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部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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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必知的行政法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必知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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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一直在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占有20分以上的比重,从历年的真题统计和总结出,主要考查民法和行政法的知识点较多,而大多数考生反映,行政法的知识是难点,尤其是在复习行政诉讼的知识点时不知从何入手,对其中的很多知识点不易理解,不易掌握。

中公教育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这一知识,结合一些真题,给考生提供相应的备考策略。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不同点: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属内部监督。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例题单选】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

A. 对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B. 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率进行监督C.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D. 对行政人员是否违纪进行监督参考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行政诉讼的理解。

本题题干问到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前面概念中已经给大家强调,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去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的活动,而这点正是和本题相符合,因此,C选项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A选项中的我国对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属于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无此权力,故A不符合题意,另外,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率、行政人员是否违纪进行监督也非审判机关的权力,故B、D错。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二)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二)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二)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主要分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以及各个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例如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等),其中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基本每年一次大型考试公告。

但是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有若干次,并且省直的公告主要是按号发布的公告,例如吉林省直事业单位1号公告、2号公告等。

有一部分省直公告是本科生可以报考的岗位,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

现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二)第一部分【导语】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1.服刑犯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下列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是( )。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B.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C.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D.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的答案:D2.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 )A.任何法院B.中级以上人民法院C.高级以上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 )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A.服从监管B.悔改表现C.立功表现D.积极参加劳动【正确答案】:BC4.某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

A.五年B.十三年C.七年D.十五年【正确答案】:B5.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D.丁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正确答案】:A现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备考(二)第二部分【导语】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第三人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第三人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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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

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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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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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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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一表的当事人同意。

3.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

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

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

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公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事业单位招聘和事业单位考试资讯、真题资料 1 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实时更新。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依托,也是当事人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根据,只有充分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因此,民事诉讼法把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定为人民法院的职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民事诉讼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所以,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保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民事实体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尽快地审结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

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还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目的都在于通过审判来重新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令侵权或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观看审判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民事法律。

考试资讯由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备考资料请查看: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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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1)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7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莫“常失”

2017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莫“常失”

2017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莫“常失”【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莫“常失”》,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各种公职类考试中,法律知识的考查变得是一种趋势更是一种潮流。

因为作为即将成为一名公职类的工作人员来讲,其主要任务就是履行法定的职责,因此必须要求该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知道他履行的是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还有哪些约束、哪些规范、哪些程序等,所以针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公教育提醒广大学员下一番功夫,认真准备、全面把握。

其中民法的学习,就是一个很大挑战,民法本身博大精深,这使民法看起来很杂,知识点非常凌乱。

因此对付民法体系化的思路非常重要。

建议在学习民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系统复习,全方位把握,通过知识脉络熟悉民法的内在逻辑。

民法的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

具体来说: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诸多理论都源于这一原则,把握了它就是把握了民法的命脉,它涉及到民法方方面面的领域:比较经典的法律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工具,结合这一原则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非常有帮助。

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更是该原则的集中体现,两外他还体现在婚姻法里的婚姻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构建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在复习民法时一定要有这个“自治”的理念,对这个原则要进行着重的掌握和理解。

在这个基本原则统领下,民法有两条主线。

第一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民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主体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接下来是客体。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有主物、从物等分类。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

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

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绝大部分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水平的当事人实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水平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实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

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

10. 普通案件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天内审结。

1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2. 特别程序适用于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水平等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独任、基层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上诉,二审3个月内审结。

14. 不服一审裁决的,十日内上诉,二审30日内终审裁决。

15. 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实行抗诉。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想关注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最新消息,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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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通用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8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18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当事人提出。

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2.向法院提出。

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

对于民事纠纷,国家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调处、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机制。

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

3.诉是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这种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己胜诉以保护民事权益。

前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后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

这两层含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相对应,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

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

2016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程序篇

2016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程序篇

2016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程序篇根据2014——2015年两年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四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至少有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以及若干个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辽源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一般是每年上半年发布。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市、吉林市等地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市、吉林市等地的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具体备考内容可以参考近两年的考试内容。

现为大家附上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通用知识法律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程序篇【导语】在辽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和审判。

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包括案件的上诉、受理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抵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申请,要求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依法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撤诉,要求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撤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2016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部分-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

2016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部分-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

2016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部分-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14——2015年两年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至少有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以及若干个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有时可能会有延边员额招聘公告发布,但是具体的还是要以官方发布信息为主。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备考内容参照2015年,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都是考通用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通用识法律知识: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篇【导语】在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

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题目解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题目解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题目解析(一)
1、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

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2、委托代理协议怎么签?如何委托、变更诉讼代理人?
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协议通常须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内容,律师工作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承担、争议处理等方面。

要注意,应避免在任何实质问题上出现模糊不清的措辞。

如果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则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一回事吗?
不是。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律常识部分 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律常识部分 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通用识法律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篇【导语】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调解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的基础上,主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所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行使或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起诉时可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依法选择保护方法;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依法进行调解(点击查看:延边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行使其处分权B、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处分权D、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其诉讼权利来实现的【解析】A、B、D。

3、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原则,支持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支持诉讼的人应当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无权支持起诉;②支持起诉的案件限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权益引起的争议;③支持起诉以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前提。

【例题】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调解原则C、辩论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解析】D。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概述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概述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概述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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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91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诉讼目的,依法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

A.目的
B.范围
C.方法
D.对象
【解析】D。

民诉法复习资料

民诉法复习资料

民诉法复习资料2014-5014上学期《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一、选择题(不定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标2.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张某与李某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解除合同,法院还查明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于是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李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3.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错误的是?() A.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 辩论权仅仅在法庭辩论阶段才能行使。

4.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对该案应当公开宣判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 C.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公开宣判 D.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此案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B.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C.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D. 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6.下列有关辩论原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B.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性内容; C.法庭辩论为辩论原则的全部表现形式; D.辩论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 7.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 A.给付之诉 B.确认之诉 C.形成之诉 D.解除之诉8.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 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10.陪审员制度适用于()A.第一审普通程序 B.所有民事诉讼程序 C.简易程序 D.第二审程序 11.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12.下列不适用回避的情形是()A.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D.审判人员曾受过纪律处分13.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有()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均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14.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后,移送B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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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部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篇
根据2014——2015年两年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至少有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以及若干个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有时可能会有延边员额招聘公告发布,但是具体的还是要以官方发布信息为主。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备考内容参照2015年,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都是考通用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
通用识法律知识: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概述篇【导语】在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受案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作的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仲裁,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例题】(多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 )两个方面。

A.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B.因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C.选民资格案件
D.督促程序
【解析】A、B。

2、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分点击查看:延边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3)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或者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

【例题】(多项选择题)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 ( )。

A.民事主体的国籍
B.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
C.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
D.诉讼价额的大小
【解析】B、C、D。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就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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