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校联合办学管理规定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制度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合作办学工作,加强合作办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合作办学的基本原则1. 合作办学必须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学效果。
2. 合作办学必须明确责任,合作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作办学的顺利进行。
3. 合作办学必须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益。
4. 合作办学应注重社会效益,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三、合作办学的组织和管理1. 设立合作办学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办学的各项事宜。
2. 制定合作办学的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协作机制。
3. 建立健全合作办学的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监督和管理。
四、合作办学的合同管理1. 合作办学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合作办学的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
2. 合同应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3. 如有合同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五、教学管理1. 合作办学学校应对教学质量负责,确保合作办学的教学工作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2. 合作办学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3. 合作办学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保障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教学水平。
4.合作办学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实习和实践机会,提供优质的实习实践环境。
六、学生管理1. 合作办学学校应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管理。
2. 合作办学学校应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学生的学籍、成绩等信息,方便进行学生管理和教学评估。
3. 合作办学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七、财务管理1. 合作办学学校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合作办学学校应及时向合作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学校合作办学规章制度范文
学校合作办学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间的合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学科研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办学活动,包括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实施、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合作办学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合规,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合作办学应本着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合作双方的沟通与协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第五条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需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合作协议、教学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七条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方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时间应提前六个月,经过论证和评审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三章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第九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期间,学校和合作方应建立联络机制,定期进行沟通与协调,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对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第十二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结束后,学校应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第十三条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应由学校和合作方共同进行,评估方法多样化,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听取意见等。
第十四条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内容应包括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师资水平等方面,重点评估学生学习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十五条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教学计划、教学资源、师资队伍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七校联合办学
七校联合办学【工作方案】一望联合办学常规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联合办学工作,落实区教育局“五个统一”和城望一中提出的“实施精致教育,培养完全人物”的总体要求,不断推进学校教学工作过程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夯实筑牢教学效果,科学评价教师育人质量,特制定四校联合教学常规大检查实施方案,具体情况如下:一、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z副组长:z成员:望一教务科教科室、四位荣誉校长、四位望一托管学校校长、教导主任(二)检查小组职责:检查组要做好检查情况记录,肯定长处,找出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任务分解:语文数学英语(望一教务科教科室联合办学办公室托管学校教导主任)物理化学生物(托管学校校长)政治历史地理(托管学校教务专干各一名或两名)随堂听课(肖忠平托管学校荣誉校长)二、受检单位及路线望一简文学校→望一新康中学→望一向阳中学→望一育红中学三、检查要求1、备课:教学前要拟订教学计划,要有对教材体系和内容的简要分析,对所任班级学生学习情况的基本分析;提出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的设想。
备课过程中要写好课题;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时数;教学内容的难点重点;教学过程、步骤;板书设计;作业布置;教后小结;教学反思(10年内教龄的教师教学反思要超过三分之二)2、上课:教学目的要求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要漫无边际,东拉西扯。
整个教学过程要严密组织,使课堂教学既层次分明,又协调紧凑。
坚持探究式、合作式和讨论式教学,加强对学生学习方式的指导,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教学实效。
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特别是要照顾到潜能生,力求他们能掌握本课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不能采用“放电影”,要有自己的原创,要符合自己的教学情况。
3、作业批改:要求教师做到“有练必选、有发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评、有错必纠”,力争使尖子生“吃得饱”、中等生“吃得好”、潜能生“吃得了”。
中小学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合作办学管理,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合作办学是指在政府指导下,以学校为主体,通过合作办学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办学模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合作办学。
第二章合作办学原则第四条合作办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合作办学各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 互利原则:合作办学各方应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
3. 合作原则:合作办学各方应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合作办学事业。
4. 规范原则:合作办学活动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合作办学合法、合规。
第三章合作办学主体第五条合作办学主体包括: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合作办学政策,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合作办学活动。
2. 学校:作为合作办学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合作办学项目。
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作为合作办学主体,提供资金、技术、设施等支持。
第四章合作办学内容第六条合作办学内容主要包括:1. 教育资源整合:整合合作办学各方的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 教学管理合作: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教师队伍建设:开展教师培训、交流,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 学生培养合作:共同制定学生培养方案,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
5. 学校管理合作:共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五章合作办学程序第七条合作办学程序如下:1. 提出合作办学申请:合作办学主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合作办学申请。
2. 审核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对合作办学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办学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权利义务等。
4. 项目实施:合作办学主体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5. 监督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评估,确保合作办学质量。
联合办学政策
联合办学政策是指两个或多个学校、机构或组织合作开展教育活动,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
联合办学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扩大教育规模、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等。
联合办学政策的形式多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校际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教育活动,共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校际合作办学是指国内不同高校之间合作开展教育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教育活动,共同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联合办学政策具有以下优点:
1.提高教育质量:通过合作办学,可以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师资、教材、教学
方法等,提高教育质量。
2.扩大教育规模:合作办学可以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教育资源供给,缓解教育资源紧
张的问题。
3.促进资源共享:合作办学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包括师资、教材、设备等,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
4.提高办学效益:合作办学可以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同时也可以增加就业
机会和人才培养渠道。
然而,联合办学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
1.教育质量不均衡:由于合作办学的学校、机构或组织之间的资源和发展水平不同,
可能会导致教育质量的不均衡。
2.管理难度大:合作办学涉及到多个主体,管理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和沟通机制。
3.教育国际化风险:合作办学可能会导致教育的“西方化”或“商业化”,影响教育的独
立性和自主性。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联合办学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教育的健康发展。
合作办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合作办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将师生安全放在首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责任分明,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 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校上下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
4. 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管理,运用科学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学校领导职责(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2)督促各部门、各班级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3)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安全责任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2. 教职工职责(1)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3. 学生职责(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2)爱护学校设施,不随意损坏、占用公共设施。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消除隐患。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2)规范校车运行,确保校车安全。
(3)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2. 校园安全管理(1)加强校园巡逻,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
(2)定期检查校园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加强宿舍管理,确保宿舍安全。
3. 食品安全管理(1)加强食堂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监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4.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合作办学规章制度范本
学校合作办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作办学,是指学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循依法依规、平等互利、诚实守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合作办学管理制度,明确合作办学的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合作范围与内容第五条合作办学的范围包括:(一)教育教学合作,如联合培养、课程共建、实习实训等;(二)科学研究合作,如联合攻关、成果转化等;(三)技术开发合作,如共同研发、技术转让等;(四)其他相关活动,如文化交流、资源共享等。
第六条合作办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章合作主体与资格第七条合作主体可以是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第八条合作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三)具有合作所需的资源、技术、资金等条件;(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合作审批与程序第九条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学校合作办学审查委员会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合作双方的资质、信誉及合作意愿;(二)合作项目的内容、目标、期限及预期成果;(三)合作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四)合作项目的资金、资源、技术等保障;(五)合作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合作办学项目经审查合格后,学校与合作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合作项目的内容、目标、期限;(三)合作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四)合作项目的资金、资源、技术等保障;(五)合作项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条件;(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联合办学合规章制度
联合办学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间的联合办学合作关系,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章制度。
第二条联合办学是指两个或以上独立法人的学校为了共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联合设立并实施教育教学计划的一种合作形式。
第三条联合办学合作应当遵循合作自愿、互利共赢、互相尊重、诚信合作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联合办学合作应当遵循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联合办学合作机制第五条联合办学合作机制由联合办学双方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的根本性质、合作的方式和方式、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的期限和解除条款等内容。
第六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进行联合办学合作的管理和协调,确保合作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建立合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九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确保师资力量、实验设备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为联合办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及时交流信息,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确保合作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课程,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质量。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共同配备优秀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十四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培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和教育,提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联合办学管理工作细则(1112)
联合办学管理工作细则一、工作流程图联合办学工作流程图二、各项工作细则(一)签订协议及成立联合办学管理办公室1、签订协议:双方在合作前,签订联合办学合作合作相关协议(见《校企合作协议》、《实习协议》)。
2、双方派出人员,组成联合办学管理办公室。
3、办公地点设在学校。
4、管理办公室共设4个岗位。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助理2人、教师若干。
5、岗位职责分工表(二)教学计划与相关工作安排1、根据行业需求,合理配置教学内容、课程和教室,且结合实训需要合理安排课程表和实训教学场地。
2、除正常安排汽车专业相关课程外,需要重点强化“保险理赔专业”所需内容的课程安排和课时安排。
3、汽车基础知识和相关课程,由学校负责教案;“保险理赔专业”相关课程,由泛华负责教案。
4、强化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课程。
学校负责可在校内进行的现场教学安排;泛华负责事故现场与定损现场实训安排。
5、就业观、人生观等心理辅导课程,由泛华负责教案。
(三)“保险理赔专业”宣导1、由学校负责在校园组织,泛华负责宣导内容和宣导。
2、宣导内容需要得到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同意。
3、宣导主要达到让学生了解和积极报名参加学习和宣传目的。
4、任何专业的学生都可参加学习。
(四)报名与审核1、报名参加学习的学生,需要填写《保险理赔专业学习申请书》(见附件1)。
2、报名的学生,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才可以参加“保险理赔专业》的学习。
(五)课程与实训安排1、课程分为:机动车专业基础课、机动车专业课、机动车保险理赔专业与技能课、选修课、职业认证课、实训。
2、讲师安排双方商议确定。
3、校园实训由学校负责安排。
4、保险理赔现场实训由泛华负责安排。
5、教学大纲、课程和课时,以及重点课程安排,由双方商议确认。
6、联合办学教学大纲一览表:(六)结业与就业指导1、学生学完全部课程,且通过考试和评估,达到保险理赔公估师标准,泛华根据需要的人数择优聘用,享受正式工待遇,直接上岗工作。
2、学生学完全部课程,且通过考试和评估后,达到保险理赔公估师标准,未被泛华泛华接收的,负责推荐工作。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规定一、合作办学的背景和意义合作办学指的是不同学校之间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教学活动和管理运营。
此举旨在充分发挥各校的优势,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合作办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涵盖了师资共享、课程资源共享、教学指导互动等多个方面。
二、学校合作办学的模式学校合作办学的模式多种多样,既有同城合作,也有跨地区合作。
同城合作主要通过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跨地区合作则更加注重优势互补,例如一流学府与基层学校合作,旨在改善基层教育条件。
三、制定合作办学的管理规定为保障合作办学的顺利进行,学校需要共同制定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学校之间的合作协议、师资共享机制、教学资源共享政策等。
此外,还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各项合作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师资共享的实施方式师资共享是学校合作办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将一部分教师派驻到合作学校,可以提高该学校的教学水平。
同时,合作学校也可以向派驻教师提供资源和政策支持,以确保教师在新环境下的工作顺利进行。
五、课程资源共享的机制建设合作办学还需要建立课程资源共享的机制,以确保优质课程能够在合作学校得到传递和普及。
合作学校可以共同制定课程体系,通过课程资源共享平台,将好的教育资源分享给有需要的学校。
六、教学指导和评估的互动合作学校之间还需要建立教学指导和评估的互动机制,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提升。
高水平学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教学指导和评估,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基层学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七、收费政策的明确学校合作办学中还需要明确收费政策。
由于合作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和条件的差异,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合作学校要确保收费合理,不得操纵价格,以保障教育公平。
八、合作办学的长远发展规划合作办学不仅是当前的紧急救济,更应该具备长远发展规划。
学校应该思考如何通过合作办学提升整体的教育质量,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九、合作办学的风险管理学校在进行合作办学时还需注意风险管理。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教育发展的进程,学校合作办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使学校之间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合作办学,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
2.明确目标首先,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障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提高授课效率,对学校教职工提出合理要求,促进工作协调。
3.下设机构为了实施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需要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如跨校合作委员会、合作学校评估委员会等,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4.合作协议在进行合作办学之前,合作的学校需要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教育资源共享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
同时,协议还应规定合作过程中的教育质量评估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5.合作办学资格学校合作办学要求参与的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实力和资质。
合作学校应具备教育资质认证、师资力量强大、教育资源丰富等条件,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
6.资源共享在学校合作办学中,资源共享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合作学校应互相借鉴和共享教育教学经验,开展师资培训和资源开发,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7.学校管理学校合作办学中的管理工作需要高效运作。
合作学校应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合作办学的顺利运行。
8.教师管理学校合作办学中的教师管理是关键环节。
合作学校应建立师资培训机制,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加强教师评估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9.学生管理合作学校应共同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学生发展规划和指导,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0.质量评估合作学校应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教学效果、教育资源利用等进行量化和评估,以确保合作办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11.违约处理如果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应依据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武汉 七校联合办学 双学位、第二学位 执行条例
关于做好2008、2009级学生修读“七校联合办学”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报名工作的通知各院(系):2010~2011年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七校联合办学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现将我校2008、2009级学生参加“七校联合办学”学习报名的有关事项和教学安排通知如下:一、报名对象及报名条件(一)学有余力、表现良好的2009级、2008级(五年制)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二)已修读“七校联合办学”辅修专业的2008级、2007级(五年制)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三)申请修读“七校联合办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仅限报一个专业;(四)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2009级、2008级(五年制)学生不得修读“七校联合办学”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课程成绩统计范围为2009~2010学年度第一、二学期考试课程。
二、报名相关事项(一)符合报名条件的2009级、2008级(五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自本《通知》公布后即可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1~15日。
(二)报名程序●下载并填写《“七校联合办学”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教务处主页“表格下载”栏),交所在院(系)教务科。
●进入“七校联合报名”网(),点击“网上预报名”栏,完成网上报名程序(三)各院(系)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网上《2009级、2008级(五年制)“七校联合办学”辅修报名审核表》(EXL电子版)输入学生2009~2010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加权平均总成绩,并审核学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于2010年12月23日前将纸质《2009级、2008级(五年制)“七校联合办学”辅修报名审核表》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并将EXL电子版“2009级、2008级(五年制)“七校联合办学”辅修报名审核表”发至到huang@邮箱。
(四)2009级、2008级(五年制)学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请于2011年1月3~5日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大学生活动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作办学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学校合作办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三)注重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四)开放包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合作办学项目第四条合作办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三)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科研条件;(四)有利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合作办学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二)联合开展科学研究项目;(三)联合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四)其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章招生与选拔第六条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情况编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合作办学项目招生选拔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进行。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第九条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二)体现合作办学特色,突出双方优势;(三)注重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条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学分制,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三)完善教学评估体系,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师资队伍第十一条合作办学项目师资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引进国内外优秀师资,优化师资结构;(二)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三)鼓励教师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合作办学项目教师选拔、考核和聘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注重实际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三)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
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成为了一种趋势,更好地推动教育的发展和资源的共享。
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是指不同学校之间通过合作与协调,共同承担一部分教育教学任务,并共享教育资源,从而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具体分析和探讨。
一、培养学生的全面能力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能够提供更广泛的课程选择,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同学校的教师在专业领域都有自己的优势,通过联合办学可以将各学校的优势课程进行整合。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合适的课程,提高自己的学习动力和学业成绩。
同时,不同学校的学生交流互动,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为未来的职场奠定基础。
二、共享教育资源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各学校可以共享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教育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冗余。
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教育教学中,有利于学校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学校之间还可以共同举办各类学术活动、文化节等,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能够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各学校的优秀教师可以通过联合办学的形式,在不同学校间进行交流与教学实践。
这样的交流与实践将使教师们汲取更多的经验和知识,提高教学能力。
同时,教师之间的交流也有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和质量。
四、增强学校的影响力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通过合作办学,学校之间的联合体将扩大学校的规模和影响力,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
多个学校联合办学,能够凝聚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提升整个联合体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学校联合办学也能够为学校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五、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学校联合办学管理制度可以解决班额过大的问题,改善教学环境。
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地区,学校联合办学可以将学生分流到不同的学校,减少某些学校的超大班额,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和体验。
联合办学管理制度
联合办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活动。
联合办学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举办学校、合作办学、跨校开设课程等形式。
第三条联合办学依法保证独立、民主、自主、自愿的原则,实行同等互惠、互利合作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之间在联合办学活动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质量,维护联合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学校之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交流沟通,建立合作机制,形成长期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联合办学的形式第六条联合办学可以采取联合举办学校、合作办学、跨校开设课程等形式。
具体合作模式由各学校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联合举办学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学校,共同承担办学责任,共享办学成果。
第八条合作办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师资、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培养学生,共同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跨校开设课程是指学校之间开展课程共享、师资互换等合作方式,组织学生跨校选修,丰富学生的教育资源。
第十条学校之间在选择联合办学形式时应当根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和需求,充分考虑资源配置、教学条件、教师队伍等因素,协商确定合作方式。
第三章联合办学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学校之间在联合办学活动中应当设立联合办学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联合办学活动,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合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管理机构应当由各合作学校派出代表组成,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课程主管等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联合办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联合办学的具体情况确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办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制定计划,不断完善联合办学管理工作。
合作学校 管理制度
合作学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学校是指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是一种新型的教育机构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制度适用于合作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合作学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合作学校管理以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为原则,充分发挥教育主体作用,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务实、民主协商、公正公平、确保质量、服务社会的现代学校管理模式。
第五条合作学校的管理机构由教育主体、校务委员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组成,履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相互协调,共同推进学校发展。
第六条合作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作学校要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努力形成学习型组织,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八条合作学校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管理制度。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九条合作学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坚持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
第十条合作学校实行系列课程教学模式,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实行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综合能力培养。
...第十六条合作学校要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养,保障教师权益,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环境,建设专业化、人性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
第七章学生管理第十七条合作学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规范行为,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八条合作学校要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合作学校要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通过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学校间资源共享,提高教学质量,拓宽学生选择学习的渠道,推动学校内部办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作办学的形式1. 联合培养计划学校之间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联合培养计划,共同招收学生,安排专业课程。
学生毕业后,由各自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 专业资源共享学校可以共享各自的专业资源,如教师、教材、实验室等,共同开设一些需要共同资源支持的专业。
3. 交换生项目学校之间可以开展交换生项目,让学生体验不同学校的学习生活,丰富学生的学术视野和人际交往。
4. 校际合作研究学校可以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共享研究成果,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
三、合作办学的条件1. 各校合作意愿参与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有积极的合作意愿,愿意共享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责任等。
2. 教师配备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有足够的教师配备,能够保证合作项目的教学质量和数量。
3. 教学条件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有足够完善的教学条件,如实验室、图书馆、教室等。
4. 学科设置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有相互衔接的学科设置,保证学生能够顺利转学、毕业。
四、合作办学的管理1. 合作协议签订参与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每个学校的责任、义务、并约定合作双方的权益。
2. 联合招生学校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联合招生,不同学校的学生根据约定可以在各自学校学习相应专业的课程。
3. 课程设置合作办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需求和各自学校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课程设置,满足学生学习需求。
4. 教学质量保障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加强课程质量监控,确保实施合作项目的教学质量。
5. 学生管理学生在合作项目中的管理应当由各自学校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学校负责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六、合作办学的考核评价为了保障合作办学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教学质量,学校应当建立合作办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合作项目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合作项目的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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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联合办学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
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根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联合办学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联合办学的管理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
1.辅修专业指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发展的需要,择定其他学校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2.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3.双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
1.“七校联合办学”执行机构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组成,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按序轮流担任联合办学协调小组秘书长,任期一年。
2.七校联合办学秘书长单位职责:①定期召开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工作会议;②进一步修改、完善辅修管理规定。
③公布每年开设专业及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安排、学习要求等信息;④汇总并通报辅修数据和信息,发布各类通知;⑤负责“七校联合办学”的宣传与报道;⑥协调解决相关事件。
第四条课程、学分、学制
1.各高校依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定50学分为该专业的双学位课程学分供其他高校学生辅修学习。
2.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四年级下学期结束。
在此期间共5个学期的双修日与2个暑假均可用于教学。
第五条申请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4.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对报名条件作进一步的要求,具体以各学校的报名通知为准。
第六条教学管理
1.辅修学生的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和辅修学校的教务部(处)共同管理。
学生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报名、缴费等手续在所在学校进行,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负责提供详细的学生信息(学生所在学校的学号、姓名、性别、主修专业全称、身份证号、籍贯及教育部要求的学生数码照片电子档案)给各辅修学校(开课学校)教务部(处)。
学生所在学校需归档保存辅修学校提供的学生成绩单。
2.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证书。
其中辅修结业原则上要求修满培养计划中的25学分以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要求修满50学分以上。
如果对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等有特殊要求的,请在学生报名时作出说明,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给辅修学校。
3.学生在跨校修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辅修学校的校纪校规。
如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辅修资格。
并将材料报学生所在学校处理。
4.学生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生在辅修学校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学生所在学校应予以承认,并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5.应届毕业生的辅修结业证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及双学位证书由辅修学校委托给学生所在学校发放,其他则由辅修学校负责。
对于跨校修读学位的学生在毕业时尚未完全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辅修结业的,应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6.跨校辅修学生的教学管理由辅修学校负责,具体包括日常教学安排和异动、考试管理、重修管理(含重修费的收取)、辅修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成绩单归档、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等。
7.关于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的教学,辅修学校(开课学校)在教师配备、教室安排、教学质量要求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与本校学生相同,并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方便。
8.目前使用的联合办学教务管理系统(含网页)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指定使用软件,凡重要的通知或文件必须经七所高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商议通过后方可在该系统发布。
该系统由华中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维护。
第七条跨校辅修学习的收费
1.根据协议,参加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习的学生须按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缴纳培养费。
其中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习的培养费分为两个阶段收取:辅修阶段与攻读学士学位课程阶段。
学生中途自行退出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习的,一律不退所缴费用。
2.凡涉及开设实验课的课程,由开课院(系)根据所耗实验材料提出实验费标准,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
审核同意后由开课院(系)收取。
数额较大的须报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商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各门课程所需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学生自行购买。
本规定由武汉地区教育部直属七所高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