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二编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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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领土由领陆什么和领空三部分组成_国际法大纲

整理领土由领陆什么和领空三部分组成_国际法大纲

领土由领陆什整理人尼克么和领空三部国际法大纲考试重点与难点: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领土法、国际责任法、条约法、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导论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理解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性质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国际法概况二、近代国际法三、现代国际法第三节国际法的学说一、自然法学派二、实在法学派三、格老秀斯学派四、其他学派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目的与要求:了解国际法的编纂,掌握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国际法渊源的范围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意义二、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目的与要求: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考试目的与要求:明确国际法上承认和继承的概念;理解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国家继承的概念;掌握新国家产生的情势、承认的条件,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了解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规则;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与继承问题。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特点第二节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三、国际组织四、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关系三、承认的方式和效力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原因和内容三、政府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考试目的与要求:掌握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

国际公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公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
一、 概述 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 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 系统化。 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 有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 国际法的法典化还可分为全面法典化和分 类法典化。
国际习惯的特征:
1、通常不是一个自觉的造法过程。“不 自觉、无意识的造法”(凯尔森) 2、习惯国际法规则通常对于国际共同体 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四、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 问题。 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什么?是国内法理的 一般原则? 国内法里的证据程序和管辖权方面。
(3) 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 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 该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 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 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2.本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 律原则和规则。
3.依照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 承认的人权,而且不得根据第7条第3款所界 定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教 或信仰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 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 何不利区别。
duration,consistency, repetition and generality
(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 律。
习惯的要素:
1、实践的持续性
2、做法的一致性、连贯性
3、做法的一般性
4、法律及必要的确念
Although the passage of only a short period of time is not necessarily, or of itself, a bar to the formation of a new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basis of what was originally a purely conventional rule, an indispensable requirement would be that within the period in question, short though it might be, State practice, including that of States whose interests are specially affected, should have been both extensive and virtually uniform in the sense of the provision invoked;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第十四章条约法

第十四章条约法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 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 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 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 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 商,设臵条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 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 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记录 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 一种方式。此外,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 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 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 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那么此时的签署 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的双重意义。(2)对规 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 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 约的意思,虽然该条约对于该国尚无法律拘束力 ,但该国签署之后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目的和宗旨 的行动。若签署国嗣后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该 签署只具有认证的作用。
保留与政策性宣言
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对 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政策性宣言不是 保留,因为它们只表明该国对条约条款所持有的解 释或态度,并没有排除或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对其 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政策性宣言或声明,无论其名称如何,其目的是协 调国内法令和公约的规定,在适用条约方面,和与 其他当事国的关系上,不得排除或修改公约的法律 效力。

(negotiation)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 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缔约的第一步是缔约各 方谈判起草条约。 (signature)签署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约文拟定 后,经缔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式签 署.在正式签署前,条约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当事 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 束.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国际法
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五节 国际习惯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及特征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 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 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 即: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 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 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定。
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该法院法官安齐洛蒂(Anzilotti)更以个别意见阐 明了条约是可以用口头方式缔结的。他说: 在一点上, 当事国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且可以确定地被认为是将来 解决的共同基础。……丹麦政府的请求和挪威政府的答 复的一致点是,在解决将使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 利益即主权于全部格陵兰的问题中,挪威政府不得提出 异议。结果是:在代表丹麦政府的丹麦驻克里斯琴尼亚 公使和代表挪威政府的外交部长之间以纯粹口头的表示 缔结了一个协定。……关于方式,首先应当注意:因为 两个当事国就这些表示的存在和内容有一致的意见,所 以不发生证明问题。而且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要求这类 协定必须以书面缔结,才能有效。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国际文件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否成为条约?



如果国际法主体对某些问题持有相同的观点或采取相 同的政策,并以一个文件表示它们共同的观点或政策; 然而,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 利义务的意思; 这种文件在国际法上就没有拘束力; 也因此不能构成条约。
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但是,挪威于1931年7月10日公布了一个公告, 宣称它已对格陵兰的某些领土进行占领,而这些领土, 按照丹麦政府的主张,处于丹麦的主权之下。所以丹 麦政府向常设国际法院起诉,请求该院以判决宣告: ‚挪威政府的上述关于占领的宣告以及该政府就此所 采取的任何措施构成对现有法律地位的侵犯,因而是 非法的和无效的。‛ 法院的判决认为丹麦的请求有理由。该判决的主 要理由是: 本法院认为,外交部长代表其本国政府 就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一个问题,对一个外国的外交 代表提出的请求的答复,对其本国政府是有拘束力的。

2024年度-国际法课课件

2024年度-国际法课课件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01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
02
个人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平等权等。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
03
个人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尊重他国主权、不
干涉他国内政、不进行国际犯罪等。
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 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 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国际法主要 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
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 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 ,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 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 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 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 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个人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进 行国际犯罪等。
18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条约法1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③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④条约是书面协议。

(2)条约法的概念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3)条约的作用①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②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③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分类①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②按条约性质分类。

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③按条约内容分类。

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2)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①条约。

②公约。

③专约。

④宪章、规约、盟约。

⑤协定。

⑥议定书。

⑦宣言。

⑧换文。

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⑩备忘录。

3.条约法的编纂(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2)经过近20年的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条约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并于1969年5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还包括两个宣言: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宣言。

(4)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1.缔约能力(1)缔约能力,也有学者称缔约权。

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完整word版)国际法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第一编历年考点导论一般法律原则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

包括两类: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

***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国际惯例被承认为法律者的构成需要两个要素:1、物质要素,需要有一般实践的存在,即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2、心理要素,各国认为这种一般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

***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起源于国内法,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衡量条约是否有效的强行法要领很早就存在了。

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强行法一般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二是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三是公认为不得损抑;四是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

国际法主体:1、即国际人格者,指国际法伤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2、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3、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国家:1、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2、需具备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

3、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主权:1、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利。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2、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由属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人民有属人最高权。

3、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国际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权力的管辖和支配。

4、国家主权也并非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它亦受国际法约束。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存在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愿宣布永远奉行中立,保证平时不参加任何集团,战时不参与战争。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海牙公约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亨利·杜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ICRC)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性武装冲突:
♦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 反恐? ♦ 联合国维和行动 → 战争状态 ♦ 宣战 → 诉诸战争权与禁止使用武力 ♦ 合法基础 ♦ 自卫 ♦ 安理会集体行动
第八条 战争罪
“战争罪”是指:
1. 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 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
种行为:
故意杀害;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 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会员国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 反恐与中立
非会员国
第六节 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法等罪行及其责任
一、基本概念
→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
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5.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 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 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 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 民用目标 对于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
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在是否 用于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产生怀 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第一 议定书第52条)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2.简单说明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答: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国际条约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习惯法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社会除了通过国际条约确立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外,仍然也通过国际习惯的方式确立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一般来说,条约仅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即使是全球性的多边条约,也对非缔约方没有约束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第三国之通则”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但条约的规则可以在实践中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从而构成约束第三国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国际社会以条约的方式编纂国际习惯使国际习惯的规则更加明确化;另一方面,条约由于越来越多的成员方所接受逐渐演变成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交互影响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3.《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一般法律原则列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下列有关一般法律原则的说法中符合实际的是:(C)。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
B.国际强行法原则。
C.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精确化和系统化。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有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国际法的编纂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两者在实践中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16
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2024/1/29
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2024/1/29
33
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024/1/29
8
国际法的客体
01
02
03
04
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2024/1/29
1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24/1/29

国际法课件.ppt

国际法课件.ppt
国际法学
181h,
181h,
第一章 导论
➢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编纂 ➢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81h,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4、主权原则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 法律盾牌。
181h,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 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 占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 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
《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181h,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管辖权的选择 国际私法——冲突法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181h,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
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 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
181h,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国际法法条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国际法课件章节14

国际法课件章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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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 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 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 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 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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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难与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
3
三、 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般地说,条约包括序言、正文和杂项条款三个 部分。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根 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 语言和文字缔结条约。双边条约通常是每份都以 缔约双方的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有时也以第三国文字写成。多边条约通行 的是几种文字同一作准。
补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
40
五、 抵偿(satisfaction)
受害国有权要求不法行为国对其主权、尊严、名 誉所造成的损害给予抵偿,作为一种重要的赔偿 形式。
抵偿有多种形式。如道歉、加害国依据其国内法 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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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 委员会的条款
围绕国家罪行的概念在国际法上能否成 立,特别是对于国内法中的刑法理论能否 适用于国家,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 题,国际法学界和国际法委员会内部存在 着激烈的争议。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 个方面,并且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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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的概念 二、 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the act of state) 三、 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2024版年度国际法课件

2024版年度国际法课件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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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01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2
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国际法秩序、保障国际关系的正常发 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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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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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
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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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的定义
公法学家的学说的定义
司法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国 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决。
公法学家的学说是指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法 问题的权威解释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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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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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定义 个人是指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现代国际法越 来越重视个人的地位和作用,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人权、基本自由等权利,如生命权、 自由权、财产权等。同时,个人也可以在国际法上寻求救 济和保护。
国际法课件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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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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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律责任 • 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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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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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6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际公法6 武汉大学法学院

第十四章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一、什么是国际争端?1、狭义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2、广义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3、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同一性质的争端,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边界处理)二、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有哪些?(一)强制的和非强制的解决方法强制的: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的:外交的和法律的解决方法(二)外交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consult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2、斡旋与调停斡旋者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1905年日俄战争,美国总统斡旋缔结《朴茨茅斯和约》3、调查与调解(和解)调查: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国际调查委员会1907年《海牙公约》1913年《布赖恩和平条约》常设性只适用于同美国缔结有这类条约的国家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联大“调查与调解小组”和解:适用于“凡不能以外交方式解决的缔约国之间的各种争端”,和解委员会。

(三)法律解决方法1、仲裁(1)定义: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2)特点以自愿管辖为基础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诚心遵从裁决的义务但是道义性质的,靠自愿履行2、国际法院的裁判常设性法院《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1)国际法院的组织15名法官;专案法官(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①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对事管辖: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建议性(3)审案组织形式全庭分庭:特种案件分庭特别分庭简易程序分庭(4)适用法律:国际法(5)诉讼程序起诉:特别协定通知请求书书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6)判决约束力;解释或复核(7)性质、地位与未来二、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否符合国际法?(一)法理角度中菲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有关规定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2014年9月29日在联大一般性辩论就南海争端发表看法:德尔罗萨里奥指出,菲律宾认为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核心文书,在南中国海紧张局势不断升级的情况下,菲律宾将事件诉诸于法律的方式,以求解决争端。

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少国家都 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 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更加重视对有关政策、各 方利益及处理结果的分析和考虑,力求做到对 各方的公平。 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看,“最密切联系”、 “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 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广泛赞同。
司考特案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 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 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 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 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 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 生。美国1946年Bombrest v 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 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 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 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 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 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 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 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 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价值判断 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
第三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海牙《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 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 适用方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其目的在于 规定由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 的民事责任。 该公约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 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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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 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国际法规则中影响较 大的有1966年国际法协会《关于国际河流水 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The Helsinki Rules on the Uses of the Water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以下简称《赫尔辛基规则》)和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赫尔辛基规则》虽属国际法学团体制订 的文件,对各国不具法律约束力。 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有不少 区域性的或双边的国家实践。
除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以外,关于海洋污染控制的全 球性条约主要还有1972年《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 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1973年《国际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1969年《对 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Damange)和1990年《关于石油污染的准备、 反应和合作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Response and Co-operation)。有关海 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条约主要有1976年《保护地中海免受 污染公约》、1978年《关于合作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科威 特区域公约》、1981年《合作保护和开发西非和中非区域 海洋和沿海环境公约》、1980年《保护地中海免受陆源污 染议定书》、1990年《保护和开发大加勒比区域海洋环境 公约关于特别保护区和受特别保护的野生物的议定书》等。
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由小 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个过程以1972年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UNCHE)、1992年联合国 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 首脑会议(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SSD)为标志,可分为四个时期。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境法 的发展处于萌芽时期。
一、国际大气环境保护法 国际大气环境保护法的重点目标是控制和减少温 室气体的排放,防止地球气候出现不可逆转的变 化;控制、减少并最终消除耗损臭氧层物质的使 用,保护臭氧层的完好;以及控制并减少二氧化 硫等各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消除跨界空气污染。 为达到这些目的,国际社会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 次上签订了一些条约。这些条约中主要的有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京 都议定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及其1987年议定书和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 公约》及其议定书。
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 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的、构成 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原理和一般规则。根 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对国际环 境法的历史和各种渊源的考察,以被国际 法律文件和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所援引、应 用和确认的频度和援引、应用和确认机构 和法律文件的权威性或效力等级为判断的 依据,下列原则应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 则:
八、国际危险物质和活动管理法 有关和平利用的放射性物质管理的条约主要有1980年《核 材料实物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1986年《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 (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Nuclear Accidents)、 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nergency)、1994年《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以及1997年《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 全联合公约》(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这五项条约都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 下签订的。
四、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与 国际法的渊源是一样的。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有 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 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公允及善良” 原则。此外,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与环境问题有 关的法律文件也应在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列。 所有这些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可分别为“主要渊 源”和“其他渊源”两大类。主要渊源是与环 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和国际习惯。其他渊源包括 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 国际法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 的决议等法律文件。
五、国际土地资源保护法 关于土壤侵蚀和盐碱化问题,国际社会仅 有一些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关于干旱和荒漠化问题,国际社会于1994年 制订了《防治荒漠化公约》。
六、两极地区环境保护法 两极地区,指地球的南极和北极及其周围 一定范围的区域。 与南极地区环境保护有关的条约主要有1959 年《南极条约》、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 物议定措施》、1972年《养护南极海豹公 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和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三、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 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 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 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 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有关的条约和国际 习惯。从广义上看,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
重点问题 人类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越境损害的国际责任 在大气、淡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土地资源 保护、两极地区、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危 险物质、废物和贸易与环境领域里的国际法规则 及其实践
一、人类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 造成当前人类环境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人类的高消费生活方式和高消耗生产方式, 人们概括为“发展的失败”,这种发展的失败是 人类环境恶化最主要的根源;二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不足和消费不 足导致的贫困化;三是人口压力;四是旧的国际 经济秩序使贫困国家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五是 战争和军备竞赛导致环境的更大破坏。
七、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7月通过《保护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认国际社 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各国 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 然遗产的努力。该公约的宗旨在于为集体 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 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 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5)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6)国际合作原则(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 责任原则包含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
六、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指的是国际环境法主体 行使其由国际环境法赋予或承认的有关利 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权利并履行其依国 际环境法承担的关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 境的义务的活动。实施国际环境法的,主 要是国家,此外,也包括国际组织行使其 国际环境法权利和履行其国际环境法义务。
提要 国际环境法是最近30年来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 来的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是国际法为了 应对人类环境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而在国际环 境保护领域里的最新发展。全球环境问题备受 各国关注,国际社会正在大力发展国际环境法 来对付全球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中有很多问 题事关各国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各国政府和 法学家对这些问题均予以高度的重视。
在这两类主体中,国家的实施是基本的、 直接的、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国际组织的 实施是非基本的、间接的、次要的和非决 定性的。国际组织的实施,最终要通过国 家的实施来实现。 环境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采取 措施履行条约。
七、越境损害的国际责任 当前,现代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仍然处 于其发展阶段的早期。
与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概念相对应的,是国 际环境法的客体的概念。国际环境法的客 体指的是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环境的自然因素如大 气、土地、水、生物和环境的社会因素如 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 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国际环境权 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
北极地区目前不存在象南极那样的多边环 境条约体系。近年来,为保护北极环境, 北极国家加强了合作。有关北极地区的环 境保护法主要有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 (Agreement on the Conservation of Polar Bears)、1991年《北冰洋环境保护宣言》和 《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等。
四、国际生物资源保护法 生物资源指的是“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 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群体、或生 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1992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在近25年里, 国际社会涌现大量的有关生物资源的条约。 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全球性条约主要有两 项,一项是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CITES) (以下简称《濒危物 种贸易公约》),另一项是1992年《生物多 样性公约》。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 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是国际环 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为总结1992年里约会议以来《21世纪议程》的执 行情况,对新千年的全球环境与发展事业给予新 的推动,联合国于2002年召开了联合国可持续发 展世界首脑会议。 在2002年以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继续前一个时 期的发展势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举行和 其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有力地推动国际环境 法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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