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资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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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 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外。
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标示内容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标示内容
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 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 \IMG_20130420_095057.jpg
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 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 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蛋黄派.jpg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一、引言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国制订的食品标签规范,于2014年正式实施。

本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以及使用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三、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正确描述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进行溯源和投诉。

生产者名称应为注册名称。

3. 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成分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4.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合适的计量单位表示。

净含量的表示应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保质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或者用“最佳食用期”、“生产日期加X天”等方式表示。

6. 储存条件和方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储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等。

7. 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明确列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8. 过敏原信息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大豆、花生、乳制品等),应当在标签上明确列示过敏原信息。

9. 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特殊标志若预包装食品符合特殊食品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相应的特殊标志,如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

四、标签形式要求1. 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和字号应适中,字间距和行间距应合理。

2.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背景色应选用明亮而鲜艳的颜色,以提高辨识度和吸引力。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上强制标示内容的文符号、数字字体大小 的要求。非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不受1.8mm约束。 (新标准:大于35cm2


旧标准:大于20cm2)
kg,mL等字母高度的规定以哪一个为准? 小于35cm2,大于10cm2时如何确定字的最小高度?
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新增加条款)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三、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 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 “符合相应 产品标准的规定”是指某些食品的标签除了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外,如果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对标签有特殊规定(指强制性条文)也应 遵守。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中使用文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的要求。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是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和汉字。 没有对应关系的不受约束。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相当于小7号字)
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 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 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 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 标示内容。
如:旺旺大礼包、 含多种口味小包装的榨菜
本条是指导性条文,为企业设计、制作标签提 供方便。
四、标示内容:


【释义】 “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是 指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 添加剂。饮料中的水不能省略,是主要配料之一。 “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 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材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材料
名的食品名称。
如广合、皇上皇、燕潮酩等。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 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不使人误解 商品属性:字号大小可以不一样。
绿色心情雪糕,绿色心情是“奇特名称”, “雪糕”是产 品属性名称,不会使人误解商品属性,故字号大小可以 不一样。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 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 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 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 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 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 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 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本条规定了某些发酵食品(酒类、酱油、食醋等)标示配料清单的标题。例 如用高梁或大米酿造白酒,经过复杂的生化过程,高梁或大米转化为乙醇 (酒精),构成白酒的主体成分。白酒的本质属性与高梁、大米完全不同, 配料清单的标题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仍用“配料”或“配 料表”作标题也是可以的。例如加饭黄酒,可以标为“原料与辅料:水、 糯米、小麦”,也可以标示为“配料:水、糯米、小麦”;啤酒可以标示 为“原料:水、麦芽、大米、啤酒花”,也可以标为“配料:水、麦芽、 大米、啤酒花”;酱油可以标示为“配料表:水、大豆、小麦粉、食盐、 苯甲酸钠”,也可以标示为“原料与辅料:水、大豆、小麦粉、食盐、苯 甲酸钠”。
——修改了适用范围(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为直接向 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 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另一产品混淆。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 不得与包装物(容器)
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 分离。
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色。
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 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
“胶姆糖基础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蜜 饯水果
“蜜饯”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 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时(指发酵产品,如酒、 分(指发酵产品,如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 酱 油 、 食 醋 ) 时 , 可 用
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 “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原料”或“原料与配料” 代 替 “ 配 料 ” 、 “ 配 料
代替“配料”,并按
表”,并按5.1.2.1.2标示各
5.2.1.2条的规定标注。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
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

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
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
的规定。
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
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 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
学。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8 基本要求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2.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GB7718-2022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22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22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标示内容、标示方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肉类食品,包括猪、牛、羊、禽等及其制品。

2. 基本要求2.1 标签材质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应使用不透光、耐温、耐湿、耐油、耐腐蚀的材质,确保标签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易损坏。

2.2 标签完整性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明显皱褶、破损、变形等现象。

2.3 标签固定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物上,不得轻易脱落。

2.4 标签的可读性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形、数字等应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阅读和识别。

3. 标示内容3.1 产品名称预包装肉类食品的产品名称应明确、具体,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和用途。

3.2 配料表预包装肉类食品的配料表应列出所有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按重量或体积比例排序。

3.3 净含量和规格预包装肉类食品的净含量和规格应标明在标签的醒目位置,以便消费者直观了解产品的重量、体积等信息。

3.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肉类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明确标示,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时间和保质期限。

3.5 生产者和(或)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预包装肉类食品的生产者和(或)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详细标示在标签上,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生产者和(或)经营者。

3.6 贮存条件预包装肉类食品的贮存条件应明确标示,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储存要求。

3.7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肉类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示在标签上,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资质。

4. 标示方式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采用规范的字体、字号、颜色和排版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识别和阅读。

5. 管理要求预包装肉类食品的生产者和(或)经营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签的设计、制作和使用,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6. 附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建立标签审核小组
企业应组建专门的标签审核小 组,负责标签的设计、制作和 初步审核。
标签初步审核
标签审核小组应对设计完成的 标签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标签修改与完善
根据内部审批意见,标签审核 小组应对标签进行修改和完善 ,确保标签内容准确、合规。
监管部门职责与权限
制定标签监管政策
料、减少标签废弃物等。
趋势二
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推动食品标 签的创新发展,如RFID、二维码等技术的 应用将实现标签信息的快速识别和交互。
趋势四
国际标准的不断融合和统一将推动 GB7718标准的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全球 化市场的需求和挑战。
THANKS
感谢观看
信息顺序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一般按照产 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顺序进行排列。
字体大小
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当适中,易于阅读。重要信息的字体 应当相对较大,以突出显示。
标签颜色与背景选择
颜色选择
标签的颜色应当与食品本身的颜色有明 显的区别,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 颜色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 有毒有害的颜色。
促进食品安全监管
通过标签通则的实施,加强对预包装 食品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 护消费者健康。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 品。
适用对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标准。其中,生产者负责标签的设计和制作,经营 者负责标签的标识和管理,消费者则通过标签了解产品信息。
06

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则

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则

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则1. 简介根据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本文档详细描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则。

所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都应遵守此标准。

2. 基本要求2.1 标签内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 食用方法- 贮存条件-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2.2 语言标签内容应使用中文,如有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2.3 字体和颜色字体应清晰可读,字号不应小于4号字。

标签上的文字颜色应与背景颜色形成足够的对比,以确保信息的易读性。

3.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3.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不应使用虚假或夸大的表述。

3.2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包括产品的净含量、单位、包装形式等信息。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1 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按照YYYYMMDD的格式标注。

4.2 保质期保质期应按照"生产日期至YYYYMMDD"的格式标注。

5.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生产者的身份和所在地。

6. 成分表和营养成分表6.1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出所有原料和添加剂,按照重量或体积比例从大到小排列。

6.2 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7. 食用方法和贮存条件7.1 食用方法食用方法应明确、具体,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2 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标注其他内容,如过敏源、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9. 总结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表、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等内容。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该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设计和使用。

标签内容要求1. 食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正式名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准确识别产品。

2. 成分表:标签上应列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如重量、含量等方式进行标识。

3. 营养成分表:标签上应标明食品中的重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

标识营养成分时,应参照相应的计量单位和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含量。

4. 保质期:标签上应注明食品的保质期,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能够知晓其有效期。

5. 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签设计要求1. 可读性:标签上的文字、字号、颜色等应选用清晰易读的设计,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标签上的信息。

2. 易撕取:标签应易于撕取,以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能够方便地撕掉标签。

3. 可靠性:标签应耐久、牢固,不易褪色或损坏。

标签使用要求1. 真实有效:标签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并确保与食品的真实情况相符。

2. 无误导性:标签上的文字、图标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安全性:标签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对食品的安全没有影响。

结论《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内容、设计和使用要求,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准确、真实的食品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食品标签的设计和使用,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 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 每一个字、每一个符号都要清楚,形象明 显,容易看清,保持长久。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包装 时,标签的完整性和内容的易识别性。
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 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酸牛奶饮料”——“酸牛奶”特号字,“饮料”小号字
“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 “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 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 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如 “胡萝卜果脯”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 “菠萝 味饮料”(香精、香料配制):标签上画一个菠萝。
示 规定的名称。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如 大力神、家家乐。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 力架,芝士。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奥利奥。
【释义】

本条是对复合配料标示方法的要求。
如:(饼干)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转化糖浆(白砂糖,水,柠檬
酸,碳酸氢钠),淀粉,乙二胺四乙酸铁钠。
(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 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 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 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食品添加剂 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 签上,应选择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 示形式)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GB7718-XX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XX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 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 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 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 本质。
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 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依据GB 10789-1996《软
饮料的分类》为准则。
2 配料表 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
的各种配料应按4.1.2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
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 品添加剂。
(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辅材 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我国现有的标签标准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 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 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 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 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 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 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 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 容。
负责修订的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 业协会修订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 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 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 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 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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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
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
字。 •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
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 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 属性的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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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 •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
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
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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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1
•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 全标准的规定。
–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 •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
识读。 •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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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4
• 特殊标示的配料
–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 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外包装物与内包装物之间关系的要求,参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增加了“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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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1
• 食品名称
– 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 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名称 – 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 可同时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 – 当“新创名称”等 易使人误解时,应在同一展
• 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执行现行的GB7718, 2010年6月1日以后,还执行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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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原则
• 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 定,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突出安全标准 的特点,细化有关要求。
• 以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为基础,增补和修改上述内容,以及与食 品安全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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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和范围
• 标准的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前言
–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 范围
–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 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 – 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
– 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 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 具体生产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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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3
•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 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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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食品名称 – 配料表 – 配料的定量标示 – 净含量和规格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日期标示 – 储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标准代号 – 其他标示内容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 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 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 )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 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 C)。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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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1
•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 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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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5
• 配料的定量标示
–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 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 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 成品中的含量。
–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 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 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 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 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 连贯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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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 名称 • 前言 •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术语和定义 • 基本要求 • 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其他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侯震 湖南省卫生监督所
背景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 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 现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 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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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配料表
标示内容-2
– 各种配料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 “原料与辅料”代替
– 配料应按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 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标示复合 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 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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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和规格
– 净含量: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
–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 (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 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
–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 (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 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 保存期:删除 •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
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 了“规格”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标示内容-6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 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 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 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 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
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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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3
• 食品添加剂 –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 – 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国际编码(INS号) –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 品添加剂。 – 与其他配料一同标示或建立添加剂项 –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 小于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 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 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 规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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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3
•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 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 最大表面面积规定。
•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 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 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 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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