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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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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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 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 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 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创办合资企业时,发生40万元开办费。税法规 定摊销期为5年,企业会计政策规定的摊销期为4年 。
(4)企业直接捐赠给非洲灾区12万元。
(5)支付给总机构特许权使用费8万元。
(6)美方投资者按其投资比例,可分享税后利润 200万元,全部汇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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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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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缴纳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思可特公司将产品出口给国外的关联企业,价 款总额为7万美元。该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 为10.2万美元。税务机关认定以10.2万美元调整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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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公司的美方合资者以专项技术进行投资,该 项无形资产估价50万元。税法规定的摊销期为10年 ,企业会计政策的摊销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1﹞9号【发文日期】2001-01-17【实施时间】2000-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通知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及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等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作 出了规定。
() 3 对购入价 中包括 的尚未 作为暂付 款项,通过 “ 其他应 收款” 直接通过 “ 收股 利”或 “ 应 应收利息 ”核 算。 领取的股 利和 利息 的处理 账户核算 () 4 对跌价准 备的计提 没有对有价证 券计提跌价 准备 的规定 。 要求企 业进行定 期或至少每年年 度终 了时, 对短期投 资账面价 值进行 检查,如 果发现减值 . 应计提短 期投资跌价准 备 ( 用 采 方 法是市价与成 本孰低) 。
及 其相关的会计 科 目和会计 报表规定 同时废止。 ( 《 企业 会计制度》与 《 外商投 资企业会计 制度》相 比,在其基本理念 、思路 和具体会 计政策规定方 面均有较 大突破和 创新制度 时,了解和掌握这 些变化 ,显然是 重要的。下表 对这些变化 的重要 内容进 行 了粗 略的比较和分 析 ,希望对供职 于外商投 资企 业的会计 人员进 行会计核 算和担任外 商投资企 业社 会审计 的审计人 员在履行审计 职责时有所裨 益。 比较项 目
指 明是企 业 日常生产 经营过程 中发 生的各项应 收债权, 包括应
容,但 明确按不 同币种分别设账登记 。 收款 项 ( 括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其他 应收款) 包 和预付款 项。 企业应 定期或至少 于每年年度终 了,对应收款项 ( 不包 括应收 票据) 计提坏账 准备。 不直接对应 收票据计提坏 账准备, 只发生应 收票据逾期或 有证 据证 明不 能回收并转入 应收账款后计 提。 同时规定其他 应收款 ( 包括预 付账款 因供货单位 发生破产 、撤消 等情 况而转入 的金 额) 也视 同应收款 项要计提坏账 准备 。但有 以下情况一般 可不 全 额计提坏账 准备 : 当年发 生的应收款项 ; 划对应收款项进 计 行 重组;关联方发 生应收款项 ;已逾 期但 无确凿证据 证 明不 能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税收法规 依 据 处理规定 依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 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 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 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 年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修理如果符合税法规定 的3个条件应视为改良支出。
第104条 第3款
扣除办法 第34条、第36 条
财务费用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 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 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 当期财务费用。
第77条
扣除办法 第37条
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 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会计科目使用 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 说明-财务费用 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 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 第80条 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 第1款 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第43条 条44条 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第22条第4款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 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需 按规定补缴税款。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企业 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 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投资 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扣除办法 第31条
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应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 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 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数递 减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 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 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 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 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 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 价冲减工程成本。 工资、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会 计制度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同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老会计经验】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很多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而且,按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据实税前扣除。

会计和税法对此有哪些详细的规定?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2]310号)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2、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中,第二十一个问题中这样写道: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中规定: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238号【发文日期】2003-11-17【实施时间】2003-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结束。

期间,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将“非典”疫情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确保防范“非典”和汇算清缴工作两不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底,在华企业税务登记户数为166295户,其中:分支机构12073家;投产开业135277户,比上年同比增加13505户,开业面为87.72%。

2002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35124户,同比增加13934户,实际参加135116户,汇算清缴面为99.99%,其中:A类申报124066户,占总数的91.82%;B类申报11050户,占8.18%;盈利企业70687户,同比增加11607户,盈利面为52.32%(AB类合计),比上年提高3.57%;亏损企业64429户,同比增加2319户,亏损面51.09%,同比下降3.36%。

  2002年度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46264.65亿元,比上年增长21.75%,其中,出口收入10605.22亿元,对外依赖度为22.92%,比上年同期增加0.85%。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为4169.34亿元,比上年增加752.38亿元,增幅22.02%;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91.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2.46亿元,增幅30.91%;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835.84亿元,比上年增长21.27%;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12.07亿元,预缴率为86.53%,比上年同期下降3.11%;通过汇缴应补企业所得税98.48亿元,应退企业所得税18.75亿元,净补企业所得税79.73亿元;实际缴纳所得税591.80亿元,比上年增加154.20亿元,增长3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6.30•【文号】国务院令85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8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新所得税法与条例对照表

新所得税法与条例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租金收入;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4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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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税率
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第二节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经营收入的确定
注意收款方式
(二)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2、借款利息支出 3、交际应酬费 4、汇兑损益 5、工资、福利费 6、坏账准备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缴纳及源泉扣缴
技能点
1、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料,计算在若 干年时间内应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额。
3、填制纳税申报表
导入案例
成都XX集团公司涉税案
概述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二、再投资退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 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二、再投资退税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 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 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 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一览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一览表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序号
永久性差异项目
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原因
10
投资性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2)成本计量模式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11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12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得摊销,但税法规定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28
股权转让所得
会计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列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9
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
同上
30
债务重组所得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颁布时间:1994-1-1发文单位: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国务院199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PPT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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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得税是指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 得税的综合,是对某些所得按类别分别征 税,而对其他所得合并综合征税。
13.07.2021
上海金融学院
四、所得税的地位 目前,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因
国情不同而不同。 1.在发达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统计,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21个工业国家 中,有15个国家均以所得税为主体(其中 又主要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占总数的 70%。 2.在发展中国家,尽管不少发展中国家所 得税也被作为主体税种,但在发展中国家 税制结构中,所得税所占比重比发达国家 低得多,并且在所得税中以公司所得税为 主。
业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内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可按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
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
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
为一个纳税年度。
13.07.2021
上海金融学院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
13.07.2021
上海金融学院
1.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
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 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经审 核后可以列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 利息(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支出、汇兑损 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符合规定扣除标准的 交际应酬费;支付给职工的符合规定的工资、 福利费;按规定提存和支用的各类住房补贴 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坏账准 备;通过中国境内国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 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 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来自 于境外的已纳税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六条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熟悉)一、纳税义务人:(一)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纳税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它们是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由总机构汇总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类纳税人的总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它们是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例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B.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中资企业的所得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答案】ABD第二节税率(熟悉)一、企业所得税:正税30%、地方附加税3%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二、预提所得税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计税收入--17项(原则上与内资企业一致,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它收入。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即为取得收入;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计入当年收益,在补亏后计缴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税项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

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允许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1、总机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缴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提供更多总机构出示的管理费汇聚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登记注册会计师的核实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准许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借款利息。

企业出现的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在具体列支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在筹设期间因自建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出现的利息,应做为资本开支,扣除有关资产原价,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旧的方式列支;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稳步缴付的利息,按当年实际应当经济负担的数额列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列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列支(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出现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可以按当年实际出现数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成本、费用、损失的列支范围和标准(一)固定资产折旧1、固定资产的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2、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计算。

直线法是指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1)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根据《细则》第四十条,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国税分局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特殊原因包括:①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②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前估计残值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但在计提折旧前,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5、特殊规定(1)房屋装修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修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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