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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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

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2021年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2021年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

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

1—20011 总则1。

0。

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

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2栽植前的准备2。

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

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

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

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

2。

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

3 栽植地2。

3。

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

1—20011 总则1。

0。

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

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2栽植前的准备2。

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

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

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

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

2。

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

3 栽植地2。

3。

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现发布《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

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第九条居住绿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21号文件);(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101号文件);(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绿化工程规范要求

绿化工程规范要求

规范标准目录(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五)《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八)《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九)《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十一)《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十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十四)《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十五)《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十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十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十八)《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十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二十)《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159-2008;(二十一)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二十二)《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二十三)《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试行);(二十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二十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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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作者:未知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5-10-16点击:2上传:paya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

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第九条居住绿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

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第九条居住绿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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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

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第九条居住绿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应多植庭荫树;多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植物(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

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用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材料。

第十条其它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的不同,选择适合树种。

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不宜选择速生早衰或生长过于缓慢的树种。

绿地率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指标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

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注意适应增加常绿灌木比例,加强减噪功能。

行道树应选择根深、干直、冠大、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十二条交通岛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互通立交桥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达到绿地面积的60%以上,宜种植低矮的花灌木、小树丛、孤值大树等;桥下应种植耐荫植物、攀援植
物,并对桥体进行垂直绿化。

第十三条风景林地等其它绿地的绿化应注重其自然生态性和观赏性。

植物配置应在保护原有植被的基础上,适当补充树型优美、叶色丰富、花果艳丽的乡土树种,以丰富林相,发挥其生态及观赏效果。

第十四条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土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停车场加强绿化。

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地面积(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

第十六条各类型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各类城市绿地植物的配置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尚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类型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切实保证其必需的营养面积和生长空间,不应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产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八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

冷季型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十九条各类型绿地边的围墙若与城市道路毗邻,应考虑透空透绿,与城市景观融合。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树木和可尽量利用的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植物材料提倡由生产基地培育,反对直接从野外取运。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宜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

速生乔木原则上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原则上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常绿乔木原则上选用高度不低于2.5米规格的苗木。

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

城市绿化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城市种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特,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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