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音乐学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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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音乐学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暂行方案
(草案)
为鼓励我系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音乐学系自身实际和学生特点,现制定音乐学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暂行方案,规定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或者学习有创造性,具有较强自学和研究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观察分析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果。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无申请资格
(1)凡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尚未解除者和在上学年内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
(2)凡在上一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包括补考后及格者);
如有成绩不及格课程但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以及综合测评成绩优秀,进入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的,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在班委进行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的基础上,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定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报请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可以进入全校奖学金公示名单。
a、上一学年内在省级及以上与本人主修专业相关的竞技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b、有突出科研成果,上一学年内完成并在公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有录用通知)与主修专业相关科研论文或成功申请到专利的。
(3)有破坏环境卫生、环境安静及浪费水电行为,受到宿管部门通报批评者;
(4)除体育保健班学生外,未达到体锻标准或《大学生体育合格者标准》要求者。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
同等情况下,有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经历者具有优先入选资格
6、在同一学年内不能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以及宝钢奖学金等奖优性质的社会奖学金同时获得。
(二)评定办法
每学年初系里对照上述申请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由分管领导、辅导员、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的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学生工作、学术竞赛获奖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 学习成绩标准分×80%+综合素质分×20%—处罚分1.学习成绩标准
该学年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加权平均总和:
平均学分= ∑Ai×(ai+4)∑(ai+4)
(Ai=学科成绩,ai=该学科学分)2.综合素质加分标准
A 竞赛类加分标准
(1)国际性专业竞赛,获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4分,其他等次加2分。
如德国Neue Stimmen国际声乐比赛,维也纳Hans Gaber Belvedere国际声乐比赛,意大利国际青年歌唱家大赛,西班牙卡巴列国际声乐比赛,意大利Bergeonzi国际声乐比赛,德国青年歌剧演员国际声乐比赛、匹兹堡青年艺术家比赛、法国斯克里亚宾国际钢琴比赛、法国玛格丽特龙国际钢琴比赛、德国巴赫国际钢琴比赛、德国舒曼国际钢琴比赛、中国国际钢琴比赛、中国上海国际钢琴比赛、柴可夫斯基国际大提琴比赛、保罗国际大提琴比赛、北京国际大提琴比赛、德国慕尼黑国际中提琴比赛、英国特蒂斯国际中提琴比赛、美国芝加哥普林姆罗斯国际中提琴比赛、美国青年艺术家国际中提琴比赛、俄罗斯尤里·巴斯梅特国际中提琴比赛、德国勃拉姆斯国际中提琴比赛、瑞士的日内瓦国际中提琴比赛、国际青年艺术家比赛、世界管乐大赛、亚洲长笛联盟比赛、朗帕尔国际长笛比赛、日本神户国际长笛比赛等。
(2)全国性专业竞赛,获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其他等次加1分。
如国家文化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举办的各类音乐类比赛,中国音协举办的各类音乐类比赛,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类音乐类电视大奖赛,以上所列国际音乐类比赛全国选拔赛等。
具体有:CCTV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上海之春”艺术节全国声乐比赛、长三角声乐大赛、全国高校大学生基本功比赛、“神舟唱响”全国高校声乐比赛、教育部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声乐比赛、“音协杯”全国声乐比赛、金钟杯奖全国声乐比赛、“珠江杯”全国声乐大赛、“珠江钢琴”全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比赛、孔雀奖全国声乐大赛、全国室内乐比赛、全国青少年钢琴比赛、中国钢琴作品比赛、“长江钢琴杯”高校联盟钢琴比赛、金钟奖全国大提琴比赛、全国大提琴比赛等。
全国中提琴比赛、上海音乐学院中提琴邀请赛、CCTV全国钢琴、小提琴大赛、全国青少年小提琴比赛、金钟奖全国小提琴比赛、全国长笛比赛等。
(3)省市级专业竞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其他等次加1分。
如直辖市(省)的宣传部、文化局(文化厅)、教育局(教育厅)、音协举办的各类音乐类比赛,以上所列国际、国内音乐类比赛上海地区选拔赛等。
具体有:国际声乐比赛上海选拔赛、金钟杯全国声乐比赛上海选拔赛、CCTV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上海选拔赛、上海市大学生艺术节声乐比赛、全国大学生艺术歌曲比赛上海赛区、浙江省新人新作声乐比赛、上海市高等院校“长江杯”钢琴比赛、“海曼杯”上海市学生钢琴演奏赛、上海市普通高校钢琴比赛、“圣卡罗”杯上海市青少年钢琴比赛、上海音乐学院室内乐比赛、“海曲杯”上海市暨长三角地区青少年大提琴比赛等。
(4)校级竞赛,获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其他等次加0.5分。
如校党委宣传部、校教务处、校团委主办的各类音乐类比赛,具体有:新生文艺汇演、“红歌会”、“十大歌手”竞赛等。
(5)系级竞赛,
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如参加学校级以上(包括校级)比赛系里的选拔赛及其他经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同意认定的系级活动。
B.学术类加分标准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CSSCI).8分/篇。
如,《中国音乐学》、《音乐研究》、《中国音乐》、《人民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天津音乐学院学报》、《四川音乐学院学报》、《交响(西
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音乐创作》、《音乐探索》等。
(2)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分/篇。
(3)在学术性内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分/篇。
(4)作曲并出版,1分/篇。
(5)参加校大夏杯、上海市挑战杯、全国挑战杯竞赛获奖加分等同专业竞赛获奖。
C.社会实践类加分标准
(1)上海市优秀实践项目或优秀实践论文,2分/项。
(2)校级优秀实践项目或优秀实践论文,1分/项。
D.其他类加分标准
对因社会活动或学生工作表现突出而被评为: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3分。
(3)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
(4)市级优秀学生/党员/团员/志愿者,加2分。
(5)校级优秀学生/党员/团员/志愿者,加1分。
(6)系级优秀学生/党员/团员/志愿者,加0.5分。
E.具体量化标准
(1)以上各项获奖项目或科研项目凡涉及集体参与且不分次序,加分标准:
个人得分则以100%计算。
(2)以上各项获奖项目或科研项目凡涉及集体参与且可根据实际参与力度分出参与次序,加分标准:第一参与者 80%
第二参与者 60%
第三参与者 40%
第四参与者及之后参与者均按30%计算
(3)科研基金类立项未按时结题按70%计算,按时结题及在结题期限内按100%计算。
(4)同一科研成果或获奖项目在不同刊物或机构中发表或获奖,原则上取其最高加分值,特殊情况酌情加分。
(5)社会活动或学生工作中,同年获得的奖项按照得分最高的计算,不可累加。
3.罚分标准(从总分中直接扣除)
无故缺席应出席的集体活动(如学校或系里规定的排练、演出任务,时事政策课,全体学生会议等),一次扣1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
特等奖学金:总人数×2%
一等奖学金:总人数×5%
二等奖学金:总人数×10%
三等奖学金:总人数×20%
(四)评选程序
1、每学年初,学生处根据各院系实际在校学生数确定各单位各等级奖学金评选名额,并发布评选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籍(即完成注册)学生(不包括一年级新生)都可以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另行公布。
3、按照学生处下达的本单位各个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参照综合测评分排名,由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获奖候选人,向本单位学生公示听取学生民主评议,然后报校学生处。
4、校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周的网上公示。
5、通过公示的候选人报校领导审批。
经校领导审批通过的名单为获奖名单,学校将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五)学校公派参加国际和校际交流学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办法
对由学校公派到校外交流学习仅一个学期的学生,按照正常评选程序申请和评选,参与每年9月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对由学校公派到校外交流学习两个学期以上的学生,参加次年2月份交流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交流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评选时将参考交流前一个学年在校成绩和表现以及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和表现。
评选等级和评选人数参照上述“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和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确定并预先公布。
二、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乐观进取;
5.各社会奖学金设立者具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选办法
1.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籍(即已缴费注册)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处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再行公布。
2.由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社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结合学生综合测评分的排名顺序,予以评选、审批。
3.校学生处在各院系审核的基础上组织评审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进行网上公示。
4.通过公示的候选人报校领导审批。
经校领导批准后的名单报设奖单位审核通过。
5.学校根据设奖者要求举办颁发仪式,给获奖者颁发奖金证书和奖学。
三、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这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申请条件和评选办法由校学生处根据当年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评选通知另行公布。
我系按照各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由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生综合测评分的排名顺序,予以评选、审批。
四、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旨在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学生。
新生奖学金标准:人民币2万元/人。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非公费师范专业的本科新生,都可获得新生奖学金:
2、各省市文科新生高考原始总分排名前30名;
3、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竞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要提供奖状原件,要求符合教育部保送生资格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借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申请时须将自己高考各科的原始分、总分以及所在省市的排名情况写进申请理由。
如是"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二等奖以上获得者",还须将获奖名称和等级清楚写进申请理由,并于指定时间前将证书原件送到或信使到学生处(闵行校区办公楼210室)审验。
2、院系审批
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后,从网上审批上报。
由学生处会同招生办公室做最后审定确定公示名单。
3、全校公示
学生处将会同招生办公室对各院系审批推荐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网上面向全校师生公示7天,通过公示的名单为当年新生奖学金获得者。
五.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是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我校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暂时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4.具有勤工助学上岗证,每周参加勤工助学不少于2小时(新生第一学期可以除外);
5.尊重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6.各助学金设立者的其他条件。
(二)评选办法
1.拟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先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困难认定的申请,经过相关认定程序后,认定有困难的学生才具有申请社会助学金的资格。
2.学生处根据各助学金要求的时间组织评选工作,制定详细的评选办法并发布评选通知。
3.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籍(即已缴费注册)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处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另行公布。
4.由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各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审核。
5.校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网上公示。
6.通过公示的候选人报校领导审批。
经校领导批准后的名单报设立单位审定。
7.学校根据设立者要求举办颁发仪式,给获助者颁发助学金。
(三)受助学生应尽的义务
1.受助学生定期向资助方汇报思想、学习情况,接受资助方的考评。
2.定期向资助方汇报助学金使用情况,并在学年结束时登陆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助学金使用情况。
3.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并在学年结束时登陆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益活动总结。
4.今后有能力时,愿意帮助他人,回报社会。
5.参加学校和设立者举行的颁发仪式。
每一个学生原则上每年最多能获得一种奖学金,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批奖学金时一般按照设奖金额数,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进行依次排定。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12000元。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如遇特殊情况,将由音乐学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临时协商解决。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音乐学系。
华东师范大学音乐学系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