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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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06-8-9 [浏览次数] 878

继续医学教育是指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医学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教育形式。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我省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并将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晋升等与继续医学教育挂钩,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省卫生厅陆续颁发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有关制度并完成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我们对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进行初步的解读。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初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按照相应的培训方法执行)及具有初、中、高级职称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省《条例》提出的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内容与形式

并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以及远程教育、通讯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

(三)学分累积制度

1、学分要求

根据《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继教实行学分累积制。继教对象参加继教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如达不到每年最低学分数,按未达标年数顺延晋级年限。按照继教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Ⅰ类学分又细分为国家级Ⅰ类学分和省级Ⅰ类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省立医院属于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细则》的规定,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须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年,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2.学分授予范围

2.1 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2.1.1国家级继教项目,包括全国继教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与国家级继教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1.2省级继教项目,包括国家人事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省继教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中华”牌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并向全国继教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项目及学术活动、经省继教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省继教基地举办,由省继教委员会公布的项目、被国际刊物(SCI 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或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经国家科技部、省(政府)部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科技部、省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及由省继教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等12个方面的内容。

2.2 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除Ⅰ类学分授予范围外的其它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县级及其以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设区的市卫生局批准举办的继教活动等授予Ⅱ类学分。

3 学分登记依据

3.1 Ⅰ类学分登记依据

3.1.1国家级继教项目事业全国继教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证书,由省级继教委员会盖章。

3.1.2省级继教项目、省级进修培训班和省卫生厅组织的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学习班,由省级继教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证书并盖章。

3.1.3 通过远程继教参加国家级、省级继教活动的,以及参加医学学术活动统一使用省继教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盖章的证书。

3.1.4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据其统一制发并盖章的证书。

3.1.5 在国际刊物、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科会主办的杂志上发表论文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成果所得学分由单位科教科审核登记学分。

3.2 Ⅱ类学分登记依据

3.2.1参加授予Ⅱ类学分的继教活动,由举办单位提供证书并盖章。

3.2.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出版著作、发表译文、调研报告、参加单位组织的继教活动等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第二部分、登记验证

1 收集与预登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各科室的登记材料。登记材料主要包括:登记表、学分证书原件、论文、科研项目及成果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般会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上一年度的登记。在院周会上对全院通知,并在院“通知栏”或医院网站上发布通知。

3.2 核对分类

这一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辨别学分证书的真伪;二是核对登记表内容与所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相符。三是区分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此外,这一工作还涉及到一个问题。由于大多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正确地区分Ⅰ、Ⅱ类学分,我们将有关文件公布在省立医院网站上,卫生技术人员在自行登记学分前可以下载并对照文件进行学分登记。

3.3 登记

科教科在收到卫生技术人员上交的登记表和学分材料后,将有关记录登记在正式的学分登记本上。

4 验证

学分的验证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135号)执行,经验证核查后授予《继续教育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省人事厅委托省卫生厅进行验证,并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完成学分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部分如何获取学分

参照前述第二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或省继教委认可的学习班、学术会议等,或在相应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通过科研立项或获奖科研成果等获得相应学分,详见表一,在此不再赘

述。需要注意的是获得学分中I类学分与II类学分的比例,以免出现I 类学分不足而不能通过验证的现象发生。

表一获得学分途径及难易程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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