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2022年考研重点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 05 讲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高频考点 7: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含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所得优惠1.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根底设施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1〕自工程取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2〕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工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工程所得自工程取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3减半。
包含: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全部权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局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局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多项选择题)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式的有〔〕。
A.免税收入B.所得减免C.加计扣除D.加速折旧(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含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减低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不同企业类型企业税收优惠1.小型微利企业〔1〕〔2〕该政策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摘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等企业都在向农业生产转型。
那么那些农业生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那些农业生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毕竟挣钱不易,如果能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利润,对于每个投资者来说是非常开心的事情。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政策,共投资者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释义和理解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我国政府将于2023年实施一系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减税对象、减免项目、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对该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减税对象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和农业企业。
其中,农民指的是种植、养殖、渔业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经营者;农业企业指的是农产品种植、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主体。
二、减免项目1. 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根据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起,农产品的增值税将逐步减免。
对于首次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其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
2. 农产品所得税优惠农产品所得税的税率将逐步降低。
2023年起,农民种植、养殖等生产所得依法应纳税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在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将逐年下降,以减轻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3. 农业资金贷款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政府将加大对农业资金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
农民和农业企业在获得农业贷款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减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提升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4. 农业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府对于农业科技投入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购买农业科技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返还和所得税减免。
三、政策措施1. 完善农产品收购与流通市场政府将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与流通市场的监管机制,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和价格操纵行为,保障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问: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问: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
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ຫໍສະໝຸດ 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48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从事实施条
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 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 优惠政策 第二条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农林产品鼓励政策文件
农林产品鼓励政策文件一、税收优惠为促进农林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国家实行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减免农林产品的增值税、所得税等途径来实现。
具体包括:1. 农林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用的机械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 从事农林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3. 对新开发的农林产品,经省级农业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4.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财政补贴为了鼓励农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还实行了多项财政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给予农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来实现:1. 国家根据农林产品的生产需要,给予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2. 对新建或改建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建设补贴;3.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享受一定的出口补贴。
三、贷款支持为了帮助农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还实行了多项贷款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给予农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贷款支持来实现:1. 国家根据农林产品的生产需要,给予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农业贷款;2. 对新建或改建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贷款;3.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享受一定的出口信贷。
四、绿色通道为了保障农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实行了多项绿色通道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给予农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绿色通道来实现:1. 对农林产品的运输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2.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以享受出口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3. 对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可以享受优先检测的优惠政策。
五、产业升级为了提高农林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国家实行了多项产业升级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促进农林产品的产业升级来实现:1. 支持农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 推进农林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3. 加强对农林产品的科技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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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房产税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3]115号)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4号)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2006]186号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耕地占用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印花税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88]财税字第255号);2.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3.储备棉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15号)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