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善意取得制度之我所见
善意取得制度之我所见【摘要】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为衡平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试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其作出简要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不足与完善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依法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雏形始见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其要义为原权利人只得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追偿。
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和其他各国都普遍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将涉及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社会利益的衡平器,法律理应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作出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具体应包括以下五个要件:第一,让与人应实际占有动产或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让与人基于物权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以权利外观,使受让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
第二,让与人应是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无处分权人,若是让与人基于其享有的代理权而为处分行为,则不能纳入善意取得制度考虑范畴内。
所谓无处分权既指让与人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事后未经真实权利人确认取得处分权的情况。
第三,让与人和受让人转让物权须基于交易行为,并且受让人得支付合理对价。
若受让人是通过受赠、继承等事实无偿取得该物权,则应将其排除在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之外。
第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五,受让人须完成对该不动产的登记或双方确已完成动产的交付,只有当完成对物权的公示,双方当事人才跳出债权的领域,自此进入物权的管辖范围并受物权之保护。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我国《物权法》106条明确规定,受让人出于善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之物权,所有权人不得向其主张追回。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一、国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它的立法身影,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国家对它的立法进程和现状。
(一)罗马法。
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
”[1]等规定上。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注重对所有权保护,而轻视对第三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是善意的。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弊端被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
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
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制度的基础。
(二)法国法。
早期的法国法认为,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所有物,即坚持”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
及至十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强烈渴望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2].1804年民法典基于这样的背景,通过第2279条和第228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在法律制度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一个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非法获得的情况下,他仍然可以合法享有该物品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避免不正当的法律纠纷和为交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社会公众利益优先。
它建立在相信良善意图并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基础上。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法律将保护取得者的所有权,即使该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或瑕疵。
这一制度建立了一种农民与其他人之间规范交往,增加交易的亲睦性,确保市场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通常规定几种例外情况,其中善意取得者无法享有取得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行使相应的权利。
例如,当取得者能够合理怀疑该物品的非法获取方式时,善意取得制度将不再适用。
此外,如果取得者是以不当手段获取该物品,那么他无法享有法律上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重要用途是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当一个商人以诚实的商业交易方式取得一些物品时,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他的权益,使他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安心进行。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促进了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经济。
不仅在商业领域,善意取得制度在个人财产领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一个人在购买一些财产时,如果他以诚信的方式获得所有权,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他的权益。
这为个人财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提高了社会的信任度和稳定性。
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该制度存在滥用风险,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均衡,对不同物品和交易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改进。
他们试图平衡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和保护其他人的权益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善意取得必须是基于合法交易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认同。
浅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
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
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什么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
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
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赖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此时,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则,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维护法律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p(一)法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目标,是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
”由于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法的价值目标必然是丰富的。
1.法的正义价值庞德对正义做出如下描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相同的面貌。
”法与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作为应然与实然的结合,作为规范的体系,需要正义这种价值的指引。
毫无正义的法律是难以被人们所遵守的。
法应当体现正义的价值,它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模式,确立和维护正义。
2.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这是因为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的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和发展。
也就是说,“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
3.法的公平价值法是离不开公平的。
进一步说,法的产生、发展、变更都离不开一定的公平观作为依据。
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制定法,就是要维护自认为公平的社会关系。
如果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公平的要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法所蕴含的公平价值是通过法律内容予以体现的,并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文中,突出体现在合同法领域中“显失公平”的规定和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4.法的自由价值自由作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它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界定。
一方面,每一个主体可以选择自己想做的事情去做。
另一方面,每个主体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能干涉、影响到他人的自由。
即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既是为了保证他人的自由,更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能够得以实现。
黑格尔曾说过,“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从这一层面上说,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的基本内容。
5.法的效率价值“效率”这一概念本为经济学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并成为法所追求的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善意 , 在完成一项交易后, 不论此次交易的受让人是否知道
转让者有无转让权, 这次 的交易也都进行了。如 果受让人
在 没有 交 付 财 产 时 出于恶 意 , 可 推 定 其 交 付 时 为恶 意 。 亦 当 受让 人 在 取 得 该 财 产 并 对其 进 行 转 让 时 , 不用 考 虑 第 三
的课 题 。
【 关键 词】 善意 取得 ; 产 ; 动 善意 受让 人 【 图分类 号 ] 904 中 D 2.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6 3 3 1 0 2O 一O 0 —0 17 —2 9( l)7 14 2 2
一
、
善 意取 得 的历 史 渊 源
人就是善意 。在 我国立法 中, 通常以消极 因素来判断 当事 人 是 否 善 意 。善 意 的表 现 只 是 人 类 的一 种 心 理 反应 , 难 很 被旁人所了解, 以就必须要在当事人 交易的同时观察受 所
以推 定 其 为 恶 意 。
( ) 与 人 须 无 动 产 的 处 分权 二 让
也就是说 , 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 的变
动 , 因 为受 让 人 出于 善 意将 即时 取得 标 的物 的所 有 权 , 即 而 原 所 有权 人 的所 有 权 将 因 此 发 生 消灭 。 每个 国家 对 此 都 有 严 格 的制 度 规 定 , 构成 要 件 主 要 包 括 以下 四个 方 面 。 其 ( ) 人 需 为善 意 一 受让 善意 , 不 知 情 , 不知 道 也 不应 知 道让 与 人 转让 财 产 指 即 时 没 有 处 分该 财 产 的权 限 。 善 意 的确 定 , 分为 积 极 因素 可 和 消 极 因 素 。 极 因 素指 的是 受 让 人 必 须要 将 让 与 人 看 为 积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些⼈会将⾃⼰的财产进⾏买卖,把⾃⼰的动产或是不动产转移到他⼈的名下。
⽽有的⼈没有处分权,却将财产其转到第三⼈名下,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转让⼈⽆权处分。
所谓⽆权处分,是指⽆处分权⼈处分他⼈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
例如甲将某物交由朋友⼄代为保管,⼄将该物⾮法转让给丙。
某个或某些共有⼈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
在此还需指出⽆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的授权⽽处分他⼈财产权的⾏为不属于⽆权处分,如破产管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对被监护⼈的财产⾏使管理权等。
(⼆)受让⼈受让时善意。
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只有当受让⼈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
何为善意?通说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该通说来确定当事⼈是否具有善意,但从兼顾所有⼈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两⽅⾯考虑,受让⼈对于让与⼈是否有让与权利,也负有⼀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才算合理,但如何确定注意程度,则属于法律政策判断上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即将善意理解为受让⼈⾮因重⼤过失⽽不知让与⼈⽆让与的权利。
(三)转让合同有偿。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知识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子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一条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唯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以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转让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者尚未交付,只产生债券关系。
通说认为,受让人若系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该权利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追索。
1,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系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其属于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
第八部分善意取得制度【重点法条】:《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①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2)善意取得的后果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见这样的情况: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结果乙擅自将该电脑转让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甲如何主张权利、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含义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1]法律尤其是民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所有权规则旨在保障财产静的安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则重在保障财产动的安全。
法律不但是一门技术,更是门艺术,如何在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便是最佳的手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据此原则,权利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一旦占有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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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作者:刘怡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1)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
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
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时候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4)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
所谓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移动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如桌椅、衣物、首饰、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等。
动产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登记为例外,在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很容易让善意第三人误认为占有人是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所有动产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而对于不动产而言,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至于让第三人相信占有人为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所以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他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还适用于他物权。
下面论述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三种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
(1)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家和地区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学说上和实务上各有各的看法和做法。
否定说认为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是:第一,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构成要件中,无权处分人将动产交付受让人占有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而抵押权的设立是以不移转财产的占有为特点的。
两者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因而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动产所有权的交易安全,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而在抵押权制度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8条、《担保法》第41、43条和《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但无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都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即以登记作为公示的方法,那么不至
于让受让人误认为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因此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抵押权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根据《物权》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被归类到第四编担保物权中的第十八章,可见留置权在我国被确定为是一种物权。
关于留置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肯定说认为,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由是:首先,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具有密切的关系,应当肯定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除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外,留置权的产生基本符合上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债权人留置动产,其主观上为善意,并不以非法取得留置的动产为目的,而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留置动产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而为之,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转让;留置的动产须交付债权人,以上几点皆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3)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质权也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折价、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
关于质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承认了在我国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该条规定不难看出,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