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房管规范市[2014]3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监管,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一)本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三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以及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三)估价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变更,以及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备案变更,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四)资质核准中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评。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在房地产市场中,评估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工作是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的价值估计。
然而,评估师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他们还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1. 评估师的背景要求房地产评估师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格。
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评估师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评估师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评估机构工作一定的年限,以积累实践经验。
在选择评估师时,对其背景要求的审核至关重要。
2. 监管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必须属于合法注册的评估机构,并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关的机构,负责对评估师的资格和行为进行监管。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评估师的规范,审核和注册评估师,并对其实施监管。
3. 评估准则和方法评估师在评估不动产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评估准则和方法。
例如,在中国,评估师应参照《中国评估准则》执行评估工作。
这些准则规定了评估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报告编写要求。
评估师必须严格遵守准则的规定,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
4. 隐私和保密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任务时,接触到诸多敏感信息,如财务数据、居民隐私等。
因此,评估师有责任保护客户和相关当事人的隐私。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保密的规定,并在评估报告中删除任何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敏感数据。
5. 收费和诚信评估师的收费必须合理、公正,并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他们不能通过虚报评估价值等手段诱骗客户。
评估师应当保持诚信,不得参与任何损害客户利益、扭曲市场秩序的行为。
如发现评估师存在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评估师从业资格。
6. 行业道德要求评估师需要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
他们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评估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干扰。
评估师在与客户、同行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交往时,必须保持专业、诚信和尊重。
总结:作为房地产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员,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不容忽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是指在没有确定评估价值的具体标准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针对上海市房屋市场特点暂时确定的一套房屋估价参考标准。
本文将对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内容及应用范围等方面。
一、背景房屋估价是指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通过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合理估算的过程。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房屋估价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的估价,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应运而生。
二、内容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估价方法:根据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规范,制定了一种适用于上海市房屋的估价方法。
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
2.估价要素:明确了房屋估价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的位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功能等。
3.估价参考数据:提供了一些常用的估价参考数据,如上海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代的房屋的平均价格和市场分析数据等。
4.估价流程:明确了房屋估价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市场调研、数据收集、估价模型建立、估价报告编制和最终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三、应用范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估价活动。
无论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进行房屋估价的活动,都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
估价的目的可以是房屋交易、抵押借款、征收拆迁等。
四、存在问题和展望尽管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房屋估价活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和快速变化性给房屋估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现有估价标准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市场变化,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其次,估价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
估价人员和业主、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可能导致估价结果的不准确性。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房屋(如老旧小区和非法建筑等),估价方法和数据的选择仍然存在困扰。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房地产评估师是房地产领域中重要的从业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对房地产资产进行评估,为相关方提供准确的价值评估报告,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评估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评估师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律,评估师需要了解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出让和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收回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在评估过程中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与要求,评估师需要对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以确保评估所涉及的不动产信息的准确性。
3. 《物权法》根据物权法,评估师需要熟悉不动产的权属和转让等相关规定,确保在评估过程中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也保障评估结果的合法性。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评估师在进行城市房地产评估时,需要遵守该法律中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5. 《物业管理条例》若评估师需要对物业进行评估,需要了解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二、行业规范1. 《房地产评估行业准则》该准则是全国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要尊重客户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规范》该规范是全国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规则,主要包括评估师的资质要求、执业行为准则、报告编写要求等内容,评估师需要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
3. 《房地产评估报告编写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评估师需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写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4. 《房地产估价工作规程》该规程是评估师进行估价工作时的操作指南,包括估价方法的选择、数据收集与分析等内容,评估师需要在估价工作中遵守规程的要求。
总结:房地产评估师作为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全文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全文为了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是指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是指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中央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守则对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它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形成过程中,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诚实、正直、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八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并实行回避: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其它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
1、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所在的评估机构谋取私利。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沪房地资权[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1号)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初审和二、三级资质许可,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加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接受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程序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2、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房地产评估师是房地产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购买、出售、租赁等房地产交易中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公正和合法,评估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本文将介绍与房地产评估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1.《房地产评估师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师管理办法》是对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评估师的职责和权益,规定了评估师资格的取得和评估工作的程序、规范,以及评估师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等方面。
评估师应严格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不动产估价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责任细则》《不动产估价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责任细则》是不动产估价师行业自律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其中规定了评估师执业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和行为准则等。
评估师应该遵守该规范,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3.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评估师还需了解和遵守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的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房地产评估师的行业规范1.独立性和客观性评估师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利益的影响。
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并且不能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专业知识和能力评估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评估工作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准确的估值。
评估师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3.保密义务评估师应严守评估工作的保密义务,不得将评估报告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评估师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报告的机密性。
4.行为规范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不从事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要求。
评估师还应坚守诚信原则,与客户之间建立互信的关系,并且不接受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沪房地资权〔2005〕75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资质核准条件1、自2005年2月1日起,本市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执行。
2、对原具有上海A级、B级、准B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结合2004年机构资质年检工作,按《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其中:(1)凡机构名称不含“房地产估价”字样、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按新规定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以3个月(即2005年4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期。
对在过渡期内完成名称变更、并经工商登记的机构,过渡期满予以换发资质证书。
(2)机构名称含“房地产估价”字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不到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要求的,按现已具备的条件核定资质,以3个月(即2005年4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期,核发资质证书。
对在过渡期内补足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过渡期满可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换发资质证书。
(3)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经市房地资源局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报建设部。
在建设部未批准之前,原资质证书仍是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有效凭证。
建设部核定为一级的,原资质证书失效;建设部未批准为一级资质的机构,由市房地资源局换发二级资质证书。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布)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估价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需要,予以核准。
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名单,由市房地资源局予以公布。
第五条(拆迁估价委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0.09.03•【字号】沪房[1990]私字发第346号•【施行日期】199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1990]私字发第346号一九九○年九月三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1990]23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于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房产评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的居住、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房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拟订房产评估标准、评估管理规章和制订规范性文件;3、对本市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4、负责本市房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和房产评估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5、对违反《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受理房产评估行政复议案件。
区、县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对本区域内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3、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被拆迁房屋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的情况;4、对违反《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
具体来说,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合法开展活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遴选具备法律资格的估价人员,并依法设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估价人员进行考核。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质量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估价流程,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保障客户利益,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维护估价行业的合法经营秩序。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7-15执行日期:2004-7-15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活跃社会主义房产市场,加强本市房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的居住、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其中,国有房屋的评估同时适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局是本市房产评估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市房产评估标准;(二)负责本市房产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制订本市房产评估员专业等级标准和对房产评估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房产评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市、区、县房管部门设立房产评估所,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其中,办理国有房产评估业务的房产评估所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
市、区、县的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经市房地局批准,可配备房产评估员,从事本系统业务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评估。
未经市房地局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产评估员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房产评估知识,并经市房地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房产评估员证,在所在地的房产评估所注册后,方可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第六条本市的房产评估,按本市统一的房屋估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下列房屋产权的转移必须进行评估:(一)房屋的买卖和产权交换;(二)被拆迁的房屋;(三)房屋产权的继承、分析和赠与;(四)单纯以国有房屋实行租赁、、联营、入股经营的。
其他房屋产权的抵押、入股、合资和保险,当事人可以委托评估。
第八条因市政建设、住宅建设等需要拆除的房屋评估,由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的房产评估员办理,或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评估所办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12.13•【字号】沪房地交[1996]第1017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第1017号1996年12月13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规划土地局、房地局、房产局,市区、县房地产估价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建房字(92)第579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1996)市政府2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府(1990)第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和政府指定评估作以下规定。
一、下列行为,房屋、土地必须进行评估: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及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以房地产抵债;3.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4.改建或新设股份制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7.中外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8.房屋拆迁补偿或调产;9.房地产买卖(不包括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和产权交换(不包括已购公房上市交换);10.房地产继承、分析、赠与;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评估的事项。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什么是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为什么需要制定这样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它对上海市的房地产市场有何影响?这些问题将在下文中逐一回答。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房地产估价的暂行标准。
制定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提升房屋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个标准的制定是经过广泛的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进行的。
上海市政府首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了解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然后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估标准的制定委员会,对房屋估价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
最终,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确定了暂行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这个标准对上海市的房地产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房屋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统一的估价标准,买卖双方可以更加准确地估计房屋的价值,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避免出现价格的过高或过低。
其次,标准的制定也可以减少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在标准的约束下,房屋的估价更加稳定和可靠,降低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
此外,标准的制定还可以提高估价机构的专业性和水平,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标准的制定需要保持与市场的动态变化相适应。
因为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标准必须及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只有对不守规则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惩罚,才能维护标准的权威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的落实,相信上海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更加健康和稳定。
同时,这个标准的经验和做法也可以为其他城市和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注:本文参考了相关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对于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细节,请以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
行检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15]2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5〕233号)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房管规范市〔2014〕3号)等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经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估价机构资质情况。
重点检查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等级条件,包括估价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1995年6月20日)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可以从事单一的土地价格或房屋价格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土地和房屋价格综合评估业务。
设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定登记。
二、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向市房地产估价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除需填写《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二)申领资质证书报告;(三)组织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专业估价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和其它专职和借聘人员情况。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四个等级:(一)A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有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人,及有经市房地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不少于8人。
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12月31日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财政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市民政局、社团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通知及指导意见》、《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与资产评估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制定。
第三条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执业时应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业中承诺遵守"三大守则"、做到"五项抵制"。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同行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本公约对本市所有签约的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来沪临时执业的外省市评估机构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由本会向所在地协会进行通报,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报告。
第二章具体约定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内以机构的名义承接业务。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执业标准及风险防范制度。
第六条评估机构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考虑项目各方面因素及自身胜任能力后审慎投标。
第七条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时承诺:遵守“三大守则”:(一)恪守职业道德,赢得市场信任;(二)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三)凝聚行业力量,维护公共利益。
做到“五项抵制”:(一)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恶意降低服务收费争揽业务;(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方式招揽或垄断业务);(三)抵制诋毁同行行为(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机构、评估师或从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合法利益);(四)抵制夸张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五)抵制通同作弊行为(不遵循独立性原则,与客户及其第三方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对房屋进行估价的一套临时规范。
这套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规定了估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客观、真实、准确。
估价的方法主要采用了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类似房屋的交易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收益法是根据房屋的租金收益进行估价;成本法是根据房屋的建造成本进行估价。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增加估价的准确性。
其次,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规定了估价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估价的步骤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市场调研、估价模型建立、估价计算、估价报告编制和估价结果发布等环节。
在进行估价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确保估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除此之外,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还规定了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估价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必须遵守估价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估价过程的公正和真实性。
此外,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还对估价结果的使用提出了规定。
估价结果可以作为交易参考,用于房屋买卖、抵押贷款和法律诉讼等方面。
同时,估价结果也可以作为政府部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房地产税收管理的依据。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提高了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平稳发展。
同时,它也为估价师的规范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提高了行业的专业素质。
总之,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措施。
它通过规定估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范估价的步骤和要求、要求估价师的资质和职业道德、规定估价结果的使用等方面,提高了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信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上海市房屋估价将更加科学、规范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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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
房地产估价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房地产估价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或脱离原注册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初始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手续。
房地产估价人员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初始注册机构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八条(不予注册的情形)房地产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内执业的;(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执业。
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房地产评估委托,并按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条(执业禁止行为)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业务范围,擅自承揽业务的;(二)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或不实评估报告的;(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四)在评估收费标准之外索取额外报酬的;(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七)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100万元以上;(二)有7名以上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四)书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五)合伙或出资人中应有一名以上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申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申领房地产估价机构准B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类)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A级、B级。
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额150万元以上;(二)有15名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三)以房地产估价为主营业务,机构名称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四)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四年以上;(五)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或土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5宗以上;(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机构发展基金;(七)无执业违规记录。
B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额100万元以上;(二)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三年以上;(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机构发展基金;(五)无执业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资质等级申报材料)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验资证明;(四)专业估价人员和其他出资人劳动合同、"四金"证明、身份证明;(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六)专业评估能力和业绩的证明材料;(七)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部的一级资质)具有本市A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建设部核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的,应当经市房地资源局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地资源局报建设部审核。
第十六条(机构资质等级的调整)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升降制的动态管理,依次逐级升降,每两年核定一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申请及年检、抽查及评议情况,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与业务许可范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
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业务。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破产、司法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的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准B 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参照B级经营范围从业,但不得从事房地产拆迁评估业务。
第十八条(外省市估价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的外省市土地估价机构和取得建设部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外省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机构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建立劳动人事、分配和相关的统计制度;(二)建立执业的各项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的自查制度;(三)建立执业风险责任制,按照营业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应承担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定期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房地产估价业绩清单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分立及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并重新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年检制度)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年检和定期抽查、评议制度。
年检和抽查、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定期抽查和评议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争议的处理)房地产估价协会可根据房地产估价的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房地产评估结果争议的鉴定。
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应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作为评估结果争议的裁决依据。
第二十四条(协会协助管理的相关职责)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培训工作和其他委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经验交流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考察培训。
(二)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业务交流,开展房地产评估技术信息服务,提供或编辑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估价期刊。
(三)发挥沟通政府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之间的桥梁作用,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四)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对会员进行执业道德的教育,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参与不正当竞争,违反执业道德准则,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房地资源局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处理评估价格争议,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主持房地产评估争议案件的业务鉴定工作,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调查,参与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评比工作和市房地资源局组织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工作。
(七)政府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 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公布前市房地资源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会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评估秩序,规范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执行国家有关地价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土地估价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六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1. 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2. 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3.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5. 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6. 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7. 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8.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9. 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10.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1. 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12. 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13. 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