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浙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政〔199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共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到201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努力争取成为我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省份之一”的奋斗目标。
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全省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首先必须现代化。
当前我省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
为了达到省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加快城市发展,实现规划设计高起点,规划管理高效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龙头”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一)城市政府要把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职责,市长、镇长要集中精力搞好这方面工作。
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
(二)城市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主持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处理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决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征求城市规划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实行城市规划考核制度,把城市规划列为政府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队伍。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建法[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选址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厅办函[2019]85号附件2
浙江省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厅办函[2019]85号附件2浙江省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浙江省⾃然资源厅⼆〇⼀九年⼗⽉⽬录前⾔ (1)⼀、总则 (2)1、规划定位 (2)2、规划原则 (2)3、规划范围 (3)4、规划期限 (3)5、基础数据 (3)⼆、编制要求 (3)1、适⽤范围 (4)2、⼯作组织 (4)3、编制程序 (4)3.1编制⽅式 (4)3.2编制程序 (4)三、编制内容 (7)1、基础研究 (7)1.1基期⽤地底数底图 (7)1.2 规划分析与评估 (7)1.3重⼤问题研究 (8)1.4趋势分析与形势研判 (8)2、⽬标与策略 (9)2.1规划定位 (9)2.2规划⽬标 (9)2.3发展策略 (9)3、区域协同发展 (9)4、县域国⼟空间格局 (10)5、国⼟空间规划⽤途分区与控制线 (10)5.1国⼟空间规划⽤途分区 (10)5.2国⼟空间规划⽤途分区管制 (14)5.3空间控制线 (14)6、国⼟空间⽤地结构与布局优化 (15)7、⽀撑体系 (17)7.1综合交通体系 (17)7.2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7)7.3绿⾊市政基础设施体系 (17)7.4安全韧性防灾减灾体系 (18)8、国⼟综合整治与修复 (18)8.1⽣态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 (18)8.2农业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 (18)8.3城镇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 (19)8.4海洋综合整治与修复 (19)9、历史⽂化保护 (19)10、中⼼城区布局优化 (19)10.1中⼼城区范围 (20)10.2⼈⼝与⽤地规模 (20)10.3空间结构及布局 (20)10.4⽀撑体系及安全保障 (21)10.5地下空间开发利⽤ (22)10.6历史⽂化保护 (22)11、规划传导落实 (22)11.1对上位规划的落实 (22)11.2对下位规划的传导 (23)11.3对专项规划的指导 (23)11.4强制性内容 (23)12、分期实施与⾏动计划 (24)13、规划实施保障 (25)13.1加强计划管理 (25)13.2落实边界管控 (25)13.3健全⽤途管制 (25)13.4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 (26)14、数据库建设 (26)四、成果要求 (26)1、成果构成 (27)2、法定性⽂件 (27)2.1规划⽂本 (27)2.2规划图集 (27)2.3数据库 (29)2.4附件 (29)3、研究性⽂件 (29)3.1规划说明 (29)3.2专题报告 (29)3.3分析图集 (29)附表(县级参考) (30)附表1:规划指标体系表 (30)附表2:国⼟空间规划⽤途分区表 (31)附表3:县(市、分区)全域规划⽤地构成及结构调整表 (32)附表4:国⼟空间布局优化表 (33)4.1重要⽣态功能区⼀览表 (33)4.2⾃然保护地名录⼀览表 (34)4.3重要能源矿产保障区名录表 (34)4.4重要农业功能区⼀览表 (34)4.5耕地与永久基本农⽥保护规划表 (34)4.6建设⽤地⾯积指标表 (35)4.7县(市、分区)全域城镇体系规划表 (35)4.8村庄分类指引表 (35)4.9村庄分级指引表 (36)附表5:县级以上国⼟综合整治与⽣态修复重⼤⼯程安排表 (36)5.1⽣态空间国⼟综合整治与⽣态修复重⼤⼯程安排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省进入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必须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
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
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
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浙科发高〔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 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浙土资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的规定(试行)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一、报批条件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实用文档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用文档目录1.总则 (4)1.1目标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编制原则 (4)2.编制内容 (5)2.1成果构成 (5)2.2规划内容要求 (5)2.3规划图纸要求 (13)3.成果格式 (17)3.1纸质成果格式 (17)3.2电子成果格式 (19)4.附表 (21)附表4.1 规划指标体系表 (21)附表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 (23)附表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 (24)附表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5)附录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7).实用文档附录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9)附录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 (31).实用文档1.总则1.1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
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1.3编制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
.实用文档2.编制内容2.1成果构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
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浙委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04]9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确保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10日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解决好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增收压力加大的问题,扭转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城乡经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筹划,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举措,着力解决好“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支持促进作用,实现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三区三线的划定方法及技术路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_20190711_
‚三区三线‛的划定方法及技术路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主讲人:张冬单位:陕西丝路城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时间:2019年5月01背景问题02概念、原则、区别2.1‚三区三线概念界定2.2划定原则2.3区与线的区别03三线的特征3.1生态保护红线3.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3.3城镇开发边界04三类空间的划分4.1总体要求4.2划分方法及技术流程4.3空间规划底图编制4.4空间开发评价4.5三类空间划分与确认05三线的划分5.1生态保护红线5.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5.3城镇开发边界06三区三线空间管控CONTENTS目录01背景问题我国自然资源部成立并负责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监督,宣告了我国的规划改革已经确立了编制统领式的空间规划、重构空间规划体系的路径。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简称‘三区三线’)‛,可以看出,经过了多地差异化的试点探索后,‚三区三线‛的划定成为空间规划的基本要求。
‚三区三线‛作为空间规划中进行自上而下刚性传导、统一管控的核心政策工具,在空间规划编制的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概念、划定方法和管制措施。
比如广东省和浙江省在空间规划实践中界定的生态空间是包括农用地在内的广义的生态空间,而安徽省和宁夏界定的生态空间则是不包括农业生产和生活用地的狭义的生态空间。
控制线空间关系示意图(《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控制线空间关系示意图《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市县规划改革创新,整合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力量,不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组织编制了《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试行)》。
02概念、原则、区别⏹“三区三线”概念界定⏹划定原则⏹区与线的区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整理)《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二零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编制单位: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技术指导人:黄瑚、章建明项目审定人:刘长岐项目审核人:吴为项目负责人:郭雪斌项目参与人:张楠楠、应联行、王向阳目录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1)一、总则 (1)二、总体规划 (1)三、分区规划 (2)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3)五、详细规划 (4)六、专业(专项)规划 (7)七风景区规划 (14)八、概念规划 (15)九、城市设计 (16)十、选址论证报告 (16)十一、规划实施评估 (17)十二、研究类规划 (17)十三、规划成果汇编 (17)《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补充条款: (21)一、中心镇、中心村规划 (21)二、市政、交通模型分析及应用 (22)三、杭州市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规划人口数据 (22)四、杭州市市级以上需强制性控制的市政、交通设施,在控规编制中无需进行用地功能、指标调整用地的计费标准 (2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8年)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001-199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50-19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总则3.1、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3.2、城市街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街容卫生与秩序4.1、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4.2、行车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车行分流。
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4]1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3.12【实施日期】2014.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1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2.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3月12日附件1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一、调查范围市、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建设用地。
全面调查的市、县(市、区)应按现状建成区、城镇扩展区及乡村三个空间范围区分,分区域统计汇总。
二、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和分类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和已经拆除建筑物的土地,主要包括:1.旧城镇:在城镇建设扩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基础设施陈旧、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建设用地。
2.旧厂矿:不符合规划用途、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厂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矿用地,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厂矿用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厂矿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厂矿用地,以及已经闭坑的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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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1.总则 (3)1.1目标依据 (3)1.2适用范围 (3)1.3编制原则 (3)2.编制内容 (4)2.1成果构成 (4)2.2规划内容要求 (4)2.3规划图纸要求 (12)3.成果格式 (16)3.1纸质成果格式 (16)3.2电子成果格式 (18)4.附表 (20)附表4.1 规划指标体系表 (20)附表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 (22)附表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 (23)附表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4)附录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6)附录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8)附录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 (30)1.总则1.1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
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1.3编制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
2.编制内容2.1成果构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
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2.2规划内容要求2.2.1现状和规划基础全面分析和评价现状生态环境状况、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等重大问题,以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2.2.2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期限宜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远期期限原则上为20年,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期限为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2.3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市辖区行政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中心城区范围重合的城市可将两个层次规划内容合并。
县(市)域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县(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县(市)域行政范围。
2.2.4发展战略和目标凝聚全社会发展共识,形成与“两个一百年”目标相衔接的城市发展愿景。
(1)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本城市特点,确定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城市性质、城市职能,县(市)域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市)域的整体发展定位。
(2)发展目标:围绕战略定位,明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宜居环境建设等规划目标及相应指标体系,做到具体指标可分解、可落实、可评估。
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4.1规划指标体系表”。
(3)发展规模: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水、土地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预测规划期内设区市市域城乡人口规模及与其匹配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内规划城乡人口、城镇人口、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应细化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心城区内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生态绿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用地统计表具体参照“附表4.2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附表4.3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附表4.4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5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1)区域协调:衔接落实跨区域协调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环境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重点。
(2)空间格局:设区市市域和县(市)域应提出城镇化目标和策略,明确城镇体系结构,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区内各镇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规划布局要点,明确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布局及建设标准。
应按照全域规划、陆海统筹要求,协调衔接各类控制线,整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国土开发强度;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确定相应规模、比例以及管控要求;控制生态廊道,厘清山水林田湖与城市关系,延续历史文脉,展现特色风貌,形成全域理想空间格局。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城镇结构形态控制;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应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以及其他生态、农业空间,并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以及项目负面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宜与生态控制线重合划定。
控制线划定可参考“附表4.5控制线要素构成表”。
(3)城乡用地布局:确定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镇建设用地可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明确城市、镇开发边界外城乡统筹、村庄建设和线性工程的规划要求。
(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功能布局;明确分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研究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明确旧城更新范围、目标和策略。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空间布局可适当简化用地分类表达,提出分区规划指引。
2.2.6要素配置和支撑系统统筹全域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对专项规划指导作用。
根据城市在区域发展战略中承担的特色职能和自身特色,可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要素配置的规划内容。
(1)综合交通:设区市市域应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确定市域综合交通体系,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
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突出城乡一体化要求,深化区内城乡交通线网、各类交通设施与枢纽布局。
中心城区应提出路网密度、公交出行比例等城市交通发展指标,统筹城市对外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设施,提出城市交通发展策略;确定客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确定货运枢纽布局及物流系统规划;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的发展目标、场站、廊道布局以及用地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快速路、主次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明确停车分区,停车换乘等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提出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电设施的布局要求。
(2)历史文化保护:明确设区市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明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村落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深化区内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村落及其他历史遗产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中心城区应划定城市紫线,提出管控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城乡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明确有关量化指标;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明确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服务人口、设施规模,明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提出下层次规划落实其他各级各类公共设施配套的量化指标要求。
中心城区应确定公共服务中心体系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4)市政基础设施:设区市市域、县(市)域应进行水资源承载力供需平衡论证,明确水资源配置方案。
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明确涉及城市安全、有邻避效应及其他重要的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要求;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深化明确本区内能源、信息、给水、排水、环保环卫、殡葬等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规划规模,按照城乡全覆盖原则明确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及主要线网布局。
中心城区应进一步细化各类市政工程指标体系、设施用地布局及管线布局,划定城市黄线,提出管控要求。
根据城市实际,提出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的布局建设要求。
(5)绿地与水系:确定绿地系统重要规划指标;确定绿地系统布局和建设要求;划定城市绿线,提出管控要求。
提出主要河湖水系布局和岸线管控要求;划定城市蓝线,提出管控要求。
(6)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等制定保护目标,确定水、空气、声环境分区及执行标准;明确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的重点和措施。
(7)综合防灾:设区市市域应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目标;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台风、地震、空袭、地质灾害等)及其设防标准,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
城市规划区(县(市)域)、中心城区层面应进一步明确防灾设施用地布局和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划定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以及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
(8)总体城市设计: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确定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城市设计深化要求;明确高度分区、视觉廊道、公共开放空间、天际线、地标等控制和引导要求。
(9)地下空间: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与目标,划定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区域,提出地下空间规划管控和人防的总体要求。
2.2.7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要求应在文本中单独成文。
(1)一类强制性内容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①城市、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
②重点绿线:包括城市结构性生态绿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城市公园(原则上为公园面积4公顷以上),重要的滨水绿地(原则上为平均宽度20米以上),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绿地绿线。
③重点蓝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县级以上河道,小(二)型及以上水库,重要的湖塘(原则上常水位水域面面积4公顷以上),城市重要景观河道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河湖水系蓝线。
④重点紫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紫线。
(2)二类强制性内容结合城市规模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或者落实主要走向、布局等管控要求,并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界;②重点黄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城市交通枢纽场站、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及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高压走廊、城市气源、城市热源、城市通信设施等市、县级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市、县级以上垃圾处理、殡葬等邻避设施,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