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
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及学分要求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为我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副高及以上人员I类学分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中级及以下人员I类学分5分,II类学分20-25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 学分类别及授予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2.1 I类学分
2.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1.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1.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1.2.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2.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3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2.1.2.4 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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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
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
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
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不同的
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
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
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
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
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学分登记
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
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
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
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
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xx〕11 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
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开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开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及登记管理,根据河南省人社厅下发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设专技〔2012〕61号)及《河南省卫生厅和河南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13〕3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
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专家讲座
❖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9页
(一) Ⅱ类学分授予
❖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 ❖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18页
四、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 1、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 全国、省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行项目标 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相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对应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4页
二、学分分类
❖ (一)Ⅰ类学分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和推广项目三类项目作为Ⅰ类学分项目。 ❖ 其中推广项目是指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 技人员开展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 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同意项目(包含远程教育 项目)。 ❖ 要求每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 不超出10学分;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 分数最多不超出5学分。参加浙江省级学术会议类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参加听讲者所授I类学分3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2006-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发 [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
称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
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豫人社办〔2017〕121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继续教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河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河南省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制定。
一、学分分类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l)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列入卫生部十年百项成果推行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在河南举办,并到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由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5)在省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大会宣读的论文及综述;
(6)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二)II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I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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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
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xx〕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
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guo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guo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
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容包括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