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血脉,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我国不断推出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回应农业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税负逐渐增加,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政府出台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三、政策内容
1.农业生产税减免
政府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减免。这一政策可以降低农民购买农资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农业收入税减免
农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相对较低,但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政府还对农民所得减免一定的税款。这一政策鼓励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3.农业土地税减免
政府对农业土地的征收和使用等方面的税收也予以减免。这一政策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4.其他税收减免
政府还对农村稳定发展所需的基础建设、耕地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税收予以减免。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四、实施效果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农资和耕种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其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强了农村经济的支持和扶持力度。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培训等方面,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随着农林牧渔业的发展,税收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税收政策,也
在农林牧渔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就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
收政策展开论述,分析其对该行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农林牧渔业的特点
农林牧渔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生
产周期长、投入产出关系复杂、经营风险高、生产要素不可控性较强等。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农林牧渔业的税收政策需要与其他行业有所区
别和灵活性。
二、增值税税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业中的应用
增值税在农林牧渔业中适用于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流通等。具体应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林牧渔业生产环节的税收政策
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土地耕种、养殖、种植等。在这些
环节中,农民或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减轻经营成本。例如,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
即免征增值税。
2. 农林牧渔业加工环节的税收政策
农产品的加工环节是农林牧渔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加工过程中,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农林牧
渔业中的一些特定产品,如农产品深加工的副产品等,可以享受增值
税免征政策。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附加值。
3. 农林牧渔业流通环节的税收政策
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农林牧渔业中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环节的过程。在这个环节中,增值税主要通过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征收。农
林牧渔业的流通环节是多样化的,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税
收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环节有所调整。
农林牧渔行业税费政策解读
扣除。具体怎么计算,后面会举例讲解。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如何享受项政策?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闽财税〔2013〕30号 )明确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 《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扣除标准》 《福建省皮革加工分类扣除标准》 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
“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文件公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进行计算。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 抵扣。
这里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 产品
这份(财税字[1995]52号)很重要,里面对什么是初级农产品有明确的界定,我这里 列举一下 我市常见的三类农产品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列举三类初级农业产品 1.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
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汇总
农用机械,林业设备及用具,畜牧养殖业设备及用具,渔业设备及用具,粮油加工机械,饲料加工机械,屠宰及肉类初加工设备,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机械,其他等。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汇总,欢迎阅读。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
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
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
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
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
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兔、蜜蜂的饲养属于其他畜牧业,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
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为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激发农业企业的创新活力,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农业企业免税政策。
二、免税对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免税政策:
1. 注册为农业企业的法定企业;
2. 从事农、林、牧、渔业中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
3. 年度纳税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
三、免税期限
农业企业可享受的免税期限为5年。自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次年开始计算,连续免税5年。免税期满后,企业按照正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免税范围
农业企业可享受的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 农业生产所需土地的租赁费用;
2. 农业机械设备的购置费用;
3. 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出;
4. 农产品销售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范围内的费用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并通
过正规渠道进行支出或收入。
五、申请程序
农业企业申请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免税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提交农业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营业收入税务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 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免税条件后,颁发免税证明;
4. 农业企业在免税期内凭免税证明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六、免税政策的优势
农业企业免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具有以下
优势:
1. 降低企业税负,刺激农业企业的投资和创新;
2. 提高农业企业的自主实力,推进农业产业升级;
3. 加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4. 带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5. 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XXX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XXX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务部、XXX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工程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务部、XXX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范围解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纳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植物构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0.17
•【文号】国税函[2008]850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问: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新知识]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一、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
(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二、企业所得税: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没有税、其他税收要看你发生的纳税义务,见《印花税暂行条例》、县城,学习的内容很多、自产自销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4、
农林牧渔行业的政策法规
农林牧渔行业的政策法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农林牧渔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个行业中,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将从环保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四个方面来探讨农林牧渔行业的政策法规。
一、环保政策
环保政策是保障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农林牧渔行业的必要条件。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我国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农林牧渔行业也不例外。
首先,我国对环境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一些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被纳入了农林牧渔行业。例如,国家实施环境保护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投入品。这就对农林牧渔行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要求。
其次,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奖励政策,为农林牧渔行业的环境保护提供了经济奖励。例如,对于环保投入明显、环境效益显著的农林牧渔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二、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手段调整经济运行的政策。在农林牧渔行业中,财政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针对农业部门,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首先,我国政府计划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农业发展。例如,对农业用地的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给予减免优惠,以减轻农民的税负,鼓励其从事农业生产。
其次,我国政府将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为农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例如,政府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门的贷款资金,以支持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指通过税收手段调节经济发展的政策。在农林牧渔行业中,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和个人,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7.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分为一般性减免和特定性减免两种。
一般性减免政策包括: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
率减免所得税;对于从事高技术农业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最低税率;对
于购买农业产品加工、深加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免;对于认可的
新农村社区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税率减免;对于从事农业综合开
发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免;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小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免;对于乡镇投资建设基础性农业农
村基础设施,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税率减免;对于部分省份的农业技
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就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服务等,可以按照规
定税率减免政策;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免
税政策;对于从事农业保险服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税率减免所得税;对于从事植物苗木和园林观赏植物产品等农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
定税率减免所得税政策。
从事养殖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养殖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
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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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
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