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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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门店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驻店药师营业时间必须在岗,佩戴胸卡,持有药师印章。

第三条在药品分类管理基础上,医保非处方药按柜组集中摆放,并在价签上印有指定标识,方便顾客购药。

第四条在柜台指定位置放置处方与非处方警示语标牌。

第五条参保人员本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驻店药师应该核对以下内容:

5.1、参保人员医保IC卡:观察持卡人姓名(标于卡上)与处方上患者姓名是否相符,并核对IC卡上的照片,以确定是否本人持卡。

5.2、处方:患者姓名,有医生名章及定点医疗单位公章:药物配伍,计量合乎要求。审核后,审方人应在处方上盖章。

第六条处方经审核盖章后,营业人员复核处方,开具销售票据。

第七条付款时,收银员核对药品是否符合医保用药目录要求,然后方可刷卡。当参保人的医保IC卡内金额不足药品金额时,参保人应现金补足。收银台预存处方,结账后转交药师处留存二年备查。

第八条:取药时,付药人核查药品后,留存盖有省(市)医

保印章销售小票,以便做销售日报及备查。

第九条付药后,定点药店应该按真实情况,为顾客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条柜台每日做销售日报时,在日报上注明交款额及医保刷卡金额,每天按规定定时将医保销售数据传至医保局。

第十一条医保药品销售过程中,各门店应把销售记录留存好,并做好如下记录:参保人员姓名,是否是保险对象,人员类别,是处方或非处方,药品类别(甲、已),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经手人等。

第十二条各门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配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各门店要努力保证医保目录品种,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我定点药店调剂,我定点药店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各门店按月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药店购药药费清单交送省经办中心以便核查。

第十五条在参保人员药费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该剂组营业员和驻店药师负责1、2项,收银员负责3、4项。

a)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资料项目不符,仍予以

受理的;

b)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不实处方,

仍予受理的;

c)未依照处方调剂;

d)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第十六条各门店每月1日将上月参保人员药品费清单报至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在5日前与市医保局结清费用。

第十七条定点药店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医保意见箱,及时反馈医保意见。

第十八条定点药店认真执行省市医保局下发的文件以及交给的任务,在店内要做好对顾客医保相关知识解释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对定点药店的相关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收款员认真做好医保微机日常使用和维护,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信息中心联系解决,如有顾客刷卡,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新增医保品种,药店要依据“吉林省医保目录”及时上报并由经营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调价信息时,如有医保目录品种,收款员应及时更改医保文件中该品种的价格,如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发现价格疑义及其它疑问或错误,应及时改正,使之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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