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和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质量证书、产品召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接受国家或者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2. 产品质量证书:产品质量证书是针对特定产品的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需要对符合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发放产品质量证书。
质量证书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质量标志等内容。
3. 产品召回: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企业应主动召回产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召回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产品召回的义务和程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生产者、经销商等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
1. 欺诈行为的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
商家不得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串通涨价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等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问题。
为此,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安全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防止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合理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制定产品标准和要求时,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合理的期望和需求。
生产者应当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 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
3.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产品质量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渠道。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知识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 社会监督 • 1、 社会监督的形式 • (1)消费者监督 • (2)社会团体监督 • 2、 社会监督的权利 • (1)建议处理权 • (2)支持起诉权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讲:《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从主体上讲:适用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
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 也可能成为主体。 从客体上讲:只适用于前面提到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及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日
目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简
称监管) 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与义务 第四节、损害赔偿 第五节、罚则 第六节、案例分析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质量的含义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
围 (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
地化原则 • (4)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概念 • 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 任属于民法范畴。
• 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 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 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 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 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产品质量法》释义(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内市场对产品质量的日益关注,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释义,以加深人们对该法律的理解与应用。
一、定义与范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产品符合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公认的规范要求等,不会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险或者危害。
这一定义意味着,产品质量的评价需要参考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并且必须保证对使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安全不会产生威胁。
范围方面,该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产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多个行业。
这一规定体现了《产品质量法》的全面性及其对产品质量的普遍监管和保障。
二、商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商品质量的保证要求,其中包括了产品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质量保证的措施和质量不符合的责任追究等方面。
一方面,该法明确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主要责任,质量问题的出现将给生产者带来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购买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权利,并对质量不符合的情况给予了合理的维权措施。
三、产品召回与召回制度为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迅速处理,保护消费者身心安全,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生产企业在面对质量问题时的责任与义务,推动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维权权利。
该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以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欺诈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
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国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进行详细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的背景1.1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声誉,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各国纷纷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格和可靠性。
1.2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也日益复杂。
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的内容2.1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法律解释应确立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基本性能、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
同时,还应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分类和细化,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2 产品质量评估与认证法律解释应明确产品质量评估与认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估与认证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同时,应规定评估与认证的机构的资质和责任,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
2.3产品质量责任的界定法律解释应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界定,明确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对于产品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损害,应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4处罚措施与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解释应明确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还应设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的实施与效果3.1实施机构的角色与责任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的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对于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有力的监管体系。
3.2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释和引导,可以明确产品质量法法律解释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示范和借鉴。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在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中,我将针对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解释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品质量法进行解释。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受损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定义与判断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否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和要求。
在产品质量法中,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产品质量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根据产品的说明书、合同约定等进行判断。
三、产品质量的要求与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寿命等。
此外,我国法律还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产品质量受损的赔偿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受损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为了保障产品质量,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检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积极参与到产品质量的监督中,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六、产品质量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产品质量法的具体应用会涉及到多个领域,如电子产品、食品药品、汽车等。
不同的领域在产品质量法的应用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具体的解释和操作。
七、结语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释和运用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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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自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较大的修改。
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施行以来,对于增加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本地区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措施不力,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一些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放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有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比较低劣,这类企业为数不少;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
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有的地方阻挠、抗拒打假执法;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
上述情况已引起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需要对原《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在考虑原《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修订的。
本次修订《产品质量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说来,本次对《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补充、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去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他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法律本身对其空间效力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本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包括进口产品在我国国内的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既要遵守本法有关对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的规定,同时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也要依照本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3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本法没有列入这两部基本法的附件3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本条第二款以对本法所称的“产品”下定义的方式,规定了适用本法规定的产品的范围。
包括两层含义:1.本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产品”一词,从广义上说,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也包括手工业、加工工业的各种产品。
产品质量法 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
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或通过进口销售的产品,包括商品、工业产品和服务等。
而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维修、退换、质量检验等事项,也都适用该法。
2. 产品质量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公共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得危害人身安全、生命健康。
同时,产品还应满足承诺的质量指标,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预期效果。
3. 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是指法定责任人、委托生产人、进口者等,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承担了相应责任的主体。
根据该法,生产者有以下主要义务:(1)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提供明确、准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告知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对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采取停产、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1)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和公平交易环境;(2)自主选择和决定购买商品、使用服务的权利;(3)要求生产者提供明确的质量承诺和服务承诺;(4)要求维修、退换、赔偿等解决质量问题的权利;(5)提起诉讼要求维权,获得赔偿。
5. 质量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的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进行解释,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1.1 法律的制定背景随着科技和全球化的发展,产品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面临着产品质量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规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法律的意义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对于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购买的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其次,它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产品质量法对于国家监管部门也具有指导和执行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2.1 产品质量评估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用途,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通过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以作为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参考依据。
2.2 安全要求和标志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志。
例如,在化妆品领域,产品必须标明成分、生产日期以及使用方法,为消费者提供使用安全的保障。
2.3 质量责任和维权措施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质量责任的范围和维权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产品质量法的执行和监管3.1 法律的执行机构产品质量法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督,如商务部门、质监部门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为消费者提供投诉处理的渠道。
3.2 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为了有效监管产品质量,执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
例如,进行产品抽检、召回不合格产品、处罚违法企业等。
同时,也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督的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禁⽌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名、⼚址;禁⽌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欺诈⾏为的禁⽌性规定。
⼀、在市场经济中,⼀些不法⽣产者、销售者不是依靠努⼒提⾼产品质量来增强⾃⾝的竞争能⼒,⽽是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采⽤欺诈⼿段,进⾏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本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为,作了明确的禁⽌性规定。
⼆、本条明令予以禁⽌的产品质量欺诈⾏为包括: 1.禁⽌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这⾥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产者⾃⼰出具的,⽽认证标志是由法定第三⽅认证机构出具的。
全国⼈⼤常委会于1989年制定的标准化法第⼗五条中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规定的认证标志。
”本法第⼗四条则进⼀步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于电⼯产品的专⽤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于电⼦元器件产品的专⽤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圆标志。
此外,⼀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是什么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不断发生,因此人们对于产品的质量等颇为关注。
根据我国的法律《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其不仅保障了产品的质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保证。
那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对学术上的这些分歧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解答。
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其中既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
引起争议最大的就是民事责任部分。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发生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该法第42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应当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除了上述责任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还专门规定了生产者产品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其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者的这一责任不能被称为产品责任,因为它与产品的缺陷无关。
《产品质量法》之所以特别规定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内容,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能适用第4章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进行裁判。
《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主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刘左军 袁 杰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1)罚款。罚款的幅度是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限期使用产品的标识要求和涉及使用安全的标识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产品所获得的违法收入,对此违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淑强 赵 雷 王 翔
一、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上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予以遵守。
二、依照本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即由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法律规定的标识。对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即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例如,因此而对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构成重大威胁,或者已因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产品质量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产品质量提升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检测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法解释进行探讨,以加深我们对该法律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法明确了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它指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备的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约定以及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征和性能。
这一定义将产品质量界定为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约定以及消费者合理期望的要求,强调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产品质量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
根据该法律,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产品没有按照标准生产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也要求生产者做好自我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三、产品质量的检测程序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检测程序。
根据该法律,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同时,检测机构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结果。
这一规定保障了产品质量检测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法律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维修、赔偿等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惩罚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产品质量法的意义和影响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为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监管;其次,它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它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提升,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法律常识:《产品质量法》
法律常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
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明确禁止性规定包括:(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1)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推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分析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涌现出了一系列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在维护产品质量、推动产品质量提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于产品质量领域的影响。
一、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的概述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具体解释,是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
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影响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例如产品质量缺陷赔偿、退货退款等方面的要求。
这使得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并在购买产品时更加注重产品质量。
同时,司法解释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维权途径,提高了其维权意识。
2.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对企业提起诉讼。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和警醒,促使它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产品质量,从而规范企业行为。
3. 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司法解释对于产品质量标准、质量缺陷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这使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并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
同时,司法解释对于产品质量缺陷的赔偿也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使企业在面临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更加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前景展望尽管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的具体执行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地区和法院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
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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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二、对不合格产品,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对劣质产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
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是劣质产品。
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
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
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
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根据本条的要求,这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产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凡属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儿童玩具、医疗器械等,都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对于尚未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标(如某些新产品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则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符合依法制定的有关地方标准。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旦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将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制止。
本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直接涉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即使在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也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监督。
考虑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强制监督管理办法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加强。
为此,本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所说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明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国际通用的质量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并已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目前这些标准已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二是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物质和人力等资源;三是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岗位人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应尽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等;四是产品自原材料输入到成品输出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质量体系认证即由认证机构对上述各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进行审查,确认这些要素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
依照本条的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负责。
目前主要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接设立的认证委员会和授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
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规则、程序,受理认证申请,对申请人的质量体系按标准评审,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对证书持有人进行事后监督等。
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的原则。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获得认证证书,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
这种认证,应当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强迫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二、本条第二款所讲的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依照本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是有关的国际先进标准和技术要求。
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企业的产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要求;二是有合理的理由证明其产品质量稳定,并能够正常批量生产;三是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要求。
办理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包括:向有关的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对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由认证检验机构作出检验结果的报告;认证机构对检查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其合格的,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一种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的一种产品质量专用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都是向消费者表明产品质量的证明,必须真实、有效。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将未获认证的产品冒充认证产品欺骗消费者。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认证标志的作用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使用认证标志的企业需是持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规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持有企业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的企业应当保持其企业的质量体系始终符合认证要求;其认证产品的质量长期稳定合格等。
按照本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