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意大利 芬兰 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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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国有资产管控模式及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的国有资产管控模式及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的国有资产管控模式及借鉴意义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1、日本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

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事业是指由按国家特别企业法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部门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

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

日本的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

它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一种集权式的管理模式。

主要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

执行机关是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机关,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组成,大藏省是国有资产的总辖机关。

咨询机关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两级组成,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2)在进行民营化改革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

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

如日本99个特殊法人中,85家的总裁等领导成员由主管大臣任命,10家需主管大臣批准,只有4家自主决定;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

尤其在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借、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

企业利润部分需全部上缴国库。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动用。

亏损由政府弥补。

(3)日本的国有企业多数根据特别事业法设立,对国有企业依法管理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色。

日本围绕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立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的规范下,日本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直接加以管理的广泛而有系统的组织性,这是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点。

国有资产监管的国际借鉴

国有资产监管的国际借鉴

国有资产监管的国际借鉴作者:来源:《现代国企研究》2013年第03期法国在西方国家中占有较高比例的国有经济,最高时占国民经济比重20%左右,其国有企业分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票的混合公司等。

法国政府于2003年集中整合原来分散在能源、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成立国家参股局,代表法国政府统一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所有的国家参与出资企业的活动,以明确执行国家财产增值政策。

法国国家参股局的主要职责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参与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管理,组织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上市,对国有企业运营风险进行管理等。

法国国家参股局有如下特点:与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相比,法国国家参股局拥有最大范围的自主权;同国有企业董事长一样,法国国家参股局领导人的任期被明确规定,任期内配备预算,使其可以完全独立地承担其职责;在国家完全或部分控股的企业,法国国家参股局委派出国家代表(向每个企业委派1~3人)作为代理人组成代理处,共同出席股东大会;作为代表法国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专门机构,法国国家参股局的领导者每年要向法国议会的财政委员会进行述职。

芬兰国有经济比重在西方国家也相对较高。

芬兰政府于2007年之前实行的是部门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

政府在认识到国有资产分散管理体制的弊端后,于2004年正式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统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部际协调。

之后,芬兰政府进一步整合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制定了《国有控股和所有权督导法(StateShareholdings and Ownership SteeringAct)》,于2007年成立了芬兰国家所有权监管局。

为了将国有企业股权集中管理,并超越部门利益,芬兰国家所有权监管局设置于总理办公室、由一位部长分管。

芬兰国家所有权监管局被赋予通过独立分析与监督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战略、对企业绩效进行跟踪分析、审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交易、出席股东大会、聘任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等职责。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法国是一个以总统为首的半制度化的共和国。

在法国的体制中,总统在政治上扮演着核心角色,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并介绍其在法国政治中的作用和特点。

一、法国的体制法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度。

国家机构主要分为三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总统和政府组成。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制定政府的政策并行使行政权力。

政府则由总理和部长组成,负责实施总统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立法部门由两个议会组成: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

国民议会代表人民的利益,由全体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五年。

参议院则代表地方政府和地区利益,由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九年。

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负责审判法律案件。

最高法院是法国司法体系的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监督其他法院的活动,并确保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二、法国的总统制度法国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最高代表,同时也是政府和行政的首脑。

总统的权力相当广泛,他拥有任命和解雇政府成员、制定政府政策、主持国务会议等特权。

总统的选举是经过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选举周期为五年,每位公民年满18岁均有选举权。

在总统选举中,若没有任何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两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将进入第二轮选举,以确保获胜者取得绝对多数票数。

总统在任期内拥有较强的权力和特权,但总统不能连任超过两个任期。

三、总统的权力和责任总统作为法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拥有以下权力和责任:1. 行使行政权力:总统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的行政政策,以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转。

他任命总理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并监督政府的行动。

2. 外交事务:总统作为法国的外交代表,负责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并参与国际事务。

他代表法国参加国际会议和峰会,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武装力量:总统是法国军队的最高指挥官,负责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捍卫法国的领土完整。

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1.公司组织形式:法国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业务模式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

2.公司注册:在法国成立一家公司需要进行注册,法国的公司注册程序相对简单高效。

根据公司的具体类型和规模,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和申请表,并支付相关的注册费用。

注册完成后,公司将被授予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法律主体。

3.劳动法律:法国有一套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保护员工的权益。

法国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合同中包含了员工的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等。

法国的劳动法还为员工提供了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作年限、带薪休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4.税务制度:法国的税收体系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除了所得税和增值税外,法国还有企业税、房产税、社保费等等。

企业需要按照法国的税法规定,记录和申报税收,并按时缴纳。

5.公司治理:法国的公司治理建立在民主和透明原则的基础上。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

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并制定公司的战略和目标。

此外,法国的公司治理还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制度,保证了企业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竞争法规:法国有一套完善的竞争法规,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国的竞争法规禁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并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进行监管。

法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如竞争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竞争法规。

7.知识产权保护:法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法国承认并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8.破产法规:法国有一套相对灵活的破产法规,旨在帮助公司在面临财务困境时进行重整或清算。

法国的破产法规为债务违约的公司提供了重整程序,从而使得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并为债权人提供偿付能力。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国有资产也存在着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管理国有资产,各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本文将介绍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并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一些启示。

第一种模式是国家直接管理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国家直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国有资产。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的国资委。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资委设有多个部门,涵盖了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并购重组等工作。

在这一模式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集中、明确,能够迅速响应市场变化,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效率低下等问题,容易造成监管滞后和信息不对称。

第二种模式是市场导向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设立市场监管机构来促进市场化管理国有资产。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英国政府通过特别法案成立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一样的机构,鼓励国有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并采取股权激励等措施激发员工的创新和活力。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赖于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然而,这种模式下的监管也容易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市场波动等问题。

第三种模式是多元参与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邀请专业人士、咨询机构等多方参与,共同监管国有资产。

德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

德国的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由政府、企业和工会等组成,通过共同讨论和决策来管理国有资产。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和智慧,实现监管的公平与公正,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和市场风险。

然而,这种模式下的监管也存在意见不一致、决策难度大等问题。

从这三种模式中可以看出,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国国企治理结构

法国国企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
4.董事会成员的处罚
国家董事随时可以由部长会议法令撤换,当发生撤换时这项 法令只通知到有关当事人。相反,任命法令见之于政府公告。 专业董事也可以根据部长会议法令随时撤换,但通常只是在其 犯了严重错误时发生。私人股东董事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有关 决议撤换。当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和以致于影响董事 会的正常运转时,可以通过法令对国家董事和专业董事进行全 部撤换,组成新一届董事会。雇员董事不能由政府文件或股东 大会任免。雇员董事只有在董事会多数董事的提议下、在法院 认定其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撤换。鉴于雇员董事是无 偿行使其董事职责的,法令规定雇员董事不为董事会的过失承 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经理班子
1.经理班子的地位
在法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经理班子的作用相对较弱。这主要 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经理班子在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取决于董事 长兼总经理的工作方式(个别有专门立法的企业除外),一些企业(如法国铁 路总公司、法航等)的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董事长身上,经理班子成员只 是董事长的助手;另外一些企业(如法国电力总公司等)的管理权力主要由 总经理领导的经理班子行使,董事会只是一个表决和盖章机构;在个别企 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权力主要由总经理领导的经理班子行事,董事长只 是在总经理和有关部门之间发生意见不和时出面仲裁;另一方面,真正的 领薪经理在企业所占的比例很小,并且他们常常不能进入董事会。这也于 法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关。法国《企业法》要求,经理班子成员在董事 会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1/3,并不得超过5名。
法国国有企业分类
垄断性企业:国家是企业的 唯一股东或国家掌握企业 51%以上的股份。政府采取 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 的办法,控制程度较高,管 理严格,企业的自主经营相 对较少。

法中国企对比

法中国企对比

一、在改革之前,中法国有企业的状况法国有很多大型跨国公司都是国有的,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可谓独具特色,它是20世纪法国实施三次大规模企业国有化的结果。

这三次国有化是:①20世纪40年代中期,法国将运输、能源、银行、航空等部门的公司收归国有;②1978年法国将钢铁业实行国有以缓解法国钢铁企业在世界经济衰退下面临的经营困难;③1981年密特朗任法国总统后颁布国有化法律,希望以国有化来帮助国家经济的复苏,化解国内政治、经济与社会矛盾。

经过三次国有化之后,法国的国有企业遍布各个行业,并在某些领域(如通讯、能源)中居于垄断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国有企业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①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人、财、物的浪费;②企业管理水平低下;③缺乏竞争机制,员工积极性受挫;④政府职能僵化,干预过度;⑤高成本、低效率经营;⑥大量财政补贴使国家和社会不堪重负;⑦企业获得资金和银行贷款极为有限;⑧企业机构与职务的重叠,企业高层领导人的独裁管理。

法国: 1、1882年,法国国有企业在钢铁行业的比重为80%2、航空运输业的比重为87%3、在邮政、电讯、铁路运输、烟草及煤气生产方面,国有企业的控制程度甚至高达100%4、在基础化工、人造纤维、有色金属等行业,国有企业的比重也超过35%5、员工在2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为国有、投资额和营业额占到了全国的40%员工占全国就业人口的23%中国:1、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在财务上是联在一起的2、中央企业的垄断问题:中央企业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企业,其经营含有垄断的因素。

第一种是真正垄断的企业,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盐总公司;第二种是寡头竞争的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这八家企业的共同特点是,经营的领域存在市场禁入,且价格由政府控制;八家企业规模很大,营业收入大体占中央企业的40%;但从增长的贡献看,边际贡献不如其他竞争性企业大。

欧洲国有企业的发展态势及其影响

欧洲国有企业的发展态势及其影响

欧洲国有企业的发展态势及其影响1. 欧洲国有企业的发展概况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欧洲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欧洲国有企业的发展态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政策、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等。

本文将对欧洲国有企业的发展概况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从企业规模来看,欧洲国有企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部分国有企业规模较大,如法国电力公司(EDF)、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Shell)等,这些企业在欧洲能源、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国有企业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

欧洲国有企业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欧洲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盈利能力来看,欧洲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相对较高。

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和保护,以及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也有一些国有企业面临着盈利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

欧洲国有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管理结构来看,欧洲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一些国有企业实行董事会制度和股东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另一些国有企业则仍然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董事会建设等。

从社会责任来看,欧洲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许多国有企业将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作为企业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如环境污染、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

欧洲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1.1 国有企业的定义与特点欧洲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相对明确,通常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这意味着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企业的核心资产和利润往往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123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123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19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西方国家开始使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和调整经济运行,开启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时代。

国家干预经济改变了西方国家原来墨守的政府“守夜人”角色的观念,许多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国有化改革。

70年代后,多数西方国家经济陷入滞胀阶段,不得不进行相应的经济改革,将国有经济大规模私有化。

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三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一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二是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国为代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适度放宽的管理模式; 三是美国瑞典等国为代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高度集权的监管模式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采取集权管理模式,其特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进行导向,以达到短期和长期经济发展目标。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政企合一、管理高度集权,发展规划都置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下。

1、日本模式日本是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突出特点是政府在经济增长中以官民(或政企)合一的形式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即使是私有企业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政府在其中的决策影响痕迹也随处可见,更不用说国有资产的经营治理了。

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表现出浓厚的政府主导集权色彩。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三类[1]。

直营事业资产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均由政府掌握,资产经营主体也不具有法人地位,其设立、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及方向、事业计划和产品价格都受政府和国会的严格控制,企业的自主权十分有限。

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因为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

特殊法人事业是由国家投资,并有国家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特殊法人企业,这类企业与国家行政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和独立经营制度,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并且执行一些特别的经济职能,设立必须依据国家特别法律,也受政府间接管理。

法国国企治理结构

法国国企治理结构

(二)国家股东
2.责任
建立月度报表。企业按月向国家参股局提交报表,其内容包括主要 财务指标和必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实质性活动和业务指标。这 些文件来自企业执委会内部报表。指标根据每一个企业的情况进行 筛选并作定期修改。 • 筹备定期资产负债表会议及重要活动。企业领导部门应定期或至少 每年一次与国家参股局会晤,介绍企业整体发展及战略前景。该会 晤也是发展国家参股局和企业的关系,特别是评估遵守治理规则的 机会。在编制国有企业年度预算时,相关的行政机构和企业对各步 骤的要点进行深入协商和必要裁决。专门投资和外部增长行动必须 在批准程序上要做早期的详尽介绍。在向董事会报告账目前先组织 对财务方法的选择,并进行协商。 • 更好地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法国国有企业领导部门指定专人与国家 参股局内的对话者建立经常性接触。企业领导部门向国家参股局内 的对话者提出相关业务负责人的经常性会晤和调查计划。
(二)国家股东
• 会计处、财务处、法律处在内部行政关系上虽然分别隶属于 DA司、DB司、DC司管理,但是在业务上覆盖各司和DA1、2处、 DB1、2处、DC1、2处及其行使股东权益的国有企业。 • 国家参股局负责全部有价证券中国家部分的管理。 国家参股 局在涉及到企业资产重组和民营化时,它还应以国外同行为 榜样,公布其行动报告和建立企业报告制度。国家参股局应 有一个管理预算来支付合同雇员的薪酬。
(一)董事会
5.董事长职责
法国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在董事长一人身上,董事长常常 兼任总经理(P.D.G.)。即使是在一些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进行了明确划 分的国有企业(如法航、法国国家银行、国家保险公司、法国电力公司、法 国铁路公司等),应该由总经理行使的许多职权常常也由董事长行使。英国 的一位学者对这种现象作了解释:“在法国人的观念中,权力应该统一、集中。 正因为这一点,法国企业将权力集中赋予董事长,法国宪法将权力集中赋 予共和国总统。” 由于法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是由政府任命的,因此董事长要对政府负 责,并执行政府的指令。董事长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要同政府有关 部门磋商,如果董事长与政府发生严重分歧,拒绝执行政府的意见,董事 长可以自动辞职,政府也可以撤换董事长。

欧盟机构介绍

欧盟机构介绍

欧盟机构介绍欧盟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的前身是由西欧12国组成的欧洲共同体。

经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欧洲联盟现在成员国15个,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甚至联邦的特征。

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赋予立法权限。

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

欧共体还远不是一个国家意义上的联邦,因为至少在政治体制上欧共体各国仍以各政府协调为基础,但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超国家组织”,因为其的确具有了某些联邦的特征。

如:一系列基础条约具有共同体宪法的作用;欧共体条约创建了立法、执法机关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共同体条约、共同体机关的立法在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法律适用;欧共体条约更创设了欧洲法院,并且赋予其解释“宪法”――欧共体条约的权力等等。

[总部所在地]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根据马约规定,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欧盟组织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每6个月轮流担任。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要是确定欧盟的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如下:1.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日常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外长组成总务理事会,其他部长组成专门理事会,主席亦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

世界各国的体制知识点

世界各国的体制知识点

世界各国的体制知识点一、美国体制美国采用的是总统共和制体制,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构成。

美国总统是国家和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同时也是行政权力的代表。

行政权力主要集中在总统和联邦政府部门中。

立法权力由国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议院。

司法权力则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负责。

二、英国体制英国采用的是立宪君主制体制,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她的权力较为有限,主要是象征性的。

实际上的权力则集中在议会和首相手中。

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下议院则由选举产生。

首相是政府的领导人,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担任。

三、法国体制法国采用的是总统制体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由全国普选产生。

总统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并拥有很大的权力。

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个机构组成,其中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参议院则是一个审议和建议的机构。

四、德国体制德国采用的是议会制体制,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

政府的领导人是总理,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

德国议会有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两个机构,其中联邦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参议院负责协助议会工作。

五、中国体制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国家权力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手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执行机关,由国务院总理和国务委员组成。

六、日本体制日本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体制,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无实际政治权力。

政府的领导人是内阁首相,由国会选举产生。

日本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机构组成,众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参议院则进行修正和决定。

七、澳大利亚体制澳大利亚采用的是议会制体制,澳大利亚君主是国家元首,国家政府的领导人是总督,由总督任命。

澳大利亚议会由国会和参议院两个机构组成,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参议院则负责审议和建议。

以上是关于世界各国体制的简要介绍,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体制和政治模式,通过了解不同国家的体制,可以更好地理解各国的政治运作和决策过程。

管理制度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在法国,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企业的运转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劳工法、税法以及公司法等方面介绍法国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 劳工法法国的劳工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就业和工作环境。

其中包含了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劳工法对雇佣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在雇佣关系中,法国的劳工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条件。

例如,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劳工法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的报酬。

另外,法国每年的工作时间也有严格的限制,雇员享有带薪休假和福利假期等权益。

2. 税法在法国,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税费。

法国税法包括了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多个方面。

税法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公平纳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

法国的税收体系相对复杂,但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

例如,对于某些研发活动,企业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

税法还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和纳税义务,企业需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国家缴纳税款。

3. 公司法法国的公司法为企业的组建和运营提供了详细的规范。

根据法国公司法,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公司类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等。

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建程序、股东权益和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企业债务负有有限责任,而股份公司的股东责任则取决于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量。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确保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总结:管理制度是法国企业运营的重要保障,在劳工法、税法和公司法的指导下,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运营。

劳工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税法确保了公平纳税,公司法提供了企业组建和运营的规范。

在遵守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法国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

法国的行政体制

法国的行政体制

法国的行政体制法国作为西欧国家之一,具有独特的行政体制。

其行政体制的特点反映了法国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法国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权力分配、行政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成部分法国的行政体制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组成。

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行政事务,公共部门则是两者之间的桥梁和协调机构。

1. 中央政府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体系由总统、政府和各部门组成。

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最高行政权力的代表,负责外交事务、军队指挥和一些重大决策。

政府由总理及其内阁组成,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和政策制定。

各部门则分别负责特定的领域,例如内政、外交、财政等。

2. 地方政府法国的地方政府分为属地政府和地域政府两个层级。

属地政府包括省级、县级和市级政府,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地域政府则是一些较大范围的地方政府,如大区政府和海外属地政府,负责更高层次的行政管理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3. 公共部门法国的公共部门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桥梁和协调机构,旨在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公共部门的职责包括监督和评估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调解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政策建议等。

二、权力分配法国的行政体制具有明确的权力分配原则,旨在保障各级政府的独立和自治。

根据法国宪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方面享有一定的独立权力,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1. 中央政府权力中央政府在外交事务、国防、财政和法律等方面享有最高权力,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中央政府还拥有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权力,以及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的职责。

2. 地方政府权力法国的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交通、城市规划和文化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当地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3. 权力限制和合作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权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权力限制和合作机制。

发达国家集中地欧洲各国工业体系

发达国家集中地欧洲各国工业体系

发达国家集中地欧洲各国工业体系欧洲工业体系分类北欧工业体系北欧5国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各领域国际排名都在世界前列,除了冰岛外其它四国工业制造都发达。

北欧就瑞典一国拥有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芬兰、挪威、丹麦是部分工业部门,而冰岛就几个工业门类,瑞典虽然小才1000万人但制造业强悍,尤其军工体系完整,海陆空的武器装备都能制造出来。

瑞典是最早工业化的,会利用环境与资源发展工业,其它四国都是二战后崛起的开始工业化,其实在二战前北欧国家靠农业和卖资源都很富有了,毕竟地大人少。

二战后工业化,重点是利用高科技发展相关产业,教育上都有个北欧模式。

北欧在北边远离欧洲中心区域,战争破坏小,尤其瑞典得益两次世界大战工业崛起,芬兰在二战后充当西欧与苏联的贸易窗口也发横财的,挪威发现海洋石油和天然气,丹麦农业发达以农业发展相关工业,冰岛利用丰富地热资源发展电力和冶金,五国都重视教育和科技积极发展高科技产业增加产品的附加值。

尤其是二战后抱美国大腿,本来就战争破坏小能迅速恢复生产,工业化进程顺利,又积极跟随第三次科技革命,高科技产业发展猛,尤其是瑞典和芬兰两国都是IT及电子信息产业强悍。

因为同西欧阵营比较好引进美德英等工业强国的技术与设备,是比较好崛起的,除了冰岛其它四国都是知识产权主要出口国,像中国从芬兰引进很多技术,韩国从挪威引进造船技术又从丹麦进口船用主机及技术(制造许可)。

北欧优势工业瑞典的通讯、微电子、医药、汽车、军工、机械、冶金、钢铁、木材加工及造纸、食品饮料、化工、电力设备、电器,工业门类比较齐全,高科技产业也表现厉害,如信息通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核工业、医药研究、软件开发、光设备,都居世界领先地位。

爱立信的通讯、宜家的家居、H&M的服装、阿斯特拉的制药、伊莱克斯的电器、ABB的工业机器人、SKF的轴承、沃尔沃的汽车……一批企业是瑞典致富的关键。

工业制造上瑞典是仅次于英法德的西欧第四大工业强国,就技术完整性而言。

法国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总览

法国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总览

法国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总览一、法国政府组织架构(一)立宪基础法国政府以宪法为基础,于1958年10月4日公民投票通过,•建立法国第五共和国。

1958年宪法延用1946年宪法的开篇,和起用于1789年的公民和人权宣言的原则部分,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或直接通过投票行使他们的权力。

与以前的国家治理方式相比,第五共和国宪法成功地在行政方面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并力求建立更稳定的政府。

同时,它规定政府向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本身可以被共和国总统解散。

1962年的国家机构改革,在制度上有了进一步变化,通过直接普选方式由全体法国公民选举出共和国总统。

法国是由四级政府组成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即中央政府和三级地方政府(地区、县、市各级)。

国家有两级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和总理,国会有两院,司法系统有两种法院(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

每个地区有它自己的行政长官和议会,县长代表了国家在县一级上的权力,他在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机关之间协调政府的行为。

(二)最高行政机关法国有两级最高行政官员,国家首脑是共和国总统,他七年一届由全民公决选举,而且能重复当选无数次。

在法国体制下,共和国总统在议会中履行国家首脑的职责,并且还领导着政府的行政工作。

他可以任命总理人选和政府的其它成员,掌握着内阁。

他能按宪法第12款的规定解散议会,颁布由国会投票通过的法律,还可以要求国会再次审议这些法律。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武装部队的领袖并在处理国家对外关系上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特殊情况下,他可以行使宪法第十八款赋予的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以确保政府和国家安全的延续性。

总统还可以准予缓刑。

总统拥有一个总统行政秘书处,负责收集信息和协调工作。

他还得到私人办公室的政治顾问的帮助。

行政权力在总统和由总统任命的总理之间被分开。

总理掌管政府和负责政府的运行。

国家的各项职能由20到25个部委和几个由部委分成的国家行政秘书处。

政府由总理、部长以及国务秘书组成,并且尽管政府组成可能变化,政府成员近些年在40至50人之间,没有一个政府成员是国会成员。

国企的制度分类

国企的制度分类

国企的制度分类国企,即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政府直接控股或全资拥有的企业。

由于其特殊的所有制性质,国企在其经营管理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国企,我们可以从制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

一、产权制度分类1. 完全国有制完全国有制是指国有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国家拥有。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资产管理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所有投资和运营决策都由国家来做出。

这种制度常见于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战略性产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

2. 部分国有制部分国有制是指国家拥有企业部分股权或资本,而剩余的股权归社会投资者或其他机构所有。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在企业的所有权和资产管理上具有主导地位,但仍需考虑社会投资者的利益。

这种制度常见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合作、股权融资或公司重组等情况下。

二、管理体制分类1. 政企分开管理制度政企分开管理制度是指国企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力相分离,由政府或特定的机构负责所有权的管理,而企业由独立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

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角色,企业则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种制度常见于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2. 政企合一管理制度政企合一管理制度是指国企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力由同一组织或部门负责。

在这种制度下,政府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这种制度常见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

三、市场导向与计划导向分类1. 市场导向制度市场导向制度是指国企在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上受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

在这种制度下,国企需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这种制度常见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

2. 计划导向制度计划导向制度是指国企在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上受政府计划和指令的指导和限制较大。

在这种制度下,国企需要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来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优先满足国家的战略需求和政策导向。

这种制度常见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

发达国家国企改制模式比较分析

发达国家国企改制模式比较分析

发达国家国企改制模式比较分析国有企业的改制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

如何对国企进行改制即改制模式问题,又关系到国企改制的成功与否。

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国企改制模式的比较分析,着重研究了决定这些改制模式的因素,以期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研究,为更好的结合我国国情,从而进一步提高国企改制效率提供借鉴。

关键词:改制模式决定因素改制模式比较改制国有企业(本文认为企业资本全部是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国有企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当前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改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自20世纪80年代英国开展大规模私有化以来,各国在国企改制实践中,根据本国国企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采取了不同的改制模式,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

这些改制模式有何共同之处?选择某一模式受什么因素的影响?这是本文要重点考察的问题。

对改制模式的正确选择与否,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成功完成,选择了怎样的改制模式即意味着选择了怎样的改革方向和前途。

搞清楚改制模式的共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有利于我们从现实条件出发,选择适当的针对我国国企的改制模式,并能进一步丰富相关的理论研究。

发达国家国企私有化概述目前,比较流行的改制模式是国企私有化(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一书中,将私有化定义为,资产或服务功能从公有制到私人拥有或控制的转移,本文采用该定义),即将某物从国家所有权转为私人所有权,即非国有化。

其理论基础是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产权是唯一有效的制度,它比公有产权更有效率,相关实证研究也部分证实了这一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企的低效率在于竞争不足,给定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效率与产权不完全相关。

也就是说如果竞争是完全的,不管国企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都能带来高效率。

因此,他们认为国企改制重在消除垄断,引入竞争。

事实上,国企改制具体选择什么模式各个国家间存在差异,它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由于不同的改制模式是改制绩效的重要决定因素(陆挺,刘小玄2005),因此,各国改制所得来的绩效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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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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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 然 各 自的 经 营 业 务 和 企 业 规 模 并 不 完

几乎 全 部 是 国 家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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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监 察 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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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 公司 的 发 展 战略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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