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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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97060

房地产估价规范97060

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

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

0。

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

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

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

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

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2。

0。

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

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doc

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doc

1 总则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二是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三是促使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实行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58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在房地产估价中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价的规定,第39条、第50条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规定,第55条关于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规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房地产估价活动。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无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抵债等)、租赁、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用拆迁补偿、分割析产、拍卖底价、司法诉讼、纠纷仲裁、公证、资产价值证明或记帐,还是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产清算,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地产估价、商品房预售条件中的估价、房地产复核估价等,都应遵守本规范。

1.0.3 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房地产估价的总要求。

独立,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不应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客观,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要尽可能地减少估价人员的主观意志对估价过程和估价结论的影响。

房地产估价并非由估价人员主观地确定市场价格,而是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和结果。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要求规范2015年8月

房地产估价要求规范2015年8月

实用文档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81 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价值日期原则;4替代原则;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房地产的抵押评估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2.0.3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用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原则2.0.4 遵行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6.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高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2.0.5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估价对象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或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再根据其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2.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应在调查及分析其利用现状基础上,对其最高最佳利用和相应的估价前提作出下列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5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6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最为合理的,应选择上述前提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前提进行估价。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_New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_New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 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目次1 总则52 术语53 估价原则34 估价程序45 估价方法55.1 估价方法选用55.2 市场比较法55.3 收益法75.4 成本法95.5 假设开发法115.6 基准地价修正法12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12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13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13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13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136.5 房地产保险估价146.6 房地产课税估价15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15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15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16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16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16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167 估价结果168 估价报告179 职业道德18附录A 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19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估价师):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拥有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估价范围与方法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1.2 估价方法:甲方将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估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条估价报告及费用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估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估价结果、分析理由和依据等。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估价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应对涉及到本合同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是指竹-木结构、石结构木屋架、生土结构木屋架、砌体结构混
凝土板、石结构混凝土板、砌体结构钢屋架、石结构钢屋架、石结构石
楼盖等。
2.0.19限制市场价格或价值
是指估价对象在不符合市场价值条件时形成的价格或价值。
2.0.20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是指农村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
分农村地价区段,ZF组织调查、评估并公布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
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并参与分红的行为。
2.0.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0.12混凝土结构
是指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混凝土结构、
委托人为出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依法出让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委托人为欲受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定出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投资价值。
3.2.3农村房地产转让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视具体情况,可表述为为委托人转让农村房地产确定要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
为。
2.0.8集体建设用地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
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2.0.9集体建设用地转租
是指将承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租的行为。
2.0.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

房地产估价规范58176

房地产估价规范58176

房地产估价规范58176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房地产估价规范xx版 [xx版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xx版 [xx版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xx版 [xx版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评估规范是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执行标准,使房地产估行业更加有秩序的运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 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及其管理、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估价。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xxx-xx、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 2.0.1 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0.3 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个特**期的价值或价格。

2.0.5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利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 2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 3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更新改造但不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 4 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 5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房地产估价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是规范的目录和全文,欢迎参考阅读!房地产估价规范目次1 总则2 术语3 估价原则4 估价程序5 估价方法5.1 估价方法选用5.2 市场比较法5.3 收益法5.4 成本法5.5 假设开发法5.6 基准地价修正法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6.5 房地产保险估价6.6 房地产课税估价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6.9 房地产纠纷估价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7 估价结果8 估价报告9 职业道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 日举行。

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指在购买、出售、租赁、抵押等房地产相关交易中,对房地产进行准确评估价值的一套规范。

以下为一个1000字左右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估价规范。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估价结果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行为应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密和内幕交易。

第二章估价师资格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估价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水平,不断更新房地产市场信息和估价技术。

第七条估价师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行情和政策动态,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估价对象第八条房地产估价对象包括住宅、商业地产、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九条估价对象应具备明确的产权、可供评估的证明文件和数据资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估价对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和估价方法进行评估,确保价格准确。

第四章估价程序第十一条估价程序包括项目策划、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策划阶段,估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确定估价目标、范围、时限等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资料收集阶段,估价机构应向相关方索取房地产证件、市场资料和相关数据等。

第十四条调研分析阶段,估价师应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结合市场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估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客观、准确、可靠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价值评估第十六条估价师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位置、装修、楼层等条件,结合市场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第十七条估价报告中应明确房地产的评估目的、方法、过程、结果和风险等信息。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年8月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年8月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正确利用原则。

2.0.2 房地产的抵押评估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2.0.3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用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原则2.0.4 遵行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以下规定:1.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 遵循价值时点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5. 遵循最高最正确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正确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6.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高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2.0.5 最高最正确利用状况包括最正确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并符合以下规定:1.当估价对象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或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再根据其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正确利用状况。

2.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应在调查与分析其利用现状基础上,对其最高最正确利用和相应的估价前提作出以下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5 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6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最为合理的,应选择上述前提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前提进行估价。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为适应成都市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价值评估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我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一、总则1.0.1 为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农村房地产估价应遵循规划管制原则、城乡统一市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1.0.4 农村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农村房地产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本规范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宅基地。

2.0.2 农村房屋集中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拆院并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房屋集中区域。

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区。

2.0.3 农村散居点房屋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房屋。

2.0.4 川西林盘是指在建筑中结合川西农村居住风貌形态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现有林盘景观和环境,增强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农村传统文化内涵的农村房地产。

一般属于散居农村房地产。

2.0.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

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2.0.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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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从1999 年6 月1 日开始施行,下面是规范的目录和全文,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估价规范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估价原则
4 估价程序
5 估价方法
5.1 估价方法选用
5.2 市场比较法
5.3 收益法
5.4 成本法
5.5 假设开发法
5.6 基准地价修正法
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6.5 房地产保险估价
6.6 房地产课税估价
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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