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且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其经营规则对于保护典当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典当行业的经营规则:1.专业资质要求:典当行业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相关资格认证,如要求经营者持有有效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典当物品的收取:典当行业有权接收各类财产,如珠宝、艺术品、房屋等作为抵押品,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规定可典物品的范围、限制和手续。
3.公平公正的估价:典当行业在接收典当物品后必须进行准确、公平和公正的估价,以确定贷款金额。
估价应基于市场价值,同时考虑物品的品相、年限、存放条件等因素。
4.合理的贷款利率:典当行业设定的贷款利率应基于风险评估和市场利率,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行业应明确公开利率,并不得随意调整。
5.明确借贷条件和权益:典当行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借贷条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借款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包括对物品的保管和保险要求等。
6.合法合规的行为:典当行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洗钱、逃税、偷税漏税等。
行业应建立内部风控和合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7.借贷合同的保护:典当行业应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要以借款人明确同意并签字确认为前提,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典当服务,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护。
8.违约惩罚和违规处罚: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机制,对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进行催收和追索,包括加收罚息、报案追诉等手段。
对于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行业应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9.保密和信息安全:典当行业应对借款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行业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典当行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业务规则范文
典当行业务规则范文典当行业是一种提供抵押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既有传统的以物抵押的典当业务,也有以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为抵押的高端典当业务。
下面是典当行业的一些业务规则:1.抵押物评估:典当行在接受抵押物时,首要任务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评估应该公正客观,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2.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典当行会根据一定的比率给予贷款。
一般来说,典当行可以贷款抵押物价值的50%到70%。
3.利率和利息计算:典当行的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利息计算一般是按照月利率进行的。
典当行应明示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
4.贷款期限:典当行贷款期限一般是1个月到一年不等,具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抵押物的性质而定。
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典当行可能收取不同的费用,如延期费用或提前还款费用。
5.贷款续借:对于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客户,典当行可以提供续借服务。
续借时,客户需要支付续借费用,并延长贷款期限。
6.保管抵押物:典当行在接受抵押物后,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
典当行应有安全的保管设施,确保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防止被盗窃或损坏。
7.拍卖抵押物:当客户无法偿还贷款并没有续借的情况下,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拍卖应公开透明进行。
8.合法合规:典当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应及时缴纳税费,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9.客户保密:典当行需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严格保密客户的抵押物信息。
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客户信息牟利。
10.债务追索:典当行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索未偿还的贷款。
但是在进行追索前,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
11.服务宗旨:典当行的服务宗旨是公平、快捷、安全和便民。
典当行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并尽力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典当行业务规则包括抵押物评估、贷款额度、利率和利息计算、贷款期限、贷款续借、保管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合法合规、客户保密、债务追索等方面。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送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与要求予以修订完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典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与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与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条当物的股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五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与当期费用。
第七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与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与有关费用。
第八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与使用当物。
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一、概述:典当公司是一家以提供典当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接受抵押品并发放贷款。
为了保证业务的规范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以下经营规则:二、接受抵押品的审慎标准:1.抵押品种类:典当公司只接受合法合规的抵押品,如贵金属、名牌手表、珠宝首饰、古董字画等。
2.抵押品真伪鉴定:所有抵押品必须经过专业鉴定师的鉴定,确保真伪及价值。
3.抵押品评估价值:根据市场行情及抵押品的品牌、新旧程度、完整性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抵押品价值相符。
三、贷款管理:1.贷款额度:根据抵押品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并与客户进行协商确定最终贷款金额。
2.贷款利率:根据市场行情及风险评估,确定贷款利率,并向客户清楚地告知。
3.还款方式: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方式,确保客户能够合理还款。
四、保管与保险:1.抵押品保管:典当公司将对接收到的抵押品进行严格保管,并保证其安全性和完好性。
2.抵押品保险:典当公司将为抵押品购买合适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如抵押品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典当公司将以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五、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1.客户信息保密:典当公司将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事先同意或法律法规要求。
2.信息安全保护:典当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等。
六、业务管理与人员素质:1.业务管理制度:典当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
2.人员素质培养:典当公司将注重员工的道德素养、专业技能及服务意识的培养,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3.投诉处理:典当公司将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解决。
以上是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典当公司典当业务规则
典当公司典当业务规则典当公司典当业务规则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规则第一章业务范围一、本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2、房地产抵押典当;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二、本典当行不能经营下列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及旧物收购、寄售;2、动产抵押业务;3、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4、发放信用贷款;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1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4、对外投资第二章收当规则四、收当应提交的材料:办理典当的当户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户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五、当户典当时,应先填写《典当申请表》,典当行业务人员应根据第四条规定查验当户证件原件,并登记、复印备查六、查验当物规定1、下列财物一律不得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2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产2、查验当物权属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才能收当;共有财产的典当必须共有人一起办理;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发现当户可疑或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的,应立即向公安要关报告七、当物为房地产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当物为机动车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质押典当手续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八、在查验当户、当物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计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3 -第三章当票及当物保管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十、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的名称及住所;2、当户姓名、住所、有效证件及号码;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5、利率、综合费率;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7、当户须知十一、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在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十二、当物应当区分类别妥善保管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到不可抗力导- 4 -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当期及续当、赎当十三、典当期限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户需持原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重新办理续当手续十四、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起计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另换当票十五、典当行凭旧当票收取客户利息,凭新当票收取综合服务费续当期利率以初当期利率为基础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十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持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结清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后办理续当十七、提前赎当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计收,超过5日按日计收超过内当期5日内赎当的为延期赎当,延期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的服务费第五章典当利率、费率十八、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 5 -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预扣十九、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费率如下:1、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2、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7‰;3、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费用二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到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第六章绝当及绝当物的处理二十一、典当期限或续当限期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二十二、绝当物品的处臵遵循以下规定: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2、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 6 -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第一条,总则。
1.1 典当行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机构,依法从事典当业务。
1.2 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经营范围。
2.1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质押、典当物品的评估、存放、展示和拍卖等业务。
2.2 典当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非法来源的典当物品。
第三条,典当物品的评估。
3.1 典当行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师,对典当物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3.2 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典当行应当依法制定贷款利率,公示在典当行的显著位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4.2 典当行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不得实施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保管义务。
5.1 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典当物品的安全。
5.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损坏。
第六条,典当期限。
6.1 典当行应当依法规定典当期限,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典当期限。
6.2 典当行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典当物品的赎回义务。
第七条,违规处理。
7.1 典当行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典当物品存在违法来源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7.2 典当行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纠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8.1 典当行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8.2 典当行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总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合法经营的责任,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典当规则
青岛华商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以上为例):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3、动产抵押业务;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三、经营规则(一)典当期限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典当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典当⾏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典当⾏,从事典当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交付⼀定⽐例费⽤,取得当⾦,并在约定期限内⽀付当⾦利息、偿还当⾦、赎回当物的⾏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名称中的⾏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章设⽴第七条申请设⽴典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员及鉴定评估⼈员;(五)有两个以上法⼈股东,且法⼈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条典当⾏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应当建⽴、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员制度。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则
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操作规程抵押物范围: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住宅、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住宅、危改回迁房、商品房、别墅、写字间、商铺和经营性用房、厂房、土地等。
借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 %。
收费标准:每月按借款金额支付相应的息费。
一、房地产权属审查所需材料:个人房产1.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
2.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3.配偶身份证原件/房地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共有人声明。
4.提供第二套房产证明(房产证原件、产权人身份证、产权人声明等)。
5.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公司房产1.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5.公司资产负债表、最新的财务报表。
在建工程1.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营业执照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审查手续及评估作价1.查看相关证件,与客户交流了解房产情况,确定房产属于完全产权。
2.实地勘察:最少两名业务员去实地查看房产真实性(地名、新旧、朝向、布局、装修情况、周围环境等),并设法了解资金用途及计划还款来源。
3.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不超过二手房实际成交价 %。
三、签署合同事宜与客户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最高额典当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客户授权典当行在发生绝当情况下可以处理房产)、声明书(共有人签名)。
须办理委托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
四、抵押登记及注销抵押登记根据业务需要,到对应不动产中心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注销抵押登记。
五、发放当金公司出纳在审查典当合同、当票和房屋他项权利证无误后发放当金。
六、续当典当到期五日内客户可以申请续当,填制全国统一续当凭据,签订续当合同后,交纳当期综合费和上期典当利息。
七、赎当客户凭身份证和当票、续当票在绝当前可以赎当,赎当时先交纳当金和上期典当利息,公司出纳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填制赎当凭据,公司业务人员根据当票和赎当凭据,让客户在赎当凭据上签收当物后,当面检查封条,现场拆封,交还该房产原件资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业,其经营规则主要涉及到典当合同、典当商品的收取和保管、利率和费用的收取、典当商品的评估和拍卖等方面。
以下是对典当行业常见的经营规则的简要说明。
1.典当合同:典当合同是典当业务的基础,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典当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合同还应注明当事人的权责、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该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存在,典当行应保留一份副本,以备查验。
3.利率和费用的收取:典当行经营的基本利率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费用主要包括典当费、保管费、物品清洗费等。
典当行应公示各项费用的标准并通过合法方式向当事人明示。
4.典当商品的评估和拍卖:典当行应聘请专业人士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
评估应公平公正,并非以最低价评估。
如果典当期限到期后,典当行与当事人无法达成续约协议,典当行可以依法拍卖典当物品。
拍卖应公开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5.客户隐私和信息保密:典当行应尊重客户的个人隐私,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同意,典当行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
6.诚信经营和风险防控:典当行应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
同时,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监测和评估典当物品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7.争议解决:典当行与当事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典当行业的经营规则主要涉及到典当合同、典当商品的收取和保管、利率和费用的收取、典当商品的评估和拍卖等方面。
遵守这些规则,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业的正常运作。
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规则典当行业务规则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出质人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二、当物评估本行采用物品二次流通价和快速变现法进行评估,本行有专家级宝玉石鉴定师和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以及其他专门鉴定估价人才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典当行不是商业机构,收当不是购买因此任何合理的典当交易,都必须折价成交,即令当金低于当物重置之价古今中外均如此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至8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房产估价因系强制性估价,预期收益计算在内,而实际变现价值差别较大,故以本行另行估价为准本行设定当期为五至九十天不等,供客户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客户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历四、典当利息和费用(一)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二)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五、当物保管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如由毁损、遗失,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六、回赎与死当当期未满,客户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当期届满,客户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的服务费,10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死当,本行对死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七、当票挂失当票是客户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当物已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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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
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
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3、当户必须递交有关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4、收当人员对相关材料、物品验讫并验证收妥当物后,向当户开具当票(凭据)后支付当金,同时预扣综合费用。
5、大宗典当业务的,须另行签定合同,必要时办理公证。
6、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五)续当
1、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3、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4、续当时,当户应将当票退还典当行,由典当行另行开具续当凭证。
(六)赎当
1、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
2、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同时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当户应退还当金,结清费用和利息,典当行退还当物及相关权证。
(七)绝当及绝当物处理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八)赔偿规则
1、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2、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3、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规则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