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享受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对象为在市区企业(含婺城、金东、开发区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紧缺职业(工种)第一线岗位工作,所在企业已实施技术等级津贴制度,且职业道德良好并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市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2、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工种),并在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岗位工作;3、所在企业已实行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本人已享受企业技术技能等级津贴;4、职业道德良好并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
第三条实行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职业(工种),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市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确定。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技师50元/月,高级技师100元/月。
第五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表;2、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人员名册;3、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用人单位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享受单位技术技能等级津贴证明;6、金华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行年底集中受理申请,次年初一次性发放。
符合当年政府津贴享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10日期间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经市劳动保障局资格审核同意后,在金华劳动保障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将政府津贴发放到个人帐户。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引导和激励技术工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聘高级技师、技师。
第三条高级技师绩效考评采取单位考评与公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考评占技能津贴发放总额的80%,公司考评占技能津贴发放总额的20%。
第四条技师绩效考评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考评周期:各单位考评实行月度考评制,公司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
第二章考评办法第六条单位月度考评的绩效指标项目由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组成。
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公司考评由人事处负责,其绩效指标项目由技艺传授、技能学习、技术革新、技能荣誉及其它等组成,具体考评内容见下表:高级技师年度业绩评分标准第三章考评基本程序第八条各单位每月对高级技师、技师进行绩效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公示和存档。
第九条各单位高级技师每年填写《高级技师年度评分表》(见附件)以及材料原件于每年年底12月10日前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履行年度考核职责。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其运用第十条各单位高级技师考核等级分为四个: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高级技师续聘和技能津贴发放依据。
1、根据月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2、高级技师月度津贴由公司按高级技师受聘人数(公司支付津贴人数不超过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50%),以人均400元,按月划拨给各单位。
由各单位根据月度考评结果发放;高级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3、高级技师年度津贴基数为1200元,此津贴由人事处4、对技师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高级技师月度考核办法执行,公司以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20%的比例,按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将金额拨予各有关单位,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第十二条人事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和3月31日前确定各单位全年发放高级技师、技师技能津贴人数上限,原则上一年内不做调整。
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实施办法
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一支与我市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需求,培养、引进一批服务我市产业发展、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高技能人才及项目引进奖励(一)高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对象:我市企业新引进的省“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者、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高级技师和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标准:对引进的省“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给予每月6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8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市“东疆英才”资助对象、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的技师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8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的高级工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津贴。
以上对象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二)高技能人才项目资助对象:高技能人才创新项目标准:经评审,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高技能双休人才交通补贴对象:引进的利用假期来启工作的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
标准:经认定,给予省内每人每年1万元、省外每人每年2万元的交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条件:(1)符合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紧缺型工种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编制发布;(2)用人单位实际支付高技能人才年度报酬不少于10万元;(3)收入证明需提供银行流水或转帐支票复印件(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四)引进高技能人才交通补贴对象:来启工作的上海户籍(或长期在上海生活,以下统称上海户籍)高级技师标准:对全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海户籍高级技师,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的交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技能津贴暂行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技能津贴暂行办法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更有效地激励和发挥高级技能人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员工不断学习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技能,促进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的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所属生产企业。
二、津贴的激励对象各有关企业中在生产一线班组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三、津贴的享受条件生产技术或技能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生产技能津贴:1. 在生产一线班组岗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 取得与从事专业(工种)一致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 完成岗位职责明确的工作任务及企业确定的“师带徒”等工作目标,并经企业考核合格。
四、津贴的发放标准1. 对符合享受津贴条件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生产技能津贴月标准定为不超过150元。
2. 对符合享受津贴条件并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生产技能津贴月标准暂定为不超过300元。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直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发放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五、津贴的列支渠道生产技能津贴作为工资项目的独立单元,在职工应付薪酬科目的工资项中列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工资结算报表中单独列示。
六、津贴的发放办法1. 生产技能津贴按月发放,依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 员工离开生产一线班组后不再享受生产技能津贴。
3. 员工工作调动后由调入企业根据津贴享受条件重新予以核定。
4. 运行岗位人员可同时享受运行津贴。
5. 各企业要继续完善岗位竞争和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资制度改革暂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未实现持证上岗的企业,暂不执行本办法。
6.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技能津贴暂行办法》,不得扩大人员的享受范围和提高生产技能津贴的发放标准。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 、《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二、组织领导第三条段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党务副组长:主管职教副段长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组员:劳人、教育、线路技术、桥梁技术、安全科,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人科,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和评聘。
三、聘任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按照评聘分开的要求,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数量,编制岗位说明书,严格聘任程序,实行择优聘任.—1—第五条技师的聘任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在路局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数额内,优先聘任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班长,其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聘任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聘任:(一)个人申请。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聘任的书面申请.(二)资格审查。
由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按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任职要求,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三)民主测评(1)测评团的组成。
测评团由技师、高级技师所在车间干部、工班长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团成员不少于20人。
(2)应聘人员述职。
由应聘人员向测评团作述职报告,介绍本人自然状况、简历,简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说明应聘所具备的条件,对下步工作提出设想。
述职报告应在1000字左右,述职时间为5—8分钟。
(3)测评团测评。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字〔1991〕14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
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闽人社文〔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适应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工作需要,根据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9〕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福建省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6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工作新发展,进一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培养、使用及评价机制,根据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9〕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合格(称职),按省人社厅规定参加并完成岗位继续教育。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观》,尽快建设一支工种配套、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暂行办法》(**人字〔2001〕1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行本办法的员工范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已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序列(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因此,今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要通过考评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四条考评聘任及管理的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与有关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
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成立**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及向**推荐人选的确定工作。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
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范围及指标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办法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文件文件编号:LP/GL/HR019-2009版本号:A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办法第0次修改页码:1/71 目的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操作技能,完善操作工分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全体操作工(含维修班)。
其中钣金、焊接、枪手、维修工四个岗位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其它岗位至高级工即封顶。
3 职责3.1生产车间负责向生产技术部提报拟评定人员名单。
3.2高级工由生产技术部、生产车间共同评定。
3.3技师、高级技师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评定。
3.4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年12月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评定,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提出改善改进项目,实施后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预见工作问题,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车间提出申请,可特别安排。
4.评定办法4.1高级工的评定4.1.1 高级工评定年限要求:原则上要求具有公司初级工资格一年以上或虽未经初级工评定(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前入职),但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或取得国家技术等级初级、中级、高级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4.1.2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基础的和必要的知识、技能;能够运用现有的程序和方法解决问题;能够圆满完成本岗位工作,了解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相关产品知识,熟知本岗位检测标准,按要求执行品检制度;能够理解本岗位工艺的改进和提高;能够发现工艺流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4.1.3每年12月初,车间对报名参加高级工评定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将满足以上要求人员提报到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会同生产车间对操作工进行评定。
4.1.4高级工的评定内容为:本岗应会(实际操作)、应知(理论考试)。
4.1.4.1 应会(实际操作)2(1)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准备,包括更换模具、设定设备参数、正确穿戴112 劳保防护用品等。
(2)操作过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操作指导书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发放的对象:本县企业在职职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参加由专业培训机构(学校)或县内企业组织的紧缺类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技师每人15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
培训鉴定费用由学员自己承担的,补助经费补给职工本人;学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的,补助经费补给企业;培训鉴定费用由培训机构(仅指县内机构)承担的,补助经费补给培训机构。
补助办法及申请程序:1、培训学员本人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的,需填写并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交《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发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所在企业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符合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再向县财政局报批,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2、企业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的,需向县人力社保局递交补助申请,填写《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本单位参加培训学员的名单汇总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发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符合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再向县财政局报批,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3、培训机构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的,需向县人力社保局递交补助申请,填写《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培训机构申请表》,并附参加培训学员的名单汇总表、培训项目核准表、培训项目备案表、培训计划,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所在企业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符合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再向县财政局报批,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浙人社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宁波不发):为激励技工院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精神,为做好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
二、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办学质量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三、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一)年级要求: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学习阶段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技工院校学生。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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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激励和发挥高级技能人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职工不断学习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技能,解决生产疑难问题,促进高级生产技能人才的成长,结合生产岗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公司各生产部门。
二、激励对象
公司各生产部门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人员。
三、享受条件
技术、技能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技师津贴:
1.生产专业主管或在生产一线班组岗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取得与从事专业(工种)一致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职业道德良好,完成岗位职责明确的工作任务及公司确定的基本任务目标,并经考核合格。
四、技能津贴的发放标准
月起,每人每月按300 元标准发放津贴。
2.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自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资格后次月起,每人每月按150 元标准发放津贴。
3.年底按照《年度基础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得分低于60 分者,次年起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五、技能奖励享受技能津贴人员,每年年初可自愿申报攻关项目,年底前按照《年度项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高级技师评价得分100 以上者,每次奖励30000 元,评价得分80(含)〜100分,每次奖励20000元,评价得分60(含)〜
80 分,每次奖励10000 元,低于60 分者不奖励;技师评价得分100 以上者,每次奖励20000 元,评价得分80(含)〜100 分,每次奖励10000 元,评价得分60(含)〜80 分,每次奖励5000 元,低于60 分者不奖励。
六、技能津贴及奖励的发放办法
1 .技能津贴按月发放,依据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职
工离开生产岗位后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3.职工工作调动后根据津贴享受条件重新予以认定。
4.技能奖励根据年度项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评价得分
确定后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享受技能津贴人员职责
违章违纪、安全生产违规现象,无直接责任不安全事件。
工作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在部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解决本专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题,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工作。
3.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
4.承担本专业(工种)的技术培训,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职工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完成传、帮、带任务。
八、业绩考核建立高技能人才日常和定期的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部和人员所在部门要建立考绩档案。
每年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高技能人才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成果以及传艺带徒等人才培训的情况,本人要写出技术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要存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津贴和奖励发放。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技能津贴和奖励1.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应有作用,公司或所在部门建议停止享受的。
2.因违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停止享受津
贴,处分期满后由部门和公司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4.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等否决条件的,停止享受
津贴及奖励。
5.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休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停止享受十二个月津贴。
6.脱离本专业(工种)生产岗位。
十、其他
1.技能津贴和奖励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就高原则执行,不能两个层级同时享受。
2.申报非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并指定鉴定机构(原则上须在电力行业所属鉴定机构鉴定),否则不予享受技能津贴。
3.工作业绩考评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各生产部门主任、书记等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4.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技师津贴暂行办法》(大唐洛热人资〔2012 〕95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