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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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电子监管、疫苗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据此,总局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所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和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有关条款,新增了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内容。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印发你们。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85号)要求,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积极采用飞行检查等形式,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公开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14日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保健食品安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检查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二)检查重点1.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

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检查内容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二)检查重点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国民的健康安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一、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城市市场环境卫生监督协管办法》等,其中《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各方责任,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清晰的要求。

二、监管职责食品监管部门应贯彻“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管职责下放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则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三、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综合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成品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

2. 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对卫生条件差的经营单位要求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有关标准。

3. 单位自查清场对于各种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安排“自查清场”活动,组织单位自查家具、设施、设备、卫生等情况,以充分调动单位自觉整改的积极性。

四、问题处置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食品企业进行查处,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也要认真处理,如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严肃追责。

总体来讲,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维护食品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同时,也需要我们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避免买假冒伪劣食品,让自己远离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做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4《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表2《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按照《办法》的要求,《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表格,做出了统一规定。

《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

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要点表》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个检查项目结果设置评价项。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 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查: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器具、人员卫生等。

2.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

3.食品生产加工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食品储存运输检查: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5.食品包装标识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6.食品销售环节检查:检查食品销售环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售假售假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检查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表扬,并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行为。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历史记录进行追踪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以上即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09月01日发布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

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6•【文号】食药监办许[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现予印发。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六日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本指南依据现行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编写。

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本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四)《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五)《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六)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核准的产品配方、工艺;(七)企业标准;(八)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三、检查人员(一)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并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负责。

(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2.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3. 熟悉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标准结构等基本常识,从企业标准中能够查阅到原料控制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周期、组批规则、抽样方案、说明书及标签管理要求等信息;4. 理解和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条款,准确运用于检查工作;5.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6.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随机检查和异地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考试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6、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7、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并依据有关规定,不得。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存在混放,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记录缺失。

()2、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

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

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监督检查要点解析-百度.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监督检查要点解析-百度.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解析1、生产环境条件1。

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检查厂区、车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1. 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 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2。

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置;3. 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问题:1。

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2。

车间地面(或墙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

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检查厂区和车间附近是否有污染源1。

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 , 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2。

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垃圾应定期清理, 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不得有苍蝇、老鼠等;垃圾一般应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内,不得露天堆放;3。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问题:厂区、车间内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不能当场消除的。

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 应设置洗手设施, 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检查厂区卫生间设置和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问题:卫生间不清洁,可能对食品生产产生影响的。

1。

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检查企业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1. 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2. 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 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3。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 - 制度大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 - 制度大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制度大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采样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采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样品处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确保样品不受到污染
记录与报告:对检查和采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实验室检验:对食品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微生物、化学、物理等方面 的检测,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 的阐述观点。
添加标题
食品生产者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对生产的食品进行 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添加标题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 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添加标题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 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 况:检查食品生产 者是否遵守添加剂 使用规范,是否存 在滥用、超量使用
数据分析:对实验室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监督 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进行实验室检验和数据分析
进行实验室检验和数据分析
实验室检验:对食品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微生物、化学、物理等方面 的检测,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 的阐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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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添加标题
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 虚假标注的内容。
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信用评价: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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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密不可分,广播 、报纸 、电视、网络都是现 代人获 取信 息的主 要渠道 ,所 以 ,检 验机构 应该 在
这些方 面 给 予 更 多 的 关 注 和 更 大 的投 入 。可 采 取
E3 [ 2 美]阿尔 ・里斯 ,劳拉 ・里斯 著 。公关 第 一 ,广告 第二
E M3. 罗汉 ,虞琦 ,译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 04
体可 分为大众 传播 和人 际传播 ,而 前者对检 验机 构 来说应 是最佳 选择 。现代 社会 中,大众传播 与人 们
康发展 ,才能在履行服务政府监管、服务人类公共 卫生 健康 的使 命 中做 出更 大 的贡 献 。
参考 文 献 :
[ ] 熊源伟主编 .公 共关系 学 [ 1 M].合肥 :安徽人 民 出版社 ,
E 3 涂光晋著 .公共 关系案 例 [ 3 M] .沈 阳:辽 宁大学 出版社 ,
20 . 0 4 ’
“ 请进 来 ” 与 “ 出 去 ” 相 结 合 的 手 段 ,全 方 位 、 走 多层次 、多媒 体地 宣传检 验工作 。在 内容上 ,突出 新时期 检验事 业发 展所取 得 的新 成绩 ,发生 的巨大
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 品原料 、生产全过程 以及标签标 识等情况 ,化妆 品经营企业所 售产 品的进货 渠道 、标签标识 、产 品合 格标记 、仓储条件等情况 。
通知还要求各地食 品药 品监管部 门要高度重视保健食 品、化妆 品生产经营企业 日常监管工作 ,明确 监管职责 ,强化企 业责任意识 ,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同时要求各级食 品药品监管 部门的检查人 员要 依法行政 ,规范 监督 检查行为 ,加大查处力度 ,对有不 良记 录 的生 产经 营企业增 加监督 检查 频次 ,对存 在安 全隐患 的产 品要 及时采 取下 架 、暂停生产销售 、信息通报等有 效措施 ,确保消费者食用 、使用安全 。 21 0 0年 O 4月 3 日 发布 0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误导、逃避检查的;mZkklkzaaP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
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0YujCfmUCw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
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eUts8ZQVRd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rqyn14ZNXI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
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EmxvxOtOco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
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SixE2yXPq5
常使用。
□是
□否
1.3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
设施正常运行。
□是
□否
1.4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
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
的使用记录。
□是
□否
1.5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
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是
□否
2.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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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求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

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表1-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共51项。

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9项,一般项31项,共50说明: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

2.每次检查抽查重点项不少于10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3.上表中除、、、项以及项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查部分,其他项目均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4.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每次检查,还需检查第9项,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不需检查第9项。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或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不符合项数。

表1-2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记录的问题:说明: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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