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第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四)乳品;(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四)乳品加工企业;(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标题: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但有时市场价格可能浮现异常波动,需要政府采取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探讨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监测机制1.1 制定监测指标:政府应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监测指标,包括价格水平、价格波动幅度等。
1.2 建立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市场价格信息,发现异常情况。
1.3 加强数据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识别价格异常的原因和趋势,为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采取暂时价格干预措施2.1 限制价格涨幅:对价格异常上涨的商品实施价格涨幅限制,避免恶性竞争。
2.2 补贴价格下降:对价格异常下降的商品实施价格补贴,保障生产者利益。
2.3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信息公开3.1 公开价格信息:政府应及时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3.2 发布政策措施:向公众发布暂时价格干预措施,引导市场预期,避免恐慌情绪。
3.3 推动产业合作:促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价格稳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4.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价格管理法规,明确价格干预的程序和标准。
4.2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4.3 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价格控制的可能性。
五、加强危机应对5.1 制定应急预案:政府应制定价格干预的应急预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
5.2 加强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统一行动。
5.3 提高应对能力:加强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力度,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结语: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危机应对,共同维护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
2013年北京大学公共管理考研模拟题(部分)
行政学原理部分一、辨析题1.有人说,人事行政与人力资源管理是同一概念范畴,你认同吗?为什么?2.有人说,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你认同吗?为什么?3.有人说,第三条道路所支持的是一种混合经济体制,你认同吗?为什么?4.有人说,工资报酬等并不能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你认同吗?为什么?5.有人说,人员招聘与甄选是同一概念,你认同吗?为什么?6.有人说,人才交流中心与招聘洽谈会是同一方法,你认同吗?为什么?二、简答题1. 结合公共财政职能,谈谈如何在08年金融危机后维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2. 简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与联系,谈谈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
三、论述题国家发改委网站全文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近年来,我国CIP持续攀升,物价增长快速,有人主张政府应该及时干预,有人反对政府改革,认为市场会自动调节。
【问题】结合材料,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物价不断攀升的背后是否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1 / 11综合二【比较政治经济学部分】(25分,二选一)1.强国家在国际层次的能力与国内不同的原因。
2.后发展国家在经济转型中担任怎么样的角色?【行政法学部分】(50分)1.(25分)简述建立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以及实现途径。
2.(25分)比较行政立法的公共利益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选择选择理论如何有助于解释“真实世界”的行政立法现象。
【公共政策分析部分】(50分)一、简述混合性工具的种类及其优缺点。
(20分)二、案例分析大连PX事件大连PX事件指2011年8月14日发生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的民众抗议对二甲苯(化工业简写PX)化学污染工程项目的公民抗议运动。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京价(医)字[2003]190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190号)本市各有关单位:在防治“非典”期间,为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销售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乱涨价、哄抬价格。
二、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管理。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
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市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报。
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零售价格。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1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四、对医用耗材,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严格管理。
五、被列为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名单见京价(医)字[2001]307号文件),每天上午10时,要将上一天本单位销售量分列前10位的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销售量和销售额报送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解除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解除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京价(医)字[2003]3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11
【实施日期】2003.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解除部分
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3]305号)
市各有关单位:
在防治“非典”期间,为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本市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了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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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28•【字号】京价(成)字[2003]247号•【施行日期】200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通知(京价(成)字[2003]247号)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各有关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监审办法》第2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监审办法》,高度重视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政府定价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途径。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监审办法》,熟悉和掌握成本监审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对成本监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研究落实。
二、做好《监审办法》的宣传工作。
《监审办法》的实施是完善定价程序,保证定价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关系到建立科学价格管理机制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项改革。
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监审办法》,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监审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使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监审办法》的要求,建立或规范内部价格成本核算和约束机制,按规定如实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数据。
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三、加强成本监审机构建设。
《监审办法》中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各区县物价局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成本监审工作。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成本监审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商秩字[2007]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商秩字[2007]12号)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内保、交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07年3月7日市商务局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公告如下:一、提价申报企业名单以下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一)面粉加工企业。
1.申报企业: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2.申报品种:标准粉、富强粉、挂面(二)食用油加工企业。
1.申报企业:北京古船油脂有限公司、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2.申报品种:桶装大豆油、桶装调和油、桶装花生油(三)乳品加工企业。
1.申报企业:北京三元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申报品种:原味纯(鲜)牛奶二、调价备案企业名单北京市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品种│ 价格类型│备案企业│├───┬──────────┼─────┼───────────────────┤│粮│袋装标准粉│零售价│1.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2.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袋装富强粉││3.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4.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一级散装粳米││5.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6.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500克普通包装挂面││7.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8.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食│散装大豆油│零售价│9.北京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用├──────────┤│10.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油│散装花生油││11.北京西单商场超市││├──────────┤│12.北京庄胜崇光商场超市│││5L桶装大豆油││13.北京新世界商场超市││├──────────┤│14.北京顺义国泰商业大厦超市│││5L桶装花生油││15.北京延庆人民商场超市││├──────────┤││││5L桶装调和油│││├───┼──────────┼─────┤││猪│猪精瘦肉│零售价│││牛├──────────┤│││羊│新鲜去骨牛肉││││肉├──────────┤││││新鲜去骨羊肉││││├──────────┤││││羊肉片│││├───┼──────────┼─────┤││ 鸡蛋│新鲜完整散装鸡蛋│零售价││├───┼──────────┼─────┤││ 牛奶│袋装纯(鲜)牛奶│零售价│││├──────────┤││││枕装纯牛奶│││├───┼──────────┼─────┼───────────────────┤│液化气│市场调节价15公斤瓶装│零售价│16.北京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气│││└───┴──────────┴─────┴───────────────────┘注:1.表中所列物美、京客隆、家乐福、美廉美、华堂及市液化气公司6家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京发改[2011]10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1]1035号)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燕山物价检查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预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价格主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指针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商品,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采取的暂时性干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背景、目的、实施方式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受到供需关系、成本、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常态。
然而,价格波动过大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伤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二、目的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调控商品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式1. 监测与预警:政府部门通过建立价格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商品价格信息,分析价格波动趋势,预测可能浮现的价格异常情况。
2. 干预决策:当商品价格浮现异常波动时,政府部门将根据监测与预警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价、补贴、调控供需等。
3. 信息发布:政府部门将及时向公众发布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信息,使消费者了解政府的干预措施,增强市场透明度。
4. 执法与监管:政府部门将加强对市场价格的执法与监管,打击价格控制、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有效执行。
四、效果评估为了评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效果,政府部门将进行以下方面的评估工作:1. 价格波动情况:对干预措施实施后的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价格波动情况,评估干预措施对价格的影响程度。
2. 市场秩序恢复情况:评估干预措施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包括市场供需关系、交易活跃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3. 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消费者对干预措施的满意度和对价格波动的感知情况。
4. 经济效益评估:评估干预措施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包括对企业利润、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政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采取的暂时性干预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引言价格干预是政府为了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对某些商品的价格进行有目的的调整。
然而,价格干预也可能引起一系列问题,如市场机制扭曲、企业积极性受挫等。
因此,针对暂时价格干预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本文将从七个方面,对暂时价格干预的整改措施进行探讨。
二、控制生产成本降低生产要素成本(1)降低原材料成本:通过集中采购、引入竞争等方式降低原材料成本。
(2)降低人工成本:通过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劳动组织等方式降低人工成本。
加强成本控制(1)优化产品设计:从源头上降低产品成本。
(2)推行精益生产:减少浪费、降低生产成本。
(3)建立成本控制体系: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各项成本进行监控和管理。
三、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执法力度(1)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建立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企业进行强制退出。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1)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2)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四、调整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1)减免部份税种,减轻企业负担。
(2)优化税收政策,简化纳税程序。
调整税收结构(1)加大对新兴产业和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2)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引导消费方向。
3. 加强税收征管(1)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五、增加储备与调节供需增加物资储备(1)政府和企业应增加重要物资的储备,以应对市场波动。
(2)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突发事件下的物资供应。
调节供需关系(1)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平衡供需关系,防止供求失衡引起价格波动。
(2)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供给,满足市场需求。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供求关系的体现,但有时候市场价格可能浮现异常波动,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采取了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二、整改目的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市场价格,使其回归合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整改范围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适合于市场中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服务。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医疗服务、交通运输等。
四、整改措施1.价格监测与分析:政府将建立价格监测系统,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服务。
2.价格调整机制: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服务被确定后,政府将制定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以确保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3.价格公示与告知:政府将通过媒体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价格调整信息,告知消费者价格变动的原因和调整后的价格水平。
4.市场监管与处罚:政府将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严格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整改效果评估政府将定期对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价格是否回归合理水平、市场秩序是否恢复等方面,以便及时调整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整改期限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期限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政府将根据市场发展和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整改期限。
七、参预主体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参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价格监测机构、企业和消费者等。
政府相关部门将负责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价格监测机构将提供数据支持,企业将配合政府的价格调整要求,消费者将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八、风险与挑战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与挑战,如市场反应不确定、价格调整措施可能引起新的问题等。
政府将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措施,以应对风险和挑战。
九、总结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标题: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暂时价格干预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市场价格进行短期干预的措施。
在实施暂时价格干预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干预的效果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干预目的和范围1.1 确定干预的目的和意义:政府在干预市场价格时,需要明确干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保护哪些利益。
1.2 确定干预的范围和对象:政府需要确定干预的范围是整个市场还是特定行业,以及干预的对象是价格还是供应。
二、制定具体措施和时机2.1 选择合适的干预方式:政府可以采取价格上限、价格下限、价格补贴等方式进行价格干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2.2 确定干预的时机和持续时间:政府需要在市场浮现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供需失衡时及时干预,并确定干预的持续时间,避免长期干预导致市场扭曲。
2.3 制定应对措施:政府需要在干预过程中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防止浮现不良后果。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3.1 建立监管机制: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情况。
3.2 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政府需要明确价格干预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
3.3 加强宣传和沟通:政府需要加强与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沟通,宣传干预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市场信心。
四、评估效果和调整措施4.1 定期评估干预效果:政府需要定期评估价格干预的效果,及时调整措施,确保干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2 采集市场反馈意见:政府需要积极采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了解市场需求和反应,为调整措施提供依据。
4.3 灵便调整措施:政府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干预效果灵便调整措施,避免僵化和过度干预。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风险防范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需要完善价格干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干预的程序和权限,保障干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指政府为了调控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1.1 建立价格监测系统: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通过采集、分析和发布价格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1.2 设立价格预警机制:基于价格监测系统的数据,政府可以制定价格预警指标和阈值,一旦价格超过预警阈值,即可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3 加强市场价格调查:政府应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实施价格监管措施2.1 限制价格上涨:政府可以通过发布价格指导价或者价格上限,限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2.2 扩大供应量: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供应量,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降低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
2.3 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和宣传3.1 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政府应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发布价格信息,提高公众对市场价格的了解。
3.2 加强价格宣传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价格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价格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3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价格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价格监督和评估4.1 加强价格监督执法:政府应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4.2 定期评估措施效果:政府应定期评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3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政府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价格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其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水平和效果。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近期,我国市场上浮现了一些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决定采取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二、整改目标1.稳定市场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2.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价格虚高;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三、整改措施1.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机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2.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加强对商品价格信息的公示工作,确保市场价格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商品价格情况,避免被不合理高价欺诈。
3.制定价格干预措施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政府将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如设定价格上限、限制涨幅等,以稳定市场价格。
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价格虚高、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途径,加强对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增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公信力。
四、预期效果通过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市场价格稳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更加放心;2.价格异常波动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秩序得到规范;3.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加强,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4.市场监管力度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
五、总结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政府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工作,并通过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政府政策。
预期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政府将持续关注市场价格情况,及时调整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正。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某些商品价格浮现异常波动或者垄断行为等问题,政府采取的暂时性干预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背景、目的、实施方式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背景通常是由于某些商品价格浮现异常波动或者垄断行为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受到扰乱,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采取暂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以调整市场价格,恢复市场秩序。
二、目的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干预市场价格,调整供需关系,防止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消费者权益: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垄断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通过价格干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价格干预措施可以对市场进行监管,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式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监测:通过建立价格监测系统,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垄断行为等问题。
2. 价格调整:根据价格监测结果,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调整措施,例如限制价格上涨幅度、提高价格透明度等。
3. 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价格控制、垄断行为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认知度,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四、效果评估对于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价格稳定性:通过比较干预先后的价格波动情况,评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对价格稳定性的影响。
2. 市场秩序:通过监测市场秩序的恢复情况,评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3. 消费者满意度:通过调查消费者对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满意度,评估措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效果。
4. 产业发展:评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是否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
预案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18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
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 号)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京发改〔2015〕2581号
•【施行日期】2015.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的通知
京发改〔2015〕2581号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现将部分收费定价权限下放事宜通知如下:
公办高中住宿费定价权限下放至高中所属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天安门城楼、劳动人民文化宫(含园中园)、雍和宫定价权限下放至东城区人民政府管理,双秀公园定价权限下放至西城区人民政府管理。
上述下放事项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定价目录》设定的定价内容,按照国家、本市及属地有关规定实施价格管理及标准调整,价格标准调整前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体现,反映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然而,有时市场价格可能浮现异常波动或者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伤害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采取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二、目的和意义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是通过调整价格,促进市场平衡,防止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对市场秩序的不利影响。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干预措施,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炒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调整价格,防止价格过高,确保消费者能够合理购买商品和服务。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价格干预,调整供求关系,提高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实施步骤1. 监测市场价格:建立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发现异常价格行为。
2. 制定干预措施: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和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明确干预的对象和范围。
3. 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将价格调整方案发布于众,向市场主体和消费者进行通告,确保信息透明和公平公正。
4. 执行价格调整:根据制定的价格调整方案,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调整,以达到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目的。
5.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价格调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价格干预措施的类型和效果1. 价格上限干预: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可通过设定价格上限来限制价格的上涨,保护消费者利益。
2. 价格下限干预:当市场价格过低时,政府可通过设定价格下限来限制价格的下降,保护生产者利益。
3. 价格监管: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炒作,维护市场秩序。
4. 价格补贴:对某些关键商品或者服务赋予补贴,以降低其价格,提高市场供应。
5. 价格调整机制改革:通过改革价格调整机制,提高市场价格反应速度和调节能力,增强市场自主调节能力。
价格干预措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干预措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和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8]1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25
【实施日期】2008.0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
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5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月26日起实
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解除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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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8〕150号签发人:张万恒
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月26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价格管理处刘超群;联系电话:66415588-0928)
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
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解除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一)面粉生产加工企业;
(二)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三)乳品加工企业。
具体申报商品和企业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拟调时间、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提价申请单位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是否可以提价;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七条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第八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
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
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及商品和服务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列入调价备案企业名单的批发、零售企业应按规定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调前单价、调后单价、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调价备案采用统一表式。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及商品和服务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布实施。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价备案商品目录和企业名单,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市政府批准,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月26日印发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