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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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变更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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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变更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变更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变更行为,促进我省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现就拍卖企业有关变更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拍卖企业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一、拍卖企业申请变更应具备的条件

1、年检合格。

2、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拍卖企业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自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达到一年以上,并在六个月内举行过拍卖会。

4、拍卖企业按时报送月度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

5、拍卖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首先报省商务厅核准。

二、拍卖企业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山东省拍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企业变更申请;

3、公司股东会议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字);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资料

除基础资料外,拍卖企业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变更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在进行股权变更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和完成的手续包括以下方面:

一、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二、股东信息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

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

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

让出资的文件。

3.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应当制定如下:

一、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并对典当机构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主管部门要健全典当机构的准入机制,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二、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

1. 典当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2. 典当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能够承担典当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 典当机构应当设立充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三、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

1. 典当机构应当明确标明典当合同的利率、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明示和告知。

2. 典当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典当业务,如私自转让、倾销抵押物,擅自变更典当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

3.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典当业务的稳健经营。

4. 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物品的管理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典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

1. 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营业。

2. 典当机构应当向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1. 引言

典当行业是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通过接受当户的质物为抵押,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运营和服务流程,保障顾客的权益和公司的经营安全,制定了本《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2. 典当行业务基本流程

2.1 登记入户

当户前来办理典当业务时,应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并领取登记号。

2.2 评估质物价值

工作人员对当户提供的质物进行评估,确认质物的价值,并在评估表上填写评估结果。

2.3 协商贷款金额

根据质物的估值和当户资金需求,双方进行贷款金额的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贷款协议。

2.4 签订合同

根据协商的贷款金额和利率,当户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详细说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2.5 贷款发放

在签订合同后,典当公司将贷款金额发放给当户,同时记录贷款发放的时间和金额。

2.6 保管质物

典当公司将当户的质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并记录质物的存放位置和状态。

2.7 还款及赎回质物

当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典当公司接受还款后,记录还款金额和日期。当户还清贷款后,可以随时来赎回质物。

2.8 典当期满处理

当户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还款或赎回质物,典当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质物的处理,以清偿贷款。

3.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范

3.1 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典当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素养。要求工作人员熟悉典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3.2 质物评估标准

质物评估应当科学、公正、准确。典当公司应根据市场行情和质物本身条件,结合专业评估方法,对质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最终估值。

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

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

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

各市(州)金融局:

《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推进行业减量增质,防范行业风险,根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典当行应坚守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支持和鼓励典当行进一步做精做强做专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在名称和对外业务宣传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利用“典”“当”“押”“质”等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严禁典当行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

第四条典当行应具备便于并满足当户了解典当服务、绝当品展示销售及典当行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政府机关等场所。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转让流程和手续

典当行转让流程和手续

典当行转让流程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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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

颁布⽇期:2001-08-08

执⾏⽇期:2001-08-08

时效性:现已失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设⽴、变更和终⽌

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

第四章当票

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典当⾏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典当⾏,从事典当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交付⼀定⽐例费⽤,取得当⾦,并在约定期限内⽀付当⾦利息、偿还当⾦、赎回当物的⾏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名称中的⾏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章设⽴、变更和终⽌

第七条申请设⽴典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员及鉴定评估⼈员;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立事项

《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

《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变更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现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一、申请变更条件

(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

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二、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典当行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商务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行政许可并于网上对外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登记备案,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对需要变更的典当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对典当行每年进行年审。

区商务局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和安排,批设新增典当经营机构(或变更)。

一、新增:区商务局根据北京市批准我区新增指标(数量)研究确定我区新增典当行,按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并把推荐单位名单和材料上报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待批)。

二、变更:区商务局将典当行变更的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备案)。

三、年审:区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典当行年审的意见组织进行,上报相关材料。

典当行股权变更流程

典当行股权变更流程

典当行股权变更流程

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特点主要体现在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领域和服务对象等方面。作为一家具有较强信誉和良好运作效率的金融机构,典当行拥有相当数量的用于评估资产市场价值的专业能力和资源。股权变更是典当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变更流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是保障典当行业务稳健发展的关键。

二、股权变更的概念和类型

1. 概念

股权变更是指典当行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动,导致公司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的变更、股份比例的变更等情况。股权变更是公司重大事项,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分类

股权变更可分为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股权变更和股东或外部投资者与公司的股权交易两种情况。内部股东间的股权变更主要涉及到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调整,包括增发、减持、转让等操作;而外部投资者与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购买公司股份或直接收购公司的方式获取股权。

三、典当行股权变更的程序和流程

1. 股权变更的立项

典当行股权变更涉及到公司所有权结构的改变,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的立项评估和审批。立项阶段要进行充分论证,包括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形成立项方案和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和决策。

2. 股权变更的股东大会决议

在典当行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公司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首先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股权变更,然后再进行股东大会审议和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是股权变更的核心程序,必须严格依法召开、审议和决议,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08

•【文号】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

•【施行日期】2001.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典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2号)

《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

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全版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典当行地址变更申请书范本

典当行地址变更申请书范本

典当行地址变更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XX典当行:

我代表XX典当行向您提交本申请书,旨在申请将典当行的经营地址从现址变更至新地址。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够审批我们的申请,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一、现地址及新地址

现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新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二、地址变更原因

1.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现地址的场地已经无法满足我们业务的需要。为了给顾客提供更加宽敞舒适的环境,以及更好地展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计划将经营地址迁移至新地址。

2. 新地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附近有多个公交站点和地铁站,方便顾客前来参观和咨询。此外,新地址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有利于我们开展各类业务活动。

3. 新地址的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且租赁期限符合典当行的经营需求。

三、申请材料

1. 典当行地址变更申请书

2. 现地址和新地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3. 现地址和新地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4. 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典当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典当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典当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其他相关材料

四、承诺

我们承诺,在地址变更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我们将及时更新相关证照和信息,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期望支持

我们希望您能够审批我们的地址变更申请,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例如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等。我们将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并承诺在新的地址为您和顾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典当行的关注和支持。我们期待您的审批,并相信在新的地址,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为顾客提供服务,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

一、许可内容

(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

(三)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典当行变更住所

(五)典当行转让股份

二、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八条

三、许可条件

(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的条件:

1、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3、设立典当行对机构名称规定的条件。

(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条件: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4、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5、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注册资本规定的条件。

(三)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2、同典当行设立的条件。

(四)典当行变更住所的条件:

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2、符合国家、省、市典当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及规划;

3、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住所规定的条件。

(五)典当行转让股份的条件:

1、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3、受让方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股东规定的条件。

典当行变更所需资料1

典当行变更所需资料1

典当行变更所需资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典当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3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3份);

4、章程修正案(原件3份)

二、其它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变更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二)变更企业住所: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

(三)变更注册资本: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能力证明(复印件3份);

(四)变更股权(股东):

1、变更法人股:(1)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3份);(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3份);(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3份)(4)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证明(原件3份);(5)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复印件3份);(6)股份(股东)转让协议(原件3份);(7)出资承诺书(原件3份);(8)原有股东资料,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9)提供两个会计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证明记录;(10)其他要求同当年省厅对新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要求。

2、变更个人股:

(1)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证明(原件3份)任高管人员所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复印件3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3份);(4)股份(股东)转让协议(原件3份);(5)出资承诺书(原件3份);(6)个人股东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记录联系电话),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简历、无罪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9)其他要求同当年新设立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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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变更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现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一、申请变更条件

(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

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

(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

二、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2、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请示。

3、变更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并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二)其他资料

除基础资料外,典当行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增加注册资本

(1)增资协议: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增资协议: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股东增资承诺书:增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6)验资报告: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应出具由典当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市级典当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锁定协议原件。验资证明出具时间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相关人员资料:涉及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2、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出资决议: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出资承诺书:股权受让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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