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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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

202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

202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1.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A.单行条例B.规章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条例2.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性质的第一要素是()。

A.内容B.主体C.客体D.行为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A.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被宣告破产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4.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5万元C.10万元D.2万元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实体性法律规范的是()。

A.破产财产B.破产宣告C.抵销权D.破产费用6.在我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银行是()。

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中国建设银行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

A.太阳能B.石油C.天然气D.煤炭8.我国现实中的限定交易行为主要体现在()。

A.公用企业B.民营企业C.外资企业9.以下产品中,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的是()。

A.军工产品B.初级农产品C.天然成品D.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10.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

A.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B.在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公务用车的某市公安局C.购买办公用品的某公司D.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0.5分,共5分)1.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政府间转移支付行为B.纳税人纳税行为C.实现经济指标行为D.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缴付存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行为2.传统的企业法律形态包括()。

A.合伙企业B.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国有企业3.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包括()。

A.代销B.公开招标C.公开拍卖D.承购包销4.税收可以实现的国家公共财政职能包括()。

竞争法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竞争法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工艺、 采用先进 的技 术, 能使商品经营者改善经营方 式、 还
整个国民经济 的长足发展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阻碍 了社会的进
提 高 商 品质 量 、 低 商 品价 格 , 降 实现 整 个 国 民经 济 的 健 康 有 序 步, 以国家越来越 重视对消费者权益 的保 护, 所 制定了 一系列 发 展 , 消 费 者 得 到 更 多 实 惠 。 是 以 强 制 的手 段 对 经 营 者 的法 律 法 规 。 让 但 实 施 的 管 制 , 但 对 经 营者 甚 至 是 消 费 者 都 是 一 种 负 担 。 不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步伐 加 快 , 民生 活 水平 的提 高 , 民的 人 人 购 买 力 不 断 地 加 大 , 个 国家 更 注 重 的 是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如 何 一 使 社会 的整 体 利 益不 断提 升 , 国家 的经 济 安 全更 有 保 证 , 使 所 由 于 我 国 竞 争 法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都 处 于初 级 阶段 , 以对 所
消费者保 护在竞争法立法 目 中的体现 。 的 竞争法设定的最 等 行为 给 予一 定 的物 质和 精 神上 的奖 励 。 以竞 争法 在 保 护 消 所
终 目的就 是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 费 者 的价 值 观 取 向是 经 营 费 者权 益方 面 发挥 着相 当重 要 的 作用 。 消 者 进 行 竞 争 的 直 接 后 果 。 垄 断 竞 争 时期 , 营 者 不 是 通 过 在 经
【 关键词 】 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 市场经济
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概述
竞争法在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律体系中占据 着重 要的地位 , 并
且在 市 场 经 济 中起 着重 要 的 作 用 , 争 法 和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竞 竞 竞 争 法 指 市 场 经 济 国家 为 规 范 市场 行 为 , 护和 促 进 市 法 之 间 是 相 辅 相 成 、互 相 促 进 的 。 争 法 中包 含 着 反 不 正 当 保 不 场竞 争的法律规范 的总 称。 竞争法不仅 是一种在 社会经济 中 竞 争 法 和 反 垄 断法 , 正 当 竞 争 和 垄 断 对 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发

[2024版]国开法学、法律事务专本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2024版]国开法学、法律事务专本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简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产生依据不同。 (2)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同。 (4)责任主体不同。 (5)免责条件不同。 (6)产生时间不同。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8)诉讼时效不同。 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答:产权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2)金融经营关系。金融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如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信托投资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保险关系等。这类金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即所谓横向金融关系。
(3)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金融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如货币管理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存贷款业务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证券管理关系等。金融管理关系T殳 可以分为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所谓纵向金融 关系。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答: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当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十 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金融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金融机 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如商业银行组织 关系、保险公司组织关系、证券公司组织关系、信托公司组织关系等。
答:(1)价格垄断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想到相到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
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
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
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一)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
经济背景的产物
(二)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
第一,这两部法律都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三)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几百年原则
(四)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
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五)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
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一)两部法律的概念不同
(二)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不同
(三)两部法律在调整方法上存在不同
(四)两法之间立法目的的不同
三、关于法律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分析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
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

但是,我们得出这
种关系是以两法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
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法律制度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市场竞争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和准则,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心和底气。

五、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还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1.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A. 单行条例B. 规章C.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D. 民族自治条例2.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性质的第一要素是()。

A. 内容B. 主体C. 客体D. 行为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A.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C. 合伙人被宣告破产D.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4.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 5万元B. 1万元C. 10万元D. 2万元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实体性法律规范的是()。

A. 破产财产B. 破产宣告C. 抵销权D. 破产费用6.在我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银行是()。

A. 中国工商银行B. 中国人民银行C. 中国银行D. 中国建设银行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

A. 太阳能B. 石油C. 天然气D. 煤炭8.我国现实中的限定交易行为主要体现在()。

A. 公用企业B. 民营企业C. 外资企业D. 合伙企业9.以下产品中,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的是()。

A. 军工产品B. 初级农产品C. 天然成品D. 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10.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

A. 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B. 在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公务用车的某市公安局C. 购买办公用品的某公司D. 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0.5分,共5分)1.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 政府间转移支付行为B. 纳税人纳税行为C. 实现经济指标行为D.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缴付存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行为2.传统的企业法律形态包括()。

A. 合伙企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它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全面解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内容及对消费者的保护意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和意义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享有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质量控制等问题,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得到公平待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信用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一)权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受教育权等。

这些权益的确立,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并有法律保障。

(二)责任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生产者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或者欺骗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质量优良的服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经营者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三)违法成本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定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法律责任,处以相应的罚款、行政拘留等刑罚。

(四)加强组织和机制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加强组织和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NEW)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考研复试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NEW)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考研复试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经济法学(代码809)真题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90分)1.简述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

2.简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3.简述税收公平原则。

4.简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在财政法中的体现。

5.试从公正与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视角,简述你对增加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认识。

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7.简述政府采购的具体制度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8.简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含义。

9.简述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论述题(30分)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试从“消费与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述我国政府刺激内需的“民生工程”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保障。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 词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 法律 覆盖 ; 完善 ; 消 费者权 益 ; 市场秩序

反不 正当竞争法 对消费者保护 的现状
能够 以更加全面的覆盖范围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主要受害者 , 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 一定要; b l b V . X  ̄ , 消费者 的保护力度 , 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 为此我们可 以做到以 第一 , 合理借鉴 国外的立法经验 , 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 但是, 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 , 由于我 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起步较 下几点 : 晚, 与其他 发达 国家相 比, 在法律内容和实施 的过程中 , 都存在一些 发展 由来已久 , 所 以针对法律的完善 f 生 也 着成功 的经验 , 我们要结 不合理 的地方。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 阶段 , 消费者 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 同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 ,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 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以及 自我保护意识还 没有真正地形成 , 造成 律 , 补充其 内容 和在执行上 的不足之处 ; 第二 ,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 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相对落后, 通过分析和研究得知 , 我国的 《 反 了消费者对于企业 具有监督权 , 但是这一权利在实 际运用过程中遇 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和不足 : 到了比较多的困难, 所 以完善我国的法律 , 必须使得消费者享有的权 ( 一) 法律覆盖范 围不足。在 我国 目前的 (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利能够真正实现。 中, 针对 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的不正当现象进行了规范和制约 , 但是 ( 三) 消费者 的赔偿方式多样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知, 反不正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 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步激烈, 法 当竞争法虽然 明确要求非法企业需要对消费者做 出赔偿 , 但是并没 律覆盖 范围不足 的问题也被逐渐暴露 出来 , 主要包括 以下几点 : 第 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形式, 因此 , 在完善法律的过程 中, 需要对这一部 些商家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层 出不穷 , 容易在现存法律中 分 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 主要包括 以下几点 : 第一, 需要建立专门 出现一些空隙 , 给非法商家造成可乘之机, 趁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的针对消费者维权 的机构 , 该机构需要比消费者协会更加专业和权 第二 , 法律制定时期 , 我 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 , 用过 威 , 能够 以更加强大的力量去捍卫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第二, 赋予一 去制定的法律来规范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 , 容易产生一些脱 些相关的部分具有监督权和更大的行政裁决权 , 能够 时刻监督企业 节和不足的地方 。 和商家的行为 , 举报他们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 维护市场经济的 ( -) 法律责任 的具体形式不够 明确 。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 中, 虽 良好秩序 。同时 ,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这些机构可 以具有更强 然明确指出了不正当的竞争会损 害消费者 的权益 , 但是并没有 指名 的执行力 , 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助手。 相 关责任主体应该对 消费者做 出何种形式的赔偿 , 这是我国当前的 ( 四) 要着重发挥主动力量的作用 。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法律存在的漏洞 , 这样在消费者的维权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下 问题 : 第 体制中, 三种主要的力量分别是, 政府行政力 、社会监督力和企业的 立法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 消费者在维护 自身权益的过程 中, 无 执行力 , 这三股力量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 同时也在维护 法始终居于主人翁地位 ; 第二 , 消费者利用当前 的法律去维护 自身的 消费者权益的过程 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因此 , 在完善我 国法律的过程 利益, 很容易被非法企业以其他形式蒙混过去 , 无法取得消费者 自身 中, 一定要同时发挥这三种主导力量 , 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 第一 , 加大 所希望的赔偿形式。 政府的行政能力,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应该予以规定扩大政府的行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用来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稳定的。

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防范和规制不正当竞争来实现的,属于间接保护。

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出现这种侵害行为时的救济依据,故提出需要创建消费者诉讼制度,让消费者享有开启民事救济程序的直接权利,让其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带动市场经济稳定的向前发展;还有的学者提出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扩大,通过该法来对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此外,还有学者提出要创建双层保护机制,这两部法律都可以设置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1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概念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虽然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准确定义。

在我国其他各个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中,均针对“消费者”进行了内涵表述,例如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将“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表述,其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与单位;重庆在《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针对消费者也进行规定,其表明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消费购买、进行商品使用或者进行服务接受的个人或者单位。

综上可知,当前大多数法规针对“消费者”进行的定义都是在生活需求消费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其定义缺少一定的广泛性。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将对于药品、食品知假买假者也加入了“消费者”行列,但是随后也称当前所使用的消费者概念与社会中所使用的概念性质不相同。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新型经济产业的形成,互联网已经逐渐走进各行各业并且成为一种较新的交易途径。

在网络环境中,一些人对于网络资源的需求不是必须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需求。

消法、反法和广告法的这些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吗?

消法、反法和广告法的这些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吗?

消法、反法和广告法的这些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吗?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能会同时违反以下两部或三部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廖娟(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内容摘要: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概念不明确,又缺乏直接的救济手段,该法的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落差。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消费者标准不宜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同时在司法救济上,应赋予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的有限诉权。

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诉权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1-0035-06只有在市场行为中才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实质是一个市场问题。

经营者进行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助于对市场的有效保护,更有助于有序和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经营者本位”的立法思想,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多还停留在宣誓层面。

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了消费者保护目标,并将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诉权,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后无法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诉讼救济,因此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用有限。

对此,一些从事竞争法研究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大多数研究集中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方式上,缺乏对本研究涉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等核心概念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

因此,理解、贯彻和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

消保知识点总结

消保知识点总结

消保知识点总结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满意权、安全权和投诉权等。

另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商家的行为有明确的限制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保护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价格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价格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保护了消费者对价格的合法权益。

以上几部法律法规是我们在日常消费中最为常见的法律法规,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二、消费者保护知识点1.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应该注意产品的质量标识,比如3C认证、ISO认证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产品的包装、说明书是否清晰明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退货或者进行维修。

2. 服务质量在购买服务时,比如餐饮、旅游、教育等方面,消费者也需要注意服务的质量问题。

比如在餐饮服务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菜单上的价格以及服务质量来判断餐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服务态度是否良好。

在旅游服务中,消费者可以根据旅行社的宣传资料、合同内容以及实际服务情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虚假广告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虚假广告。

比如一些媒体广告宣传产品功能,但实际使用后发现与宣传不符。

此时,消费者有权向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竞争法和反垄断政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竞争法和反垄断政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 护。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 慑力。
Part
03
反垄断政策对消费者权益维护 措施
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出现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政策通过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防止其通 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竞 争,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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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 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竞争法作用
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政策目标与原则
反垄断政策目标
要求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如价格、产 品质量等,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 购买决策。
打击限制竞争协议
禁止企业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如 价格固定、市场划分等,以确保市场 的开放和竞争性。
禁止价格歧视和虚假宣传
防止价格歧视
竞争法禁止企业在没有合理依据 的情况下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 的价格,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
企业缺乏合规意识
01
一些企业缺乏对竞争法和反垄断政策的了解和认识,不知道如
何进行合规经营。
内部合规制度不完善
02
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合规制度和流程,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
法行为。
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规避监管,采取各种手段
掩盖违法行为。
新兴产业领域出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1 2 3
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 公平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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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一条)。

这就表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呢?对此,学界还缺乏专门性的研究。

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调整对象的视角(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说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着日益广泛复杂的利益关系,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重要客体。

正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我国在着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即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除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任,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二)两法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通过以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

而在商品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完全有赖于对消费者的占有,而要实现这一点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即对消费者的争夺来实现。

因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便成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交互运行的链条。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产生了极其密切的关系。

即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得住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

两法之间的这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正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面。

正如吴宏伟教授所认为的那样,两部法律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追逐经济利益,使自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优势地位。

为达到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有的采用理性的手段竞争,如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措施等,有的则采用非理性的手段,如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引人误解、限制价格、掠夺性垄断等。

这种采用非理性手段的竞争后果,不仅侵犯了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权利,与此同时,也会侵害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从这一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是生产经营者实施了竞争法所要禁止的行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被竞争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同时也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这只是一个社会现象的两个方面而已。

”“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与市场经济同步。

在自由竞争时期,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权益保护基于合同。

进入垄断时期,由于反竞争行为日趋猖獗而导致了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实现,因此,国家在规范竞争行为的同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由此,产生了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立法模式;从规范竞争行为而言,竞争法禁止竞争者实施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反竞争行为;从保护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包括反竞争行为在内的各种行为。

实质上,国家通过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进一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两法之间还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例如,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昌麒、许明月教授认为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其中就包括“关于维护消费者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这是为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价格、计量方面的规定,关于消费合同方面的规定等等。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公平的交易因素只能用公平的法律制度去克服” .我们知道,“交易本身的利益机制只能为公平交易的实现提供一种内在的驱动机制,公平交易是否能真正实现,还要受一系列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及作用,因而,公平交易往往受到破坏”.“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供求状况;具体交易当事人对其得失利益的关心程;市场的竞争程度;对交易主体对方提供的对应物的了解程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对比;交易双方对市场信息的了解。

对于这些影响交易公平的因素,只能通过制定维护交易公平的法律才能克服。

”这其中理所当然就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

两法之间的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部法律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这两部法律具有都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只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一目的规定的开宗明义,并且写在重要位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此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面。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2)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两者都采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其中,关于在公法保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也正是因为两部法律都采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两部法律中才既包括了大量的私法规范,也包括了大量的公法规范。

这也进一步表明两部法律既不是单纯的私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而是同时包括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经济法。

(4)两部法律几乎同时制定和颁布实施。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在1987年就曾经开始起草。

1992年,国家工商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承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

1993年,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85年就开始着手研究起草。

1993年3月底,国家工商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后来,又经过反复的修改和论证,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两部法律都是国家工商局组织起草的。

以上两点进一步表明,两部法律不仅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而且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同出一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对上述两法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

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市场上的依赖关系,而经营者之间往往基于对市场稀缺性的争夺而互相排斥,因此,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的。

笔者基本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所有的不正当竞争都会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些是直接损害竞争者和间接损害消费者,如假冒商标和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有些是直接损害消费者和间接损害竞争者,如虚假广告和搭售。

即使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亏损性销售,表面上对消费者有好处,但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据此,我们可以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至第15条所列举出的9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6条和第7条依性质应归于限制竞争的行为除外),根据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可大致分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和间接损害消费者两类。

其中,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即虚假广告(第9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第12条)、有奖销售(第13条)。

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六种:假冒(第5条)、贿赂(第8条)、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第11条)、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第14条)、串通投标(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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