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0701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手续完备
填写材料时因笔误造成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材料内容进行更改的,须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1.材料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2.因机构变更等原因不能补办手续的,要由变更后的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证书、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制件存档的,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盖章(或考察人)和时间。
序号
审核项目
审 核 标 准
处 理 办 法
10
培训材料
1997年以来参加3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对照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和任免表等材料中的相关记载进行校对,缺少材料的要补充。
11
职称材料
评(聘)、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相应的申报表、审批表等材料。
序号
审核项目
审 核 标 准
处 理 办 法
4
学历学位材料
审查干部学历学位,主要看招生报考登记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取得学历学位后在其新任的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是否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使用。
如果不符合报名条件,采取弄虚作假报名取得高学历学位的,应当提出疑问,深入核实。如在取得学历学位较长时间后,涉及考核、职务调整时,本人未在考核表中填写,组织(人事)部门未按其取得的学历学位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
缺少干部身份材料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其干部身份并补充完善证明材料;缺少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的向公务员登记管理部门收集。
7
出生年月认定的文件规定
出生年月认定的文件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为在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正确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体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
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
1990年8月30日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复函》的通知苏人函[2001]199号江都市人事局: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的请示函》悉。
现答复如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生年月的确定,省人事厅苏人通[1999]53号文件已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制定了实施意见,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对凡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一致的,或者本人档案有几个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与其中之一相一致的,即可据此确定工作人员退体年龄的掌握口径是:凡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一致的是指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相一致。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认定问题的思考
档案中出现出生 日期难以认定的种种情况 ,除组织人事部 门应负 审查的责任外 ,更主要的责任还在于干部本人。有 的干部 当年为
参 军 、为 入 团 、为入 党 、为 招工 、为上 学 ,不 顾事 实 ,将 自己出 生 日期随 意改 动 ( 要 以改 大为 主 )。现 在又 要求 “ 复 历 史本 主 恢
不包 括 进入 档 案 的单 位 或 个人 的证 明文 件 、或 以政 工 部 门公 章或
案材料时出现 的笔误 ,但毋庸置疑多数则是有意为之。因为 ,按 照干 部档 案 材料人 档 的有 关 规定 ,有涂 改 现象 的材 料 是不 能 人 档
的 ,但为 什 么还是 有 这 么多有 涂 改迹 象 的 材料 出现 在 了干 部 档 案 中? 这至 少说 明 ,有 关单 位 的档 案 管理 人 员没 有完 全 尽 到审 查责 任 ,对人档材料的审查把关不严 。至于有些干部出于各种 目的,
章从干部管理工作的 实际出发 ,对造成干部 出生日期认定 困难的原因、干部 出生 日期认定工作的政策进行了深入研 究,探讨了解决干部
出生 日 认 定 问题 的原 则和 思路 ,以促 进干 部基 本信 息的规 范管 理 。 期 关键 词 :干 部 管理 干部 出生 日 期 认 定
干部 出生 日期是组织人事部 门办理干部录用 、任免 、退休 等事 项 的重要 依 据 。 近年 来 ,随着 《 务 员 法 》的 实施 和 干部 基 公
本信 息管 理 的 强化 ,干部 出生 日期 认定 中的 一些 难 点问 题 日益 凸
这些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 日期一般晚于现在档案中的最先记载。
二、原 因分 析 :干部人 事档 案管理 的疏 漏
显 。妥善处 理好 干部出生 日期认定问题 ,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 、保证 干 部人 事制 度改 革 的顺 利实 施 具有 非常重 要 的意义 。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
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
干部人事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前后记载不一致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确保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1.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缺少调查报告和原始依据证明材料的,要予以补齐,否则不 予承认;
2.档案中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档案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的出生日期;
3. 早期的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明确注明是按农历(阴历、古历填写的,在以后的档案材料 中又换算成公历(阳历)填写的,也应有相应的认定或批复材料;
7. 在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 、《自传》、《学生登记表》、《如团( 入党)志愿书》等中 , 如果档案中填写一致的,或仅相差几天 ,并与其身份证号基本一致.则可以确认一个客观的出 生日期;如果不一致,将有出入的材料记录下来 ,填《档案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明细表》和 《档案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统计表》,由组织职能部门作专题研究;
三、对“出生日期不一 致”解决的主要方法
凡是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直接填写《干部“三龄一历”确认表予以确 认。若干部档案 中出现两个出生日期 ,经查证,这两个日期互为阴阳历,按阳历日期予以确认。对那些“出生日 期不一致”,需更改出生日期的干部档案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即 更改出生日期要求档案中必须具有个人申请、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形成具有个人申请、本单位 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按干部管 理权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3. 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在办理干部任免 、调动过程中对有关材料的填写 不正确造成的。
4. 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 、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需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 写。
二、对“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认定把握的原则
更改出生日期是按照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 (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 日期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0]24号)等规定办“出生日期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位及本人均不得随意填写、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
“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
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公历与农历的换算问题。
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
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情况为依据。
多份材料填写不一致的,要通过系统翻阅档案材料进行辨别认定,一般以多数历史材料记载为准。
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但没有组织结论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尚未更改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定,并形成了“三龄一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给予认定。
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原认定意见。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
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三龄”是指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指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指干部身份。
1关于出生日期的判定(一)把握最先最早原则。
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把握公平公正原则。
审核过程中我们通过仔细甄别年龄改动的历史背景和利益目的,区分年龄改大和改小的不同情况,对出生日期进行了合理认定。
(三)关于出生日期农历、阳历换算的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注明了阴历或农历等字样的,可按换算后的阳历时间认定;没有注明的,不得换算为阳历时间认定。
(四)出生日期真实性存疑的,应区别对待。
应将档案送公安机关部门鉴定,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结合本人干部档案中早期入学、入团、参加工作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作出判定。
2 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判定判定标准是招工、招干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以转正定级表的时间为准,经公开考试、考核录用的,以录用审批表录用时间为准,转业、复原、退伍军人的时间,以入伍登记表的时间为准,档案第五类“政审材料”中有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材料、并有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以组织人事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3 关于入党时间的判定对入党时间的判定我们均以入党志愿书为准。
对没有入党志愿书或者入党志愿书填写不规范的,必须要求本人补填入党志愿书,由原单位党组织开具证明材料,并将现党组织申报的意见通知等等相关材料一并存入档案才能认可。
4 学历学位的认定对学历的认定一种可以查学信网,自1991年至今毕业的学历均可查询。
对学信网查不到的就需对干部档案认真查询,看成绩表、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是否齐全再对比其他材料记载前后是否一致等才可认定。
若档案中材料不齐全就需要调函其发证学校查询其学籍真实性,查询学生在校期间的录取名册、毕业名册等相关作证。
5 工作经历的认定一般我们以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为参考,再和其他的佐证材料相互映证,比如招干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表,职称材料等等。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14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
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
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 周岁。
组通字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
问题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
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0]24号
为在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正确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
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
一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干部人事档案中如何认定出生日期?
干部人事档案中如何认定出生日期?一、如何确定出生日期“最早表”一般情况下最早表为第六类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若档案中无入团材料,可在第二类自传,第四类中学毕业生登记表,第五类早期政审材料,第九类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第十类体检表等查找。
如何判断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是否真实?当干部档案最早材料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档案材料出现不一致时,在排除误填的情况下,要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为依据,按照“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的总体要求,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
从2006年10月起,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出生日期涉嫌造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涉嫌涂改造假,主要是涂改最早形成材料或关键材料的出生日期等;二是涉嫌材料造假,主要是伪造虚假的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形成材料。
可通过逻辑推算进行初步判断。
比如,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参军入伍、入团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再比如,可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中记载的家庭成员年龄,进行互相比对印证,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
出生日期认定,档案第5类中须有哪些材料?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发现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按照要求进行认定后,档案中第5类须有以下认定材料:(1)《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审核意见”栏,填写专项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审核意见,其中档案涂改的,要对涂改材料逐份登记说明。
初审人和复审人须签字并注明时间。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信息审核认定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注明时间并加盖公章。
“本人意见”栏,如干部本人同意组织审核认定意见,填写“同意”,签字并注明时间。
“备注”栏,主要填写两方面内容:一是干部本人拒不签字的具体情况;二是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需记录在案的具体情况。
最新干部出生的认定
最新干部、工人的出生年月进行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定,是为了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干部的出生日期本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本来无须认定,但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很多地方出现了干部档案“年龄越填越小,学历越填越高”,针对这一现象,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2006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明确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组织上要求认定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也就是说:干部年龄的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为依据,不能以现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年龄为依据。
若原始档案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文革”前的“填表”、最早的“填表”、早期的多数“填表”为依据。
凡是档案中有两个以上的出生年月或档案中有涂改痕迹的,要慎重审核。
档案中出生年月没有阴历记录的,一律按阳历认定;档案中出生年月有涂改痕迹的,按涂改前的出生年月认定;凡因参加工作、入伍、入团、入党等原因将年龄改大,现又提出改小的,不得再进行更改。
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针对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个人档案中的《招工登记表》所记录出生日期不一致情况,按照文件规定,采取对出生年月以最先的《招工登记表》记载时间为准的做法,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浅谈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的认定
浅谈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的认定作者:谷瑞燕来源:《卷宗》2018年第10期摘要: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出生日期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公信力,是干部录用、选拔、任免、退休等人事管理的重要凭证。
在人事档案整理审核过程中,我们时常会发现,有些人员的档案材料中出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存在不一致的须认定的四种情况,然后论述了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的认定应坚持的四大原则,最后根据本人从事档案管理的经验,分享了本人对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人事档案;出生日期;认定1、在人事档案整理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人员的档案材料出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须认定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四种:1.1、记载的最早有效材料有涂改现象。
本人或者组织部门填写时人事材料,一时笔误填写错误,已经签字盖章重新填写麻烦,就在上面直接涂划改。
当时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材料时把关不严,未核实信息准确性,就直接归入档案。
1.2、最早有效材料的出生日期与其它档案材料不一致的现象。
1.2.1、在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审核时,有部分人存在其它档案材料的出生日期均一致,且与户籍档案也一致,唯有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的出生日期与之不一致的情况。
1.2.2、部分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最早材料与户籍材料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1.2.3、档案中最早有效材料的出生日期与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或提供的档案材料不一致的情况。
组织(人事)部门在统一填写资料时,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偶尔会出现部分人员填写错误的情况。
1.3、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换算问题。
人事档案中最早的材料大部分都是入团材料,入团材料的形成时间一般在中学时期,当时还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出生日期只是从父母口中得知,父母一般只记得农历日期,而户口档案记载都是公历日期,这样就会产生在最早材料即入团材料填写的是农历日期。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答复:“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8、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认定干部出生时间的总体要求
认定干部出生时间的总体要求
干部出生时间的总体要求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对干部的出生
日期进行准确认定。
为确保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能力水平,有关部门和组织需要按照以下总体要求进行认定:
第一,法律法规遵循。
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深入研究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确保认定过程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证据准确可信。
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如出生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等可信文件。
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干部相关证件及资料的保存、查询和使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程序公正公平。
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应按照程序公正、公平,不偏袒任
何个人或利益集团。
各级党委、纪委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杜绝人为干预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过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结果。
第四,数据准确一致。
在干部个人信息系统中,干部出生时间的数据应准确无误、一致统一。
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管理,及时更新干部个人信息,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校验机制,确保干部出生时间不会出现错误或虚假情况。
综上所述,干部出生时间的总体要求是遵循法律法规、凭证据认定、公正公平
程序、数据准确一致。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才能保证选拔干部的公平性和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如何公正合理认定干部人事档案的出生日期
如何公正合理认定⼲部⼈事档案的出⽣⽇期第 167 页2018/08 ⼯作指导总第297期如何公正合理认定⼲部⼈事档案的出⽣⽇期⽂/福建省莆⽥市仙游县委组织部 黄华阳在⼲部⼈事档案管理⼯作中发现⼲部出⽣⽇期涂改、不⼀致等情况时,应该如何公正合理认定⼈事档案中的出⽣⽇期?从2006年10⽉⾄今,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部出⽣⽇期管理⼯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在⼈事档案审核过程中,发现⼲部的出⽣⽇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致的,应当以⼲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期为依据。
”即“最先最早”原则。
针对⼲部因上学、⼊团、⼊党、⼊伍、招⼯、转⼲等不符合年龄条件,⽽将⼲部⼈事档案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在⼲部⼈事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部在上学、⼊团、⼊党、⼊伍、招⼯、转⼲时填⼤的年龄为⼲部的出⽣⽇期。
如果仅仅依据“最先最早”原则进⾏认定和确认⼲部年龄,难免出现得利、甚⾄重复得利等现象。
另⼀⽅⾯针对⼲部出⽣⽇期前后不⼀致,在审查研判个⼈档案过程中,发现不⼀致的出⽣⽇期并没有使当事⼈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该按照“最先最早”原则对⼲部出⽣⽇期进⾏认定。
为此,笔者就⼲部出⽣⽇期出现“得利”情况下该如何认定作进⼀步分析,供⼤家参考。
⼀、上学得利认定⼲部档案中只有⼀份招⽣报名表或少数的学籍材料存在出⽣年⽉不⼀致或涂改后变⼤情况,其余档案材料⼀致为相同年龄。
按照规定到公安部门进⾏调查核实,能找到更早的户籍档案,与⼲部档案记载年龄较⼩相⼀致。
在⼲部⼈事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如果根据户籍档案材料,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进⾏认定,可能造成得利者继续得利现象。
为此应再查阅⼲部当年度参加学习学校的招⽣⼯作通知或招考简章,认真对照招收的范围和条件。
如有明确年龄要求,将报考年龄与报名时间进⾏⽐对。
若未明确年龄条件,但对其他⽅⾯条件进⾏规定,⽐如⼯龄需达到⼀定年限,报考⼈员当年未达到相应⼯龄条件,为了能够顺利招名,⽽将参加⼯作时间虚报,再将出⽣⽇期相应填⼤,以满⾜参加⼯作年龄要求。
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位及本人均不得随意填写、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
“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
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公历与农历的换算问题。
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
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情况为依据。
多份材料填写不一致的,要通过系统翻阅档案材料进行辨别认定,一般以多数历史材料记载为准。
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但没有组织结论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尚未更改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定,并形成了“三龄一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给予认定。
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原认定意见。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
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人事档案出生时间认定情况说明(4页)
人事档案出生时间认定情况说明(4页)PAGE PAGE 11.档案年龄究竟怎样认定干部人事档案诞生时间认定次要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诞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诞生日期不全都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诞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
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诞生日期为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仔细做好干部诞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诞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全都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诞生日期为依据。
” 干部人事档案认定“诞生时间”时坚持“最早最先”的准绳,一般来说就是按档案中构成时间最早的一份材料上填写的诞生时间认定,比如《入团意愿书》、《中学学籍材料》等。
许多人的档案里就《入团意愿书》一份材料上填的诞生时间比较早,那也是按这个时间认定。
2.职工档案年龄认定职工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诞生时间不全都时,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诞生时间为准。
《关于制止和订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诞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诞生时不全都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诞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下发后,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退(离)休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现在干部队伍中绝大多数同志是建国以后出生的,具有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一般不存在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登记不准确的问题。
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
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
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公安部
2006年10月15。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思考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思考干部出生日期是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离退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干部基本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加强,部分单位干部基本信息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干部对于本人出生日期的诉求也日益增多。
妥善处理好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谨就干部出生日期确认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当前干部出生日期难以确认的几种常见现象目前,干部要求确认出生日期主要集中几个特定的时段:一是干部临近改非、退休时;二是组织部门接收新提拔干部档案时;三是进行公务员登记时;四是其他如召开“两会”、干部参加公开选拔时等。
通过查阅部分干部的人事档案,我们发现当前难以确认的干部出生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出生日期记载前后不一。
主要是部分干部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与其后的记载不一致,有的是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在地方工作期间记载不一致,有的是参加工作前后记载不一致。
在我们调阅的存在出生日期疑异的干部个人档案中,这种情况最为常见。
(二)记载出生日期最早材料被涂改。
这类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是档案中只有最先记载与其后的记载不一致,而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已被涂改;有的是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包括最先的记载材料)出现多处涂改,涂改后整个档案中对出生日期记载基本一致;有的是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出现多处改动,但整个档案对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仍然不一致。
而出生日期涂改的情况也不尽一致,有的改动痕迹比较明显,有的不十分明显但仍然可以看出擦痕;有的能辨认出改动前的日期,有的不能辨认出改动前的日期。
(三)组织上过去就出生日期作出的结论与最先的记载不一致。
组织上就干部出生日期作出的结论,一般是指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以正式文件对干部个人出生日期进行的认定,不包括进入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文件、或以政工部门公章或政工干部在修改处签注等形式进行的认定。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21]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1 / 11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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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5-10-8 19:05:46 【来源】总政治部干部部
一些同志问:总政[1999]政干字第434号《关于不再办理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事宜的通知》下发后,仍有一些干部要求更改出生时间。
对此,应如何把握呢?
更改干部出生时间是涉及干部切身利益、十分敏感的问题,应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办。
对掌握不一致的,应把握三条:
一、干部的出生时间以档案明确记载且组织已认定和掌握的时间为准。
二、干部档案原始材料中有关出生时间记载明显不一致的,依次以入伍政审表、入伍登记表、提干报告表、干部履历书记载的时间为主要认定依据。
除此外,今后凡干部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认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应严格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办理。
对干部提出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干部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要向干部本人认真做好解释或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