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汇算清缴税金及附加是否需要匹配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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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摘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依法合理调整是企业规避纳税风险和防止重复纳税的关键。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不是很熟悉,或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会税差异掌握不准,或对收入项目时间性差异、查补税款等备查工作没有做好,致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依法调减非税收入,导致多缴税或重复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文章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疑难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项目;纳税调整一、收入总额确认范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另外还包括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业务。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总额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但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处理上可能没有将其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企业对此类业务要注意分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企业将某产品用于上述各项用途。

会计上可能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70,贷记库存商品70。

但按税法企业可以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117,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17,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0,贷记库存商品70。

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费用117与调增应交税费17匹配的附加税费和收入100;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增费用4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是指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结算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整和核对的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分为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额核实、成本费用核对、资产负债表调整等。

申报流程需按照税法规定逐项申报,并注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调整项目的影响在于能够保障企业的纳税准确和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关注纳税调整项目,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税收调整、申报流程、准确合规、影响作用1. 引言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核算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的过程。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对企业在当年度发生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整,以确定最终应纳税额的过程。

纳税调整项目可以分为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和特殊纳税调整项目两大类。

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及资产负债表等方面的调整;特殊纳税调整项目则是指那些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如跨境业务、各类补贴、资产处置等。

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相关核算处理、资产增值税待抵扣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等。

在申报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

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申报时需注意保留相关的核算资料及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查验。

纳税调整项目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确保纳税准确合规,有效管理企业税务风险,避免因漏报或误报造成的税务风险和额外成本。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重点关注纳税调整项目,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稳定性。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应调帐举例:
n 1、经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其中有20项 期末数量为零,而金额为红字的商品共计20 000元,为多转的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应 调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
n 2、经检查,2008年12月份发生装修费17万 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根据税法规 定,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 “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不用调帐举例
n 1、经检查,2007年度支付税收罚款、 滞纳金共计20 000元,计入“营业外 支出”科目,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n 2、经检查,2007年度超标准支付的 业务招待费50 000元,在“管理费用” 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针对差异企业应有的几种台帐
n D:\My Documents\所得税台帐1.xls n 收入税法与会计时间性差异台帐 n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差异台帐 n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分期税前扣除台帐 n 开办费分期税前扣除台帐 n 预提费用、预计负债差异台帐 n 金额较大分期支出台帐 n 职工教育经费台帐 n 存货差异台帐 n 企业所得税减免台帐 n 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受赠非货币资所得税产汇算时清缴间相关涉差税账异务调台整
2020/11/19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n 账务调整: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 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
n 纳税调整: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 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账务调整
账务调整
日常审核中发现 错账的调整方法
年终结账前查出 错误的调整方法
以前年度影响损益 项目的调账处理

关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项目

关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项目
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有可能进行调整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不一定非常全):
三项经费的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支出(捐赠、罚பைடு நூலகம்、罚息)
业外招待费、广告费
税金(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白条做帐部分,需要自行挑出来。
固定资产折旧(不符合税法部分,如加速折旧或者计提比例高出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这两项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吧)
收到的补贴款,有的不需要纳税的,做调减,要的需要纳税的做调增。

汇算清缴三大类(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纳税调整事项易忽略情况

汇算清缴三大类(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纳税调整事项易忽略情况

汇算清缴三大类(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纳税调整事项易忽略情况来源:浙江税务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容易被企业忽视或忽略。

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3大类调整项目。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当心陷入3个误区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

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

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

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

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_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_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些事项不仅在业务发生当期需要进行调整,同时还会涉及到以后会计期间的调整,有些调整还比较复杂。

本文就有关应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不一致的几种主要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及应注意的事项作分析说明。

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但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商品、产品均按账面实际结转,不确认收入。

这就使得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形成了差异,而且大部分属永久性差异,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类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是否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用作上述用途的商品、产品的成本、税金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可分三种情况来计算调整额:一是按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及税金均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

在此种情况下,如企业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税务机关首先应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并相应计提城建税和费附加。

然后再按所得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的应税所得额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实际成本确定。

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则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因此也就无需考虑销项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广告、样品等方面。

从所得税角度考虑,由于上述业务只确认了费用而未确认收入,因此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调增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清缴涉税账务调整原则

汇算清缴涉税账务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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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涉税账务调整原则
调整账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方法, 但不论采取何种调账方法都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以保证调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正确性。

1.与现行财税法规相统一的原则
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 收入的实现, 必须依照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核算。

凡是违反各种制度、法规的核算, 只有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调整, 才能纠正其错误的核算, 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才能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

2.符合会计原理的原则
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方法体系, 运用科目、编制分录都有具体规则, 不仅日常的核算要按照其基本原理进行, 而且在纠正错误、作出新的财务处理时也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原理。

只有这样, 才能使账户之间的勾稽关系得到正确反映, 保持上下期之间核算的连续、完整性, 才能保证调账的科学性、正确性。

3.针对实际, 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审核中查出的错账, 可能涉及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账簿错误。

因此, 在调账中要针对实际, 讲求实效。

错误的时间、性质不同是否需要调账, 以及调账的具体方法及繁简程度也不尽相同。

是直接调账, 还是需经计算分摊后调账, 是只作一笔会计分录, 还是需作几笔会计分录, 都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确保调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1。

会计经验: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会计经验: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企业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

企业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

企业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扣除类项目有20项,主要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本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其他支出的鉴证。

本文将介绍汇算清缴扣除项目的处理。

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收入同时也要确认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的成本包括:1.捐赠视同销售成本;2.偿债视同销售成本;3.赞助视同销售成本;4.集资视同销售成本;5.广告视同销售成本;6.样品视同销售成本;7.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成本;8.利润分配视同销售成本;9.交标应酬视同销售成本;10.其它视同销售成本等。

这些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的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有的并不完全符合。

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以及用于对外投资,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

但对以货物、财产、劳务对外捐赠或赞助视同销售成本,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中按成本转账方式处理。

为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货物、劳务或财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其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

实际操作中,企业需按税收规定将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成本明细资料填列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至第15行。

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又到汇算清缴时,关注纳税调减项目的税务处理

又到汇算清缴时,关注纳税调减项目的税务处理

又到汇算清缴时,关注纳税调减项目的税务处理中国税务报韩萍刘兴儿廖永红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要开始了。

汇算清缴主要涉及纳税调增与调减,调增是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调减则保证企业不多缴税款,两者同样重要。

笔者对所得税汇缴纳税调减项目,作如下归类梳理。

收入类项目的纳税调减汇算清缴时,纳税人要注意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项目等作为纳税调减项目,避免可减免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有:1.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本身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3.减计收入,给予收入一定的减免幅度,如购买国产节能节水项目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减免税项目,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项目“三免三减半”等。

少记成本的纳税调减少记的营业成本,有的直接调减当期利润,有的因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不能直接调减利润,需要在各个科目之间分摊。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该公司把应计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记在福利费科目,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

经核实,该公司当期期末生产成本1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已销商品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

则分摊率=100÷(100+200+700)=10%,生产成本应调增=100×10%=10(万元),库存商品应调增=200×10%=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增=700×10%=70(万元),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调减应付职工薪酬=10+20+70+17=117(万元),调减利润70万元,同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跨年度结转费用的纳税调减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摘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依法合理调整是企业规避纳税风险和防止重复纳税的关键。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不是很熟悉,或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会税差异掌握不准,或对收入项目时间性差异、查补税款等备查工作没有做好,致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依法调减非税收入,导致多缴税或重复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文章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疑难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项目;纳税调整一、收入总额确认范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另外还包括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业务。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总额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但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处理上可能没有将其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企业对此类业务要注意分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企业将某产品用于上述各项用途。

会计上可能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70,贷记库存商品70。

但按税法企业可以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117,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17,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0,贷记库存商品70。

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费用117与调增应交税费17匹配的附加税费和收入100;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增费用4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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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前年度多交附加税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前年度多交附加税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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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度多交附加税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也就说多交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度(年度)要交的所得税,本季多交了,下季就少交,在下次申报时将本期多交的税款填列在“上期已预交所得税一栏”,报表中就自动反应本期要交的税,即用上期多交税款在本期抵减。

以前年度多计提的应缴税金如何处理?
以前年度多计提的应缴税金处理: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为:
1、调增应纳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2、月末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缴纳所得税借:应缴税费--所得税贷:银行存款--XX银行。

以上就是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前年度多交附加税汇算清缴怎么调整的全部内容了,以前年度多计提的应缴税金如何处理?若仍有不懂得地方,可点击窗口与答疑老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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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汇算清缴:税金及附加是否需要匹配收入进
行纳税调整?
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2016年12月承接了一个建筑施工项目,预收了项目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1110万元。

财税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文件规定,该建筑企业应该于收到该预付款的月份确定增值税应税收入,假设该建筑企业11月份无留底,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12月份无进项税额抵扣,则该公司1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10万元。

根据该建筑企业缴纳税款所在地的地方税费比例,12月份应计提城建税等费用,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43000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7700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330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22000
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基金 11000
问题
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1第45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的规定,该建筑企业应该于2016年12月份缴纳增值税,也就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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