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国医院协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国医院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b9831cfcf111f18582d05a00.png)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 学分,II 类学分15-20 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 学分。
I 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H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 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 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认领流程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认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90a7ab07f78a6529647d536c.png)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认领流程
一、申请程序:。
二、课程准备、相关学员单位预联系:。
三、课程、学习资料印装:。
四、办班前两周1. 学分证领用核销表
2.办班正式通知
3.课程安排表
五、预领学分证,同时至少需提前两周将办班通知及课程表电子版发送至
六、课程结束:1.主办单位于办班结束后将办班信息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上进行执行反馈,同时在省继教网上“项目管理入口”填写执行情况录入获取学分的学员信息。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
3.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
4. 继续医学教育学员登记表
七、核销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af72ecd89eb172ded63b7ed.png)
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及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为我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副高及以上人员I类学分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中级及以下人员I类学分5分,II类学分20-25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 学分类别及授予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2.1 I类学分2.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1.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2.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2.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3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2.1.2.4 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2.2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9bc3ba459eef8c75ebfb392.png)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8c17733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2.png)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ceb8b6f5022aaea988f0f0b.png)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71ebf6a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9.png)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3fa8b4ccc22bcd126ff0cd6.png)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546f96bb4cf7ec4afed0bf.png)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DOC】-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DOC】-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01438d1cc22bcd127ff0c59.png)
【DOC】-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548f707fd5360cba1adbf2.png)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现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密切配合。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篇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河南省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河南省继续教育学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bb4537ea26925c52cc5bf0a.png)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制定。
一、学分分类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l)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3)列入卫生部十年百项成果推行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在河南举办,并到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由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5)在省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大会宣读的论文及综述;(6)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二)II类学分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I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的项目;3、由省辖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并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备案的学术会议;4、县级卫生局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并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学术活动、学术讲座、技术比武或操作比赛等;5、专业论著、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自学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6、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057ed189e31433238689310.png)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管理制度)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845a8549649b6648d74752.png)
(管理制度)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壹、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俩类。
(壹)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且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且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分别经之上学(协)会组织评审且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壹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于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且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
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xx〕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
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
5学分。
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guo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guo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
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容包括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
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
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应在项目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
报省辖市继续医学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xx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办法》(豫卫教
[xx]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