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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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规定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卧铺票,如出差目的地没有通火车的可购买卧式汽车票:如达不到以上乘车标准的,不得购买卧铺票。
(二)城市交通费: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乘坐的应说明原因,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出差人员的城市交通费要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
(三)按照需要,需乘船的,购票标准为三等舱及以下级别船票。
二、出差人员的饮食、住宿、乘车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餐饮标准,每人每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区县级城市50元,地市级城市70元,副省级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市等)及以上100元;
(二)住宿标准:在本市各区县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其它城市每人每天每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区县级城市150元,地级市城市200元,副省级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300元,直辖市、经济特区为400元。同性别同事出差两人共住同一标准间,按一间房价报销;
(三)其他特殊情况,报请集团总经理审批;
(四)出差天数以车票标明的日期为准;
(五)如果实际发生费用超出上述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三、其它规定
(一)因公到外地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产生的费用按培训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二)公司总经理出差可按上述标准适当调高报销;
(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时,需相应扣除饮食补助费;
(四)报销差旅费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在出差返回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外地市场销售人员的核销期限为八天。超出规定时间者,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五)在报销差旅费时,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此次出差安排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并出具意见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本规定自2014年3月21日起执行,原有规章制度和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集团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