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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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大[2005]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来源包括国家拨给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各单位、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资产属性,划清产权关系,合理有效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等。

具体内容是产权的界定、登记,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调拨、盘查、评估、清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是学校的一级管理机构,国资委主任是责任人。

其办事机构(国资办)设在财务处。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二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比如: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资产重大变动问题,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收益和分配问题等。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校有关部门是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归口分工如下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不动产除外)、标本模型等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和集中采购的材料。

苏州大学财务报销须知

苏州大学财务报销须知

苏州大学财务报销须知一、票据的相关规定1、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收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填制单位印章。

2、付款单位(俗称台头)应与学校现有核算账户的独立法人名称一致。

如“苏州大学”、“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现代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等。

3、经办人需凭合法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办理报销(退款)手续,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原则上不予报销(退款)。

4、当年票据,当年报销(12月16日-12月31日发生的票据可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二、报销手续1、报销各项费用时,须按报销内容填制相应的核算账户报销单,所填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2、费用报销时,经办人须在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字,购买实物的发票上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同时须注明事由及经费开支渠道,并带好相应经费本或《苏州大学内部付款凭证》(俗称红票)。

3、各项费用报销均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具体见《苏州大学经费授权审批一览表》。

(1)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支出50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2)维修资金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一支笔”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专项资金(含科研经费)专项资金支出按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学校规定审批,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一支笔”审批;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凡需办理托收业务的各项支出(如社保支出、水电费支出等),托收协议须由分管校领导签订。

(5)除本条第(1)至第(3)款支出、正常人员经费支出和托收业务支出外,其他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各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一支笔”审批;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原始发票或收据遗失,如情况特殊,则需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凭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退款)。

(1)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上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2)经办人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

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

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

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
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主办单位负责人:
会议经办人:
财务处预算管理科:
年月日
主(承)办会议经费结算注意事项:
1、各类会议须填制《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表内各栏目请如实详细填写。

会议经费结算严格执行收支平衡原则,即会议开支项目金额不得大于会议经费来源金额。

2、填制“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此表可在校园网高级财务平台的财务文件查询中下载,或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索取),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会议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等管理规定请参见《苏州大学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苏大财【2003】6号)。

3、若收取会务费或会议赞助费,按照《苏州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大财【2008】28号)要求,持“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和“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获取途径参见事项1)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领取票据。

收取会务费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票据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若要换开票据,则必须收回已开具的收据;收取会议赞助费开具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4、会务费汇款至苏州大学,会议赞助费汇款至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各账号请到财务处会计科索取。

所收现金及时全额解缴东校区交通银行苏大支行的学校账户,取得解款单,不得坐支现金。

5、持解款单、票据记账联及汇款凭据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收入入账手续,取得入账凭证。

6、到财务处会计科预支会议零星开支经费,1000元以上付款需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7、会议结束,需填制《苏州大学会议决算表》,按相关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江苏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高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苏州大学财务报销须知

苏州大学财务报销须知

苏州大学财务报销须知一、票据的相关规定1、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收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填制单位印章。

2、付款单位(俗称台头)应与学校现有核算账户的独立法人名称一致。

如“苏州大学”、“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现代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等。

3、经办人需凭合法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办理报销(退款)手续,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原则上不予报销(退款)。

4、当年票据,当年报销(12月16日-12月31日发生的票据可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二、报销手续1、报销各项费用时,须按报销内容填制相应的核算账户报销单,所填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2、费用报销时,经办人须在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字,购买实物的发票上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同时须注明事由及经费开支渠道,并带好相应经费本或《苏州大学内部付款凭证》(俗称红票)。

3、各项费用报销均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具体见《苏州大学经费授权审批一览表》。

(1)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支出50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2)维修资金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一支笔”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专项资金(含科研经费)专项资金支出按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学校规定审批,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一支笔”审批;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凡需办理托收业务的各项支出(如社保支出、水电费支出等),托收协议须由分管校领导签订。

(5)除本条第(1)至第(3)款支出、正常人员经费支出和托收业务支出外,其他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各学院(部)、部门和直属单位“一支笔”审批;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原始发票或收据遗失,如情况特殊,则需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凭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退款)。

(1)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上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2)经办人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科技〔2016〕25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苏州大学2016年12月22日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根据《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学工作(含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核算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办法一、科研项目业绩点(一)纵向项目业绩点纵向项目业绩点=立项业绩点+项目类别系数×当年到账经费数×调整系数1.当年到账经费数以万元为单位计算;2.调整系数:人文社科类项目为4, 数学类项目为1.5,其他项目为1。

数按相应项目的二分之一计算。

②其他未列出的科研项目参照同层次项目予以认定。

(二)横向项目业绩点横向项目业绩点按照单项项目当年到账经费数乘以相应的项目经费分值,并按下表进行分段计算。

(三)学术成果业绩点与国际合作项目,学术论文署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需提供国际合作项目证明以及署名规则证明。

②SCIE、EI、ISTP以当年收录的为准。

③军工类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后,验收报告中所附的国防科技报告参照SCIE第三分区论文计算业绩点。

(四)获奖成果业绩点②同一项科研成果如符合多项奖励,以就高原则计算业绩点。

③苏州大学如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以上业绩点的50%递减,按国家级奖项取前五名,省部级奖项取前三名,市级奖项取前二名的原则核算业绩点。

例如,以“苏州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五)教师艺术作品获奖业绩点定。

(六)知识产权成果业绩点(七)教师公开发表、发布、参展、被收藏的艺术作品、参加演唱业绩点标准(八)入选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宣读论文分别参照学校一类、二类、三类期刊计算业绩点。

(九)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科研业绩点(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与指导教师的科研成果不重复计算)。

(十)经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形,视情节轻重,一次性扣除科研业绩点200-500点。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根据《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学工作(含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核算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教学工作业绩点核算办法一、教学计划内工作业绩点(一)本科教学工作1.理论课程业绩点理论课程业绩点=课程权数×课时数÷18×(课程学生人数×学生人数权数)。

(1)课程权数全英文授课课程为2.0;通识教育课程、全校公选课程、学院(部)交叉课程、双语授课课程、专业基础课课程为1.5;专业课课程(含体育训练课)为1。

(2)学生人数权数一般课程标准班为40人,不足40人按实际人数及最少20人计算,学生人数权数为1;超过40人,41—80人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5,81人及以上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25。

体育类、艺术类和外语类专业课程标准班为20人,不足20人按实际人数及最少10人计算,学生人数权数为2;超过20人,21—40人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1,41人及以上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5。

注:除纳米科学技术学院和唐文治书院作为人才培养模式试点单位由学校单独核拨课时费外,其他教学计划内理论课程均按本办法计算业绩点。

2.实践课程业绩点(1)实习课程业绩点=实习课程权数×周时数×课程学生人数。

其中:分散实习课程权数为0.5,集中实习课程权数为1.8。

(2)毕业论文(设计)业绩点=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数×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人数×2。

(3)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业绩点=课时数÷36 × 课程学生人数×3。

(4)教学实验室与物资管理业绩点=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业绩点×0.4。

(二)研究生教学工作理论课程业绩点=课程权数×课程学分数×(课程学生人数×学生人数权数)。

1.课程权数全英文授课课程为2.0;公共课课程、双语授课课程、专业基础课课程为1.5;专业课课程为1。

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国资〔2016〕6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暂行办法》业经学校201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2016年5月14日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薪酬待遇是指在一个自然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在其所经营管理企业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收入;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教育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根据“利益与责任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按企业类型分类实施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企业类型分为管理类和生产经营类。

第四条根据“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五条企业对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审批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薪酬待遇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生产经营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不超过所在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在0.6-0.8之间。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大学苏大财…2012‟7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各项经费分配及使用,提高本科生经费使用效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主题词: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财务处2012年3月2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各项经费分配及使用,提高本科生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日制本科生经费主要包括:包干经费、本科生奖学金、本科生困难补助、本科生活动费、本科生勤工助学补助、学费减免专项、校运动队奖励和学费减免专项。

二、本科生经费管理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

三、包干经费(一)包干经费分配办法1. 包干经费定额标准:单位:元/生.年2. 财务处根据各院(部)当年全日制本科生数及各学科的定额标准核拨至院(部),由各院(部)掌管使用。

各院(部)需编制详细年度预算(其中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业务费不得低于包干经费的60%)报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3. 医学部包干经费统一核拨给医学部,由医学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财务处后再转拨至医学部所属各学院。

七年制临床医学类学生第一至第五学年的包干经费按医学类本科生定额标准核拨,第六、七学年的包干经费按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业务费定额标准核拨。

4. 当年毕业本科生包干经费按定额标准2/3核拨,当年新招本科生的包干经费按定额标准1/3核拨。

(二)包干经费开支范围:1.津贴补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

2. 办公费: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如档案盒、U盘、硒鼓、纸、墨粉、计算器等。

3.专用材料费:全日制本科学生实验用材料(含实验动物)、试剂(含药品)、电脑配件、移动硬盘、DV带、电池、实验模型、学士服等。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大学财务处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大学财务处

江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省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的设立及专项资金的管理;财务处会同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负责做好上级资助专项和学校专项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备案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若出现岗位调整、调离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

(六)组织做好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一)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草案。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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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苏大[xx]67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办法暂行办法》苏州大学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资金审计办法印发通知抄送。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纪监审办公室xx年09月27日印发校对:徐昳荃附件:附件: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为加强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苏州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计范围(一)学校划拨的学院(部)经费。

主要是指学校划拨给学院(部)的行政包干经费、本科生经费、研究生经费、特支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

(二)学院(部)自有资金。

主要指纳入学校结算中心管理、学院(部)自主支配的对外服务创收的收支、投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等。

第二条审计部门负责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部门将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原则上在每届学院(部)领导班子任期内审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资产管理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来源(收入)、使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二)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情况;(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重点(一)学院(部)自有资金来源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未经物价部门和学校同意擅自收取费用或超标准收取费用;2.未经学校财务处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擅自收费;3.用自制票据等不合规收据收取费用;4.隐匿或截留应上交的学校收入;5.其它违规或不当收入。

(二)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未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个别领导或相关人员私自将本单位经费或自有资金外借或挪用;2.虽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或上级批准,但经费或自有资金使用造成损失或浪费;3.招待费用超过标准,福利性、劳务性支出异常;4.虚开购物发票、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现金;5.超过一年以上长期占用公款不销账。

(三)自有资金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现金保管不安全;2.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形式公款私存;3.未按账、款分离原则设立内部制约制度;4.重大开支未经学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没有实行民主理财;5.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设置不完整,编制不规范。

第七条审计程序(一)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门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审计结果的运用学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结果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学院(部)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学院(部)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实施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可以与学院(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四条对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群团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审计,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苏州大学苏大科技〔xx〕25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xx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xx年12月22日(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

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一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

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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