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涉诉信访问题的理性探究
涉法涉诉信访的法理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的法理分析作者:张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涉诉涉法信访量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以及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之外,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原因之一。
本文就涉诉涉法信访的法律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
关键词涉诉涉法信访社会转型时期作者简介:张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9-02传统的涉诉涉访信访在启动、调查或者结案等各个环节都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对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构成了损害;而一部分人通过不断的信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更加剧了其对司法的不信任,难以遏制后来的人通过相同的方式表达诉求,形成恶性循环,产生滚雪球的效应。
在中央政法委2005年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则对涉诉涉法信访进行了严格的定义,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国务院在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信访应当是公民向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我国规定的法律体系是两审终审制,而涉法涉诉信访则向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在司法体系之外解决法律纠纷的途径,为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渠道,结果往往以干预法律的自主性活动为代价。
为何当事人在除了法律层面解决个案之外,还要寻求涉法涉诉的这样一种非法律层面的解决方式呢?笔者认为是处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了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
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
涉法信访案件问题探讨思考
涉法信访案件问题探讨思考信访问题,特别是涉法信访问题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如何破解涉法信访这一难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当前我们政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决好涉法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界定根据20XX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寻求国家救助的一条渠道。
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信访。
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涉法信访案件是指对已经或应当由政法部门受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当事人对政法部门或政法干警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申诉、控告和要求,依法规、依职权、按政策应当给予受理查处的案件。
从我局以往接待的信访案件来看,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劳资纠纷、补贴待遇等方面。
真正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并不很多,而这部分信访案件又多集中在对律师、公证行业执业行为和监狱干警违法执法环节方面。
这些涉法信访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人只要依照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手段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信访部门依然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信访人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而能够得到彻底解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许多涉法涉诉新方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原因,放弃了法律解决途径,造成涉法信访案件与日俱增,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涉法信访问题的成因涉法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这其实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改革开展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影响到改革开展的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
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1.主体的广泛性。
涉法涉诉信访对象有工人、农民、非法集资人、教师、私营企业主、企业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残疾人、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
其中,以农民居多,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90%左右。
2.诉求的多样性。
涉法涉诉内容及诉求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执行不到位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权益保障等方面息息相关。
3.行为的过激性。
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法规,采取静坐、请愿、下跪,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要求见主要领导、越级上访,长期上访、进京告“御状”等方式喊冤叫屈,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威胁相关部门,给党委、政府施压。
4.组织的规模性。
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进行集体访、越级访。
这类以非法集资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居多。
5.问题的复杂性。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执法不公,执行不彻底等,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矛盾。
6.解决的疑难性。
因企业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征地拆迁安置、非法集资、劳资关系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起因复杂,矛盾相互交织,问题丛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般呈群体性上访,处理难度大。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也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发生的、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信访活动,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
但是,这一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信访渠道繁多、程序复杂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申诉。
例如,向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机关、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诉求。
但是,由于不同渠道申诉时的程序不同,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公民很容易产生迷惑和困惑。
在实践中,一些诉求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往往会被驳回。
二、申诉数量巨大、办理效率低下由于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增多,涉法涉诉信访的申诉数量不断增加,办理效率却没有相应提高。
一些诉求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同时,一些恶意投诉和无理要求也会占用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公民的合法申诉。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繁琐,且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在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律方面,还存在一些条文不够具体、明确,导致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得到良好解决。
同时,一些涉诉申诉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技能不足在进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尊重和责任心,处理事务不够公正,或者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五、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在现代化社会中,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供了方便和快捷的方法。
但是,在一些地方,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申诉处理效率低下。
同时,涉及保密信息的工作也面临着资料安全等难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仍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问题。
理性认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一
题是巩 固党 的执政地位 、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的必然要求。
一
、
涉法 涉诉 信访 的历 史发 展
一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 的一种人权救济机制 , 般认为始于 1 9 5 1 年 6月 7日政务院颁布的《 关于
出许多新特点 , 如主体呈 现多元化 , 内容涉及面广 ,
的工作 。 ” 没想到后来任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的 肖扬 ,
半个多世纪以后 , 在2 0 0 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中重新指 出 : “ 由于法律对 申诉没有 时间、 次数、
审级 的限制 , 因此接待 、 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 判决和裁定的申诉 , 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 。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设
计, 承载 着公 民政 治参 与 、 民意 表达 、 纠 纷化 解 、 权 利
信访量 巨大且呈持续增高态势 , 解决难度 大等 。典
型地还 表 现为北 京 出现 了 “ 上访 村 ”, 根据 中 国社科
救济以及维 护社会 稳定 的重 要 功能 , 充 当着社 会 “ 安全 阀” 的角色。涉法涉诉信访是我 国诸 多信访 问题中体现出的一个主要方面 , 是社会诸多矛盾的 综合反映 , 并呈现 只增不减的态势。怎样解决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 , 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和深入研究 的社 会现实 问题和法律问题。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
6 1
二、 目前对 涉法 涉诉信 访 的认 识 和对策
三是设立信访 工作领导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 度, 健全 了监督机构 。很 多省 、 市、 县政府强化督查 督办 , 特别是要求对越级 上访 、 非正常上访 、 集体 上 访, 要逐案交办 , 逐案督查 , 限期解决。 四是对信访者进行“ 围追堵截” 、 “ 截访” , 甚至 采取羁押 、 强制送精神病院、 劳动教养等手段压制信 访, 从而降低信访量 。从法规的层面来看 , 集中体现 在1 9 8 2年 国务 院颁 布 了《 城 市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收容 遣送办法》 , 从1 9 8 2年到 2 0 0 3 年, 收容遣送制度扮 演了“ 治理信访 ” 的重要角色。但 随着 2 0 0 3年 “ 孙 志刚事件” 的发生 , 一个无辜生命 的离去, 最终促成 了《 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对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对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各级信访问题中占了较大比重,牵扯了各级各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多数属于缠访闹访、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抓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意义重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可低估的基础性工程作用。
下面,结合信访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谈几点不成熟的认识。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根据近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涉法涉诉信访在缠访闹访中占较大比例。
在信访系统,提起缠访闹访,信访干部感触最深的就是那些涉法涉诉类的缠访闹访行为,这些信访人因经历了司法程序的重重判决和裁定,到了行政机关却又因属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无法进行干预,原先充满希望的诉求一次次变成了失望,心理长期处于无望和失落的灰暗之中,有的甚至产生了仇视心理,觉得受到了天大的不公和冤屈,便决定倾家荡产也要讨回公道;有的觉得讲理讲不通了,就采取蛮横不讲理的方式骗骗赖赖、装疯耍泼,企图引起领导和上级的重视和关注;有的觉得基层解决不了,就告到上级那里去,背着行囊到上级部门和机关住着不走。
最为典型的是某县信访人段某某,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不到自己“满意”的解决,遂背着行李、锅灶到县法院走廊上一住就是八年多,这些信访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司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明不管暗管”的现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部门因同时承担着党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仍然协调处理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并且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信访总量中占据的比重较大、处理难度较大,而成为各级信访部门的一块“心病”。
(三)涉法涉诉信访多数属于重复访、越级访和个体访。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因多数属于个案判决和裁定,上访者人数一般不会太多,但也有个别案例因当事人亲友为其鸣不平,集体陪同到各级上访。
2019年解决目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解决目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解决目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之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年上升,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
因此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律的严肃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集群性。
从近几年来我市的涉法涉诉情况分析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对象的身份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下岗人员、个体私营户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既有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离(退)休干部、无业员人等特殊群体。
二是从上访规模看,集体访、群体访显著增多。
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产生集群行为。
三是从行为的目的性上看,都是带有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为的不满和抵触性和攻击性,都是以对立和对抗的形式迫使政府答应或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矛盾的尖锐性和内容的涉法性。
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
从反映的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涉及层面极为广泛,且大部分反映的问题均与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活动的组织性和行为的对抗性。
从组织程度看,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的现象时有出现。
从行为程度看,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条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或抬尸示威,或摆放花圈围攻市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市委、政府施压。
现阶段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析
现阶段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析摘要:我国当前正处在全面的深化阶段,在诸多领域都进行了相应的,涉法涉诉信访领域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方面,这一制度系统的设计运作等是和我国的治文化相结合的.在近些年我国的制度的不断深化背景下,依法治国的国策逐渐得到落实,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就比较重要.本文主要就涉法涉诉信访的内涵及主要特征加以阐述,并对其功能定位以及的现状简要分析,然后就现阶段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问题及问题成因加以详细分析,最后探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优化策略。
希望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关键词:涉法信访涉诉随着我国的逐步深化以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不断的显现,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制度当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将这一层面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就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合法权益,从而来推进法制化的进程。
信访作为是公民申诉的重要表达平台,也是对矛盾进行反映的晴雨表,虽然在近几年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了相应的,但从整体的形势来看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其中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有待解决.在这一背景下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其实质性作用。
XX一、涉法涉诉信访内涵及主要特征分析XX(1)涉法涉诉信访内涵分析涉法涉诉信访在司法以及立法当中并没有得到明确化的规定,而在**级的文件谈话中也有着不同的解释.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当中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就是依法归属人民XX以及部和人民部门进行处理的信访案件。
从这一定义就能够看出对这一概念所上升的层面。
准确而言,涉法涉诉信访就是在XX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或是亲属,在以及来访的形式下向人民XX提出申诉同时,再向其他的进行去信去访,然后通过一些措施促使人民XX进行处理的这样一种行为。
XX(2)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特征体现从涉法涉诉信访自身的特征体现来看,主要体现了信访原因的复合化特征,对涉法涉诉信访引起的原因有着多方面因素,首先从办案机关层面来说,治机关的思想认识以及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存有差距,还有的是对案件的释法说理以及解疑答惑的工作没有到位。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涉法涉诉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上访活动。
近年来,针对司法机关涉法上访频繁发生,“群体访”、“越级访”、“缠访”等屡见不鲜,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和谐垫江的构建。
为切实有效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去年3月至7月期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深入排查化解涉法涉诉重信重访工作。
同年7月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国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区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诣在解决突出信访问题。
为此,我市也随即开展了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并组成四十个督导组,对全市四十个区县的活动开展及突出的信访问题,包括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进行督查。
我县在这两项专项活动中共有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51件。
笔者有幸作为这两项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加上曾有二十年作法官的历史,结合实践形成该调研文章。
我县所涉及的51件案件中,通过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现就案件基本情况作简要的概括分析。
从上访者身份来看:农民39人,职工3人,干部1人,无业人员7人。
通过身份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上访老户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农民、无业、下岗或退休人员居多,没有用人单位的约束和时间约束,为他们长期上访提供了方便。
且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观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变化,也不能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裁判,容易对司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其中,农民又是上访的主要群体,占上访人数的75%左右。
农村是一个经济不发达,法治意识不强、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
据有关资料分析,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群众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改革中形成的司法理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存在较大差距,正是这种差距为上访申诉等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对策•引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策略探讨•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结论与展望目录CHAPTER引言背景介绍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意义CHAPTER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1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2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众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给信访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信访总量大,工作压力大许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层级处理,导致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下。
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下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诉求复杂多样,难以满足,容易引起信访人的不满和再次信访。
信访人诉求复杂多样,难以满足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CHAPTER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策略探讨改革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确保各项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坚持依法治国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路径和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调解与仲裁工作推动信息化建设03落实领导责任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01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02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CHAPTER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成功案例介绍案例一:某市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背景介绍改革措施取得的成效与亮点案例二:某省级法院涉诉信访化解平台成功案例介绍成功案例介绍背景介绍改革措施取得的成效与亮点案例分析与启示实践经验总结与反思总结上述案例中的实践经验分析这些经验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适用性对未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建议与展望CHAPTER结论与展望信访工作的现状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处理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不公正等。
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措施的有效性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包括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制等。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探析
61办公室业务2014·8办公室业务·信访工作文/李晓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探析随着国家信访制度的确立,国家越来越重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一些无理缠访、非法上访现象普遍存在,加上对非法信访、无理缠访现象的预防和打击惩处力度不够,造成无理缠访、非法信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信访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本文探讨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目前,政法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机制,相关的信访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一些政法机关在办理群众提交的信访案件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于信访案件的处理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对于某些信访案件问题的研究不深,造成政法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缺乏法治化,使得政法机关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执行力和约束力不高,因而,政法机关应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实行诉讼与涉法涉诉信访分离制度,将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方面的信访案件从一般的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专门由法院、检察机关等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信访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各级政法机关应该严格审核、全面审查信访人信访案件情况、信访要求的合法性、真实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将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而经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及时对信访人及其家属做出说明与解释。
二、加强方法创新,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协调解决机制一些政法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采用的处理方法较为简单,缺乏信访工作方法的创新,一些司法机关没有重视当事人的上访,采取漠视、置之不理与拖延等不作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信访权利和合法权益,另外,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的实际工作中仍然采用行政信访工作方法,没有认真区别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一般行政信访案件,普遍存在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现象,无视法治权威和司法公正,通过花钱停访息讼,再加上一些司法机关或者个人对于司法活动的过度干预,使得案件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和保障,经常存在缠访闹访、反复上访等不良现象,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因而,为了提高政法机关信访工作效率,建立和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需要政法机关转变信访工作理念,增强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心声,将严格执法和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上访的时间、诉讼阶段的执法风险等情况,进而可以规范后期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另外,政法机关信访案件所管辖的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人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来访人反应的情况,经过认真调查和核实,有效避免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发生,作为信访案件的管辖部门,应该定期分析和汇报每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尤其要详细分析和总结无理缠访闹访现象出现的原因、存在问题、解决途径和完善策略,从而便于政法机关相关部门顺利开展信访工作,利于案件办理人员和信访工作负责人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正确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中的矛盾,规范司法实践活动,从而维护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权威和司法公正。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涉法涉讼信访案件,已成为影响基层政府效能的难题之一。
我们通过对**镇的山某、潘某、白某等几起典型涉法涉诉案件的调查了解,以及在寻求案件解决过程中发现,其纠纷呈现出典型的复杂性和对抗性强性,传统处理规那么与方式失灵或滞后的共同特征。
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第三个特点:期望值过高。
他们对上访事件解决的期望值过高。
三名上访者均属弱势穷体,其中有两人是全家享受低保的企业下岗人员,一人是农民。
比方潘某在诉求称,要解决其问题,要么处理判案法官,要么赔偿600万元,白某要求30万元,山某在已获得赔偿资金14万的情况下,又以其他事件上访。
显而易见,他们都对上访事件的处理都有较高的期望值,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不排除其面对社会开展,心理失衡而借事件获得一定量的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个特点:已经进入终审程序。
潘建业、白录平的案件都以通过市、县法院的判决,按照法律规定,都已进人终审程序,不能再上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那么上政府信访部门已经无权解决。
针对以上特点,有几种解决途径:方法一:涉法涉讼信访案件政府可以不受理信访不存在涉访问题,因为信访形式本身就是通过信或访,无所谓涉访。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即属于涉法涉诉信访。
根据国务院2005年公布的《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
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第一篇: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对于法院工作而言,解除纠纷即是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明确的司法目标,然而,目前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是,以解决矛盾纠纷为已任的法院,在为别人纷争裁决的同时,却经常给自己惹来麻烦,经常被人“告状”。
做为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者,我的感受是:涉诉信访已经和“执行难”一样成为全国法院普遍性的工作难题,特别是基层法院,正在越来越深地陷入涉诉信访的困局。
而现在我们党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置思路大多是息访宁人,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客观、理性的剖析问题,很少从维护司法公信的立场去科学、恰当地评论这一社会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愈演愈烈。
因此,有必要对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究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解决机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之中,更多地体现法律的权威。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结合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和体验,我认为,导致当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司法瑕疵和不公。
基层法院由于在法官素质、司法水平等方面的欠缺,在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司法瑕疵甚至是不公正的裁决,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
比如有的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简单随意,司法文书中常有错别字。
个别法官在自己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使部分案件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有的案件由于程序上的问题,使当事人对实体的判决不服,有的裁判文书因为校对的不准确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等等。
还有极个别的法官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
(二)司法能力的欠缺。
对基层司法状态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并不是所有矛盾,都是基层法院能够受理和解决的;并非所有已经受理的案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恰当的裁决;并非所有作出裁决的案件,基层法院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及时、全面执行到位。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地的审判政策,都规定了大量的“不予受理”的争议类型,这些纠纷虽然不能进入司法渠道,但“不予受理”本身就已经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上访有关问题之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有关问题之研究一、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信访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现象,原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各级机关提供宝贵信息,各级党委、政府通过信访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发现并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诸法律的纷争也不断增加,涉法信访特别是涉法上访逐年上升。
与此同时,闹访、暴力访等非法信访形式日渐增多,重信重访、无理缠访已然成为一种趋势,信访专业户、上访老户等逐渐出现。
大量涉法上访案件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1。
综合分析当前涉法涉诉案件情况,其1应星.《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望东方周刊》,2003年第4期主要特点有:1、从信访活动的态势看,上行趋势明显。
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这些使得基层信访部门疲于应付,人力、物力浪费严重。
2、从信访人员的成分看,弱势群体比重大。
主要表现为“三多”,即:下岗人员、无业人员数量多;农村困难群体上访告状的人多;年老多病、生活困难者多;从信访人员文化层次上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约占80%。
3、从信访反映的内容看,问题较为集中。
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三农”、涉法涉诉、城镇拆迁安臵、干部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等方面4、从信访活动特征看,组织化、无序性情况严重。
有些群众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采取了一些越轨、极端的做法,或拦车堵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或冲击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干扰正常的办公秩序,或专门选择中央和地方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大规模集体上访,甚至无端打骂工作人员、举标语、打横幅、静坐、绝食、自杀等,制造社会影响,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之探析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之探析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社会矛盾,同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首先,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申诉渠道单一和难度大。
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提出申诉,或者即便知道该如何申诉,也常常遇到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对此, 我们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涉法涉诉信访渠道, 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让公民更加清楚、透明地了解涉法涉诉信访的相关程序、法规和政策。
其次,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问题之二是诉讼周期长. 当事人提起申诉后,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得解决方案。
对于该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效率, 建设更高效快捷的处理机制, 来加快解决纠纷和维权的进程,让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快速更有效的保障。
最后,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问题之三是一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某些地区,官员忽略民意,不作回应甚至不接受申诉,从而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加强司法监管和公民监督,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以上是就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的一些探讨,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以下是几个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案例。
1. 湖北省黄石市公众举报市政府出卖城市绿地的行为,并上访至省委、中央纪委。
最终,通过举报和上访的方式,政府的出卖城市绿地的行为被揭露出来,并得到了有效的制止。
2. 湖南省张家界市公众上访要求处理违法建筑问题。
经过多次上访,政府最终对涉及违法建筑问题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使得该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3. 河北省邢台市一名女性在初中毕业时被带走,莫名其妙地被关押了七年,后来母亲上访走到了当地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开始核查该事件,最终女民警被判刑,女孩得到了平反。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关于涉诉信访⼯作的思考 ⼈民法院的信访⼯作是法院⼯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虽然在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下,已经妥善有效地调节和处理了⼀⼤批各类社会⽭盾,有⼒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但纵观近⼏年来的涉诉上访,仍不乏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缠访的事情发⽣,导致⼈民法院的信访⼯作甚⾄各项⼯作⾯临巨⼤的压⼒和挑战。
⼀、涉诉信访概述 (⼀)概念: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与某⼀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请求⼈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为(如⽴案、再审、执⾏),实现某项诉讼请求的来信来访。
⽐如对法院有案不⽴,对裁判结果不服或对执⾏效率、效果不满⽽引起的上访等。
(⼆)特点:⼀是当事⼈与某⼀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是⼈民法院在处理上具有较为严密的程序性。
这些特点,使涉诉信访不同于⾏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信访,也不同于当事⼈对⼈民法院其它⼯作的批评、建议、投诉、举报等。
(三)分类:按照⾏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理性上访、⾮理性上访和违法上访。
理性上访是上访⼈按照正当的程序和途径向上级或领导反映其诉讼中的权益问题。
⾮理性上访是上访⼈不满⾜于按正当程序和渠道反映问题,⽽是将上访活动转化为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达到⾃⼰⽬的的⼀种⼿段,甚⾄是⾚裸裸的要挟。
违法上访则是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采取围攻有关领导、冲击机关、堵塞交通等⼀些过激⾏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符合违法⾏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理纠缠、暴⼒闹访等。
按照⼈数多少还可分为集体上访、单个上访等。
⼆、涉诉信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法院⽅⾯的原因 1、个别⼲警素质不⾼。
由于各⽅⾯原因,极个别政治素质低的⼈员进⼊法院,这些⼈员缺乏⼤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细致地做好当事⼈的思想⼯作,⽽是武断专横,以法压⼈,当事⼈⼝服⼼不服,敢怒不敢⾔,留下后遗症,甚⾄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久拖不决,办关系案、⼈情案、⾦钱案,有失公平、公正,造成当事⼈的怨愤,引发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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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 论 4f 民 坛 I
责 编, 杨昀赞
不能成为 权利救 济的主 救济恰恰相反 , 其非规范性、 非程序性以及 结果的或然性, 决定 及信 访机 构的非专业性 等固有特 征 ,
了信访不可能成 为法治社会解 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同时, 信访 渠 道 。
体制越 有所作为, 法律规则就会越衰竭 , 程序规 则就会越遭 受 损害、 司法权威也就愈将弱化, 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 同时
“ 信访权” 也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我国人 民当家作主 的体现, 因此不能削弱更不能废除。 笔者建议 , 应理
使之回归其设立之初的功能。 也就是政治参与、 民 法院终将成为没有公信力和终局权威的机构。 行政机关将疲 性对待信访, ” 于应对大量的信访, 整个社会将陷于混乱 。 意表达、 上传下达的功 能, 逐步弱化其权利救济等功能。 另外,
显 ,“ 稳 ” 为 各 级 各 类 国 家 机 关 的 首 要 职 责 , 映社会效 果的统一” 为 。 司法腐败、 执法不力现象的存在 , 以及审判机关内部的违法 领域就是要求审判要 实现 “ 涉访 的国家机 关不惜牺牲 法律, 动用法 违 纪现象和裁判不公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审判权威 的不信 了实现这一政治任务, 更加剧 了公众对 信访 的执着追 求。 在社会公 任感 。“ 尽管信访在结果上具有 高度的或然性, 在某种程度上类 外手段 息诉罢访, 信访甚至替代司法成为最终和最具权威 的纠纷解决 似于买彩票, 撞大运 , 但对于当前司法 的强烈不信任 以及对于执 众心目中,
【 关键词 】 涉诉信访 回归 司法公信力
,“ 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是最终解纷途 径, 就是说 , 也 诉讼终 结 事务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之后不能再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 包括信访) 然而实践中, 。 公民 员, 有 控告或者检举 往往把信访看成 比司法更有效 的一种救济手段 , 出现了大量的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 ” 这一系列权 利通 过宪法确认下来 , 为公民的宪法 成 涉诉信访。 在我国现阶段矛盾多发 , 解纷方 式不通 畅的大环 境 的权利。 ②
律 适 用 过 程 向当 事人 展 示 的载 体 。 目前一 些 地 方 司 法 公 信 力急 视 最 终走 上审判 监督 程 序。 剧 下 降、 诉信 访 案 件居 高 不下 , 涉 与判 决 书 不说 理 或者 说 理 不充 分 有着 或 多或 少 的联 系 。
从社会现状来 分析, 在我 国当前的转型阶段, 社会矛盾凸
有关 机关应 严格按 照法 律和政 策 的规 定来处 涉诉信访 影响法院和 法官独立审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独 对于信访事 项 , 杜绝信访人投机心态, 免形成 “ 避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 立审判有两个层面的要求 , 一是法院职能独立, 院作为一个整 理, 法 体独立于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等; 二是法官判决独立, 法官依据 良局 面 。
我 国现 阶 段 , 会 公众 之 所 以选 择在 司法 之 外 寻求公 道 , 社 是 诉讼等解纷方式在功能上有着一定的重合。 因为 当前 社会 中司法 存在 缺 陷难 以满 足公 众 的 正当 需求 。
一
单纯 从 理 论 上 来 分 析 , 当 前 我 国解 纷 机 制 不 健 全 、 纷 在 解
法律 作 出判 决 , 受法 院领 导 的干 预 。 诉 信 访干 扰 法 院职 能 独 不 涉 将 涉诉 信 访 纳 入 司法 轨 道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 须 坚 持 司法 必
视点
法治视野下涉诉信访 问题的理性探究
毋 晓蕾
【 摘要】 前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 在目 由于一些地方司法的错位和信访的越位, 出现了 大量的涉诉信访。 于稳定的压 出
力, 涉访机关不得不采取一些法外手段 处理涉诉信访, 虽然成功解决了 一些个案, 但却 引发了 更多的涉诉信访。 让司法和 信访都 回归原位, 将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 , 高司法公信力, 提 是解决涉诉信访 问题的可行之道。
信 其 些 地 方 司法 的 独 立 性 受 干 扰 , 司法 判 决 缺 乏 说 服 力 。 法 途 径 不通 畅 的环 境 下, 访 作为 一 种监 督方 式 , 附 带 的解 决 纠
实践中信访渠道 律的权威性不仅体现在静态 的法律文本中, 更集 中地体现在法 纷功能能够成 为诉讼的有益补充及有利监督。 律的实际运作过程 中。 司法 是法官动态解释并适 用法律文本 的 也确实解决了许多司法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 如不属于行政诉讼 通过信访得 以解决 , 一些纠纷通 过信访引起重 过程, 判决书 以书面形式体现了法官适用法律的动态过程 , 是法 受案范围的纠纷,
法 效果 的深刻不认同, 仍可能促使当事人为了最终获得实体上的 途 径 。
公正救济而孤注一掷, 甘冒风险走上信访之路。 ”
涉诉信访对法治的冲击 信访与诉讼的互动与背离
司法救济的规范性、 程序性、 结果的确定性等特 征, 大大提 “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 ‘ 民依照法律规定, ,叭 通过各 高了纠纷解决 的效率 , 打消了当事人投机的企图, 使司法救济成 种 途径和形式, 管理 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 为法治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途径。 而信 访与司法
下, 如何正确对待信访? 如何正确对待涉诉信访? 这是我们构建 权利 。
法治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
设 立 信访 制度 的 初衷 是 将 其 定位 于实 现 公 民政 治 参 与 的途
径。 公民对 国家机 关的批评、 建议、 控告、 检举, 一方面监督国家
受损的司法 公信力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另一方面实现信访人的私权利救济。目前, 绝大多数信访人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私权利的救济。 这类信访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