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学分授予有8种:
①国家级.
②市级.
③区县级.
④单位.
⑤专项备案.
⑥教育基地.
⑦医疗卫生单位组织.
⑧自学等.
二、2类学分有不同:
Ⅰ类学分:①国家级.②市级.③单位组织的;
Ⅱ类学分:①区县级.②单位自管.③自学;
三、学分授予办法:
⑴.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
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可以互相替代.
⑵.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
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2类学分所占比例又根
据医院的级别分为:
①.三级医院:10分(Ⅰ),15分(Ⅱ);
②.二级医院: 7分(Ⅰ),18分(Ⅱ);
③.一级医院: 5分(Ⅰ),20分(Ⅱ);
四、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①单位自管项目,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②自学,应有学习计划,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
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千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③现代远程继医教:城八区不超过6学分。
五、学分登记:
市级学分用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
IC卡由本人保存;《市卫技人员继医教学分登记册》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国家级继医教学分证书》登记学分、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可授予25学分。
学分每年由单位管理、审验、认定。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及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为我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副高及以上人员I类学分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中级及以下人员I类学分5分,II类学分20-25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 学分类别及授予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2.1 I类学分2.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1.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2.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2.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3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2.1.2.4 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2.2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生效日期]:2006-11-01[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1. 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 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 I 类学分和 n 类学分两类。
4.1.1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或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 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 学分规定4.2.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 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20 学分。
4.2.2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 I 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
4.2.3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 I 类学分可替代 II 类学分,但 II 类学分不能替代 I类学分。
4.2.4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 25 学分。
4.2.5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 (含出国进修) 满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
4.3 学分授予标准4.3.1I 类学分4.3.1.1 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 3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4.3.1.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卫发〔2010〕9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举办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由宁波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申报的,经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申报条件(一)学术条件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6、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7、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师资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其他条件1、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
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2、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3、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学分的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2、学分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 —10分,H类学分15—20 分。
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 5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不超过10分,H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
I类、H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H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 )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n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n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1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一章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从我院实际出发,特制订此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2.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科研人员;4.具有护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工作者;5.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6.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教育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及其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人员;7.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见习期的在职会计人员。
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为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1.参加各类项目学习2.获各类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3.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会4.出国(境)学习:5.教学6.7.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由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各种形式的继教活动或各学科申报、继教处初审合格,上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学科或全院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每3学时,授予1学分。
内容包括:(1)医学部举办的知识型、能力型的专题讲座、培训班、干训班等(2)结合医、教、研的热点,难点,院内讲座和培训(3)院内组织的各类国家政策等内容的培训(4)医院组织的学术年会(二)Ⅱ类学分的计算1.自学:(1)有计划的自学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写出综述。
珠海市继教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二) 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执行。
即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开始计算。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市级Ⅱ类学分每年不少于5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0注: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20的参照乡镇卫生院学分标准,床位数>20的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学分标准。
三、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推广项目;(2)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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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附件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着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
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学习时间为每年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卫生人才分中心交通路线
乘车路线:306路,640路,126路,75路,专111路,486路,682路,红领巾公园站下车,南走约460米;95路,112路,115路,595路,605路,419路,488路,615路,635路等公交车,慈云寺站下车,北走约500米。
如开车请导航至“朝阳区八里庄派出所”,北行约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