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什么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合作中,双⽅也极容易发⽣纠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必须双⽅都需要提供⾜够的证据证明⾃⼰,确保劳动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不会对⾃⼰不利。
那么,⽤⼈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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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劳动者与⽤⼈单位因劳动合同等发⽣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的主张,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就和⼤家⼀起去了解有关这⽅⾯的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般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
⽬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的举证责任原则⼤致有两种意见:⼀是⼀律适⽤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负举证责任;⼆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劳动合同争议,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由双⽅⾪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的争议,应适⽤“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原则为:1,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指在劳动者不能举证的情况下,由⽤⼈单位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理解: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运⽤⾃⼰的劳动能⼒,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单位之间所产⽣的社会关系。
这是⼀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是参与劳动关系的双⽅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关系除了⼀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属性、财产性、⼈⾝依附性的特征。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特别是劳动者⼀⽅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额。
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表明,⼤量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争议中,要劳动者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因此,要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
对因履⾏劳动合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是⼀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负举证责任;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发⽣的争议,这是⼀种⾪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单位拖⽋职⼯⼯资、拖⽋职⼯福利待遇、拒为职⼯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品等发⽣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复函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感谢贵单位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交流函。
为了解决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对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查,并就此向您作出如下复函:一、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受伤或者残疾,与工作相关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供与工伤有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与工伤有关的证据材料,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本人也有举证的责任。
职工需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资料、工作时的证明材料等。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二、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处理原则1.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因其拥有职工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作安排等相关信息,对职工患病、受伤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职工患病、受伤与工作相关性的证据,例如工作记录、监控录像、职工的健康档案等,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上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2. 职工的举证责任职工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伤情描述等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患病、受伤与工作相关。
三、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职工的工作记录、健康体检记录,及时记录职工工作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为工伤认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2.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减少职工受伤、患病的可能性,以降低工伤认定的风险。
3. 职工应当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受伤、患病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并保存好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针对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希望对贵单位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通联。
衷心祝愿贵单位工作顺利,事业蒸蒸日上!此致敬礼!XXX(你的单位名称)XXX(你的通联方式)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由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处理原则实质上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
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一、混同用工的定义混同用工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将与其实际用工关系相同的劳动者划分为不同的雇佣单位,以规避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的特点在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但雇主以不同的方式雇佣这些劳动者,导致他们在权益保障和待遇方面存在差异。
二、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混同用工的争议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否。
这意味着在混同用工纠纷中,劳动者主张与某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来证明否。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虽然劳动者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混同用工争议中,劳动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与某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时间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劳动者证明自己与某个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在混同用工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与某个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时间记录等。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劳动者的主张即可成立。
五、如何有效履行举证责任为了有效履行举证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劳动者应妥善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同时,劳动者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2.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据。
同时,用人单位应合法合规地雇佣劳动者,避免混同用工的情况发生。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混同用工争议。
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总结在混同用工的争议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劳务停工的举证责任
劳务停工的举证责任劳务停工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让我们看一下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几点:1. 存在劳务停工的事实:劳动者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例如劳动者提供的请假记录、证人证言、停工通知等。
2. 劳务停工的原因:劳动者需要证明劳务停工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所致。
可以通过工资单、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监督部门的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来证明。
3. 工资要求的合理性:劳动者还需要证明自己提出的工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监督部门的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来证明。
让我们看一下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几点:1. 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2. 存在合理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由: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务停工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例如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工作质量问题等。
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监督部门的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来证明。
3. 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认存在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但对劳动报酬金额有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
总结起来,在劳务停工的案件中,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停工的事实、停工的原因以及工资要求的合理性;而用人单位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存在合理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由以及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
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平等的,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劳务停工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在民事纠纷案件中, 不管是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当事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就劳动争议来说,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说, 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交哪些证据资料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 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 希望下文内容能够帮到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中, 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 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 所以,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提供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 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即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家进⾏阅读。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公司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几点:
1. 合同纠纷,当公司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合同的
履行情况、交易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
2. 产品责任纠纷,如果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
或财产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举证
责任以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公司已尽到了产品安全监管的
义务。
3. 劳动纠纷,在劳动关系中,如员工提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
诉求,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如
证明解雇员工的合法性、支付工资的合法性等。
4. 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公司可能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对知识产权享有合法权利,或证明其使用的知
识产权并未侵犯他人权利。
5. 环境污染责任,当公司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时,可能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对环境保护的合规性,或证明自己并非污染源。
在以上情况下,公司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提供证据以支持
自己的主张,以满足法院或相关机构的举证要求。
同时,公司也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确保举证工作的顺
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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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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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日趋完善,但是劳动市场也因此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问题时,通常会向法院请求帮助,但是双方却不知道劳动关系仲裁举证的责任如何划分,因此出现更多违反法律的事情,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有关仲裁举证的信息。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劳动工伤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工伤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工伤认定立法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和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视同工伤。
但是,职工在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合上述规定,所谓工伤就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其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
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以下简称:“三工”)等因素则构成了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劳动者上下班途中虽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内,但途中的风险依然与劳动者的工作密切关联,从而也成为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还有某些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很难证明是否与工作有关,某些情形下劳动者是为国家、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出于劳动者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原则,这些情况也被依法纳入了视同工伤的范畴。
当然,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者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则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同时,《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认定实践中的特殊情形:成文法的原则性规定往往难以与现实中的情况一一对应,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形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形态多样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工伤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中被用人单位雇用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合同举证责任倒置
一、劳务合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在劳务合同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往往存在不平等,雇员在举证能力上往往处于劣势。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雇员因身体、年龄、性别等原因,在举证能力上存在明显劣势;(2)雇主掌握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证据,而雇员无法获取;(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雇员受伤或死亡,雇主有责任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事实认定困难: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实认定存在困难;(2)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对合同义务产生争议;(3)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对雇员造成损害,但雇员无法证明损害的具体情况。
二、劳务合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1. 雇主拖欠工资:在雇主拖欠工资的情况下,雇员只需证明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即可要求雇主支付工资。
雇主有责任证明已支付工资或存在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
2. 雇主违反合同约定:在雇主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下,雇员只需证明存在违约行为,雇主有责任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
3. 雇主侵害雇员合法权益:在雇主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克扣工资、强迫劳动等,雇员只需证明侵权事实,雇主有责任证明其行为合法。
三、劳务合同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1. 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可以确保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举证机会,防止因举证能力不均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2.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保护雇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
3. 促进合同履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促使雇主更加注重合同履行,减少违约行为,维护劳务市场的秩序。
总之,劳务合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情,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
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一、背景介绍劳动仲裁奖金是指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由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裁定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劳动纠纷中,举证是一项非常关键的步骤,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获得应有的奖金。
本文将就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在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劳动者应当提供与劳动纠纷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与劳动者工作情况、工资支付等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三、证据形式劳动仲裁奖金举证可以采用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物证等形式。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可用于证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
口头证据主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陈述和证言。
物证可以是劳动者的劳动工具、劳动成果等,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工资支付情况。
四、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在劳动仲裁中,举证方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合法的,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形式。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是劳动仲裁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可靠,并经过充分的核实和验证。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相对的。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具有更多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部分。
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与劳动者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以便劳动仲裁机构做出公正的裁决。
六、举证期限劳动仲裁奖金的举证期限一般为劳动纠纷解决程序的一部分,具体根据不同的劳动仲裁机构的规定而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供的,劳动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做出裁决。
七、举证规则的公正性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举证规则应当明确、具体,避免规定过于苛刻或模糊不清,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人力资源知识浅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人力资源知识)浅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浅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且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第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于第6条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和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39条中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和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于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于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俩条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从而注意日常管理中证据的收集、保管,对进壹步防范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从倒置向专属转化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因此壹旦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依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且且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壹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作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壹种例外,是指提出主张的原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法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专属是指无论是哪壹方提出主张,法定均由特定壹方负举证责任。
于《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关于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除了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外,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包含对整篇长文的简要介绍和概括。
下面是关于"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这篇长文的概述内容:在雇佣关系中,有时候用人单位可能被迫解雇有严重过错的员工,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决策需要合法、公正地进行,并确保解雇的合理性能够得到证明。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用人单位在面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时,如何运用合适的举证技巧和方法来支持自己的决策。
本文将介绍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并分析其可信度和有效性,旨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如何进行举证,以加强解雇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文还将总结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并提出对未来解雇争议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阅读,用人单位将能够更好地面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挑战,并为其决策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背书。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并说明文章结构的安排。
接着,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将详细说明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情况,包括解雇的定义、严重过错的描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将重点介绍用人单位在面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时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具体而言,我们将讨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并对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最后,结论部分将总结本文介绍的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并提出未来解雇争议的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的安排,本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通过详细介绍相关情况,提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并给出合理的建议,我们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问题,从而有效解决解雇争议并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在面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情况时,提供有效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规定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约关系解除,属于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是指当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要求时,需要提供合法、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解除的事实。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如下:1. 解除事实的证明: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供实际的解除事实证据,例如解除通知书、解除协议、解除合同等,以确凿地证明解除事实的存在。
2. 解除事由的证明: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除事由证明,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3. 法定解除事由的证明: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被法定解除,这需要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
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纠纷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解除方承担。
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规定如下:1. 解雇方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解雇方,在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解除事实和解除事由。
2. 被解雇方举证责任:被解雇方即劳动者,在纠纷中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与解雇事实和解雇事由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应遵循事实认定和法定推定的原则。
即在劳动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由此认定解除事实和解除事由,并最终确定相关的劳动纠纷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包括解除事实和解除事由的证明,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通常由解雇方承担,被解雇方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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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什么
小编希望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就是指当发生劳动纠纷之后有些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所进行举证的,然而用人单位对这个举证又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在我国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