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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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法的本质

第一章 第一节  法的本质

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本质法的特征和作用★★本节内容注意点:■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系核心)。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的局限性法不是万能的,因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与教科书不同的是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看法,主要包括:(1)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万民法)(3)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国法)(4)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法律是人们自己意志的记录)(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黑格尔(自由意志的存在)(6)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唯尼(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社会目的)。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法的本质。

主要包括法的本质的含义和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的本质的含义,也就是什么是法的本质。

一般认为,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属性,是法内部稳定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二者密不可分。

研究法律,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感性认识即可获知。

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只有正确把握法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法”的含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的本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

它们分别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但是,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当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专门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确定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后,才具有法的效力。

当然,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还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阶级的现实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

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法归根到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其次,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综合体,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石。

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能凭空产生,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存在、实施和发展都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四节法的本质和定义

第四节法的本质和定义

一、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内在联系。

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根本核心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各种学说。

但非马克思主义的应当说都用唯心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受阶级和历史的局限,分不清法的本质和现象,对法的本质问题,没有作出科学的回答。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对法的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把法的现象放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定了法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从而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实现了法学领域中的伟大革命。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二)法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二、法的定义
法的定义应该如何表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表述。

(二)原苏联维辛斯基给法下的定义。

(三)我国对法的传统定义及争论。

以下的定义则较有科学性和参考价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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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理2:法的本质

法理2: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11,简述法的定义5’一、法的定义1.法是有国家和社会所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本质是指法这一特殊现象的深层的、稳定的内部联系,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推动力量。

3.法的特征则是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

法的定义的主要学说1)神意说,即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一般而言,初期的人类社会由于对权威的追求,往往假借上天、上帝的名义来颁行法律,从而为法律的神圣化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2)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强调国家权力在人类社会事务中的突出地位,因而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的而人们只能服膺的规则体系;3)理性说,这是从法的本质而言的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理性是人得自先天的一种选择、判断能力,法律就是理性人之间的交往规则,集体理性可以锻造出做一个社会良好的治理模式与理想追求,因而法律体现理性既是一种必然也是一种责任;4)民族精神说,法律只是各个民族“民族精神”的呈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积淀的民族精神的反应,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面貌;5)社会说,认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律的本源。

社会法学派都力求从社会生活中发现法的本质,因而其理论视觉也与传统的法理学有所不同。

二、法的本质1)首先,就其存在的意识主体而言,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主要反映的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2)其次,就法所获得的合法形式而言,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所谓国家意志,即以国家名义所反应、表现出的统治阶级意志;3)再次,就法的本质的意志形成的途径而言,它是统治阶级整体意识的表现;4)法向未来理想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是一个法的阶级性在深广两方面逐渐缩小与减弱,而发的社会性则不断扩展并在并在各个领域逐步取代法的阶级性的过程。

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各种因素P36三、法的特征1.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范体系任何时代的国家通过定规立志也即创制法律这一活动,来为社会民众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确立社会成员的行为界限,维持统治秩序;随着权力分立的制度的普及,立法加官就承担起了创制法律的任务,而其创制法律的基本形式,法学界概括为制定或者认可两类。

2014国家司法考试 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2014国家司法考试 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法的本质名词解释: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基础知识讲解

法律基础知识讲解

法律基础知识讲解01: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包括概括性和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

【解释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体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解释2】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

【例题1·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015年)【答案】√【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例题3·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法的本质(全面版)

法的本质(全面版)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间: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三、法律规范(一)法律法规是一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为主要内容。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立法法规定),还具有反复适用性。

(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

法律后果为分肯定式和否定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有两层语义,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2014资料:法的本质。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本质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律敎育网(1)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概念的本质

法的概念的本质

法的概念的本质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对人类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组织和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本质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法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

人类社会由于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争端,需要一定的秩序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

法通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和准则,规范人类行为,确立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法是权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对于规范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和机制来支持。

国家或政府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权力机构来实施法律,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和维护。

再次,法是公正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为目标。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待遇。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平等、公正、公平等,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是社会共识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需要基于社会成员的共识和认同。

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取决于其得到广泛遵守和尊重。

法律应当能够反映和保护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关切,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同。

最后,法是动态变化的。

法律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变革而不断更新和演变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对法律提出新的挑战和需求。

法律需要根据社会需要和时代要求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总之,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秩序表现、权力表现、公正正义体现、社会共识体现和动态变化等特点和本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基于社会共识和认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和公平。

同时,法律需要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使其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尊重,确保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概念: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是法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执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一种规范性行为规则。

本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定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

法律是国家的法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基本特征:1.法律性:法律是国家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2.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3.公正性:法律追求公正,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原则,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当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不到遵守时,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制裁。

5.普遍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法人组织,无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地位如何。

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行事。

2.保护公共利益:法律通过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利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解决社会矛盾:法律是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避免和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4.保障公平正义: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正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避免利益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

5.促进社会发展:法律通过规定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规则,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和科技创新。

总结起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形式—1、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5、自治法律:民族自治地区人大会2、按法律的规范性及调整方式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

基本原则:1、一裁终局制2、协议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一定公开进行4、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它“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行政复议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5、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决定不服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再提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送达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以下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名、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

6、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计,国有单位或国有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1、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灭失的,对单位外以3000—5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2万罚款,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5000—1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万元罚款,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追究法律责任或处以5000—5万元罚款,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报复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会计档案的借出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二个主体。

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二者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法规由自法的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纠纷不能提请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的基本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主要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第一章 法的本质

1第一章 法的本质
四、法的普遍性
法律在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约 束力。
1、法的效力对象具有普遍性(不特定性);
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 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 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为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 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定。
2、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即法是反复 适用的,而不仅仅是一次性适用;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若干学说
(一)神意论; (二)正义论: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法是善和 公正的的艺术。” 法是正义的工具。 (三)理性论: 理性和感性相对 ,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 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 处理事情不冲动,不仅凭感觉做事情。
(四)自然论 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 规律为基础, 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 是“理性”的反映。 (五)权力论:法是权力的派生物。 (六)规范论:
法律之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执政阶 级的利益,往往是被执政阶级进行反抗斗争 的结果。执政阶级出自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而 且,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 目的是为了保全执政阶级更大的,更为根本
的利益。
3、法律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 对执政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
2、评价作用
即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
即预测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即教育一般人如何行为,包括警示作用和示范 作用。 5、强制作用 (1)强制社会主体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 (2)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 补偿。 (3)对违法者予以制裁。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本质、特征及要素

法的本质、特征及要素
D.一个法律条文不能内含几个法律规则
答案:B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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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以下关于法律概念的正确表述是( ) A.日常术语不能成为法律概念 B.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必须借助于法律概念 来进行 C.法律概念就是指法律中的专门术语 D.法律概念较日常生活运用的概念更具确 定性
答案:BD
按法律关系的角度分:主体概念、权利概 念、义务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按概念使用的语言环境分:日常术语、专
门术语、技术性术语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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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法律原则
1、含义:即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 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 一种法律规范。是高度一般化的规范。
法律原则是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的普遍价 值观念的法律表达,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 律所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1、含义:即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 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的 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宏观上,法律和法律规则可以通用;微观 上,法律包含了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一般性。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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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复合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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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同一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
药品管理法74′: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 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规则和秩序体系,它以一定的形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和理解。

首先,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则体系。

它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并在一定的程序下经过正式的颁布和公布。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是一种秩序体系。

它通过明确的法规和程序,建立了一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保护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可以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避免了冲突和混乱。

法律是一种公正和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法律应当是无偏无私的,不分人种、阶级、性别、宗教等,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治的理念。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管理方式。

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使社会成员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法律的本质还包括准确、明确和可执行性。

法律应当具备明确的规定和准确的表述,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即能够实施和实现,否则它就失去了效力。

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司法机关,它们起着监督、执行和审判的作用,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和秩序体系,它以权威性、秩序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特征。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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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

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本质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特征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要素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律敎育网
(1)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统一性体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权威性体现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3)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

按照此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

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
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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