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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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在进行股权变更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和完成的手续包括以下方面:一、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二、股东信息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3.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三、典当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典当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转让股份(限累计达50%以下的)提交下列材料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2、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3、股东会决议;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7、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转让股份;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辽金监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各市金融发展局:为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典当企业经营,更好地支持典当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结合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分类处置和《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我局决定于即日起启动受理典当行变更申请。

受理变更范围包括,典当行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及涉及整改的股东变更。

现将《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典当行。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31日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如下。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受理程序1.典当行向所在市金融发展局提出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在收到完整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3.典当行应自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许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凭许可文件分别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二)申请要件1.经营地址变更。

(1)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2)变更申请报告;(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4)典当企业章程修正案;(5)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审核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须为一层临街商业用房)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一、事项确认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流程及材料确认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流程材料
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2、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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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当行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
流程确认
申报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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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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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典当行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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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当行解散
流程确认
申报材料确认
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1. 引言典当行业是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通过接受当户的质物为抵押,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运营和服务流程,保障顾客的权益和公司的经营安全,制定了本《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

2. 典当行业务基本流程2.1 登记入户当户前来办理典当业务时,应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并领取登记号。

2.2 评估质物价值工作人员对当户提供的质物进行评估,确认质物的价值,并在评估表上填写评估结果。

2.3 协商贷款金额根据质物的估值和当户资金需求,双方进行贷款金额的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贷款协议。

2.4 签订合同根据协商的贷款金额和利率,当户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详细说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2.5 贷款发放在签订合同后,典当公司将贷款金额发放给当户,同时记录贷款发放的时间和金额。

2.6 保管质物典当公司将当户的质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并记录质物的存放位置和状态。

2.7 还款及赎回质物当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典当公司接受还款后,记录还款金额和日期。

当户还清贷款后,可以随时来赎回质物。

2.8 典当期满处理当户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还款或赎回质物,典当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质物的处理,以清偿贷款。

3.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范3.1 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典当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素养。

要求工作人员熟悉典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3.2 质物评估标准质物评估应当科学、公正、准确。

典当公司应根据市场行情和质物本身条件,结合专业评估方法,对质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最终估值。

3.3 合同规范典当合同应明确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包含法律保护条款,保障当户和公司的权益。

3.4 贷款发放和还款管理典当公司应按时发放贷款,并记录贷款金额和时间。

同时,对贷款的还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股权等)分立或合并以及解散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其中,在我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标明“典当”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

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每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减去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后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注册资本金低于2000万元的典当行,应于2个年检周期内补足。

(三)股东。

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典当行,应于3年内增加至两个企业法人股东完成整改。

1.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3)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4)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业;(5)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个人收入或可支配资产与出资情况相匹配,并书面承诺来源真实合法。

典当行转让流程和手续

典当行转让流程和手续

典当行转让流程和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典当行转让流程。

1. 确定转让意向。

转让方和受让方就典当行的转让事宜进行初步沟通,确定双方的转让意向。

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青海省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3]44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典当行组建审核、变更事项制定此《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请参照该指南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设立及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二)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

所有出资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成立筹备工作小组,以筹备工作小组名义向拟注册地的州(地、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四)经州(地、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未成立金融办的地区,直接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申请条件(一)设立典当行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两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持续盈利,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总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2、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3.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典当行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商务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行政许可并于网上对外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登记备案,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对需要变更的典当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对典当行每年进行年审。

区商务局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和安排,批设新增典当经营机构(或变更)。

一、新增:区商务局根据北京市批准我区新增指标(数量)研究确定我区新增典当行,按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并把推荐单位名单和材料上报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待批)。

二、变更:区商务局将典当行变更的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备案)。

三、年审:区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典当行年审的意见组织进行,上报相关材料。

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地址、法人等变更
一、典当行变更申请(写明原状态和变更后状态)。

二、典当行(原)股东会决议。

三、新法人代表的相关材料: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四、新地址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

五、变更地址另需提供:典当行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新地址平面结构图,以及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典当行(新)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七、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八、区县公安部门的初审意见。

注: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典当行变更所需资料1

典当行变更所需资料1

典当行变更所需资料一、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1、申请报告(原件3份);2、典当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3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3份);4、章程修正案(原件3份)二、其它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变更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二)变更企业住所: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三)变更注册资本: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能力证明(复印件3份);(四)变更股权(股东):1、变更法人股:(1)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3份);(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3份);(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3份)(4)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证明(原件3份);(5)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复印件3份);(6)股份(股东)转让协议(原件3份);(7)出资承诺书(原件3份);(8)原有股东资料,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9)提供两个会计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证明记录;(10)其他要求同当年省厅对新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要求。

2、变更个人股:(1)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证明(原件3份)任高管人员所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复印件3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3份);(4)股份(股东)转让协议(原件3份);(5)出资承诺书(原件3份);(6)个人股东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记录联系电话),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简历、无罪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9)其他要求同当年新设立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要求。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1)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证明(原件3份);(2)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复印件3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3份);。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一、许可内容(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三)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四)典当行变更住所(五)典当行转让股份二、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八条三、许可条件(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的条件:1、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3、设立典当行对机构名称规定的条件。

(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条件: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2、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3、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4、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5、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注册资本规定的条件。

(三)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1、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2、同典当行设立的条件。

(四)典当行变更住所的条件: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2、符合国家、省、市典当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及规划;3、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住所规定的条件。

(五)典当行转让股份的条件:1、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3、受让方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股东规定的条件。

四、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五、申请材料(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2、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须有签字、盖章;3、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公司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5、典当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6、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两表各一份。

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新流程

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新流程

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新流程
1、每年年初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商务部申请年度证书所需数量。

2、商务部按照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报数量发放印有证书流水号、盖商务部部印的空白证书备用,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系统”中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配对应的正副本流水号码段。

3、典当企业在变更、到期换证情况下,需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录入申请换证的信息资料。

4、典当企业通过客户端提交申请并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格,盖公章后与其它书面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同意该典当企业申请。

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未通过,典当企业需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系统”中点击“审核通过”按钮,同时将典当行旧证、变更批复、变更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等书面材料提交至商务部审核。

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系统自动分配流水号。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分配的证书流水号对
应选择印有该编号的证书进行打印并发放至典当企业。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通知-鲁商务函字[2011]28号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通知-鲁商务函字[2011]28号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通知(鲁商务函字〔2011〕28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稳定金融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典当企业监管,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履职尽责,高度重视典当行业监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加强典当行业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典当行业监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要引导推动典当行准确定位,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依法合规经营。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典当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关键环节核查整改。

要根据行业监管职能和《典当管理办法》要求,着眼推进行业规范发展,立足典当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防范,对典当行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结构、当金发放、当票使用、息费收取、绝当物品处理及典当行与股东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和核查。

通过对重点环节、主要业务的核查,防止典当行抽逃资金,杜绝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行为;防止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防止典当行之间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确保财产权利和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及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强化措施,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把典当行业准入关、年审关和相关事项变更关。

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及手续

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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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所有权变更合同(2024修订版)3

典当行所有权变更合同(2024修订版)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典当行所有权变更合同(2024修订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甲方(转让方):1.2 乙方(受让方):1.3 典当行:第二条所有权变更内容2.1 变更事项:2.2 变更范围:2.3 变更方式:第三条合同的生效条件3.1 双方签字盖章:3.2 相关政府部门批准:3.3 其他生效条件:第四条合同的履行4.1 甲方义务:4.2 乙方义务:第五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5.1 转让价格: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第六条税费承担6.1 税费种类:6.2 税费承担方式: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1 解除条件:7.2 终止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1 修改条件:11.2 补充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生效时间:12.2 变更条件:12.3 解除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期限13.1 期限:13.2 续约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份数:14.2 各份合同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甲方(转让方):【填写甲方全称】1.2 乙方(受让方):【填写乙方全称】1.3 典当行:指由甲方依法设立并经营的【填写典当行全称】第二条所有权变更内容2.1 变更事项:甲方将其持有的典当行所有权【百分比】转让给乙方。

2.2 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典当行的全部股份、权益及与典当行经营相关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2.3 变更方式:甲方以【填写方式】的方式,将其所有股份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条件3.1 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合同的生效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一、事项确认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流程及材料确认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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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申报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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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当行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
申报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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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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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典当行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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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当行解散
流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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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典当行变更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变更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现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一、申请变更条件(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

(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

二、申报材料(一)基础资料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2、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请示。

3、变更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并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二)其他资料除基础资料外,典当行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增加注册资本(1)增资协议: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典当行转让应注意事项

典当行转让应注意事项

典当行转让应注意事项
哎呀呀,朋友们!典当行转让这事儿可不简单,注意事项那是多得很呀!
首先呢,可别小瞧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好比在大海里航行得有指南针,不遵守法律,那不是自找麻烦嘛!要把所有的法律条文弄清楚,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呀,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啦!
嘿,还有财务方面!得仔仔细细地审查账目,就像在沙里淘金一样,一个小细节都不能放过。

要是有啥糊涂账,那可就麻烦大了哇!
哇塞,客户资源这一块也至关重要!这可是典当行的宝贵财富,转让的时候得处理好交接,别把客户给弄丢了,那损失可就惨重了哟!
再者说,员工的安排也不能马虎!他们是典当行的重要力量,得考虑他们的去留和权益,不能像甩包袱一样不管不顾呀!
哎呀,转让协议的签订那更是要慎之又慎!每一条条款都得琢磨清楚,不能稀里糊涂就签字,这可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呀!
总之啊,典当行转让的注意事项一定要牢记在心,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要像对待珍贵的宝物一样,精心处理每一个环节,才能顺利完成转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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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事项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变更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现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一、申请变更条件(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

(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

二、申报材料(一)基础资料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2、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请示。

3、变更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并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二)其他资料除基础资料外,典当行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增加注册资本(1)增资协议: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增资协议: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股东增资承诺书:增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6)验资报告: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应出具由典当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市级典当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锁定协议原件。

验资证明出具时间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相关人员资料:涉及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2、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协议: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出资决议: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出资承诺书:股权受让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6)验资报告:股权受让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应出具由典当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市级典当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锁定协议原件。

验资证明出具时间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相关人员资料:新进入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3、经营场所变更(1)典当行(分支机构)提供新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协议、拨付使用证明等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

(2)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规划方案,并承诺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方案中应包括: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报警装置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3)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

4、企业名称变更(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复印件,名称中需有“典当”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理由说明。

(3)关于典当行基本情况的说明,其中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信息的表述应与公司章程一致。

5、法定代表人变更(1)典当行新任法人代表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以上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三、变更程序(一)申请。

典当行向所在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同时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商务厅(不含只涉及股权结构变更且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

(二)初审。

市级典当主管部门要鉴证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转让协议,并对典当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三)审批。

属省商务厅管理权限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报商务部备案;属商务部管理权限的,经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

四、工作要求(一)变更受理时间。

根据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每年5月、11月两次受理典当行变更事项,并于每年6月、12月集中统一向商务部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其他到期需换证的典当行同时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商务厅办理换证事项,逾期将不单独办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做好典当行变更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待材料完备后重新申请变更。

(三)变更情况反馈。

典当行收到同意变更的批文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逐级报市典当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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