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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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浙委办[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各级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各地行政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因职能转变确需调整的,应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自行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综合设置,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任务增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方法进行。

各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

行政机构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权责一致”原则,切实理顺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机构职能,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工作量较少的职能,可以归并到一个行政机构或者由相关行政机构归口管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同一项职能,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不得要求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能上下完全对口。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浙委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浙委办〔2011〕10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开展文化和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支撑平台。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迅速,影响与作用日益增强。

但是,面对“三网融合”的新趋势和文化传播方式的新变化,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经营分割、资源分散、各自为政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壮大。

组建统一的省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加快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建设统一贯通、全程全网、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络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基础网络,对于巩固和拓展党的宣传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提升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水平、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促进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抓住发展机遇,扎实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

二、明确和落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任务以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省、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共同参与,依据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改办、民政厅、建设厅、编委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一)当前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集聚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办事出发,依法科学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拓宽城镇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的原则,一般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

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防止不顾条件搞“一刀切”;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重点是: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捷的地区,若干个乡镇已经发展连片的,要加大撤并力度;省定中心镇要按功能定位的要求,合理拓宽发展空间,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在大中城市城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政府驻地镇,要逐步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 件 号】浙政办发[2000]87号【颁布部门】浙江省政府【颁布时间】2000-06-29【实施时间】2000-06-29【时 效 性】有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省广播电视局是省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三)划出的职能 1.将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划归省信息产业厅。

2.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划归省文化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法规政令,组织、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各个时期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报道重点;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领导和管理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等直属宣传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规划、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艺术生产,抓好重点题材的广播剧和电视剧创作;负责管理电影制作。

(三)根据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标准,制订本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管理视频点播业务;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性的广播电视重大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明显降低了群众在基层看病就医的费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当前,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不健全和医疗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县域城乡居民看病就诊问题还十分突出,亟待通过综合性改革加以改善。

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立医院体系的网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连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承担着区域内近70%人口的医疗服务任务。

深入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调整收入结构和改革支付方式为切入点,将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有机结合,不仅有利于解决县域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有效缓解“看病贵、看病难”,也有助于改善县域医疗资源的科学配置,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缩小医疗服务的城乡差别,缓解城市大医院的压力,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整体取得突破性进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2011]2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也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对于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实施“人人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按照“抓发展机遇、谋开篇布局,抓重点突破、促转型升级,抓社会管理、重惠民富民,抓集中换后、强党建保证”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人、协调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在年中和年终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终对全省落实与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16日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的工作分工,省委书记赵洪祝和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为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为各自分管与联系重点工作的责任人,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相关重点工作的协调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省计经委用于安排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划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

相应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仍由省计委下达。

(二)划出的职能1.将省政府序列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局机关承担的省级机关房屋基建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以及房屋修缮管理;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省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803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0]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13
【实施日期】200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0]7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设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省人事厅。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项,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指导各类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制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浙政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4日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方案(2016—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省补短板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均衡性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补齐科技创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改革落地短板为重点,以重点项目为抓手,着力扩大有效供给。

全省共实施21个重大工程,推进1767个重点项目,总投资4.3万亿元,确保补短板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二、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到2017年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高新技术企业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取得突破,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总额达350亿元,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2000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浙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7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提前退休截止时限及撤销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

省属事业单位(含省属科研院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省属宣传文化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统一为改制方案批复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04〕16号)中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截止时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关于撤销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撤销的省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劳社老〔2005〕30号)中有关改制单位养老保险的处理规定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文化体制改革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文化体制改革工

位,加强对全省流通工作的协调。

建立流通工作综合考评和督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开展流通业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流通产业发展有效途径。

综合考虑流通产业基础、发展潜力、产业特色及管理机制等要素,试点建设“浙江省流通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及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全省流通体制改革。

(二十一)不断创新流通工作载体,增强我省流通业发展动力。

根据国家流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在开拓省内消费市场、扩大浙江产品销售、加大项目投资、发展电子商务、强化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管等领域创新一批工作载体,积极协调落实土地、人才、政策、融资等要素保障,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我省流通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十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有序引导流通领域投资。

按照流通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建立流通领域项目库,加强服务和管理。

重点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辐射全国,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商贸功能区、产业园区(基地)和电子商务平台。

严格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规划选址的公示、听证。

(二十三)加强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建设,切实夯实流通行业工作基础。

严格执行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

加快流通领域地方性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一批地方性标准。

加强流通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全省流通行业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流通科研机构建设,深化流通领域理论、产业政策、商业模式及技术创新应用等研究。

大力培养流通专业人才,加快形成高校、科研院所与部门、协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积极开展现代流通领域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技能资格认证制度。

加强流通行业协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推动协会运行机制改革,使之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有效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12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组成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政办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18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53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7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2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69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

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2.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41号│├──┼───────────────────────────┼──────────┤│2│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浙政〔1983〕62号│││知││├──┼───────────────────────────┼──────────┤│3│批转省计经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意见│浙政〔1986〕64号│││》的通知││├──┼───────────────────────────┼──────────┤│4│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5号│├──┼───────────────────────────┼──────────┤│5│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6│关于全力推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通知│浙政〔1992〕30号│├──┼───────────────────────────┼──────────┤│7│关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通知│浙政〔1993〕4号│├──┼───────────────────────────┼──────────┤│8│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1994〕2号│├──┼───────────────────────────┼──────────┤│9│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1994〕15号│├──┼───────────────────────────┼──────────┤│10│关于减轻试点企业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3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浙政〔1997〕11号│││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的通知│浙政〔1997〕14号│├──┼───────────────────────────┼──────────┤│13│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浙政〔1998〕8号│├──┼───────────────────────────┼──────────┤│1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号│├──┼───────────────────────────┼──────────┤│15│关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浙政〔1999〕6号│├──┼───────────────────────────┼──────────┤│16│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浙政〔1999〕7号│││年)》的通知││├──┼───────────────────────────┼──────────┤│1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00—2020年)的│浙政〔2000〕3号│││通知││├──┼───────────────────────────┼──────────┤│18│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浙政〔2000〕5号│││知││├──┼───────────────────────────┼──────────┤│19│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20│关于划定湖州铁佛寺等十三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浙政发〔1990〕9号│││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的批复││├──┼───────────────────────────┼──────────┤│21│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实现大提高加快发│浙政发〔1992〕123号│││展步伐报告的通知││├──┼───────────────────────────┼──────────┤│22│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2〕311号│├──┼───────────────────────────┼──────────┤│23│关于同意萧山至茨坞等25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一批“四自”│浙政发〔1993〕44号│││工程的批复││├──┼───────────────────────────┼──────────┤│24│关于104国道嵊县段等六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二批“四自” │浙政发〔1993〕123号│││工程的批复││├──┼───────────────────────────┼──────────┤│25│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3〕159号│├──┼───────────────────────────┼──────────┤│26│关于03省道义乌至金义桥段等十四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三批│浙政发〔1993〕278号│││“四自”工程的批复││├──┼───────────────────────────┼──────────┤│27│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7号取消集市交易等税种有关问│浙政发〔1994〕50号│││题的通知││├──┼───────────────────────────┼──────────┤│28│批转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等单位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浙政发〔1994〕144号│││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9│关于104国道黄岩至路桥段等二十一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四│浙政发〔1994〕187号│││批“四自”工程的批复││└──┴───────────────────────────┴──────────┘┌──┬───────────────────────────┬──────────┐│30│关于划定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等五十四处全国、省级重点文物│浙政发〔1994〕204号│││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31│关于开展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浙政发〔1995〕18号│├──┼───────────────────────────┼──────────┤│32│关于临海红光港液化气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浙政发〔1995〕130号│├──┼───────────────────────────┼──────────┤│33│关于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5〕226号│├──┼───────────────────────────┼──────────┤│34│关于03省道金华陶朱路至姜山头段等21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浙政发〔1996〕〕82号│││五批“四自”工程的批复││├──┼───────────────────────────┼──────────┤│35│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6〕134号│├──┼───────────────────────────┼──────────┤│3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6〕160号│├──┼───────────────────────────┼──────────┤│37│关于划定宁波天一阁等46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浙政发〔1996〕175号│││制地带的批复││├──┼───────────────────────────┼──────────┤│38│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发〔1996〕232号│├──┼───────────────────────────┼──────────┤│39│关于宁波大桥等26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六批“四自”工程的│浙政发〔1997〕127号│││批复││├──┼───────────────────────────┼──────────┤│40│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41│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浙政发〔1997〕160号│││位的通知││├──┼───────────────────────────┼──────────┤│42│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167号│├──┼───────────────────────────┼──────────┤│43│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255号│├──┼───────────────────────────┼──────────┤│44│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的通知│浙政发〔1998〕57号│├──┼───────────────────────────┼──────────┤│45│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浙政发〔1998〕107号│││的通知││├──┼───────────────────────────┼──────────┤│46│关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等14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四│浙政发〔1998〕121号│││自”工程的批复││├──┼───────────────────────────┼──────────┤│47│关于划定杭州六和塔等123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浙政发〔1998〕185号│││制地带的批复││├──┼───────────────────────────┼──────────┤│48│关于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194号│├──┼───────────────────────────┼──────────┤│49│关于重新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浙政发〔1998〕202号│├──┼───────────────────────────┼──────────┤│50│关于104国道钱清至柯桥段等19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四自” │浙政发〔1998〕225号│││工程的批复││├──┼───────────────────────────┼──────────┤│51│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批复│浙政发〔1998〕233号│├──┼───────────────────────────┼──────────┤│52│关于浙江省V—Ⅶ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政发〔1999〕34号│├──┼───────────────────────────┼──────────┤│53│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浙政发〔1999〕141号│└──┴───────────────────────────┴──────────┘┌──┬───────────────────────────┬──────────┐│54│关于浙江桃花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号码头和舟山龙山外国│浙政发〔1999〕199号│││籍船舶航修点开通使用的批复││├──┼───────────────────────────┼──────────┤│55│关于温州港小门岛油气中转专用码头开通使用的批复│浙政发〔1999〕200号│├──┼───────────────────────────┼──────────┤│56│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浙政发〔1999〕217号│││知││├──┼───────────────────────────┼──────────┤│57│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58│关于公布浙江省二类口岸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浙政发〔1999〕256号│├──┼───────────────────────────┼──────────┤│59│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61号│├──┼───────────────────────────┼──────────┤│60│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87号│├──┼───────────────────────────┼──────────┤│61│关于撤并104国道乐清清江大桥等21个公路收费站点的批复│浙政发〔1999〕297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99号│├──┼───────────────────────────┼──────────┤│63│关于318国道湖州环城公路东段、北段等34项交通基础设施项│浙政发〔2000〕130号│││目列为公路“四自”工程的批复││├──┼───────────────────────────┼──────────┤│64│关于划定宁波镇海口海防遗址等54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浙政发〔2000〕143号│││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65│关于治理水路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浙政发〔2000〕215号│├──┼───────────────────────────┼──────────┤│66│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266号│├──┼───────────────────────────┼──────────┤│6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发〔2001〕7号│├──┼───────────────────────────┼──────────┤│6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浙政发〔2001〕]8号│││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6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7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21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7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浙政发〔2001〕32号│││若干意见││├──┼───────────────────────────┼──────────┤│7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7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浙政发〔2001〕40号│││通知││├──┼───────────────────────────┼──────────┤│7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7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浙政发〔2001〕46号│││通知││├──┼───────────────────────────┼──────────┤│7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7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浙政发〔2001〕65号│├──┼───────────────────────────┼──────────┤│7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8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浙政发〔2001〕69号│││工作的通知││├──┼───────────────────────────┼──────────┤│8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浙政发〔2001〕81号│││法的通知││├──┼───────────────────────────┼──────────┤│8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8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2号│├──┼───────────────────────────┼──────────┤│8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4号│├──┼───────────────────────────┼──────────┤│8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8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16号│├──┼───────────────────────────┼──────────┤│8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8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31号│├──┼───────────────────────────┼──────────┤│8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9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浙政发〔2003〕25号│││要》的通知││├──┼───────────────────────────┼──────────┤│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9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浙政发〔2003〕27号│││效率的通知││├──┼───────────────────────────┼──────────┤│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9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浙政发〔2003〕33号│││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9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浙政发〔2003〕35号│││意见││├──┼───────────────────────────┼──────────┤│9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9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9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浙政发〔2003〕49号│││题的通知││├──┼───────────────────────────┼──────────┤│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1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浙政发〔2003〕52号│││知││├──┼───────────────────────────┼──────────┤│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政发〔2004〕2号│││的通知││└──┴───────────────────────────┴──────────┘┌──┬───────────────────────────┬──────────┐│1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1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政发〔2004〕18号│├──┼───────────────────────────┼──────────┤│10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浙政发〔2004〕20号│││理的通知││├──┼───────────────────────────┼──────────┤│10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10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1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10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1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浙政发〔2004〕29号│││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1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1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浙政发〔2004〕37号│││知││├──┼───────────────────────────┼──────────┤│1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1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1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1号│├──┼───────────────────────────┼──────────┤│1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浙政发〔2005〕3号│││见││├──┼───────────────────────────┼──────────┤│1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1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118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浙政发〔2005〕13号│││定的实施意见││├──┼───────────────────────────┼──────────┤│1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浙政发〔2005〕14号│││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1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7号│├──┼───────────────────────────┼──────────┤│1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省│浙政发〔2005〕]18号│││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浙政发〔2005〕24号│││知││├──┼───────────────────────────┼──────────┤│1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浙政发〔2005〕26号│││名录的通知││├──┼───────────────────────────┼──────────┤│1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浙政发〔2005〕31号│││工作的通知││├──┼───────────────────────────┼──────────┤│1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浙政发〔2005〕37号│││知││├──┼───────────────────────────┼──────────┤│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128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浙政发〔2005〕40号│││施意见││├──┼───────────────────────────┼──────────┤│1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浙政发〔2005〕41号│││建设的意见││├──┼───────────────────────────┼──────────┤│1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43号│├──┼───────────────────────────┼──────────┤│13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1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6号│├──┼───────────────────────────┼──────────┤│1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7号│├──┼───────────────────────────┼──────────┤│1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13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13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5号│├──┼───────────────────────────┼──────────┤│13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内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61号│├──┼───────────────────────────┼──────────┤│13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宁波一舟山港名称的通知│浙政发〔2005〕64号│├──┼───────────────────────────┼──────────┤│13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14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浙政发〔2006〕5号│││施意见││├──┼───────────────────────────┼──────────┤│1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浙政发〔2006〕7号│││(2005—2010)》的通知││├──┼───────────────────────────┼──────────┤│1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1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14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14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14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浙政发〔2006〕22号│││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4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14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浙政发〔2006〕25号│││通知││├──┼───────────────────────────┼──────────┤│14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浙政发〔2006〕27号│││府采购工作的意见││└──┴───────────────────────────┴──────────┘┌──┬───────────────────────────┬──────────┐│1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15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15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15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15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15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15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15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15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儿童发│浙政发〔2006〕43号│││展规划的通知││├──┼───────────────────────────┼──────────┤│15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浙政发〔2006〕45号│││的意见││├──┼───────────────────────────┼──────────┤│16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6〕46号│├──┼───────────────────────────┼──────────┤│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16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16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浙政发〔2006〕49号│││意见││├──┼───────────────────────────┼──────────┤│16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16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体│浙政发〔2006〕54号│││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浙政发〔2006〕55号│││生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教│浙政发〔2006〕56号│││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浙政发〔2006〕58号│││的通知││├──┼───────────────────────────┼──────────┤│16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17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浙政发〔2006〕62号│││划的通知││├──┼───────────────────────────┼──────────┤│17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17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浙政发〔2006〕64号│││意见││├──┼───────────────────────────┼──────────┤│17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17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意见│浙政发〔2006〕68号│├──┼───────────────────────────┼──────────┤│17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06〕70号│├──┼───────────────────────────┼──────────┤│17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17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浙政发〔2007〕3号│││知││├──┼───────────────────────────┼──────────┤│17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浙政发〔2007〕4号│││知││├──┼───────────────────────────┼──────────┤│17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8年浙江省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

根据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总结我省改革开放30年来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构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三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农村和政府四方面的改革,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新突破,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

围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切实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

积极推进关注民生的改革,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完善改革决策机制,创新改革推进举措,加强改革协调配套,通过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点带面,更好地推进面上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浙政办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省级专项规划,是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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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7
【实施日期】2011.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2011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现就2011年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载体,深化社会领域体制改革为重点,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为关键,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和体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制度,积极推进服务业管理体制以及财税、土地、金融、价格等政策创新。

扩大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试点,推进杭州、宁波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完善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两区”建设管理体制,深化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制定出台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改革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

积极推进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扩大创新型企业试点,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机制。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新型科研院所体制。

创新科技投融资体制,加快发展科技支行。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开展发展方式转变综合评价,对全省和11个设区市进行年度评价。

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

完善环境评价制度,全面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

完善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制度,加强企业上市融资和银行
信贷投放环保审核。

(二)着力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启动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地方金融产业,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政策意见。

继续推动地方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深化农信社体制机制改革。

继续推进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深入推进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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