙【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颁布时间】1995年07月01日∙【生效时间】1995年07月01日∙【全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上海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
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合同编号: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
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
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
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房管市[2010]24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特别告知(一)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有关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7篇
有关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7篇第1篇示例: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甲方:(商位出租方)乙方:(商位承租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所有经营的商品交易市场租用商位经营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位租赁地点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经营的商品交易市场内位于(具体地址)的商位出租给乙方从事经营活动。
本合同的商位租赁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具体日期)开始至期满。
乙方需在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继续租用。
1、商位租金为每月(具体金额),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
2、商位租金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商位使用权。
第四条商位使用权1、乙方有权在商位内经营其合法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抵押商位。
2、甲方在商位租赁期限内不得将商位出租给他人使用,确保乙方的经营权益。
第五条商位经营规定1、乙方需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商位结构或经营性质。
2、乙方需遵守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确保经营符合法律法规。
第六条商位维护和装修1、乙方有义务对商位进行维护和清洁,并负责商位内的装修和设备维护。
2、如乙方对商位进行装修,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许可。
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按时将商位租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商位使用权。
2、如乙方擅自改变商位结构、未经甲方同意转租商位或违反商品交易市场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用商位,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继续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位无法继续经营,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201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2014)【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0【实施日期】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2024商品代销合同标准版
2024商品代销合同标准版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开拓双方产品销售市场,达成双赢的利好局面,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协议内容:一、甲方做为NIKE,ADIDAD,WILSON,BABOLAT,HEADD,TELOON等品牌经销商,授权乙方代销其所经销产品;乙方无权转让给第三方代销,品牌代销协议书。
二、合作经营的方式:甲方负责产品成本(包括运输成本);乙方负责提供场地和售货管理。
三、销售价格:本着销量及利润化原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甲方天猫店铺售价上下浮动不超过5%)价格销售产品。
如果甲方规定的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
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四、授权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结算方式:每月____日,甲乙双方须清算本月的销售成本及产品盘点工作;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需于甲方提供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商品货款。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产品的销售价格和进货价格。
2、甲方为乙方提供库存系统平台,以便乙方开展销售工作登记3、甲方按乙方店容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后,配货给予乙方总库存8万元的商品成本信贷支持。
4、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销售情况,对库存品类数量进行调整。
5、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弘金地羽翔”宣传海报、产品宣传单、货架等销售道具(合同期满____年或解除合同之日回收);并可按乙方需要,利用自身渠道资源积极配合宣传场馆活动。
6.合作其间,乙方如连续2个月销售额低于6000元,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将撤回在乙方处的所有产品,双方结算后协议失效。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进货产品进行代销,自主售货,自主管理。
每月____日与甲方清算本月的销售量并进行盘点工作。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积极宣传甲方品牌,促进商品销售。
“进场费”的问题
案例不久前,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商业贿赂十大案例”,使这场起因于两年前的苏宁电器进场费官司得以浮出水面。
2004年5月13日,杭州市工商局以苏宁公司收取供货商杭州雅格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和“场地费”等费用,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为由,对苏宁公司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851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4年8月9日,苏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苏宁公司作为商场收取供货商诸如“赞助费”、“场地费”、“返利款”、“促销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其依合同获得的合法收入?商业贿赂的定性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苏宁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苏宁是作为受委托人、为了夏新公司和雅格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促销费及购买促销品的赞助宣传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委托人承担,公司接受这些费用完全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
另外,双方之间的代销费用完全是销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完全是按照合同公开明示的约定承担的,并依法作账纳税,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假借各种名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苏宁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称“苏宁电器关于取得的供应商场地使用费、开业促销赞助费和日常促销费已缴纳增值税,符合税法精神”。
杭州市工商局认为,苏宁公司收取供货商所谓“赞助费”等名目的财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
在商品交易中,违法收取对方财物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所谓“赞助费”、“场地费”、“返利费”、“促销费”都是原告的违法收入。
任何假借“赞助费”、“场地费”、“返利费”、“促销费”等名目收取的财物均不具有合法性。
所谓“返利款”,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折让”,《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称为“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票据上显示的所谓“返利款”等都不属于税法的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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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K-HT-013985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
同
Contract for entering Shanghai Commodity Exchange
Marke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____________
场内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
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按_________结算,由乙方于_________交付甲方。
第四条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具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对出租场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_________%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租赁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_________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逾期_________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_________等费
用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擅自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擅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
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
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商品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行使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
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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