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民间借贷代理词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___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十分清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__________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_________的,______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____________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______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______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______年偿还______元,下余______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__________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又交给____________,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__________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____________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20xx年3月19日第二篇: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2009年6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因为彼此是朋友,便主动提出给原告2000元礼金作为酬谢。
被告从原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元(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97950元,另50元是银行手续费)。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本案中,XXX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
与诉讼。
在庭前调查和今天的庭审中,我们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XXX是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
告借款。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通过取款、转账和现金
共计借给被告8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条和利息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约定利息。
二、借款人XXX与被告XXX在债务形成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借款人XXX与被告
XXX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是夫妻关系。
被告借用资金用
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经营生活,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符合事实、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XXX
XXX律师
2018年4月10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的深入了解和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咱先来说说这借款的事儿啊。
您看,原告/被告这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借款可不是空穴来风。
当时[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找到[出借人姓名],那可是当面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急需一笔钱来[简要说明借款用途,如周转生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这可不是随便编个理由来借钱的,是确确实实有这个需求的。
就像我们平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一个人有难了,另一个人伸出援手,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情世故,也是这次借款发生的背景。
2. 借款凭证的重要性。
而且啊,咱不是没有证据的。
[出借人姓名]特别谨慎,当时就留下了借款凭证。
这借款凭证就像是双方之间的一个“小合同”,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是[具体金额],借款的日期就是刚刚提到的[借款时间]。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小票就是我们购物的凭证一样,这借款凭证就是证明这笔借款存在的关键证据。
二、借款金额与利息。
1. 金额无争议部分。
咱们再看看这借款金额,这个可不能含糊。
[出借人姓名]借给[借款人姓名]的钱,总共是[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双方之前都是认可的,没有什么大的分歧。
这就好比是做生意的时候,货物的数量是明确的,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数量来算账,借款金额也是一样的道理。
2. 利息约定的合理性。
说到利息,这也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
按照当时的约定,利息是[具体利率]。
这个利率可不是随便定的,它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您想啊,[出借人姓名]把自己的钱借给[借款人姓名],自己就失去了使用这笔钱的机会,而且还承担着[借款人姓名]可能还不上钱的风险。
那收取一定的利息,就像是一种小小的补偿,也是符合常理的。
这就好比我们把房子租出去,收点租金一样,是对自己财产出借的一种合理回报。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我作为被告(或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幸在法庭上向各位阐述我方观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案件背景概述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某些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了分歧,导致本起纠纷的发生。
二、代理意见1. 合同签订的有效性我方认为,该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对于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知和理解。
2. 合同履行的争议点针对本案争议点,我方主张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和双方的实际行为进行判断。
对于原告提出的某些观点,我方认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方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合同的解释原则在解释合同过程中,我方将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对于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和歧义,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同时,我方将尊重合同的整体内容和目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法律责任与证据在本案中,我方将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同时,我方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我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和主张。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用以支持我方的观点和主张。
四、请求与结论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或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方将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严格按照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此,我方再次强调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以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面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
不上.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____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_____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_____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_____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____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
结合____年被告吴某_____、魏某_____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_____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假设被告吴某_____与原告没有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被告魏某_____也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援引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____条规定直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一切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仅停留在简单机械的字面解释上,否则任意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重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法体现公平正义,也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极易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引诱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占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权益。
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我国婚姻法第____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____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____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____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代理词(涉虚假证据)
代理词我接受被告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通过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徐**诉求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证据,没有发生借款和欠款事实,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首先,原告陈述前后矛盾。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于20**年9月26日借其现金45万元、20**年10月1日欠起8个月***租金24万元以及借其现金7万元。
而在法庭调查当中又改口称,45万元不是20**年9月26日当天借的,而是陆续借的,是20**年9月26日打的借条。
在法庭调查最后阶段,原告又改口称,出示的两份证据是20**年5月份被告出具的,理由是,原来借据和欠据快烂了。
其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
原告称,20**年春天借给被告15万元,交付方式是现金,20**年底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还是现金,20**年5月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还有一次是3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
以及后来20**年10月1日的7万元交付方式均是现金。
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的数额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不是个小数目,原告未能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也未能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可见其主张不是真实的。
第三,原告主张的8个月租金24万元,不能说明租赁钩机的起止时间。
原告只是称从买到钩机时起到原告的姐姐徐2把钩机拉走这一时间段租赁的钩机。
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说不可能。
被告在经营石料厂期间,有徐2的钩机在,何必再租赁原告的钩机呢?再说,原告有钩机吗?第四,原告所说不符合常理。
原告称,20**年9月26日45万元借款是20**年到20**年借的,而且每次都是十几万元,为什么借条不打在20**和20**年,偏偏打在20**年呢?还有,原告说不清楚第二次、第三次究竟借了多少钱,只是说十几万元。
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不是个小数目,如果要是真实的话,原告不可能记不清多少钱。
再有,原告在法庭调查最后称,两张证据是被告在20**年5月份同一天出具的,还是注明原来的日期,原因是原来的借据快烂了。
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
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在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那么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到底有哪些呢?大家不要着急,我为大家搜集到了一系列关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读。
一、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元成彤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2、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3、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二、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在多次催告无果后,依法提起诉讼。
二、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1. 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
2. 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等。
3. 原告在多次催告无果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
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分析1. 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2. 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转账至被告账户。
3. 催款记录:证明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归还。
五、法律条款及司法实践1.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参照相关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借款合同纠纷时,通常会依据合同条款、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原告(借款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代表原告发表以下代理词。
在发言之前,我已经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我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观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二、事实认定在事实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及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通知等,这些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内容真实有效。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在责任承担方面,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未能按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五、其他相关情况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些其他相关情况,如被告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
这些情况对于判断被告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承担具有一定的影响。
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观点和主张。
六、结论性陈述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被告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参加胡**、张**与蔡*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提出如下观点:一、原告提出的被告蔡*根欠原告借款不是事实,原告起诉被告还款的证据(借条)系原告纠结一伙人胁迫、殴打被告,被告报警后,西湖派出所和经侦大队认为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从而不予处理的情况下,使被告万分恐惧和绝望的状态下被迫书写的,书写的落款时间也不是真实的时间。
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借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与被告有100800元的款项往来系通过银行转帐,被告当时做的是资本运作(即传销),蔡*根接收原告的委托(原告出具了委托书),收到原告共100800元转款为他们购买资本运作的份额,蔡*根收到原告的100800元转款之后,立即把款转给被告的上线财务总监杨国忠,用于购买资本运作的份额,被告没有占有这些钱的意图。
由于所谓的资本运作实际上就是传销,系违法行为,导致这些钱追不回来。
被告自己也把钱搭进去,造成了损失。
由于原告的损失追不回来,于是找各种理由向被告蔡*根要回这些钱。
2013年1月7日,原告纠集一伙人通过挟持、逼迫被告在车上和省农业银行对面的莫泰连锁酒店里写下一份落款为2011年7月22日的借条。
同时胁迫被告写落款为2010年12月16日的声明(该声明试图抹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落款为2010年12月16日的收条。
这些证据原告已认可落款时间不是字面上的时间,而是2013年1月7日。
原告胁迫被告这样做的目的是制造假象,让法庭相信原告与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
但事实是被告没有借原告钱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将原告委托的用于购买资本运作份额的钱据为己有。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二是有收到款项的行为并有所有权。
本案被告既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又无占有收到传销款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二篇)
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
在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全面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本人参加了庭审,对案件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
现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考量: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将借款____万元归还给原告。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充分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原告已就借贷事实提供了充足证据。
相对而言,被告所提交的“收条”存在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方面的瑕疵。
一、从还款能力角度分析,被告并无还款能力,短期内还款显然与常理不符。
被告未能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等关键信息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条”的一般书写习惯来看,该“收条”存在明显不规范之处,除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被告笔迹,且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存在涂鸦,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
被告与原告曾共同生活,伪造带有原告签名的“收条”条件便利。
因此,该“收条”不足以证明被告已还款,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即便“收条”具有真实性,仅凭此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因证人系被告的好友,且不能提供其他与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更为客观、充分、确实,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合议庭应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判决被告归还原告____万元借款。
为此,本代理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意见,公正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王艳燕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二)本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规定,接受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在与孙某借贷纠纷一案中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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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
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
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原告实际从被告处借款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2、原告还款踊跃,客观上不存在过失。
7 月 6 日,张某某、赵某某持杨某徽商银行卡,与被告史某某一道到银行,根据被告史某某的规定,填写了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银行操作已经成功,并且扣款10 万元的短信告诉已发到原告张某某的手机上,张某某将此短信给被告看后,被告确认后,遂将借条还给了原告张某某。
这期间,被告不停在场,彼此都笃信无疑。
继而,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另携带 2 条香烟去被告处,再次表达感谢。
一种月之后,由于被告的过失,告知咱们的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误,银行后来确认少写了“安徽”2字,银行又将该 10 万元汇款打回了“杨某”银行卡。
由于银行卡不是原告张某某一切,因此,原告张某某对此毫不知情。
由此可知,所谓“还款不迭时”,完全是被告形成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客观上没有过失。
二、有关被告知请利息的抗辩1、原原告之间借款没有商定利息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在生意上很重视信用,奉违法纪,重情重义。
在 6 月 25 日向被告借款过程中,自动体现了礼金元作为酬报的意愿。
被告实际也只借款给原告 98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领取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领取利息。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家无关程度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原原告之间的借款视为有利息。
2、原告应偿还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有关贯彻执行若干成绩的意见》的告诉,第 123 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规定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该当予以准许。
第 124 条:借款单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商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三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抱负、法律关系和合使用方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以下:一、被告知称原原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与抱负根据,原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
”对天然人借款,既能够采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采用口头商定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天然人之间、天然人与法人(涉及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领取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民间借贷的次要法律特色有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单方通过订立书面借贷协定或达成口头协定构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单方的书面或口头协定。
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领取。
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达分歧外,还规定出借人将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一切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五是民间借贷能够有偿也能够免费。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方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造成要件。
方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商定以及其它能够表明单方借款合意的方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领取。
两者缺一不可。
而其中领取款项这一实质造成要件是最为要害的,存在方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相对不可能造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领取款项抱负而缺少明确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能够造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状况多数为口头协定。
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定未尝不可。
在本案中,单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不成立。
该合同仅有原告方签名盖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并没有签字。
该《借款合同》仅是一份邀约。
对单方没有合同束缚力。
被告出示的《借条》所形容的借款抱负,原告对借款真实性存在异议。
《借条》中所形容的“原告于7 月 25 日收到被告 1100000 元借款”并非抱负。
被告不曾将任何款项领取实际领取给原告。
抱负是,原原告单方达成借款协定后,原告写好了《借条》,在签字盖章后放在被告处。
但此后原告并未领取过任何款项给原告。
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少实质要件。
被告单凭该《借条》证明原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抱负与法律根据。
二、被告出具的证据表明,被告不曾向原告领取过借款款项,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和被告没无关系。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看出,案外人曾志平于 7 月 14 日将 1506500 元转入另一案外人温国强账户中。
而案外人温国强曾将 1000000 元转入原告账户。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 1000000 元是温国强代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
原原告与案外人曾志温和温国强之间没有任何相干协定能够阐明原告收到的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万元款项是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
被告知称的“已依《借款合同》的商定,将人民币 1100000 元交付原告”,没有抱负根据。
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是被告向原告领取的借款款项,为什么款项总额不是单方原先商定的 1100000 元,而是 1000000 元?异样,为什么案外人向温国强领取的不是1100000 元而是1506500 元?这种做法违反了普通借款事件的常理,更不能阐明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
被告出具的证据所表明的这些抱负,只能阐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案外人温国强收到款项的行为与原告有关,网,而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同被告也有关。
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硬捆在一同,一概而论。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拟定原告在收到案外人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后,及时偿还了该款项。
原告无义务向被告返还 1110000 元借款。
如上所述,温国强领取给原告款项的行为不是被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
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的领取借款款项的行为,那么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分歧准则,原告则完全能够向案外人温国强推行还款义务。
在没有其它商定的状况下,没有理由既承认了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属于被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又否认了原告向案外人温国强返还款项的行为不是还款行为。
让原告承当二次返还款项的行为重大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准则。
因此,原告不承当对被告的还款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以“抱负为根据,以法律为原则”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灵魂和基础。
而公平正义又是拟定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
在该案中,被告以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提起诉讼,其借条的方式要件含有,意思表达明确,但原告对该借款抱负进行了否认。
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要害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能否实际交付,出借人能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
从该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条,所证明的借款抱负予以否认,被告应当提供补强证据。
而被告未能提供对应的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借贷抱负成立,视为其举证尚未完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原告各项证据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构成了较残缺的证据链,含有排他性,能够否认该借款抱负,也能够证明被告的丈夫没有将借贷的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抱负。
因此应认定被告丈夫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咱们认为,原告应领取利息为:78000×%=3、被告在诉状中请求“按月息 2 分”规定原告领取利息,没有抱负和法律根据原告是遵纪违法的公民,不赞成“高利贷”的遵法行为,如果被告主张“按月息2分”,是典型的“高利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告诉【银发[]30 号】》第二条规定:“严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肃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无关规定,遵照自愿互助、诚实信誉的准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正当支出的自有货币资金,严禁吸取别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单方协商拟定,但单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品位贷款利率的 4 倍。
超出上述原则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对于高利贷行为,该告诉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状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刻考察、核算,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备案侦察;对经考察认定的各类方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果断取缔,予以公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