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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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
具体理由如下: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
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
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5篇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5篇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xx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xx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
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为准。
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发放的300万元借款。
20xx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
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xx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借款纠纷案代理词
借款纠纷案代理词一、引言尊敬的法官、仲裁员,我代表被告在本次借款纠纷案件中进行答辩陈述。
本案涉及的借款纠纷事实复杂、涉及金额较大,但是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文,客观、详实地陈述案件相关情况,希望能够为您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案件事实1. 借款背景本案涉及的借款交易始于(时间),原告(借款人)当时向被告(出借人)提出借款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借款合同。
2. 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
3. 借款履行情况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在某一时段后,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剩余借款金额。
4. 借款纠纷发生出借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出催促还款通知,但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解释称因个人原因无力偿还借款。
由此,产生了本次借款纠纷案件。
三、被告的主要答辩观点1. 借款人责任认定被告认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借款人逾期未还,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在发出催促还款通知后,借款人明确表示无力还款。
因此,被告主张将借款纠纷归责到借款人身上。
2. 异议事由解释被告对于借款人所提出的异议事由进行了解释。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曾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且合同中也未约定与借款纠纷相关的附加条款。
同时,被告强调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赔偿请求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与借款纠纷相关的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
四、相关法律依据的引用1. 民法关于借款纠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约束交易双方的法律文书,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借款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杨晓桃、贺丽丽、张瑞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贵院的公开审理,对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于2009年1月18日形成的30万元借款事实已非常清楚,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张瑞琴的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委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9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
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保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
因此,原告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该笔债务为被告贺斌、杨晓桃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被告贺斌在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个人签字,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也是明知的,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即“2009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杨晓桃间的《短信内容》”。
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定,充分证明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是明知的,是其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贺斌、杨晓桃以离婚的方式将该房产转移到被告杨晓桃名下,属明显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排除被告杨晓桃承担该共同债务的义务。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借款合同纠纷概述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各方在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方面出现分歧或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当借款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可选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借款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二、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1. 在法庭上,借款合同纠纷一般需要通过律师代理进行辩护。
律师代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因此,律师代理词是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和辩护技巧。
2. 律师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首先审查合同文本,并结合相关证据,查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交易内容。
律师代理词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分析和解释,阐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3.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逻辑和事实分析,提出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主张,并辩诉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不合理之处。
律师代理词应围绕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能力、还款义务等方面进行辩护,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 律师代理词在法庭上应注重规范、逻辑和专业性,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分析,紧密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法官能够清楚了解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和纠纷核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综上所述,律师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借款合同法律原则和规定,提出明确的法律主张和诉求,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律师代理词在法庭上的表现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律师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经验积累,提高辩护水平和代理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是律师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和辩护技巧。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书面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代理本案的原告,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庭提出以下陈述。
一、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X个月,利息年利率为X%。
合同约定应于XXXX年XX月XX日还清本金和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决定将此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
二、诉讼请求根据我代理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现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应付的利息;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借款合同成立事实清楚。
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的正本,可以证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日期等条件。
被告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确知晓自己的义务,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
2. 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且无法提供合法的借贷解释或证明。
3. 原告已履行借款义务。
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借款金额,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借款义务。
4.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明知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但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第XX条之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本案中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事实,证明了被告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认真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特此陈述。
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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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委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X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
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保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
因此,原告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该笔债务为被告贺斌、杨晓桃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被告贺斌在201X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个人签字,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也是明知的,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庭提出如下代理词。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在起诉之前,未经合理催告,未尽到举证责任。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在放贷之前并未进行合理的催告,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根据《借款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前有义务催告借款人归还借款。
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已经发出了催告通知。
因此,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到期。
其次,被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前已经进行了部分归还。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前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前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应当视为履行了借款合同的约定,不应被追究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已经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最后,我们认为原告的索赔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但这些要求并未合理且不符合市场实际。
根据市场利率和合同约定的利率,我们认为原告的索赔金额过高,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未经合理催告,未尽到举证责任;被告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原告的索赔金额过高。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请求贵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特此申请。
代理人:XX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篇1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并不属于合同协议类别,而是在法庭上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陈述的一种法律文书。
这类文件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用以阐明己方的观点、理由和请求。
下面我将提供一个较为详细的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本案原告(甲方)的代理人,现就与被告(乙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1. 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XXXX元,借款期限为X个月,自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利息按年利率X%计算。
2. 履行情况: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至今仍欠款XXXX元未还。
3. 催收情况: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答复或拒绝还款。
二、代理意见1. 合法性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 事实认定:- 有证据表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借款或存在免除还款责任的情形。
3.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并赔偿因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在庭审过程中独⾃使⽤的⾮正式⽂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时甚⾄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篇⼀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出借⼈提供借款时成⽴。
借款⼈刘某某与出借⼈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房屋进⾏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的上诉⼈某来某、某沅某⽆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数额 (⼀)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额资⾦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借款。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2008年6⽉份53万船股转⼊借款...”,该250万元并⾮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发⽣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关。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在2013年6⽉10⽇之前。
(⼆)第⼆笔100万元的⽀付证据不⾜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借款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杨晓桃、贺丽丽、张瑞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贵院的公开审理,对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于2009年1月18日形成的30万元借款事实已非常清楚,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张瑞琴的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委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9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
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保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
因此,原告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该笔债务为被告贺斌、杨晓桃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被告贺斌在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个人签字,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也是明知的,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即“2009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杨晓桃间的《短信内容》”。
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定,充分证明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是明知的,是其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贺斌、杨晓桃以离婚的方式将该房产转移到被告杨晓桃名下,属明显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排除被告杨晓桃承担该共同债务的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精选3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的托付作为其托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非常清晰***年***月***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的,***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明这样的事实:***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元钱。
此外,依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年偿还***元,下余***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又交给******,但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状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白,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假如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爱护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始终未催要。
由于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商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详细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商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依据规定,未商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见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方作为本案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就本次借款合同纠纷一事,经前期深入研究和充分准备,现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借款人)与被告(出借人)于特定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主要涉及借款的还款情况、违约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二、代理观点1. 合同效力我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借款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我方请求法庭确认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
3. 违约事实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我方请求法庭查明被告的违约事实,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证据分析我方已就借款事实、违约事实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
请求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 证据规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提供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请求法庭依法采信我方证据,并作出公正判决。
四、代理意见1.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我方也愿意在法庭的调解下,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借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借款合同作为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有些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寻求法律代理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高超的辩护能力和沟通技巧。
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代理词往往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和条文,结合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辩护建议,助力当事人顺利解决借款合同纠纷问题。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代理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了。
代理词需要仔细研究借款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文字表述清晰明了,避免因为合同条款存在歧义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2. 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代理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协商解决纠纷。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代理词可以通过积极协商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入长期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
5. 坚守职业道德。
代理词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需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为当事人提供客观、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和威严。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在法律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辩护技能对于解决借款合同纠纷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在遇到借款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必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代理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结束】第2篇示例: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起草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以概括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及理由,帮助当事人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词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代理词的开头部分通常会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起因及处理经过等。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的。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贷款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本代理人认为,借款人一直秉持诚信原则,尊重合同约定,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代理人认为,本次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贷款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
三、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及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借款。
然而,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时足额提供借款。
本代理人认为,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借款;2. 未能提供足够的借款金额;3. 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四、借款人的权益保护借款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次纠纷中,借款人一直秉持诚信原则,尊重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本代理人请求法院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贷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本次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沟通不畅。
因此,本代理人建议双方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调解,共同解决纠纷,恢复合作关系。
同时,本代理人也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六、法律适用和判决建议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本代理人认为,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借贷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银行借贷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庭领导、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出庭各方:一、案件背景原告X/女士和被告银行于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由被告银行向原告提供借款X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偿还方式等相关条款。
但自借款合同签订以来,被告银行以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该笔贷款,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二、案件事实1. 违约行为原告X/女士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向被告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被告银行却以各种不当的方式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银行在原告借款还清之后,仍继续向原告发送借款逾期提醒短信和催收方式,给原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被告银行多次修改还款计划,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调整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还款安排和生活质量。
•被告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借款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完成预期的资金使用计划。
2. 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被告银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原告由于被告银行的不当催收行为,导致个人信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借贷过程中遭受了诸多无谓的骚扰和侵权。
•被告银行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借款,造成了原告在经济活动上的损失,使其无法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业务交易。
•被告银行不断调整还款计划和利率,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压力和不安全感,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日常生活。
三、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银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我们对法庭向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银行停止一切不当的借贷行为,包括催收行为、调整还款计划等。
2.要求被告银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应由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3.要求法庭判决被告银行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引起的精神困扰和心灵伤害。
4.要求法庭判决被告银行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法律依据1.《合同法》2.《民事诉讼法》3.《金融机构法》五、证据支持1.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银行账单、短信记录和方式录音等;3.鉴定意见书和调解书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代理的案件是关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此,我将对此案进行详细的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一、案件的事实背景201X年X月X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500万元的贷款。
合同明确了借款的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每月的本金和利息。
然而,自201X年X月起,被告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1. 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X%。
而实际上,被告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还款方式合同约定,借款应按照指定的方式分期偿还,并规定了每月的还款金额和截止日期。
然而,被告公司始终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3. 违约责任合同明确规定,若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三、我们的主张基于上述事实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我们主张以下几点:1. 要求被告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有法定义务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我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尚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2. 要求支付利息由于被告公司违约不支付利息,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不便。
按照合同约定,我们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赔偿。
3. 要求支付违约金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按照合同约定,我们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相关证据为了支持我们的主张,我们提供以下证据:1. 金融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我们将提供金融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证明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利率。
2. 催讨函及回执原告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公司催讨借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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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昆明×××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的三笔所谓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这三笔款分别是销售奖金、销售佣金、向购房户退还的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原被告之间从未发生过真正的借贷关系,原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起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庭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p玖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奖金,贰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佣金,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被告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即可.
第一,从原告提交法庭的这两张“借条”中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即不用相应数额的金钱去换回借条,而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到期不是返还借款而是“用发票换回”,能用“发票”换回的“借条”显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借条.“发票”是什么?发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被告应该为此“借款”开具发票给原告,就证明此款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须知,真正的借款是不用开发票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