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利器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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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教学组宋晓燕朱怀念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 Schwar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法国的卡罗(D. Carreau)、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J.
H. Jackson)和洛文费尔德(A. F. Lowenfeld)、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主权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学者们划分这些分支所依据的标准有所不同,因而他们所确立的国际经济法分支的内容及名称也彼此不同。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其他同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相当广泛,可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贸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关系、国际技术转让与许可关系、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法律管制关系、贸易争议的仲裁与法律解决关系等。
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广涉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多边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以及传统商法中的买卖法、民法、产品责任法、反倾销法、海关法、税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
活动,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综合体。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制。
(四)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税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和涉外税收问题。
(五)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是指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宗旨、机构和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任何国际组织都有会员对其授权的"组织章程",内容涉及该组织的宗旨与目的、机构的工作程序、组织的职能、会员国的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还会有会员国提供资金以及特殊的表决方式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因而国际经济组织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五、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2.联系:
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内容,主权国家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革命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含的"超越一国境"的民间经济往来关系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因而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互交叉的,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部分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重叠,但又相互不能完全代替。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2.联系:
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已超越了一国国境的范围,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联系,这是它区别于纯粹国内经济关系的根本因素。而且,任何国际经济关系,无论是贸易关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