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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为吸引各类人才来广西工作或创业,给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各类人才提供工作和
生活便利,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是《居住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驻邕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和在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审核专用章”后到南宁市公安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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