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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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借名登记中的权利分析初探

关于房产借名登记中的权利分析初探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4-2017 年第 1 期职工法律天地关于房产借名登记中的权利分析初探刘聪娜(100078 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摘 要: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涨使国家不得不出台一些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控,其中包括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及房产限购政策等,因此很多人为了享受房价优惠或者获得购房许可而借他人的名字登记购房,但是由于这种购房方式将房屋的法律权属和实际权属分离开来,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其中主要纠纷存在于名义购房人想要实际占有房屋而不给实际出资人办理过户的情形中。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房产借名登记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借名登记购房协议的效力、风险防范及特殊情况加以梳理。

关键词:房产;借名登记一、房产借名登记中的权利分析房产借名登记使房屋的产权归属出现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在法律中为对此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上也颇为困难。

据笔者了解,在审理借名登记纠纷的案件时,有的法院判决实际出资人享有长期居住权,有的法院判决出名人享有房产所有权,也有的法院判决实际出资人向出名人支付风险补偿费后可以办理过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总之各个法院对房产借名登记没有统一的判决,其主要原因也是法律对这个问题无视。

但是到底如何看待房产借名登记中的权利归属问题呢?在理论界,孙宪忠教授提出了“事实物权”的概念,区分了物权中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这为房产借名登记中的房屋产权归属提供了借鉴价值。

孙宪忠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无权,是指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占有表现的动产物权。

其中,前者也称为登记物权,登记物权的主体一般称为登记名义人。

”可见,法律物权就是权利经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的物权,而对不动产而言,就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过的登记物权。

而事实物权是与法律物权相分离的真正物权,是指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事实物权的权利主体也被称为真正权利人。

李元元:“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最高法院权威判例]

李元元:“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最高法院权威判例]

李元元:“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根据借名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最高法院权威判例] 李元元社科院研究生院裁判要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讼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的,则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所有,而应归借名人所有。

案情简介:1999 年6 月1 日,雷广志代表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下称广志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龙王公司)签订《购买楼宇协议书》,层的涉案房产。

同年8 月13 日,案外人以雷广志的名义向海龙公司支付首期款100 万元。

二、2000 年8 月17 日,广志公司与谭万兴签订《协议书》,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首期款及按揭款由广志公司支付,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

2000 年8 月30 日,谭万兴与海龙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谭万兴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2003 年9 月11 日,涉案房产被核准登记至谭万兴名下。

三、2002 年2 月,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下称京达旅业)与雷广志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涉案房产,约定该房产雷广志占30% 的份额,京达旅业占70% 的份额。

至2007 年4 月,京达旅业支付完毕所有剩余购房款。

四、广志公司于2006 年12 月26 日出具两份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实际是雷广志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的,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该公司已将上述交易房产全部交还雷广志所有并行使权利。

五、2007 年8 月30 日,雷广志、京达旅业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两原告诉讼请求。

谭万兴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谭万兴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涉案房屋归雷广志、京达旅业共同所有。

败诉原因:本案中谭万兴的败诉原因在于,雷广志、京达旅业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广志公司与谭万兴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涉案房屋为谭万兴代广志公司购买,且雷广志、京达旅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5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颖【审理法官】俞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何嘉凌【当事人】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何嘉凌【当事人-个人】任祺何嘉凌【当事人-公司】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春容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徐盛强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赵宁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春容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徐盛强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赵宁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春容徐盛强赵宁【代理律所】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任祺;何嘉凌【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借名买房”出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出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提供 了包括 “ 和被告 之间的各类银行 转 账凭证 、电话通话记 录及手机短信 记 录 ”等证据 。但 A 区法 院认为 :涉案 房 屋 尚未办理 房地产权证 ,仅处于预告 登
记 阶段 , 且登 记的 权 利 人 为 被 告 张 某 一
( :) 关下婚约财产债权债务纠纷
2 0 1 5 年7 月 ,陈某 义 向 深圳 市 B 法
院 ( 本科 】 校 外 导 师 、广州 市律 师协 会 青年 工作 委 员会 委 员 、广 东省 民 主建 国会 青年 工作 委 员会委 员 .同时持 有基 金 、证 券等 从业 资格 。 非
判决结 果
本案件 ,陈某先后分别 以 “ 请求按
照 … 资 比例 分 割 房 屋 ,被 告 协助 办 理 转
割 房 屋 ,被 告 协 助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
资额确认 其对涉案房屋享有 产权 份额 , 故对 于陈某主张按 f { { 资比例分割涉窠 屋 的诉讼 请求 ,原审判决小 予支持J f : 尢
不 当 。最 后 判 决 结 果 为 :驳 上 诉 ,维 持原判 。
往 陈 某 与 张 某 恋 爱 期 间 ,双 方 为 了 结 婿 的 门的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购 房 和 赠 送
按 照 m资 比例分割 房屋 。但深圳 『 l l 院 认 为 :陈某提交 的转账凭 证等证据 .仪
能证 明 陈 某 为 张 某 购 买 涉 案 房 屋 提 供 j ,
3 月 ,双 在 深圳 举办 了婚礼 ,并 预约 2 0 1 3 年l 0 月正式 登 记。然而在婿礼之 后 ,陈某多次发 现张某与第 人沈某关 系 密切 2 01 3 年8 月 ,张某 与沈某 缔结 婚娴 随后 ,陈 某终 止与张某 的恋爱关

“借名买房”是否构成侵占罪的 10 个裁判观点(李用华律师)

“借名买房”是否构成侵占罪的 10 个裁判观点(李用华律师)

“借名买房”是指:借名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或者本人征信有问题等原因,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行为。

法律虽未对“借名买房”严格禁止,也未予明确保护。

导致“借名买房”后出名人与借名人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借名人除了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利外,亦有借名人以刑事自诉出名人构成侵占罪的方式维护权利。

本文旨在对“借名买房”能否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对于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观点1 :借名人指控出名人侵占涉案房屋,该争议属民事纠纷,不宜刑事处理。

出处:(2020 )粤03 刑终1848 号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社会实践中因代持房产导致所有权纷争的事情层出不穷,其实质还是实际购房人与代持人之间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民事纠纷,绝大部分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民事纠纷予以处理,故借名人与出名人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是民事纠纷,应另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总结:有观点认为“借名买房”纠纷因为标的额大,仅采取民事手段不足以维护当事人权益。

笔者并不赞同,“借名买房”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破坏,如果国家采取刑事手段对“借名买房”产生的民事纠纷予以额外保护,无疑会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甚至造成不动产登记制度名存实亡。

观点2 :法理上出名人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不应认定其侵占涉案房屋。

出处:(2018 )粤0303 刑初1822 号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本案涉案的房屋目前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即登记人为权利人,出名人在法理上被认定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借名人虽对出名人是权利人的身份不认可,主张其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在未经重新确权之前,出名人仍被认定是该房屋的权利人,故借名人控告出名人侵占涉案房屋,构成侵占罪的证据不足。

“借名买房”需注意哪些

“借名买房”需注意哪些

龙源期刊网 “借名买房”需注意哪些作者: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19期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武汉市民黄先生借用表哥冯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冯某同意了。

黄先生和冯某签了“借名买房”协议后,便办理了购房手续,登记为冯某的名字。

准备待日后政策放宽时,再将房产转回自己名下。

没想到,冯某竟背着他私下将房产偷偷转卖。

对此,江岸区法院二七法庭法官郭奕君表示,当事人借名买房往往是出于规避限购、信贷政策等目的。

如果黄先生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在的购房者是跟冯某恶意串通将黄先生的房产转移,并不存在真实的购房行为,那么此购房者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黄先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冯某跟购房者的购房协议无效。

但我国实行物权登记制度,房屋原登记在冯某名下,购房者对黄先生所称的实际购房者的身份可能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性较大。

如房屋已经通过物权变更登记在购房者名下,黄先生可以拿着此前和冯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到法院主张冯某返还他的实际购房款及相应的损失。

如果不得不借名买房,要注意以下四点:一、弄清房屋性质。

购房者借名买房之前要弄清楚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签署协议约定权责。

借名人应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保留证据。

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另外,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一定要保存完好。

四、签订租赁合同。

为防止被借名人擅自处分或出售房屋,借名人可采取与其签订长期限(20年)租赁合同的方式占有使用房屋,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请求交付使用房屋的诉讼请求。

總而言之,借名买房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被借名人日后需贷款购房,那么自己实际购买的这套房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套或多套房产,将来面临的购房贷款利率可能会提高。

(《武汉晚报》2019.5.1)。

梁某1、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1、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1、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粤12民终2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梁达明【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梁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某1;唐某【当事人】梁某1唐某【当事人-个人】梁某1唐某【代理律师/律所】陈灿洪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黄秋实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詹文秀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灿洪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黄秋实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詹文秀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灿洪黄秋实詹文秀【代理律所】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附条件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梁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离婚后,梁某1以唐某的名义存款进入904房贷款账户并偿还904房的银行贷款本息。

一审庭审时,梁某1承认双方曾口头协商过在唐某再婚前可在201房居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根据上诉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梁某1的上诉请求是否支持。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有效。

由于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产的约定“……2、双方房屋分割问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证号:2×某某)和高要市南岸镇文峰豪苑2栋201的房子离婚后归男方所有,但男方不得变卖,等子女年满18周岁后,转到子女名下。

谭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谭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谭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2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某;梁某【当事人】谭某梁某【当事人-个人】谭某梁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谭某上诉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梁某名下6228××××5672(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8001××××4145(2019年11月)的账户存款。

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谭某先后于数次诉讼中始终坚称,其与梁某已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分居。

现谭某主张其与梁某于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并未分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于前述数宗案件中的陈述。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谭某与梁某自2015年6月15日起没有共同居住,在生活上、经济上处于独立状态,双方因分居已缺乏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条件,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结合一审、二审的证据,上述两个账号显示2015年5月19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账户的工资收入、现金存支款项及微信提现转存款项的数额均不大,即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梁某就该部分财产存在隐藏、转移的行为。

综上,谭某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财产存在分割的基础,故一审判决对谭某主张梁某分别支付梁某名下6228××××5672于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的存款20000元、6228××××5672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存款3600元、银行账号8001××××4145于2019年11月的存款余额11000元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J某、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J某、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J某、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4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J某;韦某【当事人】J某韦某【当事人-个人】J某韦某【代理律师/律所】叶世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曾顺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徐军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潘飞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世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曾顺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徐军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潘飞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世宝曾顺楠徐军潘飞如【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回避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24:59J某、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46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J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J某,韦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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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7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汇文【审理法官】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建敏【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建敏【当事人-个人】刘建敏【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展奇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蔡铭晴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雷荣飞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余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展奇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蔡铭晴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雷荣飞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余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展奇蔡铭晴雷荣飞余苏【代理律所】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刘建敏【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返还财产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二审中,城市花园公司提交《番禺市石基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香港亿鸿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番禺城市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度。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范围主要包括:(一)确保合作企业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规定,信守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八)审定合作企业打算与其他经济实体签订属于合作企业的重要业务协议及文件,包括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企业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如下:(一)除由董事会决定的规章制度以外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七)对人民币10000元,外币折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拟证明城市花园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和超越章程的明确规定,出售涉案幼儿园,且刘建敏受让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受让时是非善意且存在重大过失。

郭海平、林细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海平、林细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海平、林细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颖谭红玉李光华【审理法官】邓颖谭红玉李光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海平;林细杰;宋蔚【当事人】郭海平林细杰宋蔚【当事人-个人】郭海平林细杰宋蔚【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功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功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新功【代理律所】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海平【被告】林细杰;宋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追认代理善意取得共同共有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依职权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函调查涉案房屋上市交易的条件,该局于2020年7月29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穗规划资源南[2020]469号复函,载明:“经查,南沙区大岗镇乐惠二街17号房为林细杰单独所有。

该房产登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如需进行转移登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该房产上市交易无期限限制。

”2020年5月18日,宋蔚向一审法院另案提起与林细杰的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粤0115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宋蔚与林细杰离婚。

诉讼中,郭海平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林细杰进行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粤0115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原告郭海平与案外人郭海华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228号4号楼1梯806的房产;二、上述第一项查封完成后,查封被告林细杰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乐惠二街17号的房产。

陈丽琼、梁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丽琼、梁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丽琼、梁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7【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2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玲曾文东禹莉【审理法官】李慧玲曾文东禹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丽琼;梁仔【当事人】陈丽琼梁仔【当事人-个人】陈丽琼梁仔【代理律师/律所】赖宝云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刘丽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宝云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刘丽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宝云刘丽莎【代理律所】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丽琼【被告】梁仔【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所欠款项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所欠款项数额是否正确。

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本案中,上诉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上诉人应及时向被上诉人返还已付购房款。

随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两份《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约定占有涉案购房款期间应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上诉人返还涉案购房款的截止时间以及每逾1日按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由于本案欠款纠纷系由房屋买卖合同转化而来,有别于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对本案违约金的调整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而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上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长期占有被上诉人资金而不返还,存在明显过错。

借名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权属利益纠纷

借名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权属利益纠纷

借名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权属利益纠纷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伟、王娟诉称::⼆原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之⼥。

1998年夏,原告所在单位酝酿职⼯福利分房,当时被告将近成年,也考虑购房。

同年10⽉,⼆原告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

同年12⽉,⼆原告⼜出资购买了单位福利分房。

当时为避免两套房登记冲突,担⼼违反政策,⼆原告就将涉诉房屋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被告时年17岁,尚在读书,没有购房的经济能⼒,都是由原告⾦伟⼀⼈操办。

因此,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另外,原告⾦伟分得单位福利房后,随即卖给了同事,现涉诉房屋为⼆原告的唯⼀住房。

后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没收个⼈财产。

涉诉房屋⾯临被强制执⾏,故原告诉⾄法院,望依法判决。

2、被告辩称 ⾦乐乐承认⾦伟、王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伟与王娟系夫妻关系,⾦乐乐系⾦伟、王娟之⼥。

1999年7⽉2⽇,⾦乐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乐乐以236311.75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涉诉房屋,房屋建筑⾯积为88.36平⽅⽶。

2014年1⽉10⽇,⾦乐乐取得(补办)涉诉房屋所有权证。

审理中,⾦伟、王娟以其系涉诉房屋实际出资⼈为由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并提交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房地产卖契》、购房⼈或付款⼈为⾦乐乐的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23⽇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伟本⼈付款从我公司购买北京市怀柔区梅苑⼩区2号楼2单元×室房屋⼀套,发票开⾦乐乐名下”)、北京市⾃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出具的“⾦伟每⽉交纳涉诉房屋⽔费”的证明、国⽹北京市电⼒公司怀柔供电公司出具的“⾦伟每⽉交纳涉诉房屋电费”的证明等证据。

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淑敏梁燕梅李焕【审理法官】梁淑敏梁燕梅李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当事人】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当事人-个人】陈明【当事人-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剑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保仪、潘俊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剑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保仪、潘俊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剑荣刘保仪、潘俊杰【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明【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1:59:33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5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燕街某某虹侨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建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荣,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仪、潘俊杰,均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院判例“房屋代持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后,借名买房人如何应对

最高院判例“房屋代持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后,借名买房人如何应对

最⾼院判例“房屋代持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效后,借名买房⼈如何应对最⾼院判例“房屋代持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效后,借名买房⼈如何应对?为限制房地产产业过热,抑制房价⾼速增长,很多地区都出台了严格的房产限购政策。

基于房地产⾏业优厚的投资回报率,不少⼈开始寻找各种⽅式去规避限购政策。

其中借名买房由于好操作、易实施成为规避限购政策的⾸选。

然⽽,随着国家对房产市场规范政策的逐渐成熟,“借名买房”开始出现许多法律纠纷,购房风险⽇愈增⼤。

根据最⾼院公布的关于“借名买房”的案例,认定了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效。

如此情形下,“借名买房”⾏为还能否实⾏?其中⼜有那些风险?何律师针对这些问题为⼤家做⼀个解答。

为什么要借名买房?借名⼈出资买房,却将房屋登记在其他⼈的名下,⼀般具有以下⽬的:1.规避法律、政策其中包括房屋限购令政策,限贷令以及其他⼀些贷款障碍,让不具有购买房产资格的事实购房⼈,能够借有资格之⼈的名事实上购得房产。

2.争享特定购房优惠借⽤他⼈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简便⼿续、减少税费,获得经济利益。

3.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将⾃⼰持有的财产由他⼈名义上拥有,隐藏⾃⼰实际财产。

“借名买房”“房产代持”有哪风险?壹借名⼈⾯临的风险(1)由于代持⽅⾃⾝原因导致司法诉讼,名下代持房被法院查封、执⾏因代持⼈⾃⾝的债务危机,⾃⾝财产⽆法还清债务,可能被法院保全或执⾏代持⼈名下房产以偿还债务。

根据“公⽰公信原则”,房产登记在代持⼈名下,名义上物权是属于代持⼈的。

被代持⼈即借名⽅有权向法院提出执⾏异议,但⼤多时候只能拖延执⾏,并不能排除执⾏。

(2)代持房产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代持⽅若婚姻发⽣变故,其配偶可能不会承认代持⼈名下房产的代持关系,在离婚时可能主张分割该房产。

(3)代持房产被认定为代持⼈遗产予以分割若代持⼈意外死亡且未留下有效的关于代持房屋的遗嘱,其所代持的房屋很有可能被当做遗产被其家属继承,实际所有⼈会被迫陷⼊相关财产的所有权纠纷之中。

房产法律咨询——借名买房如何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房产法律咨询——借名买房如何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房产法律咨询——借名买房如何保障实际出资⼈的权益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量房产买卖,⼆⼿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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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王⼀与王⼆系兄弟关系,2003年王⼀以王⼆的名义购买a号房屋及车库,当时考虑房屋在王⼆名下可能更⽅便解决王⼆⼀家户⼝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并没有变化,王⼀提出要将房屋登记在⾃⼰名下,但王⼆找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6⽉6⽇,王⼀与王⼆⼀同回⼭西⽼家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商量解决此事,当时王⼆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并协助办理车库的过户⼿续,但王⼆未按照达成的协议履⾏,为维护王⼀的合法权益,故诉⾄法院,请求判令:1、a房屋归王⼀所有;2、王⼆协助王⼀办理房屋过户⼿续;3、诉讼费由王⼆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a号房屋是王⼆与⽅三结婚后共同购买,不是王⼀购买的。

王⼀所述协议是对位于b房屋的协商结果,与a号房屋⽆关。

第三⼈⽅三述称:房屋是王⼆出资购买的,⽅三出资2万元,房屋是王⼆和⽅三的。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2⽉24⽇,王⼆与⽅三登记结婚。

王⼀系王⼆的哥哥。

2003年6⽉30⽇,王⼆与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号房屋,房屋单价为每平⽅⽶2684元,房屋建筑⾯积为134.49平⽅⽶,总房款为360971元。

同⽇王⼆签订购买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为62039元。

2005年10⽉25⽇,a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为王⼆。

2011年6⽉6⽇,王⼀与王⼆在王某1家中与其他兄弟姐妹四⼈共同商量房屋问题,协商后签订协议书,关于王⼀为什么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的问题,王六称:王⼀什么时候都能签,只要王⼆同意就⾏,王⼀当时觉得我们有点向着王⼆,就有点⽣⽓,所以就没签字。

四、裁判结果 ⼀、a房屋归原告王⼀所有; ⼆、本判决⽣效后⼗⽇内,被告王⼆、第三⼈⽅三协助原告王⼀办理a房屋的过户⼿续。

继承房产分割后再买卖的案例

继承房产分割后再买卖的案例

继承房产分割后再买卖的案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的涉案房屋原属于本案委托人刘女士父母留下来的遗产,父母过世之后刘女士与其他兄弟姐妹因遗产继承纠纷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涉案房屋由刘女士和其三哥以及弟弟、妹妹各继承涉案房屋20%的份额,大哥、二哥各继承涉案房屋10%的份额,刘女士凭借法院判决书在2016年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登记。

然而因涉案房屋引发的纠纷却还在延续,刘女士虽然争取到了产权份额,但房屋实际上一直由二哥一家长期居住,大哥、三哥偶尔短暂小住,三个哥哥都不愿意购买刘女士的份额,也不同意将房屋出卖大家分割房款,弟弟妹妹则一直不予表态是否同意分割房屋。

对于房屋如何分割兄弟姐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找到宏力律所的李梦薇律师和谭嘉钰律师,将多年来的苦楚倾诉,希望通过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拍卖、变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刘女士仅占有涉案房屋的20%产权份额,在其他兄弟姐妹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即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刘女士作为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拍卖、变卖涉案房屋?诉讼过程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购买刘女士产权份额的价格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故刘女士提出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各自份额取得。

但三个哥哥都不同意拍卖变卖,三个哥哥份额总共为40%,刘女士份额为20%,弟弟和妹妹则不予表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仅刘女士一人同意拍卖变卖涉案房屋,其所占的份额未达到2/3,故没有支持刘女士要求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刘女士有些心灰意冷,但宏力律师经过分析明确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点: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单方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之一有权请求消灭与其他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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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说法:“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编者按:“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一、借名买房的原因:(一)规避法律、政策: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二)争享特定购房优惠;(三)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四)其他原因。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

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件: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26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院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

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万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

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实务要点二: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曾塞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辽宁省高院认为:关于中集哈深公司主张“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否真实,目的都是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目的及方式均存在不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首先,限购政策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徐沛欣占用了曾塞外的购房资格,曾塞外即失去了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本地区限购政策的落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

其次,案涉房屋的房产代持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形成于中集哈深公司与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曾塞外的保证合同之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因此,徐沛欣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实务要点三: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在任某4和王某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问题,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来等情况,一、二审法院确信任某4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认定该事实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任某1、任某2虽然对此予以反驳,但对于购房款由谁支付、任某4是否实际入住、购房手续和任某4证件为何由王某掌握等事实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

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另,本案认定任某4和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否定(2004)固法执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

王某虽然违规以任某4的名义竞拍涉案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借名买卖关系无效。

任某1、任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欠缴物业费等证据,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

案件:2.马某1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79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马某7就其主张的与其母亲谭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了谭某生前所写的《我的意见》为证。

马某3、马某5、马某4、马某6对马某7所述事实主张及证据均予认可,马某1、马某2亦认可《我的意见》的真实性。

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马某7与谭某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虽然涉案房屋系房改房,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故马某1、马某2主张借名买房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不足。

《我的意见》是谭某生前对涉案房屋的由来、购买和产权归属情况的记述,并无死后该财产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因此马某1、马某2主张《我的意见》应是谭某的自书遗嘱,缺乏依据。

因马某7与谭某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所以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已不属于谭某和马某8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马某1、马某2主张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并按此遗嘱继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四:“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案件:赵建章、赵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天津市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赵建章与被申请人赵建国是兄弟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

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中“赵建国、赵媛”的签名系被申请人赵建国亲笔书写,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支付,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持有,且房屋交付后由被申请人赵建国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建国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上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赵建章、赵媛主张包括购房款、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系向被申请人赵建国所借,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本案的诉争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并非禁止流通物,现诉争房屋的契税缴纳已满五年,已经取得了上市交易的条件。

在符合交易条件并缴纳税款后进行交易,并不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双方借名买房应属有效。

实务要点五: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案件:商龙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38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龙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洁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龙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洁予以否认。

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洁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龙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都市芳园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

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龙作为受托人代商洁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B102号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本院不持异议。

实务要点六: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姚江丽、姚生云、关月花与章乃文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姚江丽与被申请人章乃文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

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

本案中姚江丽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乃文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对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专属性。

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均明确知道,故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

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七: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案件:罗利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粤行申984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高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其不拥有涉案集建国际名园×座×××号房屋产权、其被借名买房的事实不能作为市住建局收回罗利红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

本院认为,虽然民事判决确认涉案集建国际名园×座×××号房产属于案外人罗松鹏所有,但申请人是在被诉收回决定作出之后才提起该民事诉讼的,且申请人与案外人罗松鹏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对作为外部人的市住建局不能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被申请人根据涉案集建国际名园B座1807号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认定罗利红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事实,并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被诉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再审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八: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案件: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334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担保合同》、还款银行卡原件均由中永信公司保管,中永信公司对涉案房屋有过出资行为,涉案房屋一直由中永信公司实际控制等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中永信公司与汤志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中永信公司,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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