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分手或离婚后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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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男女分手后的房产纠纷

民事案例分析:男女分手后的房产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顾某,男。

被告孟小姐,女。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

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坐落于某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总价人民币638057元,其中原告出资535000元,被告出资103057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

2007年12月17日,被告因工作需要被公司外派至他市工作。

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少,被告对原告感情逐渐淡化,被告背着原告与他从确立恋爱关系,并提出与原告结束恋爱关系。

经原告多次挽留未果,双方正式结束恋爱关系。

但双方就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孟小姐辩称,系争房屋系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原、被告共有,被告在首付款中出资了103057元,并出资133700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添置家电等,贷款380000元也应视为双方各付190000。

现原、被告对房屋总价1350000元已确认一致,故无论是从按份共有还是从共同共有角度分析,等额分割房屋价款被告应得折价款675000元,根据出资比例被告应得折价款729000元。

如原告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折价款,被告同样要求房屋,并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同居至2007年12月,2007年12月后被告因工作需要至外市工作。

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该房屋总价为638057元,其中首付款原告出资155000元,被告出资103057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

2007年5月29日,原告以借款人、被告以抵押物共有人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贷款共计380000元,至2010年4月,已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共计117376.63元,其中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12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317.28元,尚余贷款309289.78元未归还。

房屋交付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了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

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

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

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作者:陈秋娟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做婚姻案件久了,发现有些现象很有意思,是很耐人寻味的。

日常生活中,有人觉得买房杠杆过高,会让人没安全感,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觉得只有高杠杆才能给人安全感,这一点适用于不同情境下的男女。

有许多女孩子反馈,她们的男朋友会在婚前借款买房或按揭贷款买房。

有一咨询者小琳,坐标某三线小城市,与男友阿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至今已三年有余,挨过了毕业季、分手季,最终走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此时小琳提议,因双方各自工作了两年,也有一些积蓄,可以凑出首付买一套房。

阿明回家后,与父母商议。

母亲说,你们小年轻,积蓄不多,就留着结婚和生活,我和你爸可以先借给你们50W,先给你们买一套婚房,让小琳出一点装修款就可以了,首付三成,剩下的贷款,你们婚后也有点压力,工作也更有动力,房子你先去看,到时候我跟你爸一起去付款。

三个月后,阿明跟小琳说了此事,还拿了房屋买卖合同给小琳看,小琳非常感动,便兴冲冲嫁与阿明。

婚后,阿明月入7K,房子月供4K,还要给父母生活费等其他开销,小琳每月5K的工资全部付诸于家庭。

小琳在生育孩子之后,慢慢体态走样,面如黄花。

婚后3年,事业上了轨道的阿明,竟然出轨了单位一实习生。

此种情况下,因为小琳婚后的收入、婚前的积蓄都用于房屋装修或婚后家庭开销,婚前阿明父母借款给他买的房子只写了阿明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阿明的个人婚前财产,此时的小琳只能分割到该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但根据计算公示计算,该部分价值少的可怜,面对这样一个数值,小琳不禁泪如雨下。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其实是非常多的,说白了,阿明结婚时是在用高杠杆来对冲婚姻生活的不确定性,降低离婚的风险,万一女方不能生育或自己被喜当爹都能降低离婚成本。

此种情况下,若女方发现,男方则美其名曰,想早点给你一个家,所有压力我一个人扛…此时,如果糊涂一点的傻女孩则可能如小琳般感天动地,兴冲冲地嫁与他,有些积蓄的,还会负责房屋装修、家电。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作者:冯炯恒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离婚案件今日,笔者又收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居多是关于婚前买房的问题:有的问该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有的问婚前买房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那么,在婚前买房该如何买,该登记在谁名下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呢?笔者将列举以下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与大家共同分享。

客户背景:小A是高富帅一枚,家财万贯,年纪轻轻家里就出钱为他购置了多套房产,其中有贷款买的也有全款买的,房产全部登记在小A一人名下,现在小A正打算结婚。

问:冯律师,是不是我婚前买的房子都是我的个人财产呀?我要怎么做才能把我婚前的家族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分?答: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说在婚前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中对于全款购买的房子,完全属于婚前财产是没有争议的。

但对于未还清贷款的房产,若在婚后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那么配偶便会享有该部分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

如果想完全保全婚前购买的房子,最好的解决办法便是:一、在结婚前提前将贷款还清,那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该房子将完全属于婚前,配偶在婚后便对房子不再享有权利;二、若未能在结婚前提前还清贷款的,那么在婚后便要将还贷卡实行专卡专用,让父母直接转款到卡上进行还贷,避免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严格区分婚前与婚后的财产。

三、若以上办法均无法施行,那么双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约定这部分婚前买的房产在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明确区分好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这样便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家族财产,避免纠纷的产生。

客户背景:小B有一位谈了六年多恋爱的男朋友,双方感情一直比较稳定,最近两人看中了一套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决定在婚前便将其买下作为婚房使用。

问:冯律师,我跟我男朋友结婚前想要买一套婚房,是不是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更好呢?答:若为今后共同居住而买,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买的房子,肯定还是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是最稳妥的,因为这将确保房屋在你们结婚后成为共同财产,不会因为谁出资更多而影响房屋的定性或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因为不动产的交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所以,只要是房产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

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

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对婚前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没有加于解释。

并且,笔者找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卿卿我我、谈婚论嫁的两个人,买房时往往不会想太多,一方出资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常出现。

有的人就单纯的套用婚前财产说,认为该不动产为登记一方所有;有的人坚持赠与说,认为尽管是一方出资,但房产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就是登记方的;有的人单纯认为谁出资谁所有,认为是出资方所有,而忽略了其他情况。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真的遇到此情形,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下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从自己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起:一、王幼柏律师办理真实案例介绍: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了几个月的恋爱,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2013年5月,李某单独出资90万,在广州市萝岗区购买一套房产,因为恋爱时双方感情比较好,当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时,都以张某名义签订的。

房产证于2014年8月底(婚前)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人为张某,张某为单独所有权人。

2015年元旦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8月生下一子。

婚后李某和张某经常因为家事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因为突然多了一个人需要照顾,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务谁来承担及其他琐事而争吵不已,最后甚至发展到打架。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一份清晰、合理且合法的离婚协议对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房产分割。

首先,要明确房产的基本情况。

这包括房产的地址、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购买时间、购买价格等详细信息。

清晰准确地描述房产的情况,能够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误解。

其次,确定房产的归属。

这是房产分割约定的核心部分。

一般来说,房产归属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1、一方完全拥有房产:如果一方希望完全拥有房产,那么另一方需要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房产的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2、双方按比例共有房产:双方可以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例如,一方拥有60%的份额,另一方拥有40%的份额。

3、出售房产后分割房款:如果双方都不希望继续持有房产,可以选择将其出售,然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售房款。

在确定房产归属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情况、房产的增值情况等因素。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购买或维护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或者在离婚后需要抚养子女且经济较为困难,那么在房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倾斜。

接下来,是关于房产相关债务的处理。

如果房产存在贷款等债务,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债务的承担方式。

例如,如果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相应的贷款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如果双方共同承担债务,需要约定还款的比例和方式。

然后,要考虑房产的增值部分和装修等附属价值的分割。

如果房产在婚姻期间有增值,那么增值部分也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房产进行过装修或者有其他附属设施的增加,其价值也需要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另外,关于房产的过户手续和费用也要做出明确约定。

明确在什么时间内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及过户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由谁承担。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如果房产涉及到与第三方的租赁关系,也要在离婚协议中予以说明。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核心内容: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王幼柏律师就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离婚诉讼实践,给各位详细介绍并逐一评析。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五看”:一看婚姻基础怎么样;二看婚后感情如何;三看离婚的原因;四看婚姻现状;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院真的会按照这“五个看”去判断一段婚姻是否感情破裂吗?我想说的是,朋友,你太天真了。

通过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三四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的总结,如果不是通过专业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诉讼技巧,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标准是比较机械的,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小的。

因此,不聘请专业婚姻律师,想第一次起诉离婚,达到脱离苦海的目的,机会还是不大。

下文,为便于大家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本律师进行了全部归纳总结,并逐一梳理评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则构成重婚。

据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统计,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中的一半以上。

但婚外情必须要达到了非法同居和重婚的程度,法院据此才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婚外情是一夜情、通奸、嫖娼,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有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对方少分财产,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

现在想想,是否太天真!而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对方是持续、稳定地和别的异性共同居住,是何其之难呀!这也是本律师一直强烈呼吁我国婚姻法立法需要修改的地方。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实际应用与案例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实际应用与案例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实际应用与案例作者:陈绮雯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婚姻家事领域2020年09月09日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除探索婚期辅导教育课程外,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通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

还记得在民政局领证结婚时的结婚誓言吗?“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敬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还记得当时两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海誓山盟吗?互相许诺相爱一辈子,互相扶持,照顾一生一世,就这样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那么,亲爱的你,为了心爱的TA,如何能够兑现照顾其一辈子的诺言?有人说,我可以用一辈子的时间来践行诺言;也有人说,我可以给她买房买车,让她衣食无忧......笔者认为,最踏实最浪漫的做法,是实实在在地许给对方一辈子的安稳,引申至法律,则可以为心爱的TA设立居住权,以此来兑现诺言。

现实生活中,出现有即使双方离婚,也允许一方可以继续在另一方房产居住的情形,譬如小黄和小梁的案例。

婚前小梁努力打拼相继在广州买下了A、B两套房产,两套房产均带有学位,住房附近名校云集,教育资源丰富,交通亦十分方便,有了住房的小梁对生活更加向往。

在一次聚会的机缘巧合之下,小梁与小黄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了解一段时间后便领证结婚。

婚后的日子亦过得幸福甜蜜。

不久后,小黄怀孕并顺利育下了儿子。

随着儿子的出生,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小黄和小梁开始分房居住,两人亦为养育孩子的方式产生了分歧,逐渐亦影响了夫妻感情,这段婚姻亦无顺利走下去。

买房时女方登记名字没出钱 分手后法院判其得20%份额

买房时女方登记名字没出钱 分手后法院判其得20%份额

买房时女方登记名字没出钱分手后法院判其得20%份额作者:潘健陈洋根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2期经常在天上飞,空姐思思没想到同居男友趁她不在家时,经常带别的女孩回家过夜,双方最后分手,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却引发了两场官司。

思思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产权,但男友认为,买房时思思没出过一分钱。

因为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法官最后以《物权法》断案,酌情判思思拥有房产20%的份额。

空姐意外怀孕男友家人劝流产并买房安慰1986年出生的思思来自东北,她是一名空姐。

2009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杭州小伙小智。

小智比思思大1岁,家里是经商的,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

当年7月,思思发现自己怀孕了。

小智家人提出,两人还年轻,事业刚有起色,孩子还是晚点再要比较好。

双方商量后,思思同意拿掉孩子。

为了安慰思思,小智家人出钱,在滨江按揭买了套房子(首付50多万,按揭50万),产权登记在思思和小智两人名下。

小智说,这套房子是准备当婚房用的,包括首付款在内的房款,大都来自他家里的支持。

男友多次出轨分手后房产分割成了麻烦事思思常年在天上飞,和小智聚少离多,两人维系感情多数靠电话和网络。

没想到,距离成了考验。

有一次下班,思思事先没打电话给小智就回到滨江两人的爱巢,本来想给小智一个惊喜,不想却看到小智和一个陌生女人躺在一起,而且衣衫不整。

吵架在所难免,小智当场承认,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带女孩回家过夜了,思思提出分手。

小智苦苦哀求,保证下不为例,思思心软了。

可是不久后,小智又被思思抓了“现行”,两人彻底分手。

伤心分手的思思,想起两人名下还有一套房产。

于是在今年3月和7月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第一次起诉,思思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房产的份额;第二次起诉,要求法院按份额进行具体分割。

法官以物权法断案空姐分到房产20%的份额法庭上,思思承认,首付款都是小智一方付的,不过她坚持房子的按揭款她也一直有承担,而当初小智家人出钱是给她和小智买婚房,相当于赠与,因此房产她和小智应该一人一半。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与情人合买房屋。

虽然这样能够减轻购房的压力,但一旦分手,问题也将接踵而至,进行房屋的析产分割也将面临许多困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如何进行析产分割。

首先,对于情侣分手后的房屋分割,需要明确的是房屋的权属问题。

在购买房屋时,双方必须明确它的产权归属,一般来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采用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登记在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各自对房屋进行分割时也应按照比例分割。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例如当双方各自出资购买的比例不同,或者一方出资较多,另外一方为了方便购买房屋而加入购房行列时,情况就会变得更为复杂。

这时,双方应该就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目的、购房协议等因素来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有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由司法机关来规定房屋的分割比例。

其次,对于房屋的索财和评估问题,也是在进行房屋分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情侣分手之后,参考当地房屋交易价格,可以对房屋进行竞买或估价。

对于房产评估的机构选择,需要选择正规机构,以便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再次,对于实际的房屋分割问题,也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例如:可以选择将房屋出售获得的钱款进行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或者在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购买另外一方的权益,或者一方出售自己的权益,从而使对方更容易获得房产的权属。

总之,在情侣分手后,进行房屋的统一析产分割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在进行分割时,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房屋的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终双方分割结束后,不仅能够获得应有的财产,还能够保持良好的关系,不会影响到彼此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除了上述因素,情侣在共同购买房屋时,应该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比例、使用权的分配、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以及房屋买卖形式等。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 实务难点突破(二)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 实务难点突破(二)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实务难点突破(二)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律师从我国《婚姻法》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和婚后购房、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继承或赠与房产、借他人名义购房和家庭成员共同建房等六个方面解读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考虑到篇幅,本律师将陆续分六期推出,上期我先给大家讲了第一期,即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今天我给大家讲第二期,婚前和婚后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下文我把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四大类,11小类,逐一给大家解析:一、婚前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4种情形)1、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该类型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该类型房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类型房产不过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该类型房产,如果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郑元朝律师-婚姻法百坑系列(七)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郑元朝律师-婚姻法百坑系列(七)

婚姻法百坑系列(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必,这样的操作居然可以让配偶分文未得!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诚然,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是,有些人即便是夫妻感情破裂也拖着不离婚,目的就是为了等被继承人去世,其配偶继承遗产后,将配偶继承取得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做法貌似“合乎道理”。

如果贸然离婚了,遗产还没有继承,则相当于白白损失了这部分财产。

但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似乎过于天真。

在这里要非常抱歉地告诉大家一个残酷的事实:无论何时离婚,无论是否有发生继承,都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话不多说,直接揭晓答案。

➢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但继承人迟迟不愿意办理继承,在遗产没有实际分割前,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迟迟没有去办理继承手续,那在法律上就处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在广州地区宅基地使用权证一般来说都登记在老一辈名下,在老一辈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能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只能在村委备案登记,导致本应该继承的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继承,那么就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些情况是,本来应可以办理继承手续的,但夫妻一方为了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意拖着不办理继承手续。

因此,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将遗产继承至夫妻一方名下时,仍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遗产,未必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有两种例外的情形: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配偶一方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出资买房 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分割

男方出资买房 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分割

男方出资买房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分割男女恋爱一年,准备结婚,男方母亲出资1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是是男方、女方、男方母亲三人的名字。

房子由女方出资装修。

该房子离地铁口只有步行5分钟的距离,地理位置非常好。

男女恋爱一年,准备结婚,男方母亲出资1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是是男方、女方、男方母亲三人的名字。

房子由女方出资装修。

该房子离地铁口只有步行5分钟的距离,地理位置非常好。

几年以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和平分手。

女方要求分割房子,要么将房子给女方,女方给付男方三分之二的房款,要么按照市价分给女方三人之一的房款,即30万。

经与男方多次协商,男方只同意给20万房款。

双方协议不成,女方聘请本律师诉至法院。

本律师接案后,主动约男方见面谈判。

告知女方有权利分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按照市价,30万是很合理的价格。

如果男方拖延,那么根据现在的房价涨幅趋势,该房子肯定会继续涨价,届时拖延一年,男方可能就要多支付几万元的房款。

因此,目前处理此事对男方有利无害。

男方坚持说没有钱,只有20万。

虽然我没有当场说服男方,但是我能明显感觉到男方的态度有了很大变化,我的话他已经听进去了。

双方协议未成,我按照正常程序诉至法院,因女方没有房产证,我凭借律师证到房管局调取了涉案房产的资料,顺利受理了。

半个月后,法院通知庭前调解。

男女双方、本律师三人到场,男方母亲授权其儿子进行调解。

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30万的房款。

2、房屋贷款还清之日起7日内,女方协助男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将女方名字去掉。

点评:1、本案从起诉到受理只经历了22天。

是我至今办理最快的案子。

2、有些事情双方磨破嘴皮都解决不了的事情,到了法院却变得非常容易,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必须通过法院来处理,因为大家知道法院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违反调解书的,另外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方的财产。

恋爱期间共同按揭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共同按揭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共同按揭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恋爱期间共同按揭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房博士律师团首席律师张旭锋【案情回放】2003年8月,刘先生与何某相识恋爱;2004年6月,为筹备结婚双方决定在广州买房。

由于刘先生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在广州的时间较少,从看房到订房均交给何某及其父亲办理。

为便于买房交款的需要,刘先生将现金及银行存折及密码交由何某保管。

2004年8月1日,刘先生和何某认购了争讼房屋;《认购书》约定:房屋总价634542元,分期付款:首期房款224542元,余下房款申请银行按揭40余万元。

因购房资金不足,刘先生与何某商定由刘先生向何某的父亲借资购房。

2004年8月18日,何某从刘先生的存折提取现金,加上向何某父亲所借现金(刘先生向何某父亲出具了15.8万元的借条,目前已还清)及自己的部分现金,付清了首期房款及各项税费。

2004年10月16日,刘先生及何某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刘先生及何某与银行签署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共同按揭40余万元。

2005年10月,刘先生与何某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刘先生认为,双方已无共有该物业的必要,遂要求进行分割,双方未能就各自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该物业,并要求何某配合办理房屋分割后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房屋是原被告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物业,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原告要求分割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对双方出资额做出如下认定:关于首期,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出资额为194313元,被告的出资额为30229元;关于房贷部分,属于原被告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无约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各自占一半;关于讼争房屋的其他费用,认定为购买讼争房屋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不属于购房出资,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共有份额承担。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占有62.92%产权份额、被告占有37.08%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本案讼争物业属于原被告恋爱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不能以夫妻关系结束时分割共有财产一般按照等额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

新婚姻法前 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前 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前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买的房子也是如此,如果婚后加上对方名字,自愿赠予,还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前买房的这种情况不一定离婚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都是归其中一个人所有的。

所以关于房产的分割,大家千万不要臆断,一定要参照我国婚姻法当中的相关法条冷静的对待。

如果夫妻双方真的不能够协商处理这件事情的话,也要通过法院依法争取。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前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一、新婚姻法前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将婚房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个阶段来阐述: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大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婚前出资或者由其父母联合出资购买,婚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再次,对于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这类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还按揭贷款的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分⼿时房产如何分割本⽂设置的前提是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且所购置的房产产权已经进⾏了产权登记后分⼿的情形,不包括结婚领证的夫妻购买的房屋分割。

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分⼿时房产如何分割甲⽅购置房产,⼄⽅给予⼩额资助,房产登记在甲⽅名下?⼄⽅⽆权要求分割房屋以及增值部分,该房屋因登记在甲⽅名下因此属于甲⽅个⼈财产。

⼄⽅的资助的部分款项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共有关系,但可以社会常理认定为⼄⽅对甲⽅的⼀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后共同结婚为条件,所以甲⽅应当予以返还该款项。

如果⼄⽅出资进⾏装修,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则⼄⽅⽆权要求分割房产,⼄⽅对甲⽅的房屋进⾏的装修⾏为属于善意添附之附合,依据民法原理,附合之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主物所有⼈甲⽅,添附⾏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对装修进⾏评估后给予⼄⽅经济补偿。

甲⽅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名下的房屋?甲⽅⽆权要求分割房产,该房屋属于⼄⽅个⼈财产,除⾮双⽅之间另⾏约定。

甲⽅可以其为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为由向⼄⽅主张相关财产权利,依据不当得利规定可要求⼄⽅返还购房出资,以及基于公允原则实际出资⼈有权分割房屋溢价。

对于双⽅⼀起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除⾮甲⽅承认或者⼄⽅有充⾜证据证明购房时其出资系基于双⽅以房屋共有为⽬的的出资,否则该房屋为甲⽅所有,但⼄⽅可基于其实际出资⼈⾝份向甲⽅主张相关财产权益,甲⽅不能以所谓的赠与或不忠为由不予返还,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可向甲⽅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具体数额法院会考虑双⽅的出资⽐例进⾏合理确定。

甲⽅出资利⽤⼄⽅名义贷款购置登记在⼄⽅名下的房屋,且双⽅协议明确该房屋为甲⽅出资,贷款由甲⽅实际⽀付?甲⽅与⼄⽅之间属于⼀种隐名代理关系。

甲⽅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续。

不过甲⽅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确认⾃⼰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但在没有归还完银⾏贷款之前⽆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为银⾏属于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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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分手或离婚后如何分割
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专注婚
姻家事领域
最近有位男性朋友找我咨询,他的情况是这样的:他跟他女朋友在一起恋爱2年多了,双方也开始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刚好双方手头上也有了一点存款便想着要不先在结婚前购置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使用。

那时因为女方是广州户口,男方是外地户口,男方不符合购房条件,便商议着把房子写在女方名下。

房子的首付是150万元,但因男方手头上的钱不多,于是只给女方转了50万元,这50万元还是在不同时间段内分数笔转账,并且在转账时也没有备注性质用途,同时在购房时,男方也没有陪同其去看房以及签订任何协议。

购房后,双方也如愿登记结婚了。

婚后,双方继续以女方的名义偿还房产的按揭贷款。

婚姻初期,夫妻二人的生活还是很甜蜜,但在一年后,双方就开始存在越来越多的矛盾,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为此,双方也经常在谈及离婚的相关事宜,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

女方始终坚持认为房子是其用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子所有的首付都是通过女方的账户转账给开发商,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而男方的转账只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所附条件也已经生效。

但是男方认为购买房子的时候自己也有出资,是为了共同出资购房才向女方转账的,房子理应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个问题双方没能妥善解决,女方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及处理该套房产。

最后法院以男方未能举证婚前双方已经达成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以及男方转账的时间、金额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支付首期款的时间及金额均无法对应。

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子是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部分与男方无关,而婚后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而男方向我咨询的时候已在判决半年后,错过了上诉期限。

因此,针对上述案例,笔者在这里跟大家谈谈恋爱期间出资购房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恋爱期间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后或分手后如何分割?
(一)恋爱期间转账给一方去购房,但没有共同出资的合意,离婚后该出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类似上述案例,恋爱期间给女朋友出资购买房产,出资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在转账时也没有备注任何共同出资购房的字眼,同时双方也没有谈及过共同买房的问题,如果双方恋爱后并最终登记结婚了,而房子又是登记在另一半名下,则未登记方的出资按照司法实践是属于对登记方的赠与。

这种赠与与一般赠与有区别,其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双方一旦结婚了,那该笔出资就视为对另一半的赠与了,而非共同出资买房。

(二)恋爱期间转账给一方去购房,若双方没有结婚可主张另一方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给另一方去购房,如果双方分手了,没能走到婚姻的殿堂的话,那就只能证明所附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没有成就,这种赠与失去了给付的基础和目的,即使完成了实际支付,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也应当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未登记方有权要求登记方返还出资款。

(三)恋爱期间双方若是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产,离婚后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理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且有共同出资的合意。

那即使房子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按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理。

下面可以给大家看看各地法院对此的相关规定:
1、《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上海高院曾出台《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对于恋爱期间购房的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
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有关答复说到: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规定,若要证明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出资的相关证据,以及提供相关的购房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支付流水、签订买卖合同过程行为、跟卖家或中介的聊天记录等)。

二、恋爱时一方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房子产权通常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双方共有。

由于两人尚未结婚,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在两人事先没有约定房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照份额共有时,应当属于按份共有。

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应当首先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房产的具体分割上,应根据双方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房子的产权会判给实际出资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没有实际出资的一方获得的补偿金额,通常为房产市场价值的10%—30%。

所以,笔者在这里给大家一些提醒:恋爱中的部分女孩子,不要以为另一半在房产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享有房子的一半产权。

如果双方只是在房产证上写名字,没有注明房子的产权比例,一旦出现争议,出于公平的角度考虑,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作出最终补偿金额的判决。

结语: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

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所以在恋爱期间对于出资购房的事宜还是需要多备一个心眼,学会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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