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91876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支队:现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做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及其分枝组织要与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捐血献髓)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亦称:志愿服务者、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俗称:义工;英语:Volunteers),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无偿的参与推动无偿献血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献血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采供血和健康教育机构,为推动无偿献血参与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偿献血志愿者。
(注:定期无偿献血或报名应急无偿献血者称为“志愿无偿献血者”或“志愿献血者”)。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并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监护和辅导下以非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奖励 (一)服务期满一年且经中国红基会评定表现优秀的长期志愿 者,从第二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200 元/月;连续 服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的,从第三年起其交通 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600 元/月。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补贴最高标 准为 16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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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乙方未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向乙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 服务期间,乙方因公伤亡均由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志 愿服务期间的医疗费用。
8.如乙方在服务协议到期前终止志愿服务,须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并在离开前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服务日计发误餐交通 补贴。
9.乙方志愿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10.若乙方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 管理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 审批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 11.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愿者,以集体名义与中国红基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 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中国红基会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 要统一佩戴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 愿者参加由中国红基会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 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事业发展中心和各专项基金办公室 招募的志愿者,由招募部门培训。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条志愿工作者在各级红会指导下,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自愿、无偿为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和进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志愿工作者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为志愿工作者组织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委员会由红会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和部分志愿工作者代表组成。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红会法》和《章程》,愿意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可自愿申请成为志愿工作者。
第六条要求加入志愿工作者组织,需本人自愿向红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经红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成为志愿工作者,在红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建立区、县级市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志愿工作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志愿工作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其行为有损红十字会声誉,红会即撤消其志愿工作者资格,办理清退手续。
第三章任务第九条协助红十字会履行《红会法》规定的职责和《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原则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
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红十字会出具证明,请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志愿工作者对红十字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对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一、引言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一个以人道主义救助与社会福利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内外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
为了规范和管理志愿者队伍,提高志愿者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制定了《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我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机制,激励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2. 意义:通过规范志愿者登记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可以确保志愿者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志愿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质量。
三、志愿者登记注册的程序和要求1. 登记资格:(1) 志愿服务对象必须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2) 志愿者必须符合中国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要求。
2. 登记程序:(1) 志愿者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方网站、志愿者社交平台或相关服务机构的线上平台进行登记注册。
(2) 登记时,志愿者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志愿者还需填写志愿服务意向、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相关信息。
(4) 志愿者还需要提供一张个人近期照片以供确认身份。
3. 登记审核:(1) 志愿者提交登记信息后,相关部门将对其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审核通过后,志愿者将获得志愿者登记注册证书,作为志愿者身份的证明。
(3) 若审核不通过,志愿者将收到相关通知,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4. 信息保密:(1) 中国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2) 志愿者可以要求删除或修改个人信息,中国红十字会将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理相关请求。
四、志愿者管理和激励1. 志愿者管理:(1) 志愿者登记注册系统将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的登记信息、服务记录和相关资质。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志愿服务队的组织和运作,确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此制度中的内容:
1. 志愿者招募和甄选:明确招募渠道和条件,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面试或筛选,确保志愿者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培训和教育: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红十字会的基本知识、急救技能、灾害应对等,以提升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意识。
3.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明确志愿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任务等,确保志愿者了解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4. 服务行为准则:制定志愿者服务行为准则,包括礼貌待人、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纪律等,确保志愿者的行为规范和符合道德标准。
5. 服务安全和保障: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和防护设备。
6. 服务记录和评估:要求志愿者记录自己的服务时间、地点和任务,定期对志愿者进行服务评估,以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7. 志愿者福利:制定志愿者的福利政策,包括报销交通费用、提供服务证书等,以鼓励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和持续服务。
8.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志愿者之间或志愿者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纠纷,确保公平和公正。
9. 组织协调和交流:建立志愿者与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志愿者会议或培训,及时传达组织的相关信息。
10.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体系,对志愿服务队的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志愿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十八周岁的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在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选择志愿服务项目;(三)了解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必要条件;(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六)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三)不得获取报酬;(四)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志愿服务宗旨、目的、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权利义务、财务管理、终止和清算等内容。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一、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及红十字会网站申请登记。
二、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未经团体单位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团体单位的信息。
三、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四、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全国通用。
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五、为便于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登记号。
登记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并由相关工作和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
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情况而取消登记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六、各级红十字会应逐步实现志愿者网上登记,减少管理程序,使志愿服务工作更加信息化和科学化。
七、志愿者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并编入相关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时,对于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应允许志愿者重新选择其它服务项目。
红十字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发挥志愿服务的正面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开展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级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是指自愿参与的个人和团体,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无报酬地做出的义务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益、无偿、文明、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确保志愿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激励、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志愿者档案,对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服务记录、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技能,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条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志愿者了解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评价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进行奖励或纠正。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更多的支持。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活动和风险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组织活动时,应当确保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志愿者参与风险较高的活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并依法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在活动中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激励和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组织活动时,应当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聘用志愿者规定
辽宁省红十字会志愿者聘用规定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我会志愿者聘用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室)为做好承担的项目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红十字志愿者作为项目志愿者。
三、各部(室)负责对志愿者的自然情况、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进行考察。
按《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手续并进行管理。
四、志愿者应当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执行该项目应有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对志愿者在项目工作期间给予补助,标准为: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400元/月,从第三年起增加100元/月,即第三年1500元/月,第四年1600元/月,依此类推。
六、根据项目经费情况,聘用项目志愿者的费用由该项目支出,聘用部(室)负责出具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列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4-28|•来源:本网|•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支队:现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做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及其分枝组织要与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捐血献髓)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亦称:志愿服务者、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俗称:义工;英语:V olunteers),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无偿的参与推动无偿献血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献血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采供血和健康教育机构,为推动无偿献血参与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偿献血志愿者。
(注:定期无偿献血或报名应急无偿献血者称为“志愿无偿献血者”或“志愿献血者”)。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并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监护和辅导下以非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和管理红十字会志愿者的服务行为,提高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性、协作性和效率,为社会公众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
本制度依据《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管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红十字会医院旗下全部志愿者,包含医学院校学生志愿者、社区居民志愿者、专业医疗人员志愿者等。
第三条志愿者服务原则1.服务为先:志愿者要以服务为中心,敬重患者的权益和需求,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
2.公正公平:志愿者服务应公正、公平待遇,不做任何形式的鄙视和廉价劳动。
3.保密原则:志愿者应严守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患者信息谋取利益。
4.自己乐意原则:志愿者服务应基于自己乐意参加,不得强制要求志愿者从事任何不适合个人身体和本领的服务。
5.非盈利原则:志愿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服务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章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第四条选拔与培训1.志愿者的选拔应依据医院的需求和志愿者的个人条件,通过面试、履历审查等方式进行。
2.新录取的志愿者需要接受资格培训,包含红十字会理念、志愿者服务技能、医疗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3.志愿者在服务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实现相应要求后方可正式进入服务岗位。
第五条志愿者管理与考核1.成立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2.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工时、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予以表扬和嘉奖,对违规行为的志愿者进行相应处理。
3.志愿者服务期满或停止后,医院应出具志愿工作证明,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和表现。
第六条志愿者权益和义务1.志愿者享有公平待遇,医院应供应必需的服务保障和工作条件。
2.志愿者应乐观履行听从管理、敬重患者、保护医院利益等义务,并自动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3.志愿者有权向医院提出服务建议和看法,并及时解决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内容与要求第七条服务内容1.志愿者可以参加医院的门诊服务、住院陪护、社区健康宣教等工作。
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本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
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图案见附件1)第六条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愿者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注册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机构(一)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三)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册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述注册机构同意后,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条注册程序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告向本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方式。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开展有关培训。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者,由注册机构颁发“浙江省注册志愿者证”(参考式样见附件3),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号,注册号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码。
同时,注册机构在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序号。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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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招募。
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十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
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培训与奖励第十八条红十字志愿者培训。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
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表彰与奖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
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三、组织、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四、保持与各国红十字会及国内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合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五、收集与提供海内外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信息,结合中国红十字会实际,进行红十字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六、开展国内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七、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附件二: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一、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及红十字会网站申请登记。
二、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未经团体单位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团体单位的信息。
三、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四、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全国通用。
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五、为便于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登记号。
登记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并由相关工作和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
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情况而取消登记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