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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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

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

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

20xx年 3 月 19 日

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

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原告实际从被告处借款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2、原告还款踊跃,客观上不存在过失。

7 月 6 日,张某某、赵某某持杨某徽商银行卡,与被告史某某一道到银行,根据被告

史某某的规定,填写了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银行操作已经成功,并且扣款10 万元的短信告诉已发到原告张某某的手机上,张某某将此短信给被告看后,被告确认后,遂将借条还给了原告张某某。这期间,被告不停在场,彼此都笃信无疑。

继而,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另携带 2 条香烟去被告处,再次表达感谢。

一种月之后,由于被告的过失,告知咱们的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误,银行后来确认少写了“安徽”2字,银行又将该 10 万元汇款打回了“杨某”银行卡。由于银行卡不是原告张某某一切,因此,原告张某某对此毫不知情。

由此可知,所谓“还款不迭时”,完全是被告形成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客观上没有

过失。

二、有关被告知请利息的抗辩

1、原原告之间借款没有商定利息

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在生意上很重视信用,奉违法纪,重情重义。在 6 月 25 日向被告借款过程中,自动体现了礼金元作为酬报的意愿。被告实际也只借款给原告 98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领取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领取利息。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家无关程度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原原告之间的借款视为有利息。

2、原告应偿还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有关贯彻执行若干成绩的意见》的告诉,第 123 条:公民

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

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规定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该当予以准许。第 124 条:借款单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商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代理人:xxx

20xx年 3 月 19 日

第三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

讼活动,现就本案抱负、法律关系和合使用方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以下:

一、被告知称原原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与抱负根据,原原告之间不存

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对天然人借款,既能够采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采用口头商定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天然人之间、天然人与法人(涉及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领取

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民间借贷的次要法律特色有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单方通过订立书面借贷协定或达成口头协定构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单方的书面或口头协定。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领取。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达分歧外,还规定出借人将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一切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能够有偿也能够免费。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方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造成要件。方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商定以及其它能够表明单方借款合意的方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领取。两者缺一不可。而其中领取款项这一实质造成要件是最为要害的,存在方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相对不可能造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领取款项抱负而缺少明确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能够造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状况多数为口头协定。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定未尝不可。

在本案中,单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不成立。该合同仅有原告方签名盖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并没有签字。该《借款合同》仅是一份邀约。对单方没有合同束缚力。被告出示的《借条》所形容的借款抱负,原告对借款真实性存在异议。《借条》中所形容的“原告于7 月 25 日收到被告 1100000 元借款”并非抱负。被告不曾将任何款项领取实际领取给原告。抱负是,原原告单方达成借款协定后,原告写好了《借条》,在签字盖章后放在被告处。但此后原告并未领取过任何款项给原告。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少实质要件。被告单凭该《借条》证明原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抱负与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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